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劳工组织第87号与第98号公约:中国内地、香港与澳门的适用情况
国际劳工组织第87号《结社自由及保护组织权利公约》(1948年)与第98号《组织权利及集体谈判公约》(1949年),是国际劳工标准中关于结社自由与集体谈判的两项核心公约。第87号公约保护工人和雇主自由组织和参加组织的权利;第98号公约要求保护工人免受反工会歧视,并鼓励以自愿谈判方式确定劳动条件。
中国内地的批准情况
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国,但迄今尚未批准第87号和第98号公约。这意味着这两项公约作为条约,不对中国内地产生条约义务。
但这不等于没有任何义务。根据国际劳工组织《1998年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所有成员国——即使尚未批准相关公约——都有义务尊重、促进和实现基本原则和权利,其中包括结社自由和对集体谈判权的有效承认。原则性义务与条约义务是两个层面的问题,不应混淆。
香港的适用情况
香港适用这两项公约。根据香港劳工处公布的《适用于香港的41项国际劳工公约》名单,第87号公约和第98号公约均在适用之列。
澳门的适用情况
根据澳门特区工会法立法咨询文件,第87号公约、第98号公约(以及《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8条)在澳门均适用。
为什么这对劳工政策重要
结社自由与集体谈判是工人代表制度的国际法基础。了解中国内地、香港、澳门三地不同的公约适用状况,有助于准确评估各地工人集体代表的法律环境:既不要把“原则上应尊重”误读为“条约上已承担义务”,也不要把“尚未批准公约”误读为“没有任何国际义务”。
资料来源
- 国际劳工组织:结社自由与集体谈判方面的劳工标准(英文)
-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批准情况数据库 NORMLEX(英文)
- 香港劳工处:《适用于香港的41项国际劳工公约》(英文)
- 国际劳工组织《1998年宣言》中关于基本原则的中文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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