狀態:P3前瞻工作藍圖;中央與地方最終憲法權限由P2研究及未來合法代表程序決定。

分層治理與地方正當性

目前設計區分地方基本服務連續性、跨區域協調、全國性職能和憲政/代表授權四層。協調不自動產生指揮權。縣、市、省級臨時機構應主要依靠可驗證的地方程序取得正當性,並在條件成熟後由自由地方選舉取代。

公共服務與專業公務員

醫療、教育、水電、交通、公共安全、財政運作、檔案和公民服務必須持續有可追責的接收單位。公務員體系應被視為公共制度能力,而非政治派別的私人班底;在保留合法專業人員和運作知識的同時,以透明標準改革職位、利益衝突、任用和監督。

權限、財政與爭議解決

P3方向是在法律保護一般地方治理的同時,列舉真正需要全國處理的職能。跨區域合作應區分資訊介面、共同服務和明確授權的共同權力,並記錄成員、範圍、預算、期限、退出和爭議解決。財政控制不能成為未經授權擴張中央職能的工具。

交接與問責

地方預算和轉移支付應可稽核;權限爭議可進入獨立法律審查;跨政府保存待辦事項登記;數位帳號採機構化、角色化權限;關鍵服務使用Service Clock與交接例外記錄;錯誤行政紀錄應可追溯更正。

未解決問題

OPEN-P2/P3:中央地方權限、財政配置、臨時連續性授權、公務員轉型規則及加速權限審查機制仍需研究。

第三共和國地方自治、公共服務連續性、專業公務員體系、中央地方權限、財政問責與可稽核行政交接藍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