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互动与管辖权

自由中国运动(FCM)严格区分法律分析与司法权。现有法院在依法具有管辖权、当事人适格且程序允许时,应通过正常司法程序处理相关问题。FCM不会因为发表一份法律意见,就声称任何法院有义务进行审查或批准。

现有法院未予审查时

法院不回应、缺乏管辖权、不予受理或因其他程序理由拒绝审查,应按其本来性质记录。这些结果不构成对FCM立场的认可,也不会把司法管辖权转移给FCM。具有管辖权法院作出的实体判决,则应单独标明并作为重要法律权威处理。

过渡前法律复核

FCM可以采用不具拘束力的对抗式法律复核程序测试困难案件,包括相反立场书面意见、证据审查、利益冲突与回避、必要时的口头辩论、多数意见、协同意见、不同意见以及重新审查。这类程序不行使任何现存国家司法权。

非约束性——目前不存在国家司法管辖权。

未来司法权的启动

国家司法权不能由FCM单方面宣告产生。真正的司法管辖权只能来自未来合法的宪法或法律依据,并由其建立管辖范围、法官任命和程序。一旦这样的司法制度建立,就必须独立于FCM的政治控制,并有权自由采纳、区别适用、修改或否定既有FCM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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