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E-021|爱国是否等于热爱执政党?

v1.0 | 2026-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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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是否等于热爱执政党?

摘要:在概念上,爱国与热爱执政党不是一回事:国家是一个政治共同体,政府是它在某一时期的管理机构,执政党则是取得或掌握政府权力的政治组织。三者可以重叠,但不能互相代替。然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大陆),官方文件明确主张三者“相统一”:2019年的《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说“爱国主义的本质就是坚持爱国和爱党、爱社会主义高度统一”,2023年通过的《爱国主义教育法》把这一表述写进法律。本文先完整引述这些原话,再看香港“爱国者”标准在2021年怎样被重新说明,然后介绍支持“相统一”的最强理由,最后用几条可以自行检验的标准,以及中华民国(台湾)政党轮替的经验,说明为什么把爱国等同于爱党在逻辑上站不住,又在什么意义上值得认真对待。

一、先给答案,再说它为什么不简单

简短的回答是:不等于。一个人可以深爱自己的国家,同时反对执政党的某项政策、某位领导人,甚至主张换一个政党来执政。在多数民主国家,这种状态再普通不过;反对党的支持者从来不会因为投了反对票就被视为“不爱国”。

但这个问题之所以值得写一整篇文章,是因为在一些政治体制中,官方给出的答案恰恰相反,而且有成套的理由。如果只说一句“当然不等于”,就跳过了真正需要讨论的部分:主张“爱国就要爱党”的人到底怎么论证?他们的论证在哪一步成立,在哪一步出了问题?

所以本文的顺序是:先看原话,再看理由,最后看检验。

二、原话:三份文件怎样把“爱国”与“爱党”写在一起

第一份是中共中央、国务院2019年11月印发的《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它在“总体要求”中列出“坚持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相统一”,原文是:“新中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祖国的命运与党的命运、社会主义的命运密不可分。当代中国,爱国主义的本质就是坚持爱国和爱党、爱社会主义高度统一。”紧接着,它要求“引导人们深刻认识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和最大制度优势”[1]。

第二份是2023年10月24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第三条规定爱国主义教育“坚持爱国和爱党、爱社会主义相统一”;第四条规定“爱国主义教育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第六条列出的主要内容中,包括“中国共产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以及“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团结奋斗的重大成就、历史经验和生动实践”[2]。这意味着,“相统一”已经不只是一份政策文件里的说法,而是一项法律原则。

第三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在该法通过当天(2023年10月24日)答记者问时的表述。答记者问把这一点说得更直接:“当代中国,爱国主义的本质就是坚持爱国和爱党、爱社会主义高度统一”,并称这是“当代中国爱国主义的根本政治属性和政治方向”[3]。

这三段话的背后,还有一个宪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修正)第一条写明:“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4]也就是说,在官方的论证链里,党的领导被写进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因此“爱这个国家”在逻辑上就包含了“拥护这个制度的领导者”。

值得注意的是措辞。文件说的是“相统一”“高度统一”,而不是“爱国就是爱党”这种直接等式。官方可以说,它并没有把两个概念合并,只是要求两者一致。不过,如果一种爱国被要求“必须”与爱党一致,那么在实际效果上,不爱党的爱国就失去了被承认的空间。这个区别,后文还会回到。

三、一个具体样本:香港“爱国者”标准的变化

抽象讨论容易各说各话,香港提供了一个可以对照的样本。

1984年,邓小平在谈“港人治港”时给过一个“爱国者”标准:“爱国者的标准是,尊重自己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这个标准里没有提到执政党。

2021年2月22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主任夏宝龙在“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落实‘爱国者治港’根本原则”专题研讨会上引述了邓小平这段话,同时说明,这一论述“是重点针对香港回归前的情况而说的,所界定的标准很宽泛”。他接着提出:“国家不是抽象的,爱国也不是抽象的,爱国就是爱中华人民共和国。”又说:“在我们这个实行社会主义民主的国家里,可以允许有不同政见,但这里有条红线,就是绝不能允许做损害国家的根本制度,也就是损害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事情。”他还反问:“一个人如果声称拥护‘一国两制’,却反对‘一国两制’的创立者和领导者,那岂不是自相矛盾?”[5]

同一篇讲话也强调,“爱国者治港”“绝不是要搞‘清一色’”,对不了解内地的市民“是理解和包容的”[5]。公平地说,这篇讲话并没有要求每个香港人都表态爱党;它划的线是“不得损害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制度”,主要针对掌握管治权的人,并以此为完善选举制度的依据。

但对照1984年与2021年两个标准,变化是清楚的:前者以民族、主权和繁荣稳定为内容;后者把“尊重和维护”执政党领导的制度列为爱国者的必要条件,并把反对执政党的人放在需要解释的位置上。对本文的问题来说,这正是“爱国”与“爱党”从两件事被连成一件事的过程。

四、拆开三个词:国家、政府、执政党

要判断这种连接是否成立,先得把三个词分开。

国家是一个长期存在的政治共同体,包括土地、人民、历史、文化,以及把这些结合在一起的法律秩序。政府是这个共同体在某一时期的管理机构,会换届,会改组。执政党是一个政治组织,它通过某种方式取得了组织政府的权力。

在许多宪法里,这种区分是写在条文里的。中华民国宪法第二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第一百三十八条:“全国陆海空军,须超出个人、地域及党派关系以外,效忠国家,爱护人民。”第一百三十九条:“任何党派及个人不得以武装力量为政争之工具。”第八十条:“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6]这些条文的共同意思是:军队效忠的是国家,不是哪个政党;法官依据的是法律,不是哪个政党的意志。如果爱国就等于爱执政党,这几条就无从理解。

哲学上的讨论也大致沿着这条线展开。斯坦福哲学百科全书“爱国主义”词条总结说,爱国主义通常被定义为对自己国家的热爱或忠诚,包括认同感和对国家及同胞福祉的特别关切;即使是把爱国主义视为核心美德的麦金太尔(Alasdair MacIntyre),也明确认为爱国者的忠诚“不是对现有权力格局的忠诚”,而是对“被理解为一项事业的国家”的忠诚,因此一个人可以以国家真正的性格、历史和抱负之名反对本国政府[7]。词条还提到,爱国者可以对国家的现状感到失望,却选择留下,努力让它回到自己认为它应有的样子。

德国学者施特恩贝格尔(Dolf Sternberger)在1979年提出“宪法爱国主义”,后来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加以发展:忠诚的对象是自由民主的宪法、法律和制度,而不是血统或某个统治集团。维罗利(Maurizio Viroli)则主张回到更早的“自由的爱国主义”,即对共同体的法律、制度及其带来的共同自由的热爱[7]。这几种说法差别很大,但都把忠诚对象放在执政者之外。

五、最强的反方论证:为什么有人认为两者应当统一

只批评而不认真对待对方,是一种偷懒。主张“爱国与爱党相统一”的论证,至少有四条值得正面回应。

第一条是历史论证。《实施纲要》的说法是:“新中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祖国的命运与党的命运、社会主义的命运密不可分。”[1]意思是,这个国家的建立本身就是该党领导的结果;离开这个党,就无法讲清楚这个国家从何而来。对很多经历过战乱和贫困的人来说,这不是空话,而是与个人经历相连的叙事。

第二条是宪法论证。宪法第一条把党的领导写成国家根本制度的“最本质的特征”[4]。既然公民应当忠于宪法,而宪法本身规定了党的领导,那么忠于宪法就包含拥护党的领导。这条论证在形式上相当严密:它不需要诉诸情感,只需要诉诸现行法律文本。

第三条是稳定论证。夏宝龙讲话中的思路是:反对制度的领导者,就是在损害制度;损害制度,就会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繁荣稳定[5]。在这条论证里,爱党不是额外的要求,而是保护国家的前提。

此外,麦金太尔式的“强爱国主义”也承认,国家的某些“重大利益”必须被置于质疑之外,否则爱国主义就会被“阉割”[7]。如果把执政党的领导地位看成这种“重大利益”,统一论就在哲学上找到了一个支点。

六、逐条检验:这些论证在哪一步出了问题

先看历史论证。它说明的是一个政党在建国中扮演了关键角色,但从“过去建立了国家”推不出“未来永远代表国家”。历史上,创建国家的政治力量在后来失去执政地位,而国家依然存续的例子并不少见。功劳可以被纪念,却不能自动转化为永久的、不可批评的地位。否则,任何开国者的后继组织都可以用同样的理由要求无条件忠诚。

再看宪法论证。这条论证的形式没有问题,但它把一个可以修改的法律安排当成了概念上的必然。而“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一句,是2018年修正时增写进第一条的[4];宪法可以修改,说明它所规定的政治安排属于选择,而不是定义。“忠于宪法”与“忠于宪法中某一条款所规定的执政者”也不是一回事:一个人可以遵守现行宪法,同时主张通过合法程序修改其中某一条。在宪法爱国主义的意义上,忠诚的对象恰恰是这套允许修改和批评的规则,而不是某一时刻的执政者[7]。

至于稳定论证,它的问题在于把“反对执政党”与“损害国家”当成同一类行为。前者包括批评政策、提出替代方案、投票支持另一个政党;后者包括暴力推翻、出卖国家秘密、引外力入侵。各国法律普遍惩罚后者,但很少把前者视为犯罪。如果把两者合并,那么任何批评都可能被解释为危害国家,而公民也就无从知道合法表达的边界在哪里。麦金太尔的“重大利益”也应当这样看:在他的定义里,必须置于质疑之外的,是被理解为一项事业的国家本身的重大利益,而不是某个政党继续执政的地位;把这两者等同起来,恰恰是他的“事业”定义所要排除的混淆。

最后,夏宝龙的“自相矛盾”之问值得单独回应。说一个人拥护某项制度却反对它的创立者,并不矛盾:人们可以赞成一部法律而批评起草它的人,也可以支持一个机构而要求撤换它的负责人。“制度”和“制度的领导者”之间正是需要留出这种空间,问责才有可能。

七、可以自己做的三个检验

读者不必接受本文的立场,可以用下面三个问题自行检验任何一种关于爱国的说法。

第一,替换测试:如果执政党换了,国家还在吗?如果答案是“还在”,那么国家和执政党就是两个对象,对其中一个的爱不能自动等同于对另一个的爱。

第二,批评测试:在这套说法下,一个人能否公开说“我爱这个国家,但反对现在的执政党”,而不承担法律或职业上的后果?如果不能,那么“相统一”在实际上就成了“相等同”。

第三,对称测试:同样的标准,能否用在其他政党身上?如果某个政党输掉选举后,它的支持者被要求“爱新执政党才算爱国”,大多数人会觉得荒谬。一条标准如果只适用于某一个政党,它就更像是对该党地位的保护,而不是对爱国的定义。

八、中华民国(台湾)的经验:一个并不完美的对照

中华民国(台湾)的历史说明,党国不分并非某一方独有的现象,也说明它可以改变。国民党长期执政;1949年起实施戒严,并限制组织新政党,即所谓“党禁”;1960年雷震筹组中国民主党未能成功。1986年9月28日民主进步党成立,1987年7月15日解除戒严,此后通过一系列立法放宽集会和组党[8]。在那个时期,反对执政党往往被视为反对国家,与今天在其他地方看到的论证结构十分相似。

变化发生之后,替换测试有了实际答案。2000年民进党首次赢得总统选举,此后又有2008年和2016年的政党轮替[8]。每一次轮替,输掉选举的一方并没有因此被视为不爱国;国家、宪法和军队都继续存在,军队依宪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效忠国家”[6],而不是效忠刚刚上台的政党。

这个对照并不意味着台湾的政治没有问题。政党之间互相指责对方“不爱台湾”或“卖台”的情形并不罕见,可见把对手说成不爱国的诱惑在民主制度下也存在。区别在于:这种指责是政治修辞,可以被反驳,不会写进法律;对方可以继续参选,也可以在下一次选举中获胜。

九、本文的限度

第一,本文引用的是文件和讲话的文本,讨论的是概念与论证,并不评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爱国主义教育的实际效果,也没有调查民众如何理解“爱国”与“爱党”。

第二,《爱国主义教育法》只读了第一至六条和第四十条,其余条文与配套规定没有逐条分析;全国人大新闻发布会材料只读到摘录,未核对完整的发布会记录。

第三,邓小平1984年的“爱国者”标准,本文转引自夏宝龙讲话,没有核对邓小平原始讲话文本。

第四,关于中华民国(台湾)戒严、党禁和政党轮替的事实,来自政党官网、档案机构页面和媒体资料,部分日期在不同资料中有出入(例如1989年相关立法的日期),本文只用了没有争议的部分。

第五,哲学部分以斯坦福哲学百科全书词条为依据,没有逐一阅读麦金太尔、哈贝马斯和维罗利的原著。

十、结论

爱国与热爱执政党,在概念上是两件事:一个指向长期存在的政治共同体,一个指向在某一时期掌握权力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官方文件主张两者“相统一”,并为此提出了历史、宪法和稳定三条理由。这些理由各有分量,却都没有越过关键的一步:从“这个党建立了国家”“宪法规定了这个党的领导”“反对制度会带来风险”,推不出“不爱这个党就不爱这个国家”。

真正需要警惕的,不是有人热爱某个政党,而是当爱党成为爱国的必要条件时,批评执政者就可能被当作背叛国家。一个健康的政治共同体,应当允许公民既爱这个国家,又对掌权者说“不”。判断一种爱国说法是否站得住,可以用前面的三个问题:换了执政党,国家还在吗?可以公开批评而不受惩罚吗?同样的标准能否适用于每一个政党?

参考文献

本文之英文、繁体中文、法文、德文、西班牙文版本正在翻译准备中,完成后将于本页提供链接。

审稿记录:Editorial 独立审稿,2026-10-21。结论:PASS(附次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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