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1.0 | 2026-10-21
CCE-100 公民教育工程 · 总目录 CCE-068 条目
司法审查如何保障公民权利?
摘要:司法审查是指由法院或宪法法庭在具体案件或抽象争议中判断法律、命令乃至终审裁判是否违宪,并使违宪的规定失效或被撤销的制度。本文以中华民国(台湾)宪法法庭2024年的死刑判决为起点,回答三个问题:司法审查实际保护了什么,保护得有多深,以及它的边界在哪里。官方统计显示,2022年新制施行后的三年里,宪法法庭收到的声请99.10%来自人民,但只有约4.2%进入实体裁判;进入审查的终审裁判案件中,87.1%被宣告违宪并发回。这说明审查确实打开了公民的一条通道,也说明它是一道极窄的门。死刑案同时显示,司法审查可以提高程序门槛,却不等于废止某项制度,判决后仍有执行。相比之下,中国大陆(中华人民共和国,由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法院没有解释宪法或宣告法律违宪的权力,2001年齐玉苓案批复在2008年被废止。审查的价值,不在于法院“总是站在公民一边”,而在于公民有一条可以启动、可以公开说理、能让规定失效的路径。
一、从37名死刑犯的声请说起
2024年9月20日,中华民国(台湾)宪法法庭作出113年宪判字第8号判决,也就是“死刑案”。声请人是当时全部37名死刑定谳者,他们主张,对杀人、强盗杀人、强制性交杀人和掳人勒赎杀人等罪规定死刑,以及他们经历的刑事程序,违反宪法。[2]
判决的结果很难用“赞成”或“反对”死刑来概括。多数意见认为,对这几类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在“最严重的情形”并符合“最严格的正当法律程序”的前提下,不违反宪法保障的生命权;但1999年版本中“掳人勒赎而故意杀被害人者,处死刑”的绝对死刑规定,因不分情节一律处死,违反罪责原则,被宣告违宪。[2] 法庭同时要求:侦查中必须有辩护人,终审必须有辩护人并进行言词辩论,判死刑须由职业法官合议庭一致决;有精神状况明显影响辨识或防御能力者不得判死刑,丧失受刑能力者不得执行。[2] 其中若干事项(例如涉及精神状况的规定)给予有关机关两年检讨修正期限,修法完成前法院即须依判决意旨办理,已定谳的声请人可以请检察总长提起非常上诉。[2]
这份判决有两个细节值得留意。其一,法庭明确说明,本案不处理死刑在一般意义上是否合宪,也不处理叛国、毒品等其他罪名。[2] 其二,判决书的英文摘要附有译者注:本案背景写成于2024年9月,此后一名声请人已于2025年1月16日被执行死刑。[2] 司法审查提高了程序门槛,但并没有让死刑成为过去。
二、先把概念说清楚
“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常被简化为“法院可以推翻法律”,其实包含几个不同的层次。第一是抽象的法规范审查:法官、人民或机关指出某一条法律违宪。第二是裁判审查:对法院的终局判决本身,以其侵害宪法权利为由,请宪法法庭审查。第三是机关争议、政党违宪解散等其他职权。中华民国(台湾)自2022年1月4日起适用新的宪法诉讼制度,人民可以在用尽审级救济后,于终局裁判送达次日起六个月内,声请宪法法庭宣告该裁判违宪,或连同所适用的法规范一并宣告违宪。[4]
这与许多人想象的不同点在于:它保护的是“被适用在自己身上的权利”,而不是任何人对任何法律的抽象不满。声请需要说明自己的宪法上权利如何遭到不法侵害。[4] 此前的释字第748号解释(2017年5月24日)认定民法婚姻章未使相同性别二人得成立永久结合关系,违反宪法,并给立法机关两年期限,立法院在2019年制定了施行法。[8] 这是“限期修法”这一常见做法的早期例子,死刑案沿用了同一种结构。
三、数字:这扇门有多宽,又有多窄
宪法法庭自己公布的“新制施行三周年”统计专案分析,给出了相当具体的轮廓。[1]
先看门有多宽。2022至2024年底,累计声请7,254件(含2021年底未结的旧案387件,新收6,867件),平均每月新收190.8件,是旧制近五年(2017至2021年)平均每月50.0件的3.8倍;新收案件中人民声请6,805件,占99.10%。[1] 据该报告说明,新制未采强制代理,也不征收裁判费,这是理解声请量的背景。[1]
再看门有多窄。三年里,法庭以不受理裁定终结的案件达6,341件,其中由三位大法官组成的审查庭一致决不受理的有6,145件,占96.91%。[1] 受理并作成实体裁判的案件共278件(判决51件,併案226件,实体裁定1件),法庭计算的实体裁判比例为4.20%;2022年为1.16%,2023年为5.06%,2024年为10.89%。[1]
然后看进入审查之后的结果。51件判决中,法规范审查共142项次,其中72项次(50.70%)被宣告违宪,70项次(49.30%)未被宣告违宪。[1] 涉及终局裁判的审查中,受审裁判共31件,宣告合宪的4件(12.9%),宣告违宪、废弃发回的27件(87.1%)。[1] 另外,51件判决中有24件举行了言词辩论(47.06%),远高于旧制释宪时期(1993至2021年)3.59%的水平。[1]
这些数字要小心使用。“半数法规范被宣告违宪”并不意味着中华民国(台湾)一半的法律有违宪问题,因为能走到判决这一步的,是从6,800多件声请中筛出的极少数。更合理的读法是:对公民来说,机会很多,成功很少,但一旦被受理,成功的比例不低。
四、一个权利案例:公然侮辱罪
在言论自由方面,2024年4月26日的113年宪判字第3号判决(“公然侮辱罪案”)提供了清楚的例证。声请人共24位,其中一半是被判有罪的人,另一半是怀疑该罪违宪的法官或合议庭。[3]
法庭的结论既不是废除,也不是放任。刑法第309条第1项在特定解释范围内合宪:构成公然侮辱须是公然、故意地贬损他人名誉,并且超出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程度;法院还要在冒犯言论的表达自由与被害人名誉之间权衡,考虑言论对名誉的影响、对公共讨论的贡献、学术专业领域的价值及文艺性质。[3] 法庭强调,针对公共事务的负面评论,即使令人不快,仍可能对公共讨论有价值;仅仅冒犯人的言论不应被视为超出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短期徒刑只应考虑严重的侮辱,例如网络上持续、累积、扩散的侮辱。[3]
更关键的是后半段:在有声请裁判审查的四件个案中,法庭认为四个终审判决都违宪,予以废弃发回。[3] 也就是说,同一个判决里,法律被保住了,但被适用得过宽的个案被纠正了。这正是司法审查对公民权利最具体的贡献:它不只评价法条,还检查法官如何使用法条。
五、对照:中国大陆的法院能做什么
中国大陆的情况有所不同。现行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第一百三十三条同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6] 监督宪法实施、解释宪法并撤销与宪法相抵触的规定,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不是法院的职权。[6]
据Keith Hand的研究,中国大陆宪法并未赋予法院解释宪法或宣告法律违宪的明确权力;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就齐玉苓案作出批复,允许在民事案件中适用宪法上的受教育权,曾引发“宪法司法化”的讨论,但该批复在2008年被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废止,此后法院不应把宪法条文作为裁判的法律依据。[5] Hand同时指出,一些法院仍在判决说理中以“点缀”的方式援引宪法条文,也有法院通过适用普通法律间接落实宪法规范,但就整体看,法院成为宪法监督机构的前景很小。[5]
公民并非完全无路可走。2003年孙志刚案后,三位法学博士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国务院在当年6月20日将其废止。[10] 但这条路径是向立法机关的“审查建议”,不是向法院的诉讼:没有诉讼当事人的程序权利,没有言词辩论,没有公开说理的判决。它的结果取决于被审查者是否愿意回应。
六、反方:司法审查的争议
一种分量不轻的批评来自民主正当性。宪法法庭由大法官组成,其人选经提名和同意产生;少数人推翻由选举产生的多数通过的法律,被称为“反多数难题”。中华民国(台湾)2024至2025年的宪法法庭争议就是例证:立法院多数提高了宪法法庭作出判决的人数门槛,2025年12月19日,五位大法官的多数宣告该修法无效,另有三位大法官拒绝参与,合法性仍被争论。[9] 批评者可以说:当法庭裁判自己能否审理的规则时,它是在为自己的权力作证。
第二种批评是统计性的。Law与Versteeg的研究把各国宪法承诺的权利与实际人权表现比较,发现司法审查的存在与权利更受尊重之间,并没有统计上的相关性。[7] 如果这个发现成立,那么“有违宪审查就有权利保障”的推论就站不住。
第三种批评来自中国大陆官方体制的论述。其核心是:宪法把监督权交给权力机关,法院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纠错主要通过备案审查和立法修改完成。[6][10] 这一论述在逻辑上自洽,其弱点是,同一个体系既是被监督者,又是监督者的产生者,监督能否朝向权力核心,取决于体系自身的意愿。[5]
对这三种批评,可以做三点回应。第一,中华民国(台湾)的例子表明,“反多数难题”不是想象出来的,但新制下人民声请占99.10%、87.1%的受审终局裁判被废弃,说明审查并非只在精英之间运转。[1] 第二,Law与Versteeg的发现更适合理解为“制度标签不等于结果”,而不是“审查无用”;他们的数据主要针对权利兑现水平,不处理个案救济。[7] 第三,大陆体制下备案审查确实纠正了大量下位规范,[10] 但把它视为与法院审查等同的“保障”仍需谨慎,因为公民在其中没有诉讼地位。
七、局限
第一,本文关于中华民国(台湾)的部分主要依据宪法法庭自己发布的统计和英文判决摘要;摘要不是判决本身,若与中文判决不一致,以中文版为准。[2][3]
第二,死刑判决设定的两年修法期限已于2026年9月届满。截至本文写作,本文未核实立法院是否完成相关修法,也未核实此后的执行与非常上诉情况,因此不对判决的实际效果作结论。
第三,统计口径限于2022至2024年,不包括2025年宪法法庭停摆及之后的情况。三年里的“违宪宣告比例”还受到案件筛选的强烈影响,不能解读为法律违宪的一般比例。
第四,中国大陆部分的论述主要依靠Hand 2022年的研究和官方网站转载的报道,未能核实2022年之后的新近变化;也不能由此推断大陆公民在行政诉讼等普通法律途径下没有任何救济。
第五,本文没有比较两地以外的制度,也没有评价哪一种制度“更好”,只讨论司法审查在保障权利方面的功能与边界。
八、结论
司法审查保障公民权利,靠的不是法官的立场,而是一套程序:谁有资格声请,法庭是否必须回应,判决能否公开说理,违宪的规定或裁判是否真的失效。中华民国(台湾)新制下的统计显示,这条程序已经被大量使用,也显示它极为狭窄;死刑案和公然侮辱案显示,它既可以提高程序保障,也可以在不废止制度的前提下纠正个案。中国大陆的法院目前不具备这样的权力,公民遇到违宪规定时,主要能向立法机关递交审查建议,结果取决于对方是否回应。
对公民教育来说,值得记住的不是“法院会保护我们”,而是:一项权利是否被保护,要看当权利被侵害时,公民手里有没有一份可以递出去、必须被回答的文件。
参考文献
- [1] 宪法法庭. 宪法诉讼新制施行3周年案件审理统计分析(11403号).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wnload/download.aspx?id=489991
- [2] 宪法法庭. Summary of TCC Judgment 113-Hsien-Pan-8 (2024)【The Constitutionality of the Death Penalty Case】(判决日期2024-09-20). https://cons.judicial.gov.tw/en/docdata.aspx?fid=5535&id=355776
- [3] 宪法法庭. Summary of TCC Judgment 113-Hsien-Pan-3 (2024)【Case on the Criminalization of Public Insult I】(判决日期2024-04-26). https://cons.judicial.gov.tw/en/docdata.aspx?fid=5535&id=353355
- [4] 宪法法庭. Constitutional Complaint against the Final Court Decisions(裁判宪法审查声请要件). https://cons.judicial.gov.tw/en/docdata.aspx?fid=5240
- [5] Keith J. Hand. Constitutional Supervision in China After the 2018 Amendment of the Constitution. Asian-Pacific Law & Policy Journal 23(2), 2022. https://manoa.hawaii.edu/aplpj/wp-content/uploads/sites/120/2022/05/APLPJ_23.2_Hand_Publication-1.pdf
- [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等. http://www.npc.gov.cn/npc/c191/c505/201905/t20190521_263492.html
- [7] David S. Law & Mila Versteeg. Sham Constitutions. California Law Review 101(4): 863–952, 2013. https://papers.ssrn.com/sol3/papers.cfm?abstract_id=1989979
- [8] 宪法法庭. 释字第748号解释(2017-05-24).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929
- [9] 中央社. 宪法法庭今年首例判决 宪法诉讼法修法宣告违宪(2025-12-19).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512190174.aspx
- [10] 南方都市报. 备案审查室设立20年,一项制度如何保障公民权利?(中国人大网转载,2024-06-26).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406/t20240626_4377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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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稿记录:Editorial 独立审稿,2026-10-21。结论:PA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