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0.4 · 更新于 2026-09-20 · 自由中国运动(FCM) · 模型立法工作草案 · 简体中文
临时公共财政与政府连续性法(工作草案)
目的:在政治与宪政转型期间,确保最低必要公共服务与法定政府职能持续运行,同时防止“紧急需要”被用作创造未经授权财政、采购、监管或资产处分权力的依据。
现行法参照与边界:ROC宪法第58条要求法律案、预算案及其他重要事项经行政院会议议决,第59条规定行政院提出年度预算案,第63条规定立法院议决预算案及国家其他重要事项。这些条文支持“行政提出/执行、立法授权与预算控制分离”的制度原则,但并不当然授权任何未来大陆转型机构支出、举债或处置资产;本文相关权限均须另有明确法律依据。
基本原则:法律赋予权力,运行控制约束权力。必要性可以触发已存在的法定应急权限,但不得制造原本不存在的法律授权。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转型期间的临时财政支付、最低公共服务连续运行、紧急采购、必要监管职能、临时融资、公共资产处置以及与前述事项直接相关的行政决定。
第二条 授权来源与列举权限
任何依本法采取的措施,必须能够指向有效的宪制性文件、临时基本法、正式立法或其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授权来源。临时机关只得行使明文列举或为执行列举权限所不可避免的附随权限;不得以行政惯例、事实控制、机构占有、紧急需要或政治代表性主张替代法律授权。
第三条 最低必要连续性支出
在正式年度预算尚未生效期间,可继续支付为防止国家基本功能中断所严格必要的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消防、紧急医疗、灾害救援、电力、供水、污水处理、通信、必要交通、关键政府信息系统、网络安全、依法形成的工资与养老金义务、最低社会保障以及法院和司法行政的基本运行。
连续性支出不得用于启动新的重大政策项目、大规模资本工程、长期补贴、与紧急状态无直接关系的新设机构或其他可合理延期的支出。
第四条 支出上限与授权分级
法律或其依法制定的附表应设定:单笔支出上限、单一机关累计支出上限、全政府临时授权期总额上限,以及超过各上限所需的更高层级批准程序。任何机关不得拆分合同、分割付款或通过关联主体规避上限。
第五条 禁止事项
- 无明确法律授权新设税种或提高税率;
- 无明确授权发行长期公共债务或以未来公共收入作广泛担保;
- 无明确授权冻结、没收、转让或处置公共或私人资产;
- 以紧急连续性名义签订明显超过必要期限的长期合同;
- 利用连续性授权进行重大产业、产权、许可或处罚制度重构。
第六条 临时融资
确因现金流断裂而需要临时融资时,必须分别规定融资目的、最高额度、最长期限、资金来源、偿还顺序、批准人、公开披露义务及代表机关的后续确认程序。临时融资不得自动转化为长期公共债务。
第七条 紧急采购
仅当正常竞争程序确实无法在避免重大公共损害所需的时间内完成时,方可采用快速、缩短或直接采购程序。每项紧急采购必须形成可审计记录,至少包括:紧急理由、法律授权、决定人、供应商选择依据、合同金额与主要条款、利益冲突申报、交付证明、付款记录和事后审计状态。
第八条 公共服务连续性
电力、供水、通信、紧急医疗、公共安全、必要交通及其他依法列入关键服务的机构,应维持最低安全运行水平。任何连续性命令应说明服务范围、运行期限、资金来源、责任机关及终止条件,并不得成为永久接管或扩大管制的依据。
第九条 必要监管职能
监管机关可以继续执行防止即时重大人身、金融、环境、基础设施或市场系统性风险所必需的既有职责,但不得依本法创设重大新监管制度。具有长期政策后果的措施应等待具有完整授权的正式立法程序。
第十条 即时控制与双层审查
所有临时财政与采购决定均应接受即时内部控制,包括财政审核、法律审核、利益冲突审核和可追踪的批准链。其后应接受独立审计、代表/立法机关审查以及司法审查。任何后续审查机制均不得以“事后”性质为由失去撤销违法决定、停止未履行合同、追偿资金或追究责任的权限。
第十一条 公开与记录保存
除依法需要暂缓公开的安全敏感事项外,临时支出、采购、融资和连续性命令应定期公开,包括法律依据、金额、受益方、合同摘要、批准人、有效期及审查状态。所有底层记录必须按可审计格式保存并在后续制度接管时完整移交。
第十二条 先执行、后确认的严格例外
仅在迫在眉睫的人身伤亡、重大基础设施毁损或其他法律预先定义的极端情形下,方可允许极窄范围的先执行、后确认。执行机关必须在最短法定期间内提交完整理由、授权条款、金额和证据;未获确认的措施应自动停止,并触发独立审查。
第十三条 日落与续期
本法下的临时权限必须设定固定失效日。具体期限应由具有法律授权的正式文本确定,可采用30、60或90日等期间,但不得由执行机关自行无限延期。每次续期视为新的权力行为,必须重新说明事实基础、必要性、金额、范围和监督安排。
第十四条 无授权即停止
任何支付、采购、融资、资产处置或监管措施如无法确认清晰有效的法律授权,应立即暂停。标准处理路径为:暂停行动 → 确认授权来源 → 必要时取得新的合法授权 → 再执行。不得以“已经开始”“不能停”“政治必要”或“行政方便”为越权行为提供追认。
第十五条 责任与救济
明知缺乏授权而批准、隐瞒、拆分或执行重大财政、采购或资产处分决定的人员,应依适用法律承担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受违法决定直接影响的个人或机构应享有依法申请复核、司法审查或其他有效救济的权利。
第十六条 制度移交
正式财政、采购、监管及审计制度恢复或建立后,本法授权应按既定日落机制退出。所有未结合同、债务、采购、审计发现、争议和潜在责任应完整移交,不得因机构重组而灭失。
待法律研究闭合事项
- 最终授权法源及其层级;
- 临时代表/立法机关的形成与批准权限;
- 具体金额上限及调整机制;
- 正式审计机关与法院在转型初期的实际可用性;
- 紧急状态的法定定义及“先执行、后确认”的最长确认期限;
- 与既有预算、公共债务、地方财政和国有资产制度的衔接。
状态结论:本文件为制度与立法工作草案,不构成现行法律,也不主张任何机关已经取得本文所描述的权力。上述待定事项完成前,本文件仅作为公开工作草案,不产生任何现实法律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