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61歲退休女子因在自家住所展示旗幟與標語被裁定煽動罪成立,法院頒令入院治療三個月

據香港法庭新聞媒體《Pulse HK News》報道,香港法院週五裁定一名61歲退休女子煽動罪成立,原因是她在天水圍自家住所展示旗幟及寫有標語的紙張;法院同時頒布為期三個月的醫院令,要求她接受精神科治療。

楊秋琪(Yeung Chiu-ki,其姓名另有拼寫 Yang Chau-kei)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明知而發布或展示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成立。該罪行屬《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所訂罪行;該條例是香港依據《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自行制定的國家安全法律。案件編號為 WKCC4203/2026。

法院的裁斷

控罪涵蓋2024年3月23日至11月4日期間,涉及她在天水圍天頌苑住所展示的物品,位置包括大門、面向外側的客廳窗戶,以及單位外的走廊。據法庭報道,相關物品包括一面港英殖民時期的香港旗、一面英聯邦旗,以及寫有標語的紙張,內容包括驅逐共產黨的口號、提及2019年抗議運動「五大訴求」的字句,以及一句廣為人知的2019年抗議口號。

據《Pulse HK News》報道,獲指定審理國家安全案件的總裁判官蘇文隆(So Man-lung)裁定,這些材料合併來看含義清晰:鼓勵讀者堅持訴求、把革命進行到底,直至推翻現有政權、恢復殖民統治。裁判官接納楊秋琪確實對大廈保安人員心存不滿,但認為有關內容遠遠超出物業管理糾紛的範疇。由於紙張張貼在單位外、尺寸較大,並附有不得觸碰或移除的警告,法院認定她有意讓人看見,並且知道這些材料具有煽動意圖。

楊秋琪曾以國家安全法律與《基本法》不一致為由質疑整個法律程序。裁判官駁回這一論點,認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依據《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制定,具有憲制及法律基礎。

她的辯護

楊秋琪全程自行辯護,否認有任何煽動意圖或展示意圖。她作供時表示,張貼物是為了表達對屋苑保安員的不滿,她指這些保安員態度粗魯、行為不當;她原以為工作人員會很快將其移除,也懷疑其他人能否看到。她表示窗上的旗幟只供自己觀看,指出對面大廈相距超過100米,並談及自己對舊香港旗的感情。法院不接納有關展示屬私人行為,或僅屬對大廈管理的投訴。

走向裁決的歷程

楊秋琪於2026年9月7日首次出庭,自當日起一直被羈押。首次聆訊時,她多次堅稱自己沒有犯罪,法院遂下令索取兩份精神科報告,以評估她是否適宜答辯。報告認為她適宜答辯,同時記錄其診斷為精神分裂症,並懷疑患有妄想症。她於9月21日否認控罪,繼續還押。

案件於10月14日開審,裁判官當日裁定控方表面證供成立。她於10月15日作供,法院於10月16日作出裁決。

判處醫院令,而非監禁

據《Pulse HK News》報道,法院按照兩份精神科報告的建議,沒有判處監禁,而是頒布為期三個月的醫院令,強制楊秋琪接受精神科治療。法院亦下令索取社會福利報告及醫療報告,以評估楊秋琪及與她同住的小兒子的需要。

據《Pulse HK News》轉述的控方背景資料,楊秋琪有兩項與本案無關的刑事定罪紀錄,教育程度為中五,2000年離婚,曾任保險銷售員、美容師及保安員。她在求情時向法院表示,自己與兒子相依為命,並患有骨質疏鬆、關節炎及白內障。

本案為何重要

這一定罪是自由中國運動自開審以來持續追蹤的一宗案件的最終結果:一名沒有律師代表、確診精神病性障礙的退休女子,自首次出庭起即遭羈押,並因在自己家中展示旗幟和標語,被依據《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中的煽動罪條文檢控。這一裁決,以及法院關於整體展示意在鼓勵推翻政府的理由,顯示煽動罪在香港如今已深入私人住宅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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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報道說明:裁決及判處結果由香港法庭新聞媒體《Pulse HK News》報道。該媒體此前對本案的報道(首次出庭、精神科評估、審訊日期)在所有共同涉及的事實上,均與《HK Court News》及《Dimsum Daily》獨立發表的法庭報道一致。本文將裁決及判處結果歸於上述法庭報道;所有審訊階段的事實均至少獲上述兩個來源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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