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E-078|国际人权标准是如何形成的?

v1.0 | 2026-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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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权标准是如何形成的?

摘要:人们谈到“国际人权标准”时,常常把它想成一份从天而降的清单。实际上它是一层一层叠起来的:1948年的一份宣言,1966年的两个公约,之后几十年的专门条约、条约机构的解释,以及各国法院和政府的实践。每一层的约束力、起草者和争议都不一样。本文按时间顺序回答三个问题:这些标准是谁、在什么条件下写出来的;它们的约束力从哪里来,又在哪里停住;以及最常见的质疑——“人权标准只是西方的产物”——有哪些事实可以检验。结论有两层:标准的形成过程比“西方强加”的说法复杂,起草者和投票者来自多个地区;但“谁没有在场”同样是事实,当时联合国只有58个会员国,大量亚非人民仍处于殖民统治之下。本文不裁判任何一国的人权记录,只讲标准本身是怎么来的。

一、1946至1948年:一份宣言如何起草

《世界人权宣言》(下称《宣言》)于1948年12月10日在巴黎由联合国大会以第217A(III)号决议通过。联合国自己的叙述把它放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背景下:国际社会决心不再让那场战争中的暴行重演。[1]

起草过程由人权委员会承担,委员会当时由18名成员组成,埃莉诺·罗斯福(Eleanor Roosevelt,美国)任主席,法国的勒内·卡森(René Cassin)在汉弗莱蓝本的基础上起草了第一份完整草案,黎巴嫩的查尔斯·马利克(Charles Malik)任报告员,加拿大的约翰·汉弗莱(John Humphrey)作为联合国人权司司长准备了蓝本,副主席是代表中国的张彭春(P. C. Chang)。[1][4] 这里的“中国”指1948年联合国中的中华民国政府代表;张彭春在会上以儒家思想帮助各方寻求折中,这一点来自联合国的人物介绍。[15]

草案之后还要经过联合国大会第三委员会的审议。联合国法律事务厅的程序性记录显示:第三委员会为此开了81次会议,收到168份载有修正案的正式决议草案,最后以29票赞成、0票反对、7票弃权通过草案,再送交大会全体会议。[5] 也就是说,《宣言》不是几位专家闭门写成再宣布的,而是在会员国代表之间逐条争论、修改的产物。

二、投票:48票赞成,谁弃权了

1948年12月10日的大会表决中,联合国数字图书馆的记录显示:当时有效会员国58个,48票赞成,没有反对,8票弃权,2国(洪都拉斯和也门)没有参加投票。[2][6] 弃权的八国是:白俄罗斯、捷克斯洛伐克、波兰、沙特阿拉伯、南非、苏联、乌克兰和南斯拉夫。[3] 记录中“中国”一栏为赞成。[2]

没有一国投反对票,这一点常被引用。但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弃权者的分布:苏联和它的五个同盟国弃权,沙特阿拉伯和南非也弃权。[13] 另一份美国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图书馆刊载的研究提到,在最后阶段,代表们否决了苏联提出的决议,然后在午夜前后以48比0通过了《宣言》。[14] 这些弃权国在起草过程中其实都参加了讨论和合作。[13] 本文没有查到沙特阿拉伯和南非各自弃权的具体理由的原始记录,所以不替它们解释动机。

三、为什么先有“宣言”,后来又有两个公约

《宣言》本身不是条约。联合国图书馆的研究指南写得很直接:与公约不同,《宣言》不是条约,各国没有对它签署或批准。[7] 这是有意的安排:人权委员会成立后不久便认定,起草一份有法律约束力的人权法案是一项旷日持久的工作,所以更快的办法是先拿出一份宣言,同时着手准备有约束力的条约。[16]

条约这一步确实走得很慢。联合国法律事务厅的说明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下称《经社文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下称《公政公约》)于1966年12月16日由大会协商一致通过,没有弃权;两个公约之前经过了约十八年的辩论和谈判;推动它们通过的力量中,有从殖民统治中独立出来的新国家和拉丁美洲国家。[8] 《经社文公约》在35国批准后,于1976年1月3日生效;[9] 《公政公约》于1976年3月23日生效。[10]

为什么分成两个?常见的解释是冷战时期东西方阵营对两类权利的侧重不同——西方更强调公民和政治权利,社会主义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更强调经济和社会权利。这个解释在学界很常见,但本文没有在本次检索中找到专门的来源,所以只作为一般说法记录。可以确定的事实是:两个公约拆开谈判、拆开生效,而联合国把《宣言》和这两个公约合称“国际人权宪章”。[9][11]

截至2024年9月,《经社文公约》有172个缔约国,《公政公约》有174个缔约国。[10] 约束力在这里很清楚:联合国的说法是,两个公约发展了《宣言》中已有的大部分权利,对批准了它们的国家“有效地”具有约束力。[11] 注意这句话的限定语:批准了的国家。

四、约束力从哪里来:条约、习惯法与监督

《宣言》没有被批准,那它还有没有法律意义?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OHCHR)的《第30号情况说明书》写道,一般认为《宣言》的某些条款现已成为国际习惯法规则。[12] 习惯法的意思是:即使没有条约,各国长期、普遍的做法加上“认为这是法律义务”的信念,也可以形成对所有国家的约束。哪些条款已经成为习惯法,学界看法不完全一致,这里只能说“某些条款”,不能说“整份《宣言》”。

在条约这一层,约束力来自批准,监督则来自条约机构:各国要定期提交报告,由独立专家组成的委员会审议并提出结论性意见。本系列CCE-073已讨论过这套机制的运作和限度。需要强调的是:这些意见本身不是有强制执行力的判决,效果要看国家是否愿意配合。

两个公约的缔约情况,也反映出标准形成之后“参与”的不均匀。联合国法律事务厅2020年的说明指出:美国只受《公政公约》的约束,俄罗斯联邦是两个公约的缔约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大陆)政府只加入了《经社文公约》。[8] 就《公政公约》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已于1998年签署《公政公约》,迄今未批准。这些事实说明,“某项标准是国际标准”和“某国已经受其条约约束”是两个问题。

五、反方观点:“人权标准只是西方的产物”

对国际人权标准最常见的质疑是:它由西方起草,反映西方价值,被拿来对别国施压。这个质疑有可检验的部分,也有被事实修正的部分。

支持这一质疑的事实至少有两条。第一,1948年的联合国只有58个会员国,亚洲和非洲的大部分地区还是殖民地,那些地区的人民没有自己的代表。本系列CCE-072已经讨论过:1960年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联大第1514(XV)号决议)以89票赞成、0票反对、9票弃权通过,这一次有大量新独立的亚非国家参与,并明确把“使人民受外国征服、统治和剥削”视为对基本人权的否定。[17] 这说明标准的形成在1948年之后并没有结束,也说明早期的参与者确实不完整。第二,起草者的名单里西欧和北美的比重不小,卡森本人来自殖民宗主国法国,2023年一篇期刊文章的摘要提到,张彭春对卡森所代表的殖民遗产有尖锐批评(本文只读到摘要)。[22]

修正这一质疑的事实也有几条。第一,起草者并非来自单一地区:除了美国、法国、加拿大,还有来自黎巴嫩的马利克、来自中国的张彭春,智利的埃尔南·圣克鲁斯(Hernán Santa Cruz)也是起草小组成员。[1] 第二,投票赞成的48国中,包括阿富汗、缅甸、埃及、埃塞俄比亚、印度、伊朗、伊拉克、巴基斯坦、菲律宾、暹罗(泰国)、叙利亚等亚非国家,以及众多拉丁美洲国家;这是联合国数字图书馆的表决记录显示的。[2] 第三,1966年两个公约的通过,是在一批新独立国家加入联合国之后协商一致完成的。[8]

所以更准确的说法是:标准的形成过程是多地区参与的,但并不完整,也不是平等的;它既不是“西方单方面强加”,也不是“全人类平等协商”的结果。

另一个影响更大的争论,出现在1990年代。1993年的《维也纳宣言》重申人权的普遍性,同时写入了“必须铭记民族和区域特性以及各种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的意义”;[18] 同年亚洲区域筹备会议通过的《曼谷宣言》也肯定普遍性,同时强调文化特殊性。[19] 这两份文件都是政治宣言,不是条约。它们表明:标准的普遍性本身没有被否定,争论的焦点是普遍标准如何落实、由谁解释。本系列CCE-075已讨论过这一点与主权的关系。

六、中华民国(台湾)与中国大陆在这条线上的位置

这条线与两岸的关系,值得单独说明,但要避免简单化。

1948年投票赞成的“中国”是当时的中华民国政府,张彭春是其代表。[2][15] 1949年之后,中华民国政府迁到台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中国大陆建立;联合国的席位后来也发生变化。本文只陈述这些事实,不讨论两岸的主权立场。

在今天的制度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加入了《经社文公约》,但如前所述,尚未批准《公政公约》。[8] 中华民国(台湾)因为没有联合国会员国的地位,无法将批准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它采取的办法,是由立法院于2009年3月31日通过两个公约及其施行法,以国内法形式实施;[20] 总统府的说明是,由于缺少联合国代表权,政府邀请国际专家审查国家报告并提出结论性意见。[21] 这种做法是否具有与条约机构审议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是另一个问题(本系列CCE-075已有说明);但至少说明,国际人权标准的“参与”不只发生在联合国会员国的名单上。

七、限制

第一,本文所用来源大多是检索摘要层面,没有逐篇打开全文。第二,对《宣言》中哪些条款已成习惯法,本文只引用OHCHR的概括性表述,没有逐条分析。第三,分成两个公约的原因,本文没有找到专门来源,只作为一般说法记录。第四,沙特阿拉伯、南非及苏联集团各自弃权的具体理由,本文没有查到原始记录。第五,本文没有讨论《宣言》之后的各项专门条约(反酷刑、反种族歧视、妇女、儿童等)及其条约机构的解释,那是标准形成的第三层,需要另文处理。

八、结论

国际人权标准是分层形成的:1948年先有一份各国协商出来的宣言,48票赞成、没有反对;1966年再有两个有约束力的条约,经过十八年谈判,1976年生效;之后是习惯法的发展、条约机构的解释和各国国内的实践。约束力在每一层不同:宣言本身不是条约,条约只约束批准的国家,习惯法只覆盖其中的某些条款。

对“人权只是西方产物”的质疑,较公平的回应是:它指出了早期参与不完整这一真实问题,但事实显示起草和投票涉及多个地区,而且标准在1960年代被新独立国家继续塑造。对读者来说,更有用的问题不是“这套标准是谁的”,而是“具体哪一条、通过什么渠道、对哪个国家有约束力”。

参考文献

本文之英文、繁体中文、法文、德文、西班牙文版本正在翻译准备中,完成后将于本页提供链接。

审稿记录:Editorial 独立审稿,2026-10-21。结论:PA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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