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 Democracy & Civil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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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CE-038|经济危机在不同政体下如何被应对与问责?

    v1.0 | 2026-10-22 CCE-100 公民教育工程 · 总目录 CCE-038 条目 经济危机在不同政体下如何被应对与问责? 摘要:经济危机来临时,政府往往要在几周内决定花几千亿甚至上万亿。速度越快,越容易出现“先花钱、后算账”。本文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的两个案例做比较:中华民国(台湾)2009年发放消费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大陆)2008年11月启动的“4万亿”投资计划,再补充2020年新冠疫情期间两地的财政应对。文章要回答的问题是:危机应对由谁决定、谁来检查、事后成效有没有被公开评估、出了问题谁负责。结论是:危机本身不区分政体,真正拉开差距的是事后评估是否独立、是否公开,以及后果能否回到决策者身上。本文只依据公开材料,不对两地做总体优劣排序。 一、先给答案 危机应对在任何政体下都有三个共同特点:决策快、规模大、信息不全。所以评价一个政府“应对得好不好”,不能只看经济数字是否很快回升,还要看四件事:第一,决策是否经过可被检查的程序;第二,钱的去向是否有同步监督;第三,事后是否有人公开评估成效,包括不理想的评估;第四,后遗症(债务、产能过剩、浪费)是否有人承担责任。 两个案例的差别正在这四件事上。台湾的消费券是一次性、金额固定、可以事后统计的措施,事后有成效评估,评估结果也被公开引用,包括低于预期的结果。大陆的“4万亿”计划体量大得多,监督由党的纪检系统牵头,审计署全程参与,效果在短期内被官方评价为“完全正确”,但地方债务等后果长期被讨论。下面逐一展开。 二、案例一:台湾2009年的消费券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台湾当局推动“振兴经济消费券”,每人发放新台币3,600元,使用期限到2009年9月30日。一篇研究引用的数据称,发放总成本约新台币829亿元,相关费用以特别预算编列。[1] 一份公开的执行及影响评估报告记录了分工:由内政部执行发放,财政部负责核销、兑付与稽查,并成立由内政部、财政部、经济部、交通部、法务部、中央银行、主计处等参加的推动工作小组,另设咨询中心回答民众疑问。[2] 事后评估的结论并不全是正面。香港立法会文件中,香港政府引述台湾的评估称,消费券对台湾GDP的拉动约为0.28%至0.43%,低于原先估计的0.66%。[3] 另一篇研究则认为这是一项成功的公共政策。[4] 这里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地方:同一项政策,不同研究者给出不同的评价,而这些评价都能在公开渠道查到。这正是“可被检验”的含义:不是每个人都同意,而是每个人都有材料可以争论。 需要说明的限度:这里的0.28%至0.43%是香港政府文件转述,不是台湾主管机关原文;0.66%的事前估计同样是转述。读者若要写进正式文章,应回到台湾官方评估报告核对。 三、案例二:大陆的“4万亿”计划 2008年11月5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并通过扩大内需的十项措施。[5]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9年3月公布的说明写道:到2010年底,中央政府拟新增投资1.18万亿元,加上地方和社会投资,总规模约4万亿元。投向包括保障性住房约4,000亿元、农村民生工程和基础设施约3,700亿元、铁路公路机场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约1.5万亿元、灾后恢复重建约1万亿元等。[6] 发改委的说明也交代了监管思路:做到“两个明确、两个严格”,其中明确项目责任主体:地方项目的责任主体是省级人民政府,中央项目的责任主体是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6] 财政部的纪实报道则写道,经党中央批准,2008年11月成立了由中央纪委监察部牵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审计署为成员单位的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并组建24个检查组,分赴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查。[7] 2009年9月23日,审计长刘家义对媒体表示,审计署正集中力量对中央扩大内需政策措施的贯彻情况开展全面审计调查,并计划在审计结束后“按法定程序向社会公布”情况。[8] 这些材料说明,大陆的危机应对并非没有监督,而是监督的结构不同:牵头者是党的纪检机关和政府部门,监督对象主要是政策“落实”,并以党和政府的统一部署为前提。财政部的报道自己就写道,这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7] 换句话说,检查的目标包含“守护”这项决策,而不只是独立评价这项决策。 四、后果:谁来评价“值不值” 再看后果。官方方面,当时的说法是4万亿投资的方向“都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6] 一份中国现代史资料库的概述则记录了另一面:2009年人民币贷款增加9.59万亿元,到2010年底地方政府债务达到10.72万亿元;官员称有关决策“完全正确”,而计划与信贷扩张、地方债务和产能过剩的关系“长期存在争论”。[5]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14年的工作论文也指出,中国比多数国家更好地渡过了全球金融危机,主要因为政府迅速实施了大规模刺激;同时,到2010年银行贷款约占地方政府债务的80%。[9] 一个值得注意的数据点是:瑞银证券的汪涛当时估算,地方政府的刺激规模“至少与中央政府一样大”,因为中央新增的1.18万亿只是总盘子的一部分,地方部分很难估算。[8] 也就是说,危机刚过去时,连专业分析师都很难说清总共花了多少钱,这本身就是监督难度的体现。 斯坦福大学相关研究者对2020年后的情况有类似判断:2008年金融危机后,北京曾持续推动控制地方隐性债务,到2017年官方把这一风险称为“灰犀牛”,但这一整治在新冠疫情来临后停了下来;地方融资平台债务据估计在8万亿至10万亿美元。[10] 这是研究者的估算,不是官方数字。 五、2020年疫情:两地怎么处理…

  • CCE-037|缺乏监督的公共投资会产生什么后果?

    v1.0 | 2026-10-22 CCE-100 公民教育工程 · 总目录 CCE-037 条目 缺乏监督的公共投资会产生什么后果? 摘要:公共投资花的是纳税人的钱,建成的是全社会共用的资产。如果没有独立的监督,常见的后果有四类:钱迟迟花不出去或花错地方,项目建成却没人用,隐性债务在账外累积,以及责任追不到人。本文用两套公开可查的审计材料来说明:一是中华民国(台湾)审计部与立法院对“前瞻基础建设计画”的审查,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大陆)审计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年度审计工作报告。两者都公开承认了问题,差别在于监督的独立性、公开程度和追责链条。本文也交代限度:审计报告只抽查部分项目,数字不能直接拿来做两地优劣的总评。 一、先给答案 缺乏监督的公共投资,后果不是“可能浪费一点”,而是一条连锁反应。第一步是规划不实:项目未经充分论证就上马。第二步是执行失序:招标流标、进度落后、资金闲置,或者被挪作他用。第三步是风险转嫁:项目收益不足以还本付息,债务被包装到账外,由未来的纳税人承担。第四步是问责落空:出了问题,找不到明确的负责人,下一轮投资照旧。监督的作用,就是在每一步设置一个“能被外部检查、能被公开说出来”的关口。 二、审计机关自己怎么说:台湾的“前瞻基础建设计画” 先看一个监督较为公开的例子。台湾自2017年起推动“前瞻基础建设计画”,以特别预算分期编列。审计部在审核民国106年度中央政府总决算时,直接写道:特别预算于民国106年9月公布,“部分计画尚未核定,致执行进度落后,且竞争型补助计画核定补助信息揭露未臻完整,有待检讨研谋改善”。据媒体引述审计部资料,第1期特别预算到2017年底的已实现比率只有12.89%。[1] 行政院当时的回应是:信息已上网,进度由工程会等四个部会分头管考。[1] 时间拉长,问题并没有马上消失。立法院预算中心对近年特别预算的研究显示:前瞻基础建设计画第1期的69项公共建设计画中,有20项到期未达预定进度,其中9项差距达50%以上;第2期75项中有42项未达累计预定进度,10项落后逾五成,且全部属于交通部的计画,多为轨道建设。[2] 审计部对民国109年度总决算的审核也指出:在编列前瞻特别预算后逾一年仍未执行或动工的计画有6项,其中4项是捷运规划,2项是铁路高架化或立体化规划,累计预算数1亿5,660万元,累计支用数为0;另有13项列管计画的预算执行率低于60%,多数因多次流标或厂商未依约办理采购。[3] 这些数字要放在背景里理解。同一份立法院研究也显示,前瞻计画整体预算执行率其实很高,第1期、第2期分别为96.52%和97.02%;但公共建设类计画的执行率较整体为低。[2] 也就是说,“钱花出去了”和“事办成了”是两回事。再看较晚近的数据:审计部2025年3月24日公布的《前瞻基础建设计画第4期特别预算执行情形》显示,第4期岁出预算2,098亿余元,累计实现数1,658亿余元,占79.04%;已实现比率未达80%的机关有8个,工作计画有55项。立法院在审查第5期特别预算时,要求行政院督促落后项目改善。[4] 台湾的案例说明了两件事。其一,问题被审计机关写进公开报告,媒体能引用,立法院能据此作出决议,这条“发现—公开—议决—回头检查”的链条是运转的。其二,监督并不保证没有问题:流标、规划不周、地方配合延迟,年年都在重复,只是被看见了。 三、另一套材料:中国大陆的年度审计工作报告 再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大陆)。审计署每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国务院关于本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其中常有对重大投资项目的披露。以下均为官方文本所载。 2023年度报告(2024年6月25日,审计长侯凯向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报告)披露:国家发展改革委将283个未完成可研报告审批或不符合资本金比例要求的项目纳入准备项目清单,财政部将522个缺乏要素保障甚至已停工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其中522个项目的279.24亿元债券募集资金当年即闲置或被挪用。52个地区597个获得2023年专项债资金的项目,至2023年底政府累计投资6,006.34亿元,很少吸引民营资本。[5] 2024年度报告(2025年6月24日)披露:长江中下游350个洲滩圩垸退出与整治工程,到2024年9月底逾期未开工,2020年以来发生各类险情1,075次;黄河上中游计划新建的3座拦沙水库,仅1座开工。[6] 同一报告还指出,重点审计的9省在2023年3月以来仍有违规新增隐性债务,例如山东临沂市兰山区指定区属国企垫资16.01亿元建设高校分校区。[6] 此前的审计还披露过更具体的“浪费”。2023年6月的报告抽查了18个省市本级及187个地区计划总投资1.53万亿元的408个PPP项目,发现至2022年6月底,有151个项目进展缓慢、停工甚至烂尾,造成国有资产损失17.22亿元;10个地区违规建设会议场馆或景观工程,涉及计划投资75.66亿元。[7] 一些省份的地方审计报告还显示,宁夏27个市县的242个专项债项目实际无收益,无法依靠项目收益还本付息。[8]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问题是由官方审计机关自己披露的。大陆并非“没有监督”,而是监督的形态不同:审计署属国务院系统,报告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而本文无法在公开材料中核实,披露的范围与地方审计成果是否完整公开。这一点应当如实说明,不宜替它下结论。 四、四类后果,逐一拆开看 把两套材料放在一起,可以归纳出四类后果。这是本文的整理框架,不是任何一份官方文件的原话。 第一类,资金闲置或错配。台湾第1期前瞻计画的多项工程因计画未核定、流标而迟迟没有开工;[1][3] 大陆的522个专项债项目中有279.24亿元当年即闲置或被挪用。[5] 钱放着不用,意味着本该及时受益的人得不到服务,也意味着融资成本白白发生。 第二类,建成却无用。大陆审计披露的烂尾PPP项目和违规修建的会议场馆、景观工程,属于这一类;[7] 宁夏的242个“无收益”专项债项目则是另一种形态:项目本身也许有公益价值,但被当成能自我还债的项目申报。[8] 第三类,风险转嫁给未来。违规新增隐性债务,是大陆审计报告反复点名的问题。财政部2024年8月15日通报了2022年以来查处的8起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例如四川彭州市以预期土地出让收入作为回报,要求国有企业垫资建设,形成新增隐性债务4.32亿元。[9] 债务一旦在账外累积,当届官员未必承担后果,承担的是后来的纳税人。…

  • CCE-036|市场经济下的不平等应如何通过制度设计缓解?

    v1.0 | 2026-10-22 CCE-100 公民教育工程 · 总目录 CCE-036 条目 市场经济下的不平等应如何通过制度设计缓解? 摘要:市场经济会产生收入差距,这是竞争与报酬差异的自然结果;问题不在于有没有差距,而在于差距有多大、是否固化、底层是否有出路。本文的回答是:缓解不平等没有单一手段,通常要同时动用三类制度——再分配(税收与社会移转)、机会平等(教育、就业、住房)和对市场力量与寻租的约束(竞争规范、透明与问责)。本文以中华民国(台湾)主计总处的官方统计、立法院预算评估和审计报告为主要案例,辅以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OECD)的跨国研究,说明这些工具各自能做什么、做不到什么,并回应“再分配会拖垮效率”的反对意见。结论是:制度设计可以明显改变结果,但效果有限且需要持续检讨,不能一次定终身。 一、先把问题问清楚:不平等是指什么? 讨论“不平等”,首先要分清三件事。其一是市场收入的差距,即税前、转移前的所得;其二是可支配所得的差距,即扣除税负、加上政府与私人移转之后的结果;其三是财富差距,即累积下来的资产。三者并不相同,制度能直接改变的主要是第二项,对第三项和机会差距则需要更长期的安排。 衡量工具也要说明。吉尼系数(Gini coefficient)介于0与1之间,越接近1表示越不平等;五等分位差距倍数是把家庭按可支配所得由低到高分成五组,用最高20%组的所得除以最低20%组。中华民国(台湾)行政院主计总处按年做“家庭收支调查”,并发布这些指标。[1] 主计总处自己也提醒了这些指标的限度:以“每户”计算的差距,容易受到家庭人数变化影响。少子化、高龄化和年轻人外出另组小家庭,使“每户”口径的差距看起来扩大;若改用“每人”可支配所得,差距倍数历年大致在4倍左右。[1][2] 所以谈缓解不平等时,必须说明口径,否则容易各说各话。 二、一个可查的案例:台湾的差距与官方的说法 先看数字。主计总处公布的2025年(民国114年)家庭收支调查显示,每户可支配所得平均数为121.0万元新台币,较2024年增加3.9%;最高所得组增幅(3.9%)大于最低所得组(3.5%),每户所得差距倍数为6.17倍,较2024年增加0.03倍。[1] 世界日报2026年8月15日的报道称,这是14年来的最高差距,吉尼系数为0.341,与2024年相当。[3] 再看更长的时间线。立法院的预算评估报告引用主计总处资料:2011年至2014年吉尼系数由0.342降到0.336、差距倍数由6.17倍降到6.05倍;2015年至2021年则大致回升,由0.338增至0.341、由6.06倍增至6.15倍。[4] 主计总处向立法院提交的说明也指出,2014年至2024年,每户差距倍数由6.05倍扩大到6.14倍,吉尼系数由0.336略增到0.341;但同一时期按“每人”计算的差距倍数由3.98倍降到3.92倍,吉尼系数由0.282降到0.277。[2] 这两组数字并不矛盾,只是回答的问题不同:一个看家庭,一个看个人。对读者来说,更重要的是它们共同说明:台湾的差距在过去十年没有失控,但也没有明显缩小;而且最近一年是“人工智能带动的半导体获利”这类市场力量,把高所得组的所得抬得更快。主计总处参事李佳航在报道中的解释是,高所得组增幅较大,而前一年的普发现金对低所得家庭帮助较大,曾使差距倍数缓和。[3] 这是官方对单一年度现象的解释,不等于长期规律。 三、工具箱之一:税收与社会移转(再分配) 最直接的工具,是通过税负和社会福利把一部分市场收入转移给低收入者。国家发展委员会《经济研究》一篇文章把政府可用的政策工具概括为“租税移转”与“社会福利措施”两大类。[5] OECD 的跨国比较提供了一个重要参照:在可支配所得(扣除税收并加上社会现金移转、并按家庭规模调整)口径下,北欧和部分中欧国家的不平等最低,拉丁美洲国家、土耳其和美国最高。[6] OECD另一份政策研究指出,各国税收与移转“拉平”差距的程度差别很大,即使经济发展水平、人均GDP和税前不平等相近也是如此,这意味着多数国家有空间让税制与移转更具再分配性,而不一定损害经济效率。[7] 但同一研究也提醒,一些OECD国家的再分配力度已经下降,原因主要是社会移转改革(例如失业给付变得较不慷慨),以及对资本所得和高收入者减税。[7] 台湾的案例有一个耐人寻味的细节。立法院对财政部2021年度决算的评估报告指出:2011年至2021年间,政府所得重分配的“社福效果”虽有起伏,始终在1倍以上;但“租税效果”相对有限,建议检讨现行稅制与稽征技术,以增进赋税公平。[4] 换句话说,在台湾,缩小差距的主要力量来自社会福利,而不是税制;这是国家预算监督机关自己的评语,并不是外界的批评。 世界日报同一篇报道还引述中央大学兼任副教授辛炳隆的看法:各国最常用的方法是社会福利移转与租税政策,但研究显示租税效果不如社会福利。[3] 这是学者意见,与立法院的评估方向一致,读者不宜把它当成唯一答案。 四、工具箱之二:机会平等(教育、就业与居住) 只靠事后再分配,治标不治本。如果出身决定终身,那么差距会代代复制。台湾审计部在其政府改善所得分配措施的审核报告中写到:经济成果分配不均、税制和社会调节功能不彰,加上教育等社会资源的机会不均,会进一步限制社会阶层流动,加深所得差距。[8] 这份报告同时指出,政府推动改善所得分配措施多年,所得差距已略有趋缓,但分配不均现象仍然存在;与改善分配相关的永续发展目标对应指标,部分连续两至四年未达标、数据不足或目标值不具挑战性。[8] 这句话的信息量很大:连政府自己的审计机关,都认为部分指标的目标值“不具挑战性”。这提示我们,制度设计不仅是立法,还包括设定可检验的目标并公开监测。…

  • CCE-034|经济自由是否必然导向政治自由?

    v1.0 | 2026-10-22 CCE-100 公民教育工程 · 总目录 CCE-034 条目 经济自由是否必然导向政治自由? 摘要:“经济自由”和“政治自由”常被混为一谈。本文把前者理解为市场交易、财产与职业选择的自由,把后者理解为批评政府、结社、竞争性选举与权力轮替的自由。依据现代化理论的经典命题、普沃斯基(Adam Przeworski)与利蒙吉(Fernando Limongi)1997年的统计检验,以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大陆)和中华民国(台湾)的比较研究,本文的回答是:二者相关,但没有“必然”。经济发展更能帮助已经建立的民主国家维持下去,却不能保证威权政体自动转型。本文最后列出这一结论的证据限度。 一、先给答案 不是必然。更准确的说法有三层:第一,富裕与民主在统计上确实相关;第二,这种相关主要体现为“富裕国家的民主更不容易倒下”,而不是“国家一富裕就会变成民主国家”;第三,市场自由为政治自由准备了社会条件(中产阶层、教育、独立的资金来源),但条件不等于结果,结果还取决于执政者是否愿意让权、反对者是否能够组织起来,以及国际环境如何。 二、两种自由,先分清再比较 经济自由的核心是:能否自主订立契约、拥有并转让财产、选择职业、创办企业。政治自由的核心是:能否公开批评政府、自由结社、参与竞争性选举,并在选举失败后和平交出权力。一个社会可以在前者上相当开放,在后者上相当封闭。把二者当作同一件事,是“必然论”最常见的起点;而在讨论中国大陆时,另一种常见的误读是:既然政治没有开放,经济自由就是假的。两种说法都过于简单,本文只讨论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 三、经典命题:现代化理论怎么说 政治学者李普塞特(Seymour Martin Lipset)1959年提出,一个国家越富裕,维持民主的机会就越大[1]。后来的研究者把它概括为“现代化理论”:经济发展、工业化和教育造就更有主见的公民与中产阶层,这一阶层成为制约威权统治的力量[2]。需要注意,李普塞特本人强调的是“维持民主的条件”,并不是一个“富了就必然民主”的定律;后来的综述也指出,他同时重视政权的合法性与有效性[3]。 四、检验:富裕究竟带来“转型”还是带来“存活” 普沃斯基与利蒙吉用1950年至1990年间135个国家的数据检验了这一问题。他们的结论是:经济发展水平并不影响向民主转型的概率,但富裕确实使已建立的民主政权更稳定;富裕与民主稳定之间的关系是单调的[4]。换句话说,民主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在穷国出现,但在富国更难被推翻。他们还写到,拉丁美洲南锥体国家在中等发展水平上出现民主崩溃,是一种地区性的特殊现象[4]。 这一结论并非无人反对。有研究者用新数据和三分的政体分类重新检验,得出与普沃斯基等人不同的结论,认为发展对转型有影响[5]。因此,学界并没有一个一锤定音的答案;比较稳妥的说法是:“发展保护民主”的证据较强,“发展必然带来民主”的证据较弱。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大陆):高速增长与政治体制的连续性 中国大陆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长期保持高速增长。盖拉格(Mary Gallagher)2002年发表于《世界政治》的论文指出,在二十五年多的快速增长中,中国共产党在没有显著政治自由化的情况下保住了执政地位;她认为外资引入的时机与顺序,是党能够改革经济又不丧失政治控制的一个关键因素[6]。杨大利2006年的综述则指出,快速增长扩大了中产阶层,但不平等的加剧也加深了社会裂痕和阶级冲突,给政治发展带来挑战[7]。 另一种看法认为变化发生在社会层面。2023年发表于《中国当代研究》的一篇评估文章主张:国家体制没有变化、政策在自由与不自由之间摇摆、社会中对更开放社会的期待上升,这三者要分开看;作者认为社会层面确有某种程度的民主进展[8]。这是一位学者依据世界价值观调查等材料的判断,其他学者不一定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官方对此的表述,是另一个视角:官方强调自己的政治制度适合本国国情,并将经济发展与民生视为民主的内容。本次写作没有重新核对官方文本,因此这里只作为立场提示,不作直接引文,读者如需引用,应另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白皮书原文。 六、中华民国(台湾):一个看上去更符合理论的案例 一篇比较台湾与中国大陆的研究认为,台湾的情形“大致”符合传统理论:经济增长、新兴富裕阶层与对民主的要求之间存在联系;在台湾,政治转型的主要推动者是知识分子,但有证据表明商界人士在背后提供支持与资金;而在中国大陆,目前的研究显示情形并非如此[9]。有关东亚的研究也认为,富裕、流动性强、有期待的中产阶层在台湾和韩国的政治变革中发挥了作用[10]。 但这里有两个不能省略的限定。第一,台湾的转型同时有党内领导层的决定、反对运动的长期组织、岛内外政治环境等因素,不能只归功于经济。第二,一个案例“符合”理论,并不证明理论是必然规律;同一时期泰国在1959年至1986年平均增长4.3%的条件下发生了五次政变,说明增长并不自动带来民主[11]。 七、对“必然论”的两个自测 下面两个问题可以帮助读者检验自己的判断。 问题一:如果经济自由必然带来政治自由,那么如何解释长期高增长而政治体制基本不变的案例?必然论者通常回答“时间还不够长”,但这使命题变得无法被反驳。 问题二:如果经济发展与政治开放无关,那么如何解释富裕国家的民主极少倒退?反对必然论的人需要承认,发展确实提供了稳定民主的条件[4]。 问题三:如果一个社会的中产阶层主要依靠国家订单、许可与分配获得收入,他们会更倾向于推动改变还是维护现状?这个问题没有统一答案,需要逐国查证;上文对中国大陆与台湾的比较研究,正是围绕这一点展开的[9]。 这三个问题说明:该命题既不应被夸大,也不应被一笔勾销。…

  • CCE-033|独立工会对保护劳动者权益起什么作用?

    v1.0 | 2026-10-22 CCE-100 公民教育工程 · 总目录 CCE-033 条目 独立工会对保护劳动者权益起什么作用? 摘要:劳动者个人在雇主面前议价能力有限,工会的核心作用是把分散的个人变成可以集体谈判的一方。本文区分“工会存在”与“工会独立”两个问题:前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大陆)与中华民国(台湾)都有法律依据,后者的关键在于工会的章程、领导人产生、经费与上级组织是否能脱离雇主和政府的指令。文中依据2021年修正的《工会法》、国际劳工组织(ILO)资料、中华民国《工会法》条文,说明两种制度在“谁能组织、能否另立、向谁负责”上的差别,并列出支持与反对独立工会的论据及本文的证据限度。 一、先给答案 独立工会的作用可以概括为三点:第一,把个别劳动者的诉求汇集成集体协商的力量;第二,在劳资纠纷中提供不依赖雇主的代表;第三,向政策制定者反映劳动条件的真实情况。这三点是否实现,取决于“独立性”:工会的领导人是否由会员选出、经费是否主要来自会员、能否自行决定是否谈判与采取何种行动。需要说明的是,“独立”并不等于“对抗”。有的国家工会与政府、雇主长期合作,仍然可以是独立的;反过来,名义上由劳动者组成、实际受上级指令支配的组织,即使人数很多,也不能当然地承担上述三项功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大陆)的法律框架:只有一个全国性工会体系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1]。修正后的第二条第一款写明:“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1]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2]。 第三条规定,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1]。这一条看上去赋予劳动者“组织工会”的权利,但“依法”二字要和其他条文一起读。修正后的第四条第一款要求工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并“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1]。第六条则写明,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1]。 把这些条文放在一起,可以看到法律同时给了三个信号:工会要接受党的领导;工会要兼顾“全国人民总体利益”;工会在章程范围内“独立自主”。这里的“独立自主”指工会组织在党领导下依章程开展工作,而不是指工会可以脱离党和政府体系另立门户。美国国会及行政当局中国委员会(CECC)2018年年度报告把这一点概括为:中华全国总工会(ACFTU)是中国法律允许的唯一工会组织,其最高负责人同时在政府和中国共产党内担任职务[3]。该报告还引述新华社报道,称ACFTU在2017年有3.03亿会员[3]。这是美国国会下属机构的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唯一”的表述不使用“垄断”一词,而是强调工会是党领导下的群众组织。两种说法针对的是同一套法律条文,分歧在于如何评价它。 三、国际标准:独立性的判断依据 国际劳工组织在2020年的国别基线材料中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批准第87号公约(结社自由与组织权保护)和第98号公约(组织权与集体谈判)[4]。国际工会联合会(ITUC)也在其报告中提出,ACFTU是唯一被允许的工会结构,劳动者不能自由组建和加入工会,也不能自由罢工[5]。 需要注意两点限制。第一,未批准公约并不意味着不受任何国际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2001年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但对第八条第一款(甲)项作了保留,表示只在宪法、《工会法》和《劳动法》的范围内实施[6]。第二,ILO的材料来自国际机构的年度审议,政府和ACFTU同样提交了意见,本文只能引述记录,不能替国际机构判断全部事实。 四、中华民国(台湾)的框架:可以组织,但也有限制 中华民国《工会法》(2022年11月30日修正)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7]同条第二款排除现役军人和国防部所属及依法监督的军火工业员工;第三款规定教师得依本法组织及加入工会;第四款规定公务人员的结社另依其他法律[7]。立法理由说明,该款明定团结权,参照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ILO第87号公约的精神[8]。 组织程序方面,第十一条规定,组织工会须有三十名以上劳工连署发起,成立筹备会,在成立大会后三十日内向主管机关请领登记证书[9]。这与“经批准设立”不同,但仍有登记要求。 台湾的法律也有对“多工会并存”的限制。第九条规定,企业工会以一个为限;同一直辖市或县(市)内的同种类职业工会也以一个为限[10]。教师仅得组织产业工会和职业工会,不能组织企业工会[10]。一篇学术研究指出,教师的团结权、协商权和罢工权相较于一般劳工并不完整,公立学校签订团体协约还须先经主管机关核可[11]。这说明:即便在法律上允许独立组建工会的地方,仍然有人批评限制过多。 五、两套制度的差别表 为了避免把两个制度简化为“有”和“没有”,可以用下面四个问题比较。 • 谁可以发起?中国大陆: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但法律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且全国总工会体系是法律承认的体系[1][2];台湾:三十名劳工连署即可发起[9]。 • 能否有竞争性的同层级工会?中国大陆:国际组织与国会机构认为只有ACFTU一个体系[3][5];台湾:同一企业只能有一个企业工会,但不同层级、不同类型的工会可以并存[10]。 • 上级与政府的关系?中国大陆:ACFTU负责人同时担任党政职务[3];台湾:工会为法人,由主管机关登记和监督,但领导人由会员选举产生[7][9]。 • 国际规范?中国大陆:未批准第87、98号公约[4];台湾:立法理由提到参照国际公约精神[8]。台湾不是联合国会员,各公约的适用方式属于另一个问题,本文不展开。 六、反对意见:为什么有人主张统一工会体系 反对独立工会的论点至少有三个,需要严肃对待。 第一,统一体系有利于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官方表述把工会定位为联系党和职工的“桥梁和纽带”,强调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1]。按这个逻辑,多个相互竞争的工会可能使劳资矛盾激化,影响经济发展。 第二,独立工会未必更能保护劳动者。工会组织分散、规模小,议价能力也可能更弱;台湾的《工会法》限制同一企业只能有一个企业工会,正是考虑到这一点(本文未查到该条的立法理由,此为推论,需要核对)。…

  • CCE-032|如何客观评价减贫成就及其政治含义?

    v1.0 | 2026-10-22 CCE-100 公民教育工程 · 总目录 CCE-032 条目 如何客观评价减贫成就及其政治含义? 摘要:客观评价一项减贫成就,至少要同时回答四个问题:用的是哪条贫困线?数字能否被独立核对?成果由什么因素带来?它能不能推出某个政治结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大陆)为例,世界银行的研究认为,其减贫的速度与规模在历史上前所未有,这一点连官方与批评者的分歧都不大。真正有争议的是三件事:官方“绝对贫困已消除”所用的标准偏低;“全党全国共同努力”的叙事与市场化、对外开放等因素如何分配功劳;以及减贫成就能否证明某种政治制度的优越。本文逐一拆开,并与中华民国(台湾)的法定贫困线作一个制度比较。 一、先看数字:官方说了什么,世界银行又说了什么 2021年2月25日,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习近平宣布:“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现行标准下9899万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832个贫困县全部摘帽,12.8万个贫困村全部出列,区域性整体贫困得到解决,完成了消除绝对贫困的艰巨任务”[1]。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21年4月发布的白皮书《人类减贫的中国实践》(英文题为 Poverty Alleviation: China's Experience and Contribution)重述了这些数字[2]。新华社报道称,按现行标准,改革开放以来累计有7.7亿农村贫困人口脱贫,约占世界银行标准下同期全球减贫总数的70%以上[3]。 世界银行自己的研究给出了相近、但口径不同的说法。《中国减贫四十年》(Four Decades of Poverty Reduction in China)概述写道:过去40年里,收入低于每天1.90美元(世界银行追踪全球极端贫困的国际贫困线)的中国人减少了接近8亿,中国占了全球极端贫困人口减少量的近75%;无论用国际标准还是国家标准,中国减贫的速度和规模“在历史上前所未有”[4]。 这里有一个值得注意的事实:官方、国际机构,甚至多数批评者,在“规模很大、速度很快”这件事上并不对立。所以评价的难点不在“有没有成就”,而在下面几个更细的问题。 二、第一个问题:用哪条线量? “消除绝对贫困”这句话,成立的前提是特定的线。世界银行2023年4月的中国《贫困与公平简报》说明:官方贫困标准在2017年购买力平价下约相当于每天2.3美元;而对于中国这样的中高收入国家,更典型的是每天6.85美元(2017年购买力平价)的线,以此计算,2019年仍有24.7%的人口低于这条线[5]。2024年10月版简报给出的2021年数字是17.0%[6]。 这不是在说官方“造假”,而是在说:贫困线本来就会随收入水平上升。世界银行博客指出,各国的国家贫困线通常随收入水平提高[7]。用较低的线,可以说“极端贫困已消除”;用较高的线,仍有相当比例的人口处在相对脆弱的状态。两种说法并不矛盾,只是回答的问题不同。 李克强总理2020年5月28日在记者会上的话,说明官方自己也承认这一点。他说,中国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是3万元,但“有6亿人每个月的收入也就1000元左右”,“1000元在一个中等城市,可能租房都困难”[8]。这句话在中国国内外都被广泛引用,用来说明脱贫线之上仍有大量低收入人口。官方英文稿的原文是:“there are still some 600 million people earning…

  • CCE-016 | Why Does Judicial Independence Matter? What Happens Without It?

    v1.0 | 2026-10-22 CCE-100 Civic Education Project · Index entry CCE-016 Independent Adjudication, Judicial Accountability, and Institutional Safeguards: A Comparison of International Norms, Chinese Policy, and European Case Law Abstract: Judicial independence does not exempt judges from legal oversight.…

  • CCE-031|威权体制是否更有利于经济发展?

    v1.0 | 2026-10-21 CCE-100 公民教育工程 · 总目录 CCE-031 条目 威权体制是否更有利于经济发展? 摘要:证据不支持“威权体制天然更有利于经济发展”这个一般性结论。更准确的说法是:有些威权国家增长很快,也有很多威权国家长期停滞;把“威权”当成增长的原因,在方法上站不住。较新的跨国研究(Acemoglu等人,2019)估计,民主化平均使人均GDP在约25年后高出约20%;较早的研究(Przeworski与Limongi,1993)则认为学界对此“所知甚少”,政体类别本身抓不住真正的差别。对“强政府能集中力量办大事”这一最有力的反方观点,本文承认它在个别阶段、个别国家有解释力,但指出它无法回答“为什么同样的体制在别处失败”。本文不评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大陆)的增长是否“因”其政体,只讲清楚这个问题该怎样问。 一、先把问题拆开:说的是“平均”,还是“个案”? “威权体制更有利于发展”这句话,常被拿来当作一个全称判断,但它其实混合了三个不同的问题: 第一,个案问题:某些威权国家或地区(例如中华民国(台湾)在民主化之前的几十年,以及改革开放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大陆))确实经历过高速增长,这是事实,没有争议。 第二,平均问题:把所有威权国家放在一起,它们的平均增长是不是高于民主国家?这需要跨国数据,而不能只看成功的几个。 第三,因果问题:即使有差别,是政体造成的,还是别的因素(人口、起点、对外开放、教育、冷战时期的外部环境)造成的? 只有把这三层分开,才不会出现一种常见的错觉:看到几个增长快的威权国家,就推出“威权=增长”;看到几个增长慢的民主国家,就推出“民主=拖累”。两种推论用的都是挑出来的个案。 二、跨国证据怎么说 先看较新的一项。Acemoglu、Naidu、Restrepo、Robinson 四位经济学家2019年在《政治经济学杂志》(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第127卷第1期发表《民主确实带来增长》。该文摘要写道:作者提供证据表明民主对人均GDP有正向影响;基准结果显示,民主化使人均GDP“在长期”提高约20%;用倾向得分重加权和以地区民主化浪潮为工具变量的方法,得到类似结果;这种效应在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中相近,似乎来自对资本、教育和健康的更多投资[1]。论文正文给出的说明更具体:从非民主转为民主的国家,在之后25年里人均GDP比一直保持非民主的国家高约20%[1]。 这篇论文的引言本身就点出了它想反驳的流行看法。文中引用了美国专栏作家弗里德曼(Thomas Friedman,2009年)的话:“一党非民主制有它的缺点。但当它由一批相当开明的人领导、像今天的中国这样时,它也可以有很大优势。那个党可以直接推行在政治上困难、但对社会迈入21世纪至关重要的政策。”又引用了经济学家巴罗(Robert Barro,1997年)的话:“更多的政治权利对增长没有影响。”[1]也就是说,“威权更利于发展”并非只是官方的说法,在西方学界和舆论里同样有支持者。 再看较早、也更谨慎的一项。Przeworski与Limongi 1993年在《经济展望杂志》(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发表《政治体制与经济增长》,摘要的结论是:社会科学家对此“所知惊人地少”;他们的猜测是政治制度确实影响增长,但“按体制类别来思考似乎抓不住相关的差别”[2]。后来Przeworski等人2000年出版的《民主与发展》,用1950至1990年135个国家的资料,概括为:政治体制对总产出增长没有影响,但在人均收入上,民主国家增长较快,原因是独裁国家人口增加得更快[3]。 这三项研究的结论并不一致:一项估计民主有明显的正效应,一项认为体制类别说明不了什么,一项认为对总产出无影响。把它们放在一起读,最稳妥的结论只能是:没有可靠的跨国证据表明威权体制平均而言更有利于增长;至于民主是否有正效应,学界仍有分歧,且结论取决于数据、时期和方法。 三、官方与支持者的论证:强政府、集中力量 接下来该认真对待支持“威权更有利”的最强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21年12月4日发布的白皮书《中国的民主》(英文题为 China: Democracy That Works)认为,中国的民主形成了“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有效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以及现代化[4]。《光明日报》同年12月6日的文章(国家人大网转载)则把改革开放以来的增长、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说成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体制保障和快速发展的物质条件”[4]。…

  • CCE-030|多重身份认同与国家认同必然冲突吗?

    v1.0 | 2026-10-21 CCE-100 公民教育工程 · 总目录 CCE-030 条目 多重身份认同与国家认同必然冲突吗? 摘要:不必然。一个人可以同时是某个民族的成员、某个地方的居民、某个宗教的信徒和某个国家的公民,这些身份并不处在同一个层面上,多数时候彼此不冲突。冲突是否出现,取决于三件事:国家要求认同的“内容”是什么,是否只许一种身份存在,以及制度是否保障人们保有其他身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大陆)的官方表述是“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同时要求“民族身份服从国家认同”,并以“五个认同”为内容;2026年3月通过、7月1日施行的《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把这套表述写进了法律。中华民族“共同体”与各民族身份是否真的相容,学界和国际机构有分歧,本文只核对原文,不替任何一方下结论。中华民国(台湾)的民调则显示另一种情形:“台湾人”“中国人”“都是”三个选项并存了三十多年,比例却大幅变化,且回答受题目措辞影响。本文最后给出三个自测问题,并说明证据的限度。 一、先问一个更具体的问题:谁说它们冲突? 这个问题常有两种相反的回答。一种说:“你既然是少数民族、既然是台湾人,就不可能真心认同国家。”另一种说:“你既然认同国家,就不该再强调你的族群、语言或地方身份。”两种说法都预设了身份是一个“零和”的池子,多一份就少一份。 本文借用社会科学里常用的区分,作为讨论的工作工具(不是任何法律条文): “嵌套”身份,指小范围身份放在大范围身份之内,比如“某某县人—某省人—某国公民”,通常不冲突。 “并列”身份,指两个身份在同一层面,需要二选一,比如同一场战争中的两个交战国国籍,这时才可能真冲突。 “被要求替代”的身份,指国家或某个群体要求你放弃原有身份,由它来取代。冲突多半出现在这里,而不是出现在“拥有多重身份”本身。 所以更准确的问题是:国家要的是“在原有身份之上再加一层”,还是“用这一层取代原有的那一层”?下面看官方文本怎么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大陆):官方怎么说 先看2021年8月27日至28日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新华社、中国政府网当时的报道概括习近平的讲话,要求“必须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推动各民族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同时要求“必须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保证各民族共同当家作主、参与国家事务管理,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1] 国家民委网站发布的这篇讲话英文版里,有一段直接回答了“两种身份关系”:“要正确把握国家认同与民族认同的关系。要引导各民族始终把中华民族利益放在首位。民族认同要服从并服务于国家认同。但是在保证中华民族整体利益的同时,必须保障各民族的具体利益。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都不利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本文据英文版意译,英文原句为 “Ethnic identity should be subordinate and subscribe to the sense of national identity”)[2](按:此处“国家认同/民族认同”的表述来自讲话的官方英文版;讲话中文原文相对照的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与各民族意识。) 这段话有两层意思,需要同时读。第一层是承认民族身份存在并要保障其具体利益,还批评了“大汉族主义”;第二层是排出了先后次序:民族认同“服从”国家认同。官方的立场,因此既不是“取消民族身份”,也不是“两者平起平坐”,而是明确的“上下层级”。 2023年10月27日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以及2024年《求是》刊发的习近平文章,把目标表述为“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同一篇文章提出“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全面推行使用国家统编教材,以语言相通促进心灵相通、命运相通”。[3]2024年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刊于《国务院公报》2024年第29号)说得更直接:“各族人民都有一个共同家园,就是中国;都有一个共同身份,就是中华民族;都有一个共同名字,就是中国人。”[4] 到了2026年,这套话进入法律。第十四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于2026年3月12日通过《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2026年7月1日施行。检索到的全文显示: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第六条规定“国家坚持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同时“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依法需要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发布文书时,同时提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版本。[5](以上为检索摘录,全文60余条未逐条通读。) 三、这套表述里,“多重”被留下了什么,又被划走了什么…

  • CCE-029|国家、政府与执政党是同一回事吗?

    v1.0 | 2026-10-21 CCE-100 公民教育工程 · 总目录 CCE-029 条目 国家、政府与执政党是同一回事吗? 摘要:不是,至少在概念上不是。国家是长期存在的政治共同体及其主权、领土与制度;政府是在国家内依法行使行政权的机关,会随选举或任命更替;执政党是争取并掌握政府职位的政治组织。三者在多数民主国家被刻意分开,因为分开之后,人民才可能“反对这届政府”而不“背叛国家”,才可能让军队、公务员效忠宪法而非效忠某个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大陆)的做法不同:2018年修宪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第一条,官方表述还强调“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中华民国(台湾)也曾有过“以党领政、党国不分”的时期,后来通过宪法规范、解严和转型正义立法拆分。本文先给出三个概念的区分,再逐一核对官方原文,回应“分开是西方花招”的反驳,并指出这一问题上证据仍有限的地方。 一、先把三个词分清 日常说话里,“国家”“政府”“党”常被混用。这里借用政治学教科书里的最小区分,下面的“定义”是本文为讨论方便所作的工作定义,不是某部法律的条文。 国家:一块领土、一群人口、一套有强制力的公共制度,以及被承认的主权。国家不因换届而消失。 政府:国家里负责执行法律、管理公共事务的行政机关,狭义指行政部门,广义包括立法、司法。它的人员会换,权力有期限。 执政党:以赢得选举或取得权力为目的的组织,党员是公民中的一部分,党的纲领是一种主张,而不是国家本身。 判断标准有三个:一,换人时国家是否照常运转;二,批评执政党是否会被当成攻击国家;三,军队、警察、公务员的效忠对象写在宪法里,是国家与人民,还是某个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大陆):党的领导写进了宪法第一条 先看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第二款现行文本为:“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1]其中第二句是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三十六条增写的。2018年之前,党的名字只出现在宪法序言里,总纲条文并没有。[4] 官方如何解释这次修改?全国人大网站2018年3月11日刊发的文章写道:“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并说修改“为实现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提供了宪法依据”。[2]中共中央2018年3月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同样引用了这句话,并提出“推进职责相近的党政机关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3] 这些文件的表述已经很清楚:在官方叙述里,党的领导是制度的前提,而不是国家之外的一个竞争者。美国国会研究服务处(CRS)2026年更新的中国政治体制简报也把中国描述为“列宁式党国”,指出各级党委书记在职级上高于同级政府首长。[4]这是外部研究机构的概括,不是官方措辞,但与上述官方文件所述相符。 需要说明的是,宪法第二条同时写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1]官方的理解是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统一;批评者则认为,当党的领导被写成“最本质的特征”,选民换掉执政者的空间就变小了。两种说法并存,本文不替读者裁决,只提醒:第一条的文字本身是确定的,各方争的是它在实践中意味着什么。 三、一个自测:同一句话,在两种制度里是什么意思? “我反对现在的政府。” 在党政分开的制度里,这句话的含义是:我希望下次选举换一批人来执政。它是公民表达,不涉及国家的存续。 在党国高度融合的叙述里,如果“党的领导”被当作国家根本制度的组成部分,那么反对党,就可能被解释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而第一条第二款最后一句正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1]这并不等于每一句批评都会被追究,实际执法有很大的弹性;但法条的文字让边界取决于解释者。 本系列的《批评政府是否等于不爱国或危害国家?》曾讨论过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等条款的适用问题,这里不重复。 四、中华民国(台湾):曾经党国不分,后来怎样拆开 很多读者以为“党国一体”是大陆独有。其实中华民国(台湾)在训政、戒严和动员戡亂时期也长期存在“以党领政”的现象。司法院憲法法庭公布的释字第793号(2020年8月28日)相关声请案文件引述了《政党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称党产条例)的立法理由:过去威权体制下,政党把原属国家的财产登记为党有,是“以黨領政,黨國不分時代之現象”,不符合实质法治国原则。[7] 拆分靠两层制度。 第一层是宪法本身的规定。《中华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全國陸海空軍,須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以外,效忠國家,愛護人民。”第一百三十九条:“任何黨派及個人不得以武裝力量為政爭之工具。”[5]这两条把军队的效忠对象写成国家和人民,而不是某个党。 第二层是转型正义立法。党产条例于2016年8月10日公布,第一条写明目的为“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健全民主政治,以落實轉型正義”;第四条把适用政党限定为1987年7月15日前成立并依动员戡乱时期人民团体法规定备案者;第五条规定1945年8月15日以后取得的党产,除党费、政治献金等外,推定为不当取得。[6]释字第793号解释宣告该条例不涉及违宪政党的解散,也没有剥夺政党赖以存续的财产,并认定该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十四条等受审查条文与宪法并不抵触。[6] 不过,这套拆分今天仍在争议中,不能写成“已经定论”。中央社报道:2026年1月30日,立法院三读通过党产条例部分条文修正,把“曾隸屬於國家者”排除在附随组织定义之外,并追溯自2016年8月10日适用,使救国团不再适用该条例;[8]公视新闻网2026年3月5日报道,行政院以“严重违背宪法原则”为由,决定不副署该修正案。[9]2026年10月8日,最高行政法院就救国团附随组织案驳回上诉,指出该修正条文未经总统公布、尚无对外效力,本案仍应适用现行条例;行政院不副署是否合宪,则仍是未决的宪政争议。本文写作时未能核实这一争议此后的最新进展,读者应查阅最新的立法院与行政院公报。 五、最强的反驳:“分开国家与党,是西方的政治剧本” 这个反驳有几层,应当认真对待。 第一层:每个国家的历史不同。中国共产党的论述是,党在革命中建立了国家,因此党与国家的关系不能照搬他国。这是一个历史论点,不能用“西方民主”一句话驳回。 第二层:党的领导带来稳定与执行力。官方强调统一领导有利于推进长期规划,这是一个关于绩效的论点,可以与实际治理成效对照检验,但绩效不能回答“换人是否可能”这一问题。 回应有两点。其一,上面的对照并不依赖“西方”这个标签:中华民国(台湾)是华人社会,却在宪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写了军队“超出黨派關係以外”,并通过立法处理党国不分的遗留问题,说明分开并不是某种文化的专利。其二,区分概念不等于否定党的作用。任何政党都可以在宪法框架内执政、动员和宣传;问题只在于,当党被写成国家制度的一部分时,公民“反对这个党”和“反对这个国家”之间的安全距离就缩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