致全球媒體、各國政府與領導人、研究人員及國際機構:請使用能準確描述政治與地理現實的用語,不要讓長期形成的簡稱替代對主權、憲政延續與代表權問題的獨立判斷。

語言應描述現實,而不應透過反覆使用替人決定主權

自由中國運動呼籲記者、政府、政治領導人、大學、智庫、研究人員、出版機構和國際組織明確區分「中國」「中國大陸」「大陸中共政權」「中華民國(台灣)」與「台灣」。數十年的外交簡稱不應在無形中賦予中共政權對「中國」名稱的排他性占有,也不應抹去中華民國在台灣持續存在的名稱與憲政機構。

建議用語

  • 大陸中共政權:中共/中華人民共和國統治機構作為行為主體時。
  • 大陸中共當局:指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統治權力的官員或機構時。
  • 中國大陸:指目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實際管轄的大陸地域,包括旅行、拘押、所在地、社會和經濟活動。
  • 中華民國(台灣)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指目前在台灣行使治理權的民主憲政政府。
  • 中華民國(ROC):指該憲政國家與法統時。
  • 台灣:確實僅指台灣這一地理區域時。
  • 中國/中國人/中華:真正指更廣泛的國家、文明、歷史、人民、語言或未來民主中國,而不是把「中國」當作大陸中共政權簡稱時。

中華民國與台灣

中華民國目前繼續在台灣運作,並具有總統、行政、立法、司法及其他憲政機構。《中華民國憲法》規定中華民國為民主共和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憲法增修條文》至今繼續使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及「大陸地區」等憲政概念。

自由中國運動的憲政立場:中華民國在台灣持續存在的事實,不應因把「台灣」當作取代國家正式名稱的政治簡稱而在語言上被抹去;同時,也不應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直接等同於「中國」。在自由中國運動看來,大陸中共政權對中國大陸的實際控制,以及其他國家作出的外交承認決定,不能僅憑這些事實就解決有關中國的一切歷史、民族、政治與憲政問題,更不能自動賦予中共政權對「中國」名稱的排他權。

國際承認與主權問題存在爭議。例如,美國於1979年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並終止對中華民國作為中國政府的外交承認。本指南不迴避這一外交史實,而是呼籲媒體和研究者區分外交承認與更廣泛的憲政、歷史和代表權主張,不要讓用語本身預先決定爭議。

給媒體的實用原則

報導政府行為時,請明確政府主體;描述地點時,請明確地域;討論中華民國憲政制度時,請使用中華民國;確實只談台灣地理區域時,可以使用台灣;討論更廣泛的中國國家、文明、人民與民主未來時,「中國」及「中華」仍然適當。

例如:具體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際管轄的大陸地域時,應寫「被禁止離開中國大陸」,而不是含混地寫「被禁止離開中國」;政府採取行動時,應寫「大陸中共政權宣布」,而不是「中國宣布」;涉及民主憲政政府及其制度時,建議使用「中華民國(台灣)」,而不是僅以地理名稱「台灣」取代其正式憲政身分。

來源準確性

直接引語、正式文件名稱及歷史來源中的原有用語應準確保留。來源若以「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或在特定外交語境中使用「台灣」,可在引述中保留原文,同時在自由中國運動自己的敘述中作出必要區分。

本頁是自由中國運動的編輯與憲政用語政策。有關代表權、外交承認、領土地位和憲政延續的詳細法律問題,請參閱自由中國運動憲法與法律意見項目。

自由中國運動呼籲全球媒體、政府、領導人與研究人員準確區分中國、中國大陸、大陸中共政權與中華民國(台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