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正义与受害者赔偿法(示范草案)》v1.2 — Third Republic

v1.2 · 更新于 2026-09-20 · 自由中国运动(FCM) · 示范立法草案 · 简体中文

法律性质与证据边界:本文件为示范立法,不是现行法律。凡涉及具体历史事实、受害人数、个人责任、机构责任或犯罪认定,均须依适用证据标准和法定程序逐项确认;列举某一历史事件为调查、档案、赔偿或纪念的优先范围,不等于预先裁定具体个人或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确认重大权利侵害受害者,提供有效救济、恢复原状、赔偿、康复、满足、恢复名誉及防止再次发生措施,制定本法。

第二条【平等原则】
受害者资格应以事实与证据为基础,不得因政治观点、党派、组织身份、宗教、族群、性别、社会阶层、国籍或现时立场而歧视。

第三条【与刑事责任分离】
本法之受害者认定或赔偿决定,不当然构成任何第三人之刑事有罪认定;刑事责任由有管辖权之司法机关依法判断。

第二章 受害者与侵害类型

第四条【受害者】
受害者包括直接遭受重大权利侵害之个人,以及因死亡、失踪、严重伤残或长期拘禁而依法具有实质损害之配偶、子女、父母及其他依赖家属。

第五条【侵害类型】
得包括非法剥夺生命、强迫失踪、酷刑、任意拘禁、政治迫害、非法没收、强制劳动、重大歧视性剥夺、严重政策灾难所造成之可归责损害,以及战争或军事行动中依法应予救济之重大平民损害。

第六条【优先历史案件】
优先处理之历史范围包括国共内战重大平民受害案件、1949年以来良心犯与政治迫害案件、1958—1961年大饥荒及相关政策受害案件、文化大革命重大迫害案件、1989年六四及其后镇压受害案件,以及其他重大系统性侵害。

第三章 申请与认定

第七条【申请权】
受害者本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依法授权之代表得提出申请。

第八条【举证协助】
因国家控制档案、历史久远、失踪或其他非申请人可归责原因造成证明困难时,赔偿机关应主动依《档案开放法》调取资料,并不得将国家掌握之证据缺失全部归责于申请人。

第九条【证明标准】
行政性受害者认定可采用与刑事定罪不同之证明标准,但须在法律中明确,并说明事实基础、证据等级与不确定性。

第十条【真相委员会资料】
真相委员会之事实认定、受害者名录与档案资料可作为重要证据,但赔偿机关应依法独立审查。

第十一条【书面决定】
任何准驳决定均应说明事实、法律依据、赔偿项目及复核途径。

第四章 救济方式

第十二条【恢复原状】
在现实可行且不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时,应优先纠正错误身份记录、撤销非法处分、返还财产或恢复合法权利。

第十三条【金钱赔偿】
对死亡、伤残、非法拘禁、财产损失、失去教育或就业机会及其他可证明损害,制定公开基准,并允许依个案严重程度调整。

第十四条【康复】
受害者得依需要获得医疗、心理、社会服务、辅助器具、法律援助及其他康复措施。

第十五条【恢复名誉】
经认定之案件,应提供撤销失实政治定性、纠正官方记录、发给事实确认文件及公开更正之机制。

第十六条【满足措施】
得包括公开道歉、事实确认、寻获遗体、归还遗物、纪念、教育及其他恢复尊严之措施。

第十七条【保证不再发生】
赔偿制度应与机构改革、档案开放、司法改革、教育及公职伦理改革衔接。

第五章 紧急与优先救济

第十八条【紧急救济】
对高龄、重病、严重贫困、失去主要照顾者、失踪家属及其他紧急情况,应设快速临时救济,不以完整最终认定为前提。

第十九条【优先顺序】
优先顺序应依急迫性、年龄、健康、损害程度及生活依赖情况制定,不得以政治影响力或媒体曝光度决定。

第六章 机构、预算与审查

第二十条【赔偿委员会】
设独立赔偿委员会,成员应具法律、财务、医疗、社会服务、受害者事务及相关专业背景。

第二十一条【利益冲突】
委员与案件存在重大关系者应回避。

第二十二条【财政可持续】
赔偿制度应设年度预算、优先项目、分期支付、审计、紧急基金及长期义务评估,不得作无法执行之无限财政承诺。

第二十三条【复核与司法救济】
申请人得请求行政复核;对最终行政决定不服者,得依法请求法院审查。

第七章 纪念与隐私

第二十四条【纪念名录】
经确认之受害者可依《10月1日纪念日法》纳入国家纪念名录。

第二十五条【选择权】
受害者或家属得申请公开、部分公开或限制公开姓名及敏感资料。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不影响其他救济】
依本法获得行政赔偿,不当然排除依法主张其他民事、行政或刑事程序权利,除法律另有明确规定且符合宪法者外。

第二十七条【不得集体归罪】
不得因历史事件将责任归于任何族群、家庭、地域、普通党员、普通公务员或后代;责任必须依据个别行为与证据判断。

第二十八条【施行】
本法之具体施行日期、赔偿基准、预算与过渡程序,由未来依法产生之立法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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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arative practice note

ROC (Taiwan) comparison: Transitional Justice, Victim Remedies & Political Archives — comparative implementation evidence. The statistics and case-flow data on that companion page concern ROC (Taiwan), not mainland China; they are used only to test institutional design, sequencing, safeguards and measurable deliv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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