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定位:国有企业治理不应简化成“全部私有化”或“全部保留”。应逐项判断公共目的、自然垄断、安全属性、竞争条件和财政风险。
一、分类而非一刀切
- 自然垄断或关键基础设施:重点是独立监管和透明定价。
- 具有明确公共服务义务的企业:应把政策任务和商业账目分开。
- 充分竞争行业:国企与民企原则上适用相同竞争、税收和破产规则。
- 无清晰公共目的且长期依赖财政支持的企业:可评估重组、出售、退出或破产。
二、与异议者/学者治理主张的连接
魏京生提出政治问责与经济现代化不可分割;《零八宪章》强调财产权、市场经济和权力约束。进入公共资产政策时,这些原则需要转化为可操作问题:国企董事会由谁任命、财政风险谁承担、补贴是否公开、民营企业能否平等进入市场、法院能否独立处理破产与产权争议。
三、与大陆现行改革方向的实质比较
近年的大陆官方改革文件并非简单主张扩大国企,而是同时提出国企分类改革、国有资本向国家安全和关键领域集中、自然垄断环节与竞争性环节区分、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并强调不同所有制企业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和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因此,本页比较的真正问题应是:这些原则如何执行、国企承担的政策任务如何显性核算、竞争性领域是否实现相同监管与破产约束,以及地方保护和隐性补贴能否被独立审查。参见: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相关决定。
三、制度工具
- 建立统一公共资产名册与合并财务披露;
- 政府所有者职能与行业监管职能分离;
- 公开补贴、担保和政策性任务成本;
- 竞争中性审查;
- 重大资产出售采用公开估值和竞争程序。
复评指标:财政补贴、隐性担保、资本回报、竞争投诉、市场准入差异、公开采购参与率及国企债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