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1.0 | 2026-10-21
CCE-100 公民教育工程 · 总目录 CCE-085 条目
信息审查与谣言传播之间是什么关系?
摘要:很多人直觉上认为,审查是对付谣言的办法:把不实的信息删掉,谣言就少了。也有人认为恰好相反,信息被压住,谣言才会疯长。本文的看法是:两种说法都只说对了一半,关键在于三个问题:谁来认定“谣言”,认定得有多快,以及被删除的信息里有多少其实是真的或者后来被证明是真的。文章以2019年12月底至2020年初武汉疫情最早期的信息为主线,参考中国大陆法律对“谣言”的规定、公民实验室(Citizen Lab)对微信等平台关键词审查的研究,以及学者对疫情谣言和辟谣的实证研究,说明审查与谣言之间并不是简单的相互抵消。再以中华民国(台湾)的做法作对照:既有针对特定领域不实信息的刑罚,也有《社会秩序维护法》第63条的争议,同时形成了民间的事实查核机制。文章也回应“谣言确实会造成恐慌,不管不行”的反方观点,并说明本文的限度。
一、先问一个问题:什么叫“谣言”
“谣言”一词,学者的定义并不完全一致。有研究者把谣言定义为没有经过证实、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引用的是奥尔波特(Allport)和波斯特曼(Postman)1946年发表的论文《谣言分析》(An Analysis of Rumor)[12][14]。这个定义的好处在于,它只说“未经证实”,没有说“一定是假的”。一条消息在刚出现时,可能是谣言,也可能是真相的早期版本;它是哪一种,要等到后来才能确定。
这一点对本文很重要。如果把“未经证实”和“已被证实为假”混为一谈,处理谣言的办法就会误伤早期的真实信息。反过来,如果认为一切未经证实的消息都应当传播,也会让真正有害的虚假信息畅通无阻。我们需要的是一条能够经得起检验的线,而不是一句口号。
二、武汉的最早几天
2019年12月30日17时43分,武汉市中心医院的医生李文亮在一个大学同学的微信群里转发了几条信息:华南海鲜市场确诊了7例SARS,在医院隔离;随后他又写道,最新消息是冠状病毒感染确定了,正在进行病毒分型,大家不要外传,让家人亲人注意防范。这些内容被截图后大量转发[7]。2020年1月1日,武汉市公安局在官方微博上通报,已对八名“散布谣言”的人进行调查;1月3日李文亮在派出所被要求签署训诫书[5]。1月29日,新华社发出武汉警方的回应:这八人“情节特别轻微”,当时只是被教育、批评,没有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的处罚[6]。
后来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组的通报认定:李文亮在微信群发布信息,没有扰乱公共秩序的主观故意;在有关部门和专家尚未对不明原因肺炎作出明确诊断的情况下,他没有核实就转发,部分内容与当时实际情况不完全相符;而派出所出具训诫书不当,执法程序不规范,建议撤销[7]。
这个案例展示了本文的第一个论点:早期的警告和早期的谣言,在形式上几乎一模一样。这条信息里“确诊7例SARS”这一点后来看并不准确,但“有一种新的、需要防范的呼吸道疾病”这一点是对的。如果规则是“凡未经证实的就处理”,就会同时处理准确的和不准确的部分,而这两部分在当天是无法区分的。
三、审查的实际做法与谣言的关系
再看平台层面。加拿大多伦多大学的公民实验室(Citizen Lab)对微信和直播平台YY做了研究:YY在2019年12月31日,也就是李文亮发出警告的第二天,就把45个与当时尚不明确的病毒相关的关键词加入了审查列表;微信则在2020年1月1日至2月15日之间,有516个关键词组合被审查,被审查的内容不仅有对政府的批评、谣言和猜测性的信息,还有李文亮的名字,以及在国家媒体上报道过的、对中国政府抗疫工作的中性表述[8]。研究者认为,许多审查规则很宽,实际上会阻断包含病毒名称或信息来源的消息,可能限制了与疾病信息和预防相关的重要沟通[8]。另有一项发表在《美国国家科学院院刊》上的研究发现,新冠疫情大幅、持续地增加了中国网民翻越审查获取敏感话题信息的行为[15],这说明在审查之下,人们寻找信息的需求并没有消失。公民实验室后续的时间线报告写道,这种审查的时间点表明在疫情的极早阶段就存在官方压力[9]。公民实验室是一家学术研究机构,上述发现基于它对平台关键词的技术测试,中国政府对此的回应本文没有查证。
审查与谣言之间的关系,学者的研究提供了几条线索。一篇关于中国社交媒体上疫情谣言的论文(发表于《美国行为科学家》)写道:在危机中,谣言是传递信息的方式,用来填补信息的空缺;在疫情初期,中国当局收紧了社交媒体的审查,以遏制对当时未知病毒的预警[10]。另一篇研究疫情谣言的论文指出,公众清楚传播非官方来源信息的法律后果,并主动进行自我审查;论文作者认为,国家可以把任何给自己带来不便的信息当作谣言,并惩罚信息的来源,李文亮的案例就是一例[12]。中国科协主办期刊上的一项研究分析了微信辟谣平台和丁香园收集的230条谣言(2019年12月下旬至2020年2月13日),结论包括:新问题上人们认知有限,使疫情充满模糊性;信息不透明使公众陷入认知困境;并建议建立社会化的协同辟谣机制[13]。
把这些研究放在一起,可以得出一个有限度的判断:在一个新的、令人焦虑的事件里,缺少权威、及时的信息会让谣言更有市场;早期的审查可能同时阻断了谣言和有价值的信息。但这些研究并没有证明“审查一定产生更多谣言”。因果方向很难从这些描述性的数据中单独分离出来:谣言的增多,可能同时来自事件本身的不确定性、社交媒体的传播速度和审查。这是需要说明的地方。
四、反过来:快速辟谣也是可行的
另一方面,中国大陆的平台和机构也做了大量辟谣工作。2020年上半年,微博社区管理中心官方认定了一批虚假谣言[10]。一项针对新冠疫情谣言的研究共收集到1,943条被辟谣的谣言,发布与辟谣之间的间隔中位数为1天[11]。这说明,针对已出现的具体谣言,快速、公开的更正是有效的办法,它不依赖于惩罚发布者。
但是需要区分两种不同的治理:一种是针对具体信息的更正(“这条消息不属实,真实情况是……”),另一种是针对发布者的惩处和对关键词的屏蔽。前者是增加信息,后者是减少信息。公民实验室发现的是后者;1,943条辟谣的研究描述的是前者。
五、法律工具:谁来认定、认定得多快
再看法律。中国大陆有两个层面的规定。一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于2025年6月27日修订,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第二十九条规定:故意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4]。(旧法的相应规定在第二十五条,文字为“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罚款上限五百元;新条文增加了“故意”和“灾情”,罚款上限提高到一千元。)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的司法解释(法释〔2013〕21号):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属于“情节严重”;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1]。《人民法院报》也报道了这一入罪标准[2]。
官方的立法理由是保护公民权利和社会秩序[1]。批评意见则来自法律界:一家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的评论认为,这个司法解释是为配合政府打击网络谣言而出台,不少规定考虑欠周,例如第5条把网络上编造虚假信息的行为归入寻衅滋事罪,而2013年7月的同类司法解释并没有这样的规定[3]。本文只引述这些不同意见,不对司法解释的合法性作结论。
这里的核心问题有三个。一,谁来认定“虚假”?在武汉的例子里,是基层公安机关在事发当天认定的;而事后的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组认为训诫书不当[7]。二,认定得多快?谣言和预警在当天无法区分,处理却在当天就发生了。三,认定之后的救济是什么?调查组直到3月19日才建议撤销李文亮的训诫书[7]。这三个问题,不涉及立场,只是制度设计中的问题。
六、中华民国(台湾)的做法:同样有法律,也有民间机制
为避免只说一方,我们看看中华民国(台湾)。《社会秩序维护法》第63条第1项第5款规定,散布谣言、足以影响公共之安宁者,可处拘留或罚款;美国国家亚洲研究局(NBR)2021年的报告说,该条最高罚款为3万元新台币,拘留不超过3天,而且这一条经常被学者、公民团体和政治人物批评为戒严时期严格社会控制的残余;报告指出,台湾法院对“足以影响公共之安宁”的解释比字面意思窄得多,被理解为“足以引起恐慌”[16]。中央研究院的一项研究也提到,社维法实行“法官保留”:警察机关即使认为有散布谣言,也只能移送法院,由法院决定是否处罚,这使法院可以节制行政机关的滥权[23]。2022年内政部曾提出修正草案,理由是该款“要件过于抽象不明确”,建议给假信息明确定义[22]。
此外,中华民国(台湾)在2019年前后针对特定领域增订了散布不实信息的刑责:核子事故、食品安全和灾害防救领域,分别在《核子事故紧急应变法》《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灾害防救法》中新增条文,规定散播有关谣言或不实信息、足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要负刑事责任[17]。行政院在2018年解释,《灾害防救法》第41条草案参照《民用航空法》,依后果轻重分层设定刑罚,最高到致人死亡的重刑,并举跨年倒数活动中有人散布楼塌谣言引发踩踏为例说明立法理由[18]。这一立法当时受到过媒体质疑和批评,行政院的回应是媒体对条文有误解[18]。疫情期间,台湾疾病管制署曾发布公告,澄清一则有关台北市越南籍人士大规模感染的网络传言并不属实,并指出散布假新闻属于违法行为[19]。可以看到,同样是民主社会,也有针对谣言的法律工具。
与此同时,中华民国(台湾)形成了民间事实查核的网络:由公民团体g0v发起的Cofacts(真的假的)LINE聊天机器人,以及2018年4月成立、同年11月获国际事实查核联盟(IFCN)认证的台湾事实查核中心[20]。台湾事实查核中心的总编辑陈慧敏说,疫情期间台湾社会最宝贵的成果,是人们逐渐形成了“辟谣机制”,高数字素养的人会把可疑信息发给辟谣聊天机器人[21]。需要说明的是,这是台湾事实查核中心自己的评价,本文没有对其效果做独立评估。
七、反方观点:谣言真的会造成伤害
一种观点认为:讨论审查的缺点是容易的,但谣言确实会造成恐慌,甚至人命,政府不能不管。这个观点是对的一半。行政院举出的跨年活动踩踏的例子,说明在人群密集的实体空间里,虚假警报可以迅速造成实际的伤害[18];中国大陆的辟谣研究也显示,疫情期间谣言数量很大[11][13]。因此,说“不应该有任何限制”是站不住的。
但这个观点没有回答第二层问题:限制采取什么形式。对具体的谣言迅速更正、对故意制造危害的行为追究责任、法官而不是警察来最终决定、条文要件明确,这几项与“广泛屏蔽关键词”“基层即时认定”是不同的做法。中华民国(台湾)和中国大陆的法律有相似之处,也有差别,但本文无法做逐项的、条件相同的比较,所以不下“哪一方更好”的结论。
另一种质疑来自相反方向:事实查核组织本身也可能有偏向。这是实际存在的担心,台湾事实查核中心的查核可以公开检验,读者可以对照原始资料,但本文没有评估各查核机构的准确率。
八、限度
第一,大部分材料是搜索引擎返回的摘要,只有少数文件读了全文;公民实验室的报告和多项疫情谣言研究都未读全文。
第二,疫情谣言的数量和辟谣速度来自不同的研究和数据库,口径不同,不能相互比较。
第三,审查与谣言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文所引的研究多是描述性的,不能推出“审查导致谣言”或“审查减少谣言”。
第四,《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条文已按2025年修订版(第二十九条)核对,法条出自全国人大网和《人民日报》刊载的文本,旧法第二十五条的文字只据一个旧版网页的摘录;近年法院裁判情况,本文没有核实。
第五,两岸法律规定的比较只是呈现事实,不是效果评估。
九、结论
信息审查与谣言传播之间,不是“审查=减少谣言”或“审查=制造谣言”的简单关系。更准确的说法是:谣言是未经证实的信息,早期往往与真实的预警难以区分;快速、公开的具体更正,是对谣言有效的办法;而大范围的屏蔽和对发布者的即时处罚,在减少谣言的同时,也可能压住真实的信息。评估一套治理谣言的办法,可以问三个问题:谁来认定、认定多快、错了怎么纠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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