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hor: Free China Mov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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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E-075|国际人权监督是否侵犯国家主权?
v1.0 | 2026-10-21 CCE-100 公民教育工程 · 总目录 CCE-075 条目 国际人权监督是否侵犯国家主权? 摘要:“人权问题是内政,外界无权干涉”和“人权是全人类的正当关切”,这两句话常被当作互相排斥的立场。但翻开联合国自己的文件,会发现它们经常出现在同一份文件里。本文不从“主权”这个大词出发,而是把“国际监督”拆成一架从弱到强的阶梯:条约批准、报告审议、国别访问、理事会决议、安理会强制措施。每一级的权力来源不同,是否“侵犯主权”的答案也不同。接着介绍两种相反的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上反复强调的“不干涉内政、反对政治化”,以及《维也纳宣言》中“人权是国际社会的正当关切”。最后看一个特殊的例子:中华民国(台湾)不在联合国体系内,却自己立法、自己邀请国际专家来审查。本文的判断是:国际人权监督在“经国家同意”的那几级上,很难说侵犯主权;争议集中在没有国家同意的几级,以及“谁来决定哪些问题可以被监督”这个更难回答的问题上。 一、两句话为什么能同时成立 《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七款写道: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项,但这一原则不妨碍第七章规定的执行办法的适用。[1] 这是“不干涉内政”最常被引用的条文。注意它约束的对象是联合国这个组织,而且明文留了第七章的例外。 另一头,1993年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第四段说:促进和保护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是联合国的优先目标;“在这些宗旨和原则的框架内,促进和保护一切人权是国际社会的正当关切”。[2] 同一份文件第五段又说:人权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相互联系,同时“必须铭记民族特性和区域特性的意义,以及不同的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2] 更有意思的是联合国大会1993年设立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的第48/141号决议。它要求高级专员在《宪章》框架内工作,包括“尊重各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内管辖”的义务,同时在同一句里承认,促进和保护一切人权是国际社会的正当关切。[3] 也就是说,设立这个最主要的国际人权监督职位的文件,自己就把“尊重主权”和“正当关切”写在了一起。 所以争论的真问题,不是“主权和国际监督谁有道理”,而是:在具体的哪一环节、由谁、依据什么,可以对一国的人权状况说话。 二、监督的阶梯:从“同意”到“不同意也要” 下面五级,并不是联合国的官方分类,而是本文为了讨论方便做的整理。 第一级,条约批准。一国批准人权条约,是它自己行使主权的行为。条约一旦生效,条约规定的义务就成了这个国家的国际义务。这一级里,国家是主动者,很难说“被侵犯”。 第二级,定期报告与审议。条约机构由独立专家组成,缔约国定期提交报告,委员会审议后发表结论性意见,这些意见是建议,没有法律约束力。[4] 这一级的权力来源仍然是缔约国批准条约时的同意。 第三级,国别访问。特别程序的专家到一国访问,需要该国发出邀请。截至2023年底,有128个会员国和1个观察员国对专题特别程序发出了“常设邀请”。[4] 邀请是自愿的;不发邀请的国家,专家就进不去。这一级也基于同意,不过“同意”的程度更逐次、更可撤回。 第四级,人权理事会的决议、调查委员会和国别任务。这些不需要被审议国同意,由理事会47个成员国表决决定。[4] 本系列CCE-073已经讨论过:2022年10月6日,人权理事会以17票赞成、19票反对、11票弃权,否决了一份只要求就新疆问题举行一次辩论的决定草案。[4] 这一级已经是“没有被审议国同意”的监督,所以争议最大。 第五级,安理会依据《宪章》第七章采取的强制措施。这是《宪章》第二条第七款明文留出的例外。[1] 这一级不属于条约机构、特别程序或理事会自身的权力,本文只把它列出来作为阶梯的上端,不展开。 这样排开,一个简单的结论就出来了:前三级都建立在国家的同意之上,说它“侵犯主权”很难成立;真正有争议的是第四级——没有国家同意,由其他国家的投票来决定“讨论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立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这个问题上的立场相当一致,也有自己的论证。 第一,“不干涉内政”是核心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在2021年3月18日人权理事会第46届会议第8项议题的一般性辩论中说,不干涉主权国家内政是《宪章》确立的核心原则和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他们“有理由担心,有些国家试图以人权为借口,为干涉他国内政、损害他国主权寻找理由”。[5] 第二,反对“政治化”和双重标准。2018年3月23日,人权理事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出的第37/23号决议《促进人权领域互利合作》,记录表决结果为28票赞成、1票反对(美国)、17票弃权。[6] 新华社报道,决议呼吁各国建立基于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国际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7] 美国国会研究处的描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理事会提出的这类决议强调国家主权,并主张“安静对话”和合作,而不是调查和国际呼吁行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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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E-074|反恐战争中的权利克减具有正当性吗?
v1.0 | 2026-10-21 CCE-100 公民教育工程 · 总目录 CCE-074 条目 反恐战争中的权利克减具有正当性吗? 摘要:恐怖袭击之后,政府常说:安全先于自由,非常时期要用非常手段。这句话有没有道理?国际人权法的回答是“有一部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四条明文允许国家在“威胁到国家生命”的公共紧急状态下暂时克减一部分权利,但同时设了四道门槛:紧急状态真实存在并正式宣布,措施限于“严格必要”的范围,不得触碰酷刑、生命权等不可克减的底线,并且不得仅因种族、宗教等理由歧视。本文不先下结论,而是把这四道门槛当作一把尺,量三个案例:英国2004年的“贝尔马什”案,美国关塔那摩被关押者的人身保护令案(2008年),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新疆的反恐和“去极端化”做法。结论是:克减本身可以正当,但“反恐”这个理由本身并不自动让任何措施正当;检验的关键在于有没有一个能独立说“不”的机构,以及措施能不能被公开检查。三个案例里,前两个经过了法院审查,第三个目前没有对等的独立审查,所以本文只能报告各方主张,而不能替读者下裁判。 一、先分清:克减、限制、违反 “克减”(derogation)常被误解成“权利被取消”。它的意思更窄:国家在紧急状态下,暂时不履行公约中的某些义务。人权事务委员会在2001年的第29号一般性意见里说,克减必须是“例外的和暂时的”,并且在援引之前要满足两个基本条件:情况确实构成威胁国家生命的公共紧急状态,国家已经正式宣布紧急状态。[1][2]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反恐判例汇编也说,恐怖主义只有在非常具体的条件下,才可能导致紧急状态。[4] 它和平时就允许的“限制”不同。比如言论、集会、迁徙自由,在平时就可以依法因公共安全而受限制;委员会在谈到某些紧急情形时指出,靠迁徙、集会这类自由条款本身允许的限制,通常就已足够,不需要克减。[2] 所以反恐时第一个问题常常是:你真的需要“克减”,还是平时的限制条款就够用? 公约第四条第二款列出了不得克减的条款:生命权(第6条)、禁止酷刑(第7条)、禁止奴役(第8条第1、2款)、禁止因无力履行合同义务而监禁(第11条)、罪刑法定(第15条)、法律人格(第16条)和思想、良心与宗教自由(第18条)。[1] 委员会还说,公正审判的基本要求在紧急状态下也必须遵守:只有法院才能审判和定罪,必须尊重无罪推定,被剥夺自由的人有权向法院提出质疑以保护不可克减的权利。[2]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反恐人权手册同样指出,不得仅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或社会出身而歧视。[3] 换句话说,国际法并不要求国家在恐怖袭击面前“手脚被绑住”,但给出的空间有明确边界。这个边界有四条:真实的紧急状态、正式宣布、严格必要、底线不可碰。后面用它来量案例。 二、案例一:英国的“贝尔马什”案 2001年“九一一”袭击后,英国通过《2001年反恐怖主义、犯罪与安全法》。该法第四部分允许对被怀疑与恐怖活动有关、又无法被驱逐的外国人无限期关押,不经审判;这一权力只适用于非英国国民。[5][6] 为了这样做,英国政府通知减损《欧洲人权公约》第5条(人身自由)。[5] 2004年12月16日,英国上议院(当时的终审法院)审理了被关押在贝尔马什监狱的人的上诉。多数意见认为:该法第23条与《欧洲人权公约》不相容,并据此作出“不相容宣告”,上诉得直,并撤销了减损令。[5][6] 多数意见的核心理由是不成比例和歧视:同样的威胁也来自英国国民,却只对外国人关押。[6][7] 同一案中,最有名的是霍夫曼法官的意见。他认为政府根本没有证明存在“威胁国家生命”的紧急状态:“恐怖分子的暴力虽然严重,却不威胁我们的政府机构,也不威胁我们作为一个文明社会的存在。”他还说,战胜希特勒与否曾悬而未决,但“毫无疑问我们会战胜基地组织”。[6] 另一方面,宾厄姆勋爵也说过一段话,常被拿来支持政府一方:越是纯粹政治性的问题,越适合由政治机构而不是法院解决。[6] 这段话针对的是“是否存在紧急状态”这类问题:法院通常会让步。据本文读到的摘录,多数意见真正卡住政府的,是第二、三道门槛,即必要性与歧视(对多数意见各段的细节,本文没有核对全文)。 贝尔马什案还有后续:欧洲人权法院其后也审理了此案,2009年2月19日大审判庭作出判决,认定英国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5条第1款(就大多数申请人而言),并认为相关减损措施不成比例、构成不正当歧视。[9] 随后这套规定被废止,改以“控制令”取代。[9] 这也提醒我们:法院宣告某种做法不合法,并不意味着政府从此放弃“预防性限制”这条思路,只是换了形式。 三、案例二:美国的关塔那摩与人身保护令 美国的做法不同。它没有正式依据人权条约宣布克减,而是用“战争”的框架:国会2001年通过《使用武力授权法》,授权总统对策划、授权、实施或协助“九一一”袭击的人使用一切必要和适当的武力。[10] 在2004年的哈姆迪案中,奥康纳法官的四人复数意见承认,在阿富汗作战时被俘的人,在冲突期间被关押是“战争的基本和被接受的附带结果”(另有法官以不同理由支持国会授权的结论)。[10] 这是“战争模式”一方的有力论据:战时抓人、关人,本来就是战争法允许的。 问题出在关押在关塔那摩湾的外国人:他们由“战斗人员身份审查法庭”认定为“敌方战斗人员”,没有律师,可能不知道最关键的指控,传闻证据不受限制。[10] 国会连续通过《被关押者待遇法》(2005年)和《军事委员会法》(2006年),剥夺联邦法院审理这类人身保护令申请的管辖权。[10] 2008年6月12日,美国最高法院在“布迈丁诉布什”案中以五比四作出判决,肯尼迪大法官执笔。法院认为:这些被关押者享有宪法上的人身保护令特权;关塔那摩虽然美国不主张主权,但美国对其拥有完全而无限期的控制,不能靠一份1903年的租约让政治部门“随意开关宪法”;《军事委员会法》第7条构成对人身保护令的违宪中止,因为被关押者的身份审查程序不是人身保护令的“足够而有效的替代”。[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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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E-072|殖民历史如何影响今天的人权话语?
v1.0 | 2026-10-21 CCE-100 公民教育工程 · 总目录 CCE-072 条目 殖民历史如何影响今天的人权话语? 摘要:有一种说法是:人权是西方殖民者的话语,今天的人权批评不过是旧殖民主义的新形式。另一种说法是:殖民历史早已过去,不应再被拿来为今天的做法辩护。两种说法都有人信,也都漏掉了一些东西。本文从两次联合国表决说起: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和1960年《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联合国大会第1514(XV)号决议)。这两份文件显示,人权的语言和反殖民的语言从一开始就连在一起,但殖民国家与人权话语之间也确有选择性的记录。文章接着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如何使用殖民历史(1991年和2021年两份白皮书),再看一个殖民时期法律遗留的案例,印度最高法院2018年对第377条的判决,说明殖民历史能解释一部法律的来源,却不能免除今天的人对它的责任。最后给出读者可以自己使用的检验问题。本文不判断哪个国家“有资格”谈人权,只检验“殖民历史”这个论据能证明什么、不能证明什么。 一、两次表决 1948年:一位中华民国代表是起草者之一。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据联合国记录,表决结果为48票赞成、0票反对、8票弃权、2国未投票(当时58个会员国),其中包括中华民国。[3] 起草阶段的人权委员会副主席是中华民国代表张彭春(Peng-chun Chang),主席是美国的罗斯福夫人。[1] 联合国的介绍说,他“用儒家学说的某些方面”在对立的意识形态阵营之间找到折中。[1] 一篇2023年的学术论文摘要还说,他对殖民遗产“持高度批评态度”,尤其针对法国代表卡森(René Cassin)等人。[2] 这说明,在宣言的起草阶段,非西方代表既参与了人权语言的制定,也在批评其中的殖民影子。 1960年:反殖民被写成人权问题。 1960年12月14日,联合国大会以89票赞成、0票反对、9票弃权通过第1514(XV)号决议。[4] 决议由亚非国家推动,43国联署。[4] 它的第1段写道:使各民族受外国的征服、统治和剥削,“构成对基本人权的否定”。[4] 弃权的9国是:澳大利亚、比利时、多米尼加共和国、法国、葡萄牙、西班牙、南非、英国和美国。[4] 其中不少国家当时仍管辖殖民地或托管领土(本文未逐国核对)。当时在联合国代表“中国”的是中华民国政府,投了赞成票;[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71年才取得联合国席位,所以这两次表决里的“中国”,都是中华民国政府的代表。 这两次表决合起来说明了一个事实:人权话语不是单一来源,也不是单一用途。它被非西方的起草人用来写进宣言,被亚非国家用来反对殖民统治;而同一时期,若干殖民国家对反殖民宣言投了弃权票。把人权简单说成“西方强加的”,不符合1948年和1960年的记录;把它简单说成“超越历史的纯粹原则”,同样不符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如何使用殖民历史 中国大陆的官方表述,把殖民历史放在人权论述的起点。1991年11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第一份人权白皮书《中国的人权状况》,第一章的标题是“生存权是中国人民长期争取的首要人权”。[5] 白皮书写道:对任何国家和民族来说,生存权是最重要的人权,没有它,其他权利就无从谈起;在帝国主义侵略成为生存的主要威胁时,中国人民必须先争取到民族独立,才能获得生存权;1840年鸦片战争之后,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5] 2021年6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又发表白皮书《中国共产党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百年探索》,重申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并写道:从1840年起,西方列强通过战争和其他侵略手段,迫使中国政府签订了数以百计的不平等条约、章程和协定,掠夺领土,勒索赔款和特权。[6] 这段历史叙述有事实基础:1840年以后的战争和不平等条约,属于通行的史学共识。问题不在历史本身,而在从历史推到现在的那一步:从“国家独立是享有权利的前提”,推到“生存权和发展权优先于其他权利”,再推到“对政治权利的外部批评可以被视为干涉”。前一步有历史依据,后两步是价值选择和政策主张,需要独立论证。本文第四节会讨论这一点。 三、一个案例:印度第377条 殖民历史怎样影响今天的法律和人权,最清楚的案例之一,是印度《刑法典》第377条。该条把“违反自然秩序的肉体交往”定为犯罪,实际用来惩治同性性行为。2018年9月6日,印度最高法院五人宪法法庭在“纳弗泰吉·辛格·乔哈尔诉印度联邦”案中,判决该条在适用于成年人之间同性合意性行为的范围内违宪。[7] 判决书中钱德拉楚德法官(Justice Chandrachud)的意见对这条法律的来源讲得很直接:该条出自1860年《刑法典》,按该意见的说法(此处为中文意译),它反映了殖民权力在特定历史时点上强加的一套道德;它在印度存活了158年,既没有被反殖民斗争冲掉,也没有因民主的印度成立而消失。[7] 判决还追溯到英国1533年亨利八世时期的法令。[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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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E-071|美国存在的人权问题意味着什么?
v1.0 | 2026-10-21 CCE-100 公民教育工程 · 总目录 CCE-071 条目 美国存在的人权问题意味着什么? 摘要:美国确实存在严重的人权问题,这一点并不需要争论: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2023年的审议意见、美国司法部自己的调查报告和美国司法统计局的数据,都在记录这些问题。真正需要讨论的是第二步:这些事实“意味着”什么。本文把这个问题拆成三种常见的读法:一,人权标准对任何国家都没有豁免;二,因此美国无权批评别国,或者别国对它的批评就不是“双重标准”;三,因此美国的制度失败,另一种模式更优。本文的判断是:第一种读法成立;第二种读法要分成两半,指控是否属实与指控者是否可信是两个问题;第三种读法需要同口径的比较数据,而一份只列单方清单的报告提供不了。文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25年8月的报告、美国司法统计局的数字、联合国文件和美国2025年缺席联合国普遍定期审议这件事,逐项核对,并说明每个数字的口径和限度。 一、先分清两个问题 讨论“美国的人权问题”,常常把两个问题混在一起。第一个是事实问题:美国有哪些人权问题,规模多大,是否有可靠的数据支持。第二个是推论问题:这些事实能推出什么结论。事实问题可以查证,推论问题则取决于推理是否成立。下面先查事实,再看推论。 二、原始表述:谁说了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一方的表述,来自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25年8月17日,该办公室发表《2024年美国侵犯人权报告》,新华社同日发布了摘要。[1] 报告由序言、六个部分和结语组成,六个部分依次为:美式民主(金钱政治、选区划分、选民限制和政治暴力)、民生福祉(贫困、无家可归、毒品、医疗、枪支暴力、警察暴力和监狱)、种族主义、妇女儿童、无证移民、美国对外政策。[1] 报告的核心判断写在结语里:在权力与资本的合谋之下,人权成了政治“秀场”上的道具。[1] 这是一份由中国共产党执政的中国大陆政府机构发表的官方报告,立场鲜明,本文把它当作“一方的正式陈述”,不当作中立的统计汇编。 美国政府一方的最新表态,是不参加联合国审议。2025年8月27日,美国驻日内瓦使团代办致函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通知美国不会参加原定于2025年11月7日举行的普遍定期审议。信中说,美国已按总统2025年2月4日的行政命令停止参与人权理事会,参加审议“将意味着认可理事会的任务和活动”。[7] 三、核对几组数字 (一)警察致死。 报告写道,“1,300多人死于警察暴力执法”,脚注引用的是“警察暴力地图”(Mapping Police Violence)网站在2024年年内的一个滚动数字1,361。[1] 该项目是美国民间研究组织Campaign Zero的数据库。它2025年2月27日发布的2024年统计是至少1,365人,称这是2013年有记录以来最多的一年;[4] 它2026年2月的年终报告则说,2025年警察致死至少1,314人,是六年来第一次下降,降幅5%。[4] 所以,数量级是对的,趋势则要看年份:2024年是高点,2025年略有下降。(以上总数截至2026年2月发布的2025年年终报告;该数据库为滚动统计,其后发布可能修订。) 但这里有一个口径问题。该数据库统计的是“被警察杀死的人数”,不判断每一起是否违法。报告把这个数字直接称为“警察暴力执法”致死,把“致死”等同于“滥用”。这个等号,数据本身并不支持。同一份数据库的说明也承认,它依靠媒体报道和公开记录收集,可能有遗漏。[4] (二)监禁与种族差异。 美国司法统计局的数字,来自美国政府自己。2023年底,被判处一年以上、关押在州或联邦监狱的人,按全年龄人口计算是每10万人360人,比2013年的479下降了25%,但比2022年的355略有上升。[2] 分种族看,2023年黑人成年人的监禁率是每10万人1,218人,约为白人成年人(231)的5倍。[2] 在地方监狱(jail)层面,2024年年中黑人的关押率是每10万人566人,是白人(149)的约4倍。[3] 报告说,美国“每176人中有1人”被关押,约190万人。[1] 这个数字取自国际监狱研究中心。若用司法统计局的口径粗略相加:监狱360加地方监狱约198(2023年年中),合计约每10万人558人,约每179人中有1人。[2][3] 这是本文自己的粗略计算,两个数字的日期并不相同,只能说明报告的数字与官方数据同一量级,并没有夸大到不同的数量级。这是一个值得说明的事实:报告中这一项经得起核对。 (三)报告的材料从哪里来。 翻阅报告的脚注可以发现,关于美国国内的部分,材料绝大部分来自美国国内:美国司法部对密西西比州莱克星顿和田纳西州孟菲斯警察局的调查报告、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及大法官卡根(Ele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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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E-069|从威权向民主转型的路径有哪些?
v1.0 | 2026-10-21 CCE-100 公民教育工程 · 总目录 CCE-069 条目 从威权向民主转型的路径有哪些? 摘要:一个威权体制的领导人下台之后,接下来会发生什么?比较政治学者巴巴拉·格迪斯(Barbara Geddes)等人对1946年至2010年间280个威权政权的统计表明,战后威权体制中的领导人更替,只有不到四分之一最终带来民主化,政权崩溃之后转入另一种威权的,比转入民主的还多。[1] 本文因此不问“转型是否会发生”,而问:在确实发生过的转型里,关键的一步是怎样迈出的。本文选取四个有官方档案或权威二手资料可查的案例:中华民国(台湾)、韩国、西班牙和波兰,把它们概括为四条路径——执政者先松动、街头压力逼迫让步、旧体制议会自我改造并交付公投、圆桌谈判分配席次。四条路径的共同点是:真正的转折都是一项可以执行的规则变更,而不是一次领导人更替;终点都是一场执政者可能落败的竞争性选举。反方观点同样重要:托马斯·卡罗瑟斯(Thomas Carothers)认为,把所有离开独裁的国家都叫作“转型国家”本身就是误导;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2021年的报告则批评外部强加的民主模式。[2][20] 本文不预测中国大陆(中华人民共和国,由中国共产党执政)会走哪条路,只给读者一把检验“转型”说法的尺子。 一、先问基础问题:独裁者倒台之后会发生什么? 说到“转型”,人们容易想到一个顺序:独裁者下台,选举举行,民主建立。格迪斯、赖特(Joseph Wright)和弗朗茨(Erica Frantz)的数据集提醒我们,这个顺序并不是常态。他们整理了1946年至2010年间存在过的280个威权政权,记录每个政权如何退出权力、过程中有多少暴力、接替者是民主还是新的威权。按作者的概括,当一个威权体制的领袖失去权力,只有三种结果:民主选举产生的领导人接替;同一统治集团内的另一人接替而政权延续;或者统治集团被另一个集团取代,建立新的威权政权。[1] 数字的含义相当冷静。该文指出,战后将近65年里,威权体制中的领导人更替只有大约45%演变成政权更替,而政权崩溃里有一半以上是从一种威权转向另一种威权;换言之,不到四分之一的领导人更替带来了民主化。[1] 文中举的例子很直观:埃及总统萨达特遇刺后,同属统治圈的穆巴拉克接任,政权照旧;突尼斯的本·阿里在2011年出走后,原来支持他的军政精英转向了民主化;1979年伊朗国王被推翻,上台的却是一个性质完全不同的神权威权政权。[1] 另一组发现同样值得记住。在整个战后时期,只有军人政权崩溃后转向民主的可能性高于转入新威权;个人化独裁最不容易民主化;一党居支配地位的政权比个人化独裁更常民主化,但就整个战后时期而言,其垮台之后出现新威权的情形仍然多于民主。1990年至2010年间,民主化的前景明显上升,不过各类政权之间的排序没有改变。[1] 需要说明,本文引用的是该文在PSU网站上公开的预印版本,正式发表见《政治学展望》第12卷第2期,页码以正式版为准。 所以,“路径有哪些”其实是一个后一步的问题:在少数确实通向竞争性选举的转型里,它们是怎样走通的? 二、中华民国(台湾):执政者先松动,反对派和法院把门推开 中华民国(台湾)自1949年起实行戒严。1986年10月,时任总统蒋经国接受《华盛顿邮报》董事会主席格雷厄姆专访,据该报1986年10月8日的报道,他表示政府将提议结束戒严令。[3] 立法院在1987年7月7日作出决议,1987年7月15日起,台湾地区解除戒严;金门、马祖后来另行解除,本文不展开。[4] 解严是自由化,不等于民主化。当时民意机关的主体,仍是多年没有改选的第一届中央民意代表。[5]1990年3月,大学生在台北中正纪念堂广场静坐,提出解散国民大会、废除《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召开国是会议、订定政经改革时间表等诉求。[22] 同年6月21日,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释字第261号解释,要求第一届中央民意代表至迟于1991年12月31日终止行使职权。[5] 1991年5月1日,临时条款被正式废止。[6] 1996年,中华民国(台湾)举行首次总统直选,投票率76.04%,李登辉、连战获得5,813,699票,占54.00%。[7] 2000年,陈水扁当选,中央选举委员会把它记为首次政党轮替,得票率39.30%。[8] 这条路径的特点,是旧体制自己把改革的节奏握在手里,反对运动、学运和宪法解释一起把门推开。政治学者郑敦仁(Tun-jen Cheng)在1989年的研究中,就把当时的国民党政权称为“准列宁式”政权,并讨论它如何走向民主。[9] 从解严到首次总统直选约九年,到首次政党轮替约十三年,是本文四个案例里最长的一条。自由之家《2026年世界自由度》给中华民国(台湾)的评分为93分(满分100),列为“自由”。[21] 三、韩国:街头压力逼出的“六二九宣言” 韩国的路径开始于一次宣布暂停修宪讨论的决定。1987年,全斗焕政权推出所谓“四一三护宪措施”,要求把修宪搁置,而在野势力和学生要求总统直选。[10] 朴钟哲1987年1月在审讯中被刑讯致死、延世大学学生李韩烈在6月游行中被催泪弹击中(7月5日不治)等事件,成为导火索,全国各地同时爆发大规模抗议。[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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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E-068|司法审查如何保障公民权利?
v1.0 | 2026-10-21 CCE-100 公民教育工程 · 总目录 CCE-068 条目 司法审查如何保障公民权利? 摘要:司法审查是指由法院或宪法法庭在具体案件或抽象争议中判断法律、命令乃至终审裁判是否违宪,并使违宪的规定失效或被撤销的制度。本文以中华民国(台湾)宪法法庭2024年的死刑判决为起点,回答三个问题:司法审查实际保护了什么,保护得有多深,以及它的边界在哪里。官方统计显示,2022年新制施行后的三年里,宪法法庭收到的声请99.10%来自人民,但只有约4.2%进入实体裁判;进入审查的终审裁判案件中,87.1%被宣告违宪并发回。这说明审查确实打开了公民的一条通道,也说明它是一道极窄的门。死刑案同时显示,司法审查可以提高程序门槛,却不等于废止某项制度,判决后仍有执行。相比之下,中国大陆(中华人民共和国,由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法院没有解释宪法或宣告法律违宪的权力,2001年齐玉苓案批复在2008年被废止。审查的价值,不在于法院“总是站在公民一边”,而在于公民有一条可以启动、可以公开说理、能让规定失效的路径。 一、从37名死刑犯的声请说起 2024年9月20日,中华民国(台湾)宪法法庭作出113年宪判字第8号判决,也就是“死刑案”。声请人是当时全部37名死刑定谳者,他们主张,对杀人、强盗杀人、强制性交杀人和掳人勒赎杀人等罪规定死刑,以及他们经历的刑事程序,违反宪法。[2] 判决的结果很难用“赞成”或“反对”死刑来概括。多数意见认为,对这几类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在“最严重的情形”并符合“最严格的正当法律程序”的前提下,不违反宪法保障的生命权;但1999年版本中“掳人勒赎而故意杀被害人者,处死刑”的绝对死刑规定,因不分情节一律处死,违反罪责原则,被宣告违宪。[2] 法庭同时要求:侦查中必须有辩护人,终审必须有辩护人并进行言词辩论,判死刑须由职业法官合议庭一致决;有精神状况明显影响辨识或防御能力者不得判死刑,丧失受刑能力者不得执行。[2] 其中若干事项(例如涉及精神状况的规定)给予有关机关两年检讨修正期限,修法完成前法院即须依判决意旨办理,已定谳的声请人可以请检察总长提起非常上诉。[2] 这份判决有两个细节值得留意。其一,法庭明确说明,本案不处理死刑在一般意义上是否合宪,也不处理叛国、毒品等其他罪名。[2] 其二,判决书的英文摘要附有译者注:本案背景写成于2024年9月,此后一名声请人已于2025年1月16日被执行死刑。[2] 司法审查提高了程序门槛,但并没有让死刑成为过去。 二、先把概念说清楚 “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常被简化为“法院可以推翻法律”,其实包含几个不同的层次。第一是抽象的法规范审查:法官、人民或机关指出某一条法律违宪。第二是裁判审查:对法院的终局判决本身,以其侵害宪法权利为由,请宪法法庭审查。第三是机关争议、政党违宪解散等其他职权。中华民国(台湾)自2022年1月4日起适用新的宪法诉讼制度,人民可以在用尽审级救济后,于终局裁判送达次日起六个月内,声请宪法法庭宣告该裁判违宪,或连同所适用的法规范一并宣告违宪。[4] 这与许多人想象的不同点在于:它保护的是“被适用在自己身上的权利”,而不是任何人对任何法律的抽象不满。声请需要说明自己的宪法上权利如何遭到不法侵害。[4] 此前的释字第748号解释(2017年5月24日)认定民法婚姻章未使相同性别二人得成立永久结合关系,违反宪法,并给立法机关两年期限,立法院在2019年制定了施行法。[8] 这是“限期修法”这一常见做法的早期例子,死刑案沿用了同一种结构。 三、数字:这扇门有多宽,又有多窄 宪法法庭自己公布的“新制施行三周年”统计专案分析,给出了相当具体的轮廓。[1] 先看门有多宽。2022至2024年底,累计声请7,254件(含2021年底未结的旧案387件,新收6,867件),平均每月新收190.8件,是旧制近五年(2017至2021年)平均每月50.0件的3.8倍;新收案件中人民声请6,805件,占99.10%。[1] 据该报告说明,新制未采强制代理,也不征收裁判费,这是理解声请量的背景。[1] 再看门有多窄。三年里,法庭以不受理裁定终结的案件达6,341件,其中由三位大法官组成的审查庭一致决不受理的有6,145件,占96.91%。[1] 受理并作成实体裁判的案件共278件(判决51件,併案226件,实体裁定1件),法庭计算的实体裁判比例为4.20%;2022年为1.16%,2023年为5.06%,2024年为10.89%。[1] 然后看进入审查之后的结果。51件判决中,法规范审查共142项次,其中72项次(50.70%)被宣告违宪,70项次(49.30%)未被宣告违宪。[1] 涉及终局裁判的审查中,受审裁判共31件,宣告合宪的4件(12.9%),宣告违宪、废弃发回的27件(87.1%)。[1] 另外,51件判决中有24件举行了言词辩论(47.06%),远高于旧制释宪时期(1993至2021年)3.59%的水平。[1] 这些数字要小心使用。“半数法规范被宣告违宪”并不意味着中华民国(台湾)一半的法律有违宪问题,因为能走到判决这一步的,是从6,800多件声请中筛出的极少数。更合理的读法是:对公民来说,机会很多,成功很少,但一旦被受理,成功的比例不低。 四、一个权利案例:公然侮辱罪 在言论自由方面,2024年4月26日的113年宪判字第3号判决(“公然侮辱罪案”)提供了清楚的例证。声请人共24位,其中一半是被判有罪的人,另一半是怀疑该罪违宪的法官或合议庭。[3] 法庭的结论既不是废除,也不是放任。刑法第309条第1项在特定解释范围内合宪:构成公然侮辱须是公然、故意地贬损他人名誉,并且超出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程度;法院还要在冒犯言论的表达自由与被害人名誉之间权衡,考虑言论对名誉的影响、对公共讨论的贡献、学术专业领域的价值及文艺性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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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內而外的道德瓦解:尤里·別茲梅諾夫的意識形態顛覆框架,以中共愛國主義教育與資訊管制體系(1949–2026)為檢驗
由內而外的道德瓦解:尤里·別茲梅諾夫的意識形態顛覆框架,以中共愛國主義教育與資訊管制體系(1949–2026)為檢驗 下載: PDF · Word (DOCX) 摘要 尤里·別茲梅諾夫(Yuri Bezmenov)是一名蘇聯叛逃者、前諾沃斯蒂通訊社記者,自稱曾為克格勃工作。他在1980年代初期提出,共產主義顛覆的決定性武器不是間諜活動,而是一個他稱為「意識形態顛覆」的緩慢過程;其第一個也是最漫長的階段——「道德瓦解」——需要十五至二十年,即教育一代人所需的時間。他聲稱,一個被道德瓦解的人「無法評估真實資訊」:事實、文件和照片再也觸及不到他,因為他感知現實的框架本身已經被改變。本文依據別茲梅諾夫的主要文獻——1983年洛杉磯演講、1984年接受G. 愛德華·格里芬採訪,以及《給美國的情書》(Love Letter to America,1984年)——重建其框架,並逐條檢驗其與中國共產黨獨立文獻記錄的吻合程度。該記錄包括1942–1952年的思想改造運動、1989年之後的愛國主義教育運動及其以受害敘事取代階級鬥爭敘事的做法、當代關於中國大陸審查邏輯的研究,以及2021年起習近平思想融入從小學到大學各級教材的實踐。本文發現兩者存在顯著但不完全的吻合,以及一個決定性的分歧:別茲梅諾夫描述的是一個在自由社會中活動的外部顛覆者,而在中國大陸,顛覆者本身就是主權統治者;道德瓦解不是運行了一代人,而是運行了三代;「常態化」不是過程的最終階段,而是其初始條件。本文還以1989年和2022年11月白紙抗議的證據,檢驗別茲梅諾夫最強的主張——不可逆性——並發現該主張言過其實:這一過程根深蒂固、制度化且自我強化,但同時受到挑戰且並不完整。結論認為,逆轉它同樣是幾代人的工作,並提出制度化的補救方案——開放檔案、真相委員會、受害者名錄和憲政史教育——這些都已在自由中國運動的政策工作中提出。 關鍵詞:尤里·別茲梅諾夫;意識形態顛覆;道德瓦解;愛國主義教育;思想改造;審查;歷史記憶;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大陸);中華民國(台灣) 1. 引言:當事實不再說明任何事 每一位在黨國體制下從事異議的實踐者都熟知這樣一種經驗。你向一個完全在該國體制內受教育的人呈示一個有文獻依據的事實——一個日期、一張照片、一份傷亡記錄、一份法院判決——而這個事實卻落不到實處。它不是被審視後遭到駁回;它在抵達的瞬間就被重新歸類。文件是偽造的,照片是擺拍的,消息來源懷有敵意,提問本身就是不忠。爭論在開始之前就已經結束,不是因為證據薄弱,而是因為本該權衡證據的那個官能已經被預先佔領了。 尤里·別茲梅諾夫為這種經驗命名,並給出了機制。別茲梅諾夫(1939–1993)曾為蘇聯諾沃斯蒂通訊社工作,據他本人的說法,也曾為克格勃工作;1970年,他從蘇聯駐印度新德里使團叛逃,定居西方。在1980年代初期的演講和著述中,他主張克格勃約百分之十五的精力用於間諜活動,其餘則用於一個緩慢、公開的意識形態顛覆過程,其目的是「將每一個美國人對現實的感知改變到如此程度,以至於儘管資訊充裕,卻沒有人能夠為了捍衛自己、家人、社區和國家而得出明智的結論」。[1] 他今天流傳的言論大多是病毒式傳播的碎片——短視頻片段、引文圖片、各種語言的轉述。這些碎片政治能量十足,學術可靠性卻大致成反比。因此本文做兩件病毒版本沒有做的事。 首先,回到原始文獻,重建別茲梅諾夫到底說了什麼、按什麼順序、附帶什麼限定、用什麼文字表述,以及不同講述版本之間存在哪些文字差異。其次,將他的框架不是當作啟示,而是當作假設,放到一個他本人沒有分析過的案例上加以檢驗: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大陸),在那裡,統治國家的政黨同時擁有學校、審定教材、發放媒體牌照並運行審查機器。 由此產生三個研究問題: 別茲梅諾夫的模型到底是什麼——它的階段、時長、機制和終點主張? 有文獻記錄的中共實踐——思想改造、愛國主義教育、教材政策、審查——在多大程度上符合該模型,又在何處分歧? 他的終點主張是否成立:已經完成的道德瓦解,在受影響的一代人內部是否不可逆,只有通過教育新的一代才能逆轉? 本文的方法是證據分級。A級證據包括原始文件和官方文本。B級包括同行評議或大學出版社的學術著作。C級包括叛逃者和親歷者的證言,包括別茲梅諾夫本人:可以用來證明證人說過什麼、相信什麼;用於證明機構事實時,僅在有獨立佐證的情況下才可採信。D級——病毒式引文圖片、無出處的轉錄、社交媒體轉述——僅用作該框架今日接受狀況的證據,從不用作事實主張的證據。本文關於中共實踐的任何事實主張,都不單獨建立在別茲梅諾夫一人之上。 2. 經過認證的別茲梅諾夫文獻集 三份原始文獻承載了該框架。 第一份是1983年在洛杉磯發表的一場演講,有視頻留存,別茲梅諾夫在其中闡述了意識形態顛覆的四個階段,以及「被道德瓦解的人」段落的早期形態。第二份是1984年接受G. 愛德華·格里芬的採訪,出版為《蘇聯對自由世界新聞界的顛覆》(Soviet Subversion of the Free World Press),其中包含了最完整的口頭版本。第三份是他的著作《給美國的情書》(Love Letter t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