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研究版——2026年8月
憲法於1947年1月1日公布、12月25日施行。全國性代表選舉、第一屆行憲國民大會、總統副總統選舉及行憲政府確實運作,因此不能把這一時期簡單寫成「有憲法而沒有行憲」。同時,內戰、最大武裝反對力量未參加該選舉架構、執政黨優勢及非常權力迅速擴大也必須並列研究。
1947–1948行憲機關
1947選舉和1948中央憲政機關形成是真實制度步驟,但不能等同於成熟的自由競爭民主。同時代材料顯示執政黨具有顯著行政與組織優勢,反對政治力量的參與也受到內戰結構限制。
非常權力
1948年4月《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在新憲法運行不到數月後疊加非常總統權力,因此這一階段更準確的定義是「正常憲制開始運作,同時戰爭非常權力迅速覆蓋」。
1949危機中的制度連續
1949年的資料顯示,即使領土控制和實際權力快速碎裂,憲法第49條副總統代行總統職權、行政院遷移以及行政院長的提名與立法院同意程序仍有實際運作。這證明必須分別追蹤法律職位、行政所在地、黨權、軍事指揮和和談授權,而不能用單一日期宣告整個憲制同時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