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E-033|独立工会对保护劳动者权益起什么作用?

v1.0 | 2026-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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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工会对保护劳动者权益起什么作用?

摘要:劳动者个人在雇主面前议价能力有限,工会的核心作用是把分散的个人变成可以集体谈判的一方。本文区分“工会存在”与“工会独立”两个问题:前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大陆)与中华民国(台湾)都有法律依据,后者的关键在于工会的章程、领导人产生、经费与上级组织是否能脱离雇主和政府的指令。文中依据2021年修正的《工会法》、国际劳工组织(ILO)资料、中华民国《工会法》条文,说明两种制度在“谁能组织、能否另立、向谁负责”上的差别,并列出支持与反对独立工会的论据及本文的证据限度。

一、先给答案

独立工会的作用可以概括为三点:第一,把个别劳动者的诉求汇集成集体协商的力量;第二,在劳资纠纷中提供不依赖雇主的代表;第三,向政策制定者反映劳动条件的真实情况。这三点是否实现,取决于“独立性”:工会的领导人是否由会员选出、经费是否主要来自会员、能否自行决定是否谈判与采取何种行动。需要说明的是,“独立”并不等于“对抗”。有的国家工会与政府、雇主长期合作,仍然可以是独立的;反过来,名义上由劳动者组成、实际受上级指令支配的组织,即使人数很多,也不能当然地承担上述三项功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大陆)的法律框架:只有一个全国性工会体系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1]。修正后的第二条第一款写明:“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1]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2]。

第三条规定,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1]。这一条看上去赋予劳动者“组织工会”的权利,但“依法”二字要和其他条文一起读。修正后的第四条第一款要求工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并“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1]。第六条则写明,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1]。

把这些条文放在一起,可以看到法律同时给了三个信号:工会要接受党的领导;工会要兼顾“全国人民总体利益”;工会在章程范围内“独立自主”。这里的“独立自主”指工会组织在党领导下依章程开展工作,而不是指工会可以脱离党和政府体系另立门户。美国国会及行政当局中国委员会(CECC)2018年年度报告把这一点概括为:中华全国总工会(ACFTU)是中国法律允许的唯一工会组织,其最高负责人同时在政府和中国共产党内担任职务[3]。该报告还引述新华社报道,称ACFTU在2017年有3.03亿会员[3]。这是美国国会下属机构的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唯一”的表述不使用“垄断”一词,而是强调工会是党领导下的群众组织。两种说法针对的是同一套法律条文,分歧在于如何评价它。

三、国际标准:独立性的判断依据

国际劳工组织在2020年的国别基线材料中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批准第87号公约(结社自由与组织权保护)和第98号公约(组织权与集体谈判)[4]。国际工会联合会(ITUC)也在其报告中提出,ACFTU是唯一被允许的工会结构,劳动者不能自由组建和加入工会,也不能自由罢工[5]。

需要注意两点限制。第一,未批准公约并不意味着不受任何国际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2001年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但对第八条第一款(甲)项作了保留,表示只在宪法、《工会法》和《劳动法》的范围内实施[6]。第二,ILO的材料来自国际机构的年度审议,政府和ACFTU同样提交了意见,本文只能引述记录,不能替国际机构判断全部事实。

四、中华民国(台湾)的框架:可以组织,但也有限制

中华民国《工会法》(2022年11月30日修正)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7]同条第二款排除现役军人和国防部所属及依法监督的军火工业员工;第三款规定教师得依本法组织及加入工会;第四款规定公务人员的结社另依其他法律[7]。立法理由说明,该款明定团结权,参照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ILO第87号公约的精神[8]。

组织程序方面,第十一条规定,组织工会须有三十名以上劳工连署发起,成立筹备会,在成立大会后三十日内向主管机关请领登记证书[9]。这与“经批准设立”不同,但仍有登记要求。

台湾的法律也有对“多工会并存”的限制。第九条规定,企业工会以一个为限;同一直辖市或县(市)内的同种类职业工会也以一个为限[10]。教师仅得组织产业工会和职业工会,不能组织企业工会[10]。一篇学术研究指出,教师的团结权、协商权和罢工权相较于一般劳工并不完整,公立学校签订团体协约还须先经主管机关核可[11]。这说明:即便在法律上允许独立组建工会的地方,仍然有人批评限制过多。

五、两套制度的差别表

为了避免把两个制度简化为“有”和“没有”,可以用下面四个问题比较。

• 谁可以发起?中国大陆: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但法律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且全国总工会体系是法律承认的体系[1][2];台湾:三十名劳工连署即可发起[9]。

• 能否有竞争性的同层级工会?中国大陆:国际组织与国会机构认为只有ACFTU一个体系[3][5];台湾:同一企业只能有一个企业工会,但不同层级、不同类型的工会可以并存[10]。

• 上级与政府的关系?中国大陆:ACFTU负责人同时担任党政职务[3];台湾:工会为法人,由主管机关登记和监督,但领导人由会员选举产生[7][9]。

• 国际规范?中国大陆:未批准第87、98号公约[4];台湾:立法理由提到参照国际公约精神[8]。台湾不是联合国会员,各公约的适用方式属于另一个问题,本文不展开。

六、反对意见:为什么有人主张统一工会体系

反对独立工会的论点至少有三个,需要严肃对待。

第一,统一体系有利于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官方表述把工会定位为联系党和职工的“桥梁和纽带”,强调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1]。按这个逻辑,多个相互竞争的工会可能使劳资矛盾激化,影响经济发展。

第二,独立工会未必更能保护劳动者。工会组织分散、规模小,议价能力也可能更弱;台湾的《工会法》限制同一企业只能有一个企业工会,正是考虑到这一点(本文未查到该条的立法理由,此为推论,需要核对)。

第三,工会的“独立”本身存在程度之分。许多国家的工会与政党有联系。关键不在于是否有联系,而在于会员能否通过选举改变领导层,能否退出。

对这些论点的回应:第一,稳定论无法回答“谁来判断劳动者的利益被正确代表”;法律文本本身要求工会同时代表职工和维护“总体利益”,在两者冲突时,没有写明由谁决定[1]。第二,工会弱小的风险可以通过联合组织解决,台湾《工会法》第八条允许工会组成联合组织[10]。第三,“程度之分”正是本文的主张:可以用章程、选举、经费、上级关系四项去评估每个具体的工会,而不是只看名称。

七、自测:怎样判断一个工会是否“独立”

读者可以用以下四个问题检验任何一个工会。

1. 领导人由谁产生?会员投票,还是上级指定?

2. 经费主要来自哪里?会员会费,还是雇主或政府拨款?

3. 能否自行决定是否进入集体谈判?

4. 与上级组织的关系是自愿加入,还是法律规定的必然隶属?

按这四个问题,同一个国家内部的不同工会也可能得出不同结论。本文不对具体某个企业的工会作判断,因为没有对应的事实材料。

八、案例的角度

本文只引用可以核对的法律文本和国际机构记录,没有引用个别劳工案件。ILO的一份学术文章记录,ILO结社自由委员会自2016年起审查有关劳工顾问和律师被拘留的指控,政府在回应中没有提供所要求的有关个人状况的信息[12]。这是学术文章对委员会程序的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完整回应没有在本文中核对。因此,案例部分仅作线索,不作定论。

九、本文的限度

1. 只检索了法律条文和国际机构的摘要级材料,没有逐条阅读完整的《工会法》全文以及ILO结社自由委员会的原始决定。

2. CECC和ITUC均为外部机构,其对“唯一工会”和“党政兼职”的评价是它们的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此有不同说法,已在正文并列。

3. 台湾《工会法》第九条的立法理由和实际工会密度本文没有核对,不作结论。

4. 第七节的四个问题是本文自己设计的分析工具,不是法定标准。

5. 全文未引用劳工罢工和个案的具体事实,这些需要另行研究。

十、结论

独立工会的价值,在于让劳动者有一个不依赖雇主与政府指令的集体代表。中国大陆的法律承认劳动者的组织工会权利,同时规定工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并存在全国总工会体系;中华民国(台湾)的法律以三十人连署发起,并保留若干类别限制。判断的办法不是看名称,而是看领导人选举、经费、决策权与上级关系四项。对于想了解的读者,最稳妥的做法是直接阅读上述法律条文,并对照ILO第87号公约的文本。

参考文献

本文之英文、繁体中文、法文、德文、西班牙文版本正在翻译准备中,完成后将于本页提供链接。

审稿记录:Editorial 独立审稿,2026-10-22。结论:PASS(附次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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