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E-077|战争罪指控应如何核查与追责?

v1.0 | 2026-10-21

CCE-100 公民教育工程 · 总目录 CCE-077 条目

战争罪指控应如何核查与追责?

摘要:“战争罪”是一个分量很重的词。一旦被说出口,它往往同时被当作新闻、证词、政治武器和法律结论来使用,而这四样东西的证明标准完全不同。本文想回答一个朴素的问题:当有人指控某方犯了战争罪,我们能用什么办法判断这个指控靠不靠谱,以及之后谁有权追究责任?本文采用“台阶”的写法:先说明法律上的战争罪指什么,再把指控从“有人说”到“被判有罪”分成四级台阶,每一级的证据要求不同;然后以乌克兰局势为案例,看联合国调查委员会和国际刑事法院分别走到了哪一级;接着讨论追责的管辖权困难,包括不是《罗马规约》缔约方的大国;最后回应批评者的几个主要意见,并给读者一份自用的核查清单。本文只讨论方法,不对任何一个具体当事方的全部记录下判断。

一、先把词弄清楚:什么算战争罪

日常说话时,“战争罪”常被用来指任何战争中的残酷行为。法律上的意思要窄得多。

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下称《罗马规约》)为例,第八条规定法院对战争罪有管辖权,“特别是”当这些罪行是作为计划或政策的一部分,或者是大规模实施时。[1][2] 同一条第二款随后列出了具体清单,开头是对1949年《日内瓦公约》的“严重破坏”:故意杀害,酷刑或不人道待遇,故意使人遭受重大痛苦或严重伤害身体或健康,以及不是出于军事必要而对财产进行的大规模毁坏和侵占,等等。[2] 清单后面还有对其他战争法规和惯例的严重违反,以及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条款。

这里有三个容易被忽略的地方。第一,战争罪以“武装冲突”为前提,平时发生的暴行可能是别的罪(比如危害人类罪),但不是战争罪。第二,战争罪针对的是受保护的人和物,主要是平民、战俘、伤病员和民用物体;对合法军事目标的正当攻击,即使造成了伤亡,也不一定是战争罪,关键在于攻击是否区分了军事目标与民用物体,附带伤害是否与预期的军事利益相比明显过分(《罗马规约》第8条第2款(b)项(iv)目)。第三,战争罪追究的是个人,而不是“一个国家”。国家可以承担国际法上的责任,但在刑事程序里站在被告席上的,是下达命令的人和执行命令的人。

所以,一句“某国犯了战争罪”,严格说是一个简写。更准确的问法是:某一具体行为,是谁在什么时间对什么人做的,是否符合某一项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

二、四级台阶:从“有人说”到“被判有罪”

把一项指控摆到台阶上,看它站在哪一级,是避免被情绪带着走的最简单办法。

第一级:指控。受害者、目击者、当事国政府、媒体或非政府组织说发生了某事。这一级门槛最低,也最容易混入误传和宣传。很多战争中的指控,同时来自交战双方,彼此矛盾。

第二级:记录与核实。独立的记者、非政府组织、联合国人权官员,用多个独立来源交叉验证。现在的一个重要变化是,大量证据来自手机拍摄的视频、卫星图像和社交媒体。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OHCHR)在2020年发布的《伯克利议定书》(Berkeley Protocol)正是为这类材料制定的专业标准,覆盖数字开源信息的识别、收集、保存、分析和呈现;它指出,要让开源信息在法庭上被采纳,检方和律师通常必须能够证明其真实性和保管链条。[4] 议定书的前言还承认,实践中这类材料曾被用得相当随意,其中一些视频或照片可能被篡改或错误归属。[4] 2024年,伯克利人权中心等机构又出了一份给法官和事实认定者的指南,重点不是教人怎么调查,而是教人如何评估数字开源图像的真实性、可靠性和证明力,关键办法包括分析内容、元数据、来源、地点和时间信息,以及地理定位等验证技术。[5]

第三级:国际事实调查机构的认定。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可以设立调查委员会。这一级的证明标准通常是“有合理理由相信”(reasonable grounds to believe)一类的表述,低于刑事审判,但高于一般的新闻报道。它的结论不是判决,不能给任何人定罪,但对后续的刑事调查有参考价值。

第四级:刑事程序。检察官起诉,法官在被告有辩护权的前提下审理,认定被告个人是否有罪。按《罗马规约》的一般原则,被告在被证明有罪之前被推定无罪,定罪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罗马规约》第66条)。

这四级之间不能跳跃。第二级的“记录”不等于第四级的“判决”,第一级的“控诉”更不等于前两者。读新闻时,一个有用的习惯是追问:这份材料是哪一级的?

三、一个案例:乌克兰局势走到了哪一级

乌克兰局势是近年来这四级台阶被用得最完整的例子之一,所以拿来作为演示。需要先说明:下面的描述全部是转述国际机构的公开材料,各方的说法不同,本文不裁判。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在2022年3月4日通过第49/1号决议,设立了独立国际调查委员会,调查在俄罗斯联邦对乌克兰采取行动背景下的人权侵犯、国际人道法违反及相关罪行。[6] 委员会此后发布了多份报告。路透社2023年3月16日报道说,这个联合国授权的调查机构表示,俄罗斯在乌克兰犯下了范围广泛的战争罪,例如故意杀害和酷刑。[8] 委员会在后来的任期里继续调查儿童被送往俄罗斯或转移到其他占领区的情况;在最近一份报告中,它写道,委员会此前已确定这些行为构成战争罪,并记录了总计1205名儿童被驱逐或转移的案例。[7] 这正好对应第三级台阶:一个国际调查机构,基于它收集的证据,作出结论。

第四级台阶则在海牙。2023年3月17日,国际刑事法院第二预审分庭签发了两份逮捕令,对象是俄罗斯总统普京和俄罗斯总统办公室儿童权利专员利沃瓦-别洛娃(Maria Lvova-Belova)。法院在新闻稿中说,两人涉嫌承担“非法驱逐人口(儿童)”和“非法转移人口(儿童)”两项战争罪的个人刑事责任,所依据的是《罗马规约》第8条第2款(a)项(vii)目和(b)项(viii)目,罪行据称至少从2022年2月24日起发生在乌克兰被占领土上。[9] 联合国新闻报道引述法院院长的话说,逮捕令的内容是保密的,以保护受害者,但法官决定公开逮捕令的存在,目的是伸张正义和预防未来的犯罪。[10] 路透社报道,克里姆林宫发言人佩斯科夫回应称,俄罗斯不承认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法院提出的问题“令人愤慨且不可接受”,这类决定对俄罗斯联邦而言在法律上无效。[11]

这里值得多看两点。一是,逮捕令只是“有合理理由相信”的初步判断,被点名的人并未被审判,更没有被定罪,用法院自己的措辞,他们是“涉嫌”(allegedly)负有责任。二是,从联合国调查委员会的认定,到国际刑事法院的逮捕令,用的是不同的证据门槛和不同的机构,但两条线在儿童被转移的问题上指向了同一类事实。这种“两条独立的线索互相印证”,比单一机构的单一说法更有分量,但仍然不是最后的裁决。

四、追责的第一道门槛:谁有权管

核查之后,才是追责。追责比核查更难,因为它首先遇到的是管辖权。

《罗马规约》第十二条规定,一个国家成为缔约国,就接受了法院对规约所列罪行的管辖权;法院在缔约国领土上发生的行为,或者被告是缔约国国民时,才可以行使管辖权。[1] 国际刑事法院自己的简介说得更直接:法院只有在罪行发生在缔约国领土上,或者由缔约国国民实施时,才可以行使管辖权;但如果是联合国安理会向检察官提交的情势,或者某国发表声明接受法院管辖,这些条件就不适用。[3] 简介还强调,法院的定位是对各国国内刑事司法的“补充”,而不是取代。[3]

这几句话有很重要的实际含义。其一,一个国家不是缔约国,它的公民在本国领土上的行为通常不在法院管辖范围内,除非安理会转交,或者行为发生在缔约国领土上。因此,乌克兰的案件所以能够到达海牙,是因为法院的管辖权依据的是行为发生地,而不是被告的国籍(乌克兰通过声明接受了法院的管辖)。国际刑事法院的乌克兰情势页面显示,上述逮捕令是在这一情势之下签发的。[14](乌克兰其后批准《罗马规约》,自2025年1月1日起为缔约国;上述逮捕令签发时,管辖权依据为其依第十二条第三款作出的接受声明。) 其二,安理会有五个常任理事国拥有否决权,这意味着涉及常任理事国或其盟友的情势,在安理会层面很难转交。其三,法院没有自己的警察,逮捕令能否执行,取决于缔约国是否愿意配合。

美国的情况是一个有意思的对照。美国国会研究服务处(CRS)在2023年关于乌克兰战争罪的报告中指出,美国的法律和政策限制了美国对国际刑事法院调查和起诉的支持。[12] 与此同时,美国众议院2023年的一份决议案文本(H.Res.304)称赞国际刑事法院对普京和利沃瓦-别洛娃签发逮捕令。[13] 这并不矛盾——美国可以支持针对某一情势的追责,同时不愿意让本国人受同一个法院管辖——但这正是批评者所说的“选择性”的来源,这一点下一节细说。(美国、俄罗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都不是《罗马规约》缔约方。)

五、反方观点:对国际追责的几种批评

对战争罪核查与追责最有力的批评,不应该被简化为“替罪行辩护”。它们至少有四种,各有道理,也各有限度。

第一种批评是选择性。如果有能力的大国可以不受管辖,国际刑事司法就变成只追究弱国和战败国。本系列CCE-076已经讨论过国际人权批评的选择性:选择性确实存在,但它是追问为什么的理由,不能代替对具体事实的核查。在战争罪的语境下,这个问题更尖锐,因为被追究的是个人的人身自由。

第二种批评是“胜利者的正义”。历史上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有人认为只审判了战败方。这个批评有历史根据,但它的结论不一定是“不应审判”,而是“应当用同一标准审判所有各方”。《罗马规约》的设计者实际上试图通过“官方身份无关”等条款(第27条)来回应这一点。

第三种批评来自证据本身。数字开源材料数量庞大,同时也容易被篡改、错误归属或断章取义;《伯克利议定书》自己就承认这类材料有被篡改或错误归属的风险。[4] 一项牛津大学出版社的研究章节专门讨论了国际刑事法院的案件中,开源证据的可采性和可靠性所面临的挑战。[15] 这说明,批评者要求“更严格的证据标准”并不是无理取闹。

第四种批评关乎主权与和平。一些人认为,在战争还在继续时签发逮捕令,可能让谈判更难;另一些人则认为,不追责会鼓励下一次暴行。这是一个价值权衡,不是一个可以靠事实核查解决的问题,所以本文只陈述,不作裁判。

六、限制:本文没有做到的事

为了避免读者误以为这篇文章回答得比实际更完整,需要说明几点限制。第一,本文所有来源都是检索摘要层面,没有逐篇打开全文,尤其是联合国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和国际刑事法院的逮捕令,本文引用的是其摘要和官方新闻稿,不是完整决定。第二,本文以乌克兰作为案例,是因为国际机构的公开材料最完整,不意味着其他冲突不存在类似指控,也不意味着乌克兰一方没有受到过任何指控。第三,本文没有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华民国(台湾)或其他任何具体当事方的战争罪问题。台湾海峡的任何军事风险也不在本文范围内。第四,国际刑事法院的程序还在继续,逮捕令的执行情况、乌克兰情势的最新进展,都会改变本文所述的局面,读者应以法院官方页面的最新状态为准。

七、读者的核查清单

面对一项“战争罪”的指控,下面五个问题大致够用。

一,是谁说的,属于哪一级台阶?是当事方的宣传,还是独立机构的记录,还是法院的程序?

二,说的是哪一项具体的行为?时间、地点、对象和行为人是否明确?“某国犯下战争罪”这类笼统的句子,本身就是一个警示信号。

三,证据能否被独立验证?视频和图片有没有来源、时间和地点的交叉验证?同一件事有没有多个互不相关的来源?

四,对方怎么说?如果被指控一方有公开的回应,它的回应回答了哪些问题,回避了哪些问题?回应也要用同样的标准检查。

五,处于哪一级的追责程序?是调查、逮捕令、审判,还是判决?每一级的含义不同,不应混用。

八、结论

战争罪的核查与追责是两件相关但不同的事:核查回答“发生了什么”,追责回答“谁来为此承担刑事责任”。前者的难度在于信息战中的真伪,后者的难度在于管辖权和执行力。乌克兰的案例表明,国际机构已经能够通过联合国调查委员会和国际刑事法院这两条线,把指控推到相当高的台阶;但同样的案例也表明,追责受限于缔约国的范围、大国的政治立场和各国的合作意愿。

对一般读者来说,最实用的做法不是急着给指控下结论,而是知道它在哪一级台阶上。对一个以公平为目标的社会来说,则需要同时坚持两件事:对严重罪行的指控认真对待、认真核查;对被指控者保持推定无罪,对所有当事方使用同一把尺子。

参考文献

本文之英文、繁体中文、法文、德文、西班牙文版本正在翻译准备中,完成后将于本页提供链接。

审稿记录:Editorial 独立审稿,2026-10-21。结论:PA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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