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不是政黨安全:香港支聯會案重判不能以『其他國家也有國安法』辯護

2026年9月11日|香港

香港法院今日就已解散的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案件判刑:Chow Hang-tung(鄒幸彤)被判監7年3個月,Lee Cheuk-yan(李卓人)被判7年,Albert Ho(何俊仁)被判5年2個月;支聯會被罰款150萬港元。三人此前被裁定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成立。

本案最值得追問的,不是世界上其他國家是否也有國家安全法律。答案當然是有。真正的問題是:國家安全法保護的是國家及人民免受間諜、恐怖活動、暴力或其他實質安全威脅,還是保護一個政黨永遠不能被人民和平取代?

「其他國家也有國安法」並不能回答本案

把所有名為「國家安全法」的法律放在一起比較名稱,並不能證明它們限制政治言論的範圍相同。判斷一部法律是否被用來壓制政治自由,必須看它究竟處罰甚麼行為、需要甚麼證據,以及人民是否仍能和平主張更換政府或執政黨。

支聯會多年提出「結束一黨專政」的政治主張。根據公開報道,控方與法院把這一主張視為證明顛覆意圖的重要內容。辯方則否認支聯會要求任何人採取非法手段;Lee Cheuk-yan 對這項主張的解釋,是讓人民決定由誰領導他們。

這正是本案無法被「別國也有國安法」一句話帶過的地方。民主制度的基本特徵之一,就是執政黨可以經由和平政治程序失去權力。要求一個政黨結束壟斷政權,與要求摧毀一個國家,並不是同一件事。

國家不等於政府,政府不等於政黨,政黨更不等於國家。

和平政治主張與真正的安全威脅必須區分

公開報道指出,本案並沒有以暴力作為支聯會政治主張的實施方式。法院仍把案件列為嚴重情節,並判處多年監禁。這使案件的核心問題更加清楚:當和平倡議改變政治制度本身即可被解讀為顛覆時,「國家安全」的邊界已經延伸到對政治制度與執政黨的根本批評。

任何政府都有責任防止真正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然而,國家安全不能成為取消和平政治選擇的同義詞。人民是否可以公開批評執政黨、要求制度改革,甚至主張透過和平方式結束一黨統治,是衡量政治自由是否仍然存在的重要標準。

今天的判刑也是香港自由變化的一個歷史節點

支聯會曾經連續多年在香港舉辦六四燭光悼念。這些公開紀念活動一度是香港與中國大陸政治環境最鮮明的差異之一。今天,曾經組織這些紀念活動並公開倡議民主改革的人士,因國安法案件面臨五年至七年以上的刑期。

因此,本案不應只被記錄為三個人的刑期。它同時提出一個更根本的法治問題:法律是在保護國家免受真正的安全威脅,還是在保護掌權政黨免受和平政治挑戰?

其他民主國家存在國家安全法律,並不能消除這個問題,更不能自動證明香港國安法在本案中的適用合理。真正有意義的比較,應當比較被禁止的具體行為、司法保障、政治權利,以及公民能否在不受刑事懲罰的情況下和平主張更換執政者。

Free China 結論:國家安全值得依法保護;但國家安全不是政黨安全。和平紀念六四、倡議民主以及要求結束一黨統治,不應因為挑戰執政黨的政治地位而被等同於危害國家本身。


資料來源: Reuters、Associated Press 2026年9月11日關於香港支聯會國安法案件判刑的報道。本文的評論與判斷由 Free China 編輯部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