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平等与反歧视治理:就业、公共服务、性骚扰与有效救济

研究定位:性别平等政策应把平等准入、反歧视、家庭支持、性骚扰防治和有效救济区分开,避免把保护性政策变成新的就业排斥。

一、2026年大陆现行基线

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确认男女平等为基本国策,要求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并在政治、人身、教育、劳动社会保障、财产和婚姻家庭等领域规定权利与救济。2026—2030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进一步提出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公益诉讼和妇女平等参与。2026年就业执法继续纠治招聘中的性别与婚育歧视。参见:妇女权益保障法;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6—2030)。

二、中国民主与公民社会方案的连接

《零八宪章》等权利文本的法律面前平等、就业和公民权利原则与反歧视治理相连,但没有必要把一般平等宣言扩写成作者未提出的完整性别法。政策比较应同时承认大陆现行法律已经明确禁止多类性别歧视,再检验执法、举证、赔偿和结构性障碍是否有效解决。

三、国际比较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提供就业、教育、政治参与、健康和家庭领域的国际比较框架。参见:CEDAW。

四、制度工具与复评

  • 招聘广告、面试和晋升禁止无合法职业必要性的性别或婚育限制。
  • 性骚扰建立内部预防义务、独立投诉、反报复和司法救济。
  • 生育成本通过社会保险与公共政策分担,减少企业规避招聘女性的激励。
  • 公共部门公布分性别招聘、晋升、薪酬和领导岗位数据。
  • 反歧视案件采用适当的举证责任与赔偿机制。

复评指标:性别工资差距、劳动参与率、招聘歧视投诉、案件处理时间、性骚扰投诉与反报复结果、领导岗位比例、育儿后就业保留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