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編號:P5-EVT-2026-0904-10
大陸中國的地方債務治理常被概括為「化解隱性債務」和「融資平台退出」。但債務被「化解」為隱性債務問題,並不等於經濟上的債務已經消失;它可能被置換為顯性政府債務、再融資、展期、轉移或重組。
自由中國運動(FCM)的政策問題
更準確的問題不是大陸中共政權能否讓14.3萬億元人民幣「消失」,而是:其中多少真正償還,多少被置換、重新分類、轉移、展期或轉化為顯性政府債務?
建議的公共債務披露標準
- 原債務人、公共部門實際支持者;
- 本金、利率、期限和擔保;
- 債務原分類;
- 償還、置換、再融資、展期、資產處置、轉移或減記等處理方式;
- 繼任債務人及重組後的本金、利率和期限;
- 財政補貼、擔保、抵押公共資產;
- 債權人同意、損失分配和獨立審計。
第三共和國政策替代
未來憲政自由中國應實行全面公共部門資產負債表、立法機關批准債務上限和重大擔保、獨立審計、即時公共債務登記、地方財政標準化報表,以及禁止透過國企、基金或擔保規避預算外借債限制。
「債務化解」應描述債務的法律與經濟處理,而不能成為「債務消失」的同義詞。透明政府應公布重組前後的資產負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