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索引整理自由中国运动(FCM)宪法与法律研究使用的法源,并使不同案件之间的引用链能够被公开复核。
法源层级
- 《中华民国宪法》
- 适用的宪法修正及《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
- 相关历史日期有效的法律与法规
- ROC(Taiwan)具有权威性的宪法解释与司法判例
- 中华民国历史法源
- 适用的国际法
- 在具有比较价值时引用的外国宪法与司法资料
- 既有FCM意见,仅作为不具拘束力的说服性分析
既有FCM意见不得凌驾于具有控制力的法律之上。每份意见都应说明所引法源、日期、该法源支持的具体命题,以及后续法源是否修改、限制或取代了该命题。
先例处理
FCM意见可以被引用以维持分析一致性,但不会因为反复引用而取得拘束力。重大相反法源、后续判决与勘误必须纳入记录。
2026年9月4日新增法源控制
- 都市计划规范审查:法定申请资格/原告适格、是否实际提出申请、是否受理、实体审查及救济必须分别记录。法律规定的两个月自行复核机制,本身不能证明任何具体案件已经修改、撤回或和解。
- 宪政代表性:释字第261号确认依宪法与法律定期改选,是代表正当性的制度机制;它并不赋予私人临时机构现时立法权。
- 委托行使公权力:《行政程序法》第2条第3项与第16条要求私人或团体须经合法委托,才能在委托范围内行使公权力。
- 勘误——释字第324号:关于私人受托/委托行使公权力的相关论述,出现在郑健才大法官协同意见,而不是多数解释文,因此只作为具有说服力的个别意见资料处理。
- 大陆地区框架:释字第328号、宪法增修条文第11条、《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以及释字第618、710号,与国际承认、领土权源及占领法理论分别列示,不混为同一法律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