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1.0 | 2026-10-21
CCE-100 公民教育工程 · 总目录 CCE-072 条目
殖民历史如何影响今天的人权话语?
摘要:有一种说法是:人权是西方殖民者的话语,今天的人权批评不过是旧殖民主义的新形式。另一种说法是:殖民历史早已过去,不应再被拿来为今天的做法辩护。两种说法都有人信,也都漏掉了一些东西。本文从两次联合国表决说起: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和1960年《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联合国大会第1514(XV)号决议)。这两份文件显示,人权的语言和反殖民的语言从一开始就连在一起,但殖民国家与人权话语之间也确有选择性的记录。文章接着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如何使用殖民历史(1991年和2021年两份白皮书),再看一个殖民时期法律遗留的案例,印度最高法院2018年对第377条的判决,说明殖民历史能解释一部法律的来源,却不能免除今天的人对它的责任。最后给出读者可以自己使用的检验问题。本文不判断哪个国家“有资格”谈人权,只检验“殖民历史”这个论据能证明什么、不能证明什么。
一、两次表决
1948年:一位中华民国代表是起草者之一。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据联合国记录,表决结果为48票赞成、0票反对、8票弃权、2国未投票(当时58个会员国),其中包括中华民国。[3] 起草阶段的人权委员会副主席是中华民国代表张彭春(Peng-chun Chang),主席是美国的罗斯福夫人。[1] 联合国的介绍说,他“用儒家学说的某些方面”在对立的意识形态阵营之间找到折中。[1] 一篇2023年的学术论文摘要还说,他对殖民遗产“持高度批评态度”,尤其针对法国代表卡森(René Cassin)等人。[2] 这说明,在宣言的起草阶段,非西方代表既参与了人权语言的制定,也在批评其中的殖民影子。
1960年:反殖民被写成人权问题。 1960年12月14日,联合国大会以89票赞成、0票反对、9票弃权通过第1514(XV)号决议。[4] 决议由亚非国家推动,43国联署。[4] 它的第1段写道:使各民族受外国的征服、统治和剥削,“构成对基本人权的否定”。[4] 弃权的9国是:澳大利亚、比利时、多米尼加共和国、法国、葡萄牙、西班牙、南非、英国和美国。[4] 其中不少国家当时仍管辖殖民地或托管领土(本文未逐国核对)。当时在联合国代表“中国”的是中华民国政府,投了赞成票;[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71年才取得联合国席位,所以这两次表决里的“中国”,都是中华民国政府的代表。
这两次表决合起来说明了一个事实:人权话语不是单一来源,也不是单一用途。它被非西方的起草人用来写进宣言,被亚非国家用来反对殖民统治;而同一时期,若干殖民国家对反殖民宣言投了弃权票。把人权简单说成“西方强加的”,不符合1948年和1960年的记录;把它简单说成“超越历史的纯粹原则”,同样不符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如何使用殖民历史
中国大陆的官方表述,把殖民历史放在人权论述的起点。1991年11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第一份人权白皮书《中国的人权状况》,第一章的标题是“生存权是中国人民长期争取的首要人权”。[5] 白皮书写道:对任何国家和民族来说,生存权是最重要的人权,没有它,其他权利就无从谈起;在帝国主义侵略成为生存的主要威胁时,中国人民必须先争取到民族独立,才能获得生存权;1840年鸦片战争之后,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5]
2021年6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又发表白皮书《中国共产党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百年探索》,重申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并写道:从1840年起,西方列强通过战争和其他侵略手段,迫使中国政府签订了数以百计的不平等条约、章程和协定,掠夺领土,勒索赔款和特权。[6]
这段历史叙述有事实基础:1840年以后的战争和不平等条约,属于通行的史学共识。问题不在历史本身,而在从历史推到现在的那一步:从“国家独立是享有权利的前提”,推到“生存权和发展权优先于其他权利”,再推到“对政治权利的外部批评可以被视为干涉”。前一步有历史依据,后两步是价值选择和政策主张,需要独立论证。本文第四节会讨论这一点。
三、一个案例:印度第377条
殖民历史怎样影响今天的法律和人权,最清楚的案例之一,是印度《刑法典》第377条。该条把“违反自然秩序的肉体交往”定为犯罪,实际用来惩治同性性行为。2018年9月6日,印度最高法院五人宪法法庭在“纳弗泰吉·辛格·乔哈尔诉印度联邦”案中,判决该条在适用于成年人之间同性合意性行为的范围内违宪。[7]
判决书中钱德拉楚德法官(Justice Chandrachud)的意见对这条法律的来源讲得很直接:该条出自1860年《刑法典》,按该意见的说法(此处为中文意译),它反映了殖民权力在特定历史时点上强加的一套道德;它在印度存活了158年,既没有被反殖民斗争冲掉,也没有因民主的印度成立而消失。[7] 判决还追溯到英国1533年亨利八世时期的法令。[7]
这个案例有两层含义。第一层,殖民历史确实能解释一部法律的来源,说明某些今天被视为“传统”的规范,其实是外来强加的。第二层,同样重要:这部法律在独立之后继续存在了七十多年,是独立后的立法机关和法院自己保留的,最终也由独立后的法院,依据独立后的宪法所保障的权利,加以纠正。[7] 殖民历史说明了法律从哪里来,却不能说明为什么它在1947年之后仍被保留,更不能为今天的保留提供理由。
四、反方观点:两个方向的质疑
质疑一:殖民历史使西方的人权批评失去道德权威。 这个论点的最强形式,不是“人权是殖民工具”,而是“拥有殖民历史的国家,对人权的使用带有选择性”。有证据支持的部分是:1960年的9个弃权国;以及在今天,本系列另一篇文章核对过的美国记录,如2025年美国拒绝参加联合国普遍定期审议,[8] 关塔那摩长期关押被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点名。[8] 这些事实削弱了某些国家作为“批评者”的可信度,这一点应当承认。
但是,可信度不等于有效性。批评者的记录有问题,并不能使被批评的事实变成不存在。而且,1948年和1960年的记录显示,使用人权语言反对殖民统治的,本来就是被殖民地区的人民和代表。1993年的《曼谷宣言》,由亚洲国家政府代表通过,承认人权的普遍性,同时强调要考虑各国和各地区的特点以及不同的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9] 联合国同年的《维也纳宣言》则说,各国不论其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如何,都有义务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9] 这两份文件放在一起,说明连后殖民国家自己,也没有把“殖民历史”当作免除义务的理由。
质疑二:殖民历史早已过去,今天的问题要看今天的做法。 这一质疑的强形式是:如果一国一方面强调殖民历史带来的创伤,一方面又在国内限制公民表达批评,那么殖民史论述就变成了拒绝检验的盾牌。印度第377条案正好提供了反例:同样的殖民史,在一个国家里被用来推翻一部法律,而不是保护它。关键不在有没有殖民历史,而在于今天的国内制度是否允许人民追问:这条规则是从哪里来的,它现在还应不应该保留?
对中国大陆的相关论述,这一检验同样适用,而且应当同样公平地适用。1991年白皮书把生存权放在首位,有历史理由;2021年白皮书强调数以百计的不平等条约,也是史实。但“首要”不等于“唯一”,《维也纳宣言》明确把各项权利描述为相互依存、不可分割。[9] 要判断“生存权优先”这一主张是否成立,需要看的是:在保障了生存之后,其他权利是否有渠道得到检验,而这一点在本系列关于选举、言论、司法的文章里逐项讨论,不在本文的范围。
五、读者可以使用的四个检验问题
一,这个论据说的是历史,还是现在?“1840年以后的不平等条约”是历史,“今天不接受外部批评”是现在,两者之间需要论证。
二,同样的历史,能否推出相反的结论?印度的例子里,殖民起源被用来论证一部法律应当被推翻;第二节的官方论述里,殖民历史被用来论证生存权优先。同一段历史支持不同的结论,说明史实本身不决定结论。
三,批评者是否前后一致?一致性影响批评者的可信度,不影响被批评事实的真假,两件事要分开问。
四,谁来检验?一个国家的人民,是否有渠道追问某条规则的来源,并提出修改?
六、本文的局限
第一,本文只选了三类材料:联合国的两次表决、两份中国大陆官方白皮书和印度一个案例,没有覆盖拉美、中东和非洲的经验,也没有涉及殖民地经济遗产(如资源开发、债务)与权利的关系,那是另一个独立的话题。第二,关于张彭春的作用,本文用的是联合国网站的介绍和一篇论文的摘要,没有逐段核对起草档案。第三,1948年表决的票数取自瑞士外交部的介绍,没有核对联合国的表决记录。第四,2021年白皮书的“数以百计”是官方说法,本文没有核对条约的实际数量。第五,印度第377条案的判决书很长,本文只读到摘录和几处公开转载,引用的措辞应以判决书原文为准。第六,本文不判断任何国家是否“有资格”谈人权。
七、结论
殖民历史对今天的人权话语有三种影响,三种都真实:它是人权语言的来源之一(1948年、1960年的非西方参与者);它使某些国家使用人权语言的选择性受到合理的怀疑(1960年的弃权国,以及今天的若干做法);它也被一些国家用作拒绝外部检验的论据。三种影响并不矛盾,它们是同一个历史的不同面。
殖民历史不能做两件事:它不能证明人权标准只属于某一文明,也不能免除任何一个今天的政府对其公民的责任。读者遇到“殖民历史”这个论据时,可以先问:它在说历史,还是在说现在?如果在说现在,它的证据是什么?
参考文献
- [1] 联合国. Drafters of the Declaration;History of the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联合国网站). https://www.un.org/en/about-us/udhr/drafters-of-the-declaration ;https://www.un.org/en/about-us/udhr/history-of-the-declaration
- [2] P.C. Chang, Multicultural Confucian Philosopher and Human Rights Champion(2023年期刊论文,摘要;DOI 10.1080/15570274.2023.2272437). https://www.tandfonline.com/doi/full/10.1080/15570274.2023.2272437
- [3] 联合国. 《世界人权宣言》的历史(History of the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联合国网站;载宣言表决记录). https://www.un.org/en/about-us/udhr/history-of-the-declaration
- [4] 联合国大会. A/RES/1514(XV),Declaration on the Granting of Independence to Colonial Countries and Peoples(1960-12-14);联合国年鉴1960(表决名单);联合国法律部视听图书馆(程序史). https://www.ohchr.org/en/instruments-mechanisms/instruments/declaration-granting-independence-colonial-countries-and-peoples ;https://cdn.un.org/unyearbook/yun/pdf/1960/1960_60.pdf ;https://legal.un.org/avl/ha/dicc/dicc.html
- [5]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Human Rights in China(1991-11;第一章“生存权”). https://www.china.org.cn/e-white/7/7-I.htm ;https://en.humanrights.cn/r/hren/files/cms/attach/2024/04/Human%20Rights%20in%20China.pdf
- [6]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and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 A 100-Year Quest(2021-06-24). https://en.people.cn/n3/2021/0624/c90000-9864552.html
- [7] 印度最高法院. Navtej Singh Johar v. Union of India(2018-09-06,第1至2页及第14至15段摘录);The Indian Express, Section 377 based on law passed by Henry VIII in 1533(2018-09-08). https://main.sci.gov.in/supremecourt/2016/14961/14961_2016_Judgement_06-Sep-2018.pdf ;https://www.scobserver.in/wp-content/uploads/2021/10/377IPC_-_Judgement.pdf ;https://indianexpress.com/article/india/section-377-based-on-law-passed-by-henry-viii-in-1533-sc-5346197/
- [8]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 CCPR/C/USA/CO/5, Concluding observations on the fifth periodic repor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2023-11-03);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关于美国不参加普遍定期审议的新闻稿(2025-11-07). https://www.ohchr.org/en/documents/concluding-observations/ccprcusaco5-concluding-observations-fifth-periodic-report-united ;https://www.ohchr.org/en/press-releases/2025/11/human-rights-council-reschedules-human-rights-review-united-states-america
- [9] 联合国. Vienna Declaration and Programme of Action, A/CONF.157/23(1993);Bangkok Declaration, A/CONF.157/ASRM/8(1993)第7至9段. https://digitallibrary.un.org/record/183139/files/A_CONF.157_23EN.pdf ;https://www.hurights.or.jp/archives/other_documents/section1/1993/04/final-declaration-of-the-regional-meeting-for-asia-of-the-world-conference-on-human-rights.html
本文之英文、繁体中文、法文、德文、西班牙文版本正在翻译准备中,完成后将于本页提供链接。
审稿记录:Editorial 独立审稿,2026-10-21。结论:PA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