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E-100|现代公民应承担哪些政治责任?

v1.0 | 2026-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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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民应承担哪些政治责任?

摘要:“公民有权利,也有责任”这句话几乎人人同意,但“责任”到底是什么,却很少被讲清楚。有些责任由法律规定,违反了要受罚,例如纳税、服兵役;有些是公民美德,没有人强制,例如投票、关心公共事务;还有一类更有争议:在法律本身不公正时,公民是否也有责任说“不”。本文先把这三层分开,然后用两部有条文可查的宪法,和两部同样把“参与审判”称为“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来做对比:中华民国(台湾)的《国民法官法》(2023年起施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大陆)的《人民陪审员法》(2018年)。最后讨论“责任”一词在不同语境中的两种相反用法,并给出五个自测问题。本文不替读者定义“好公民”,只说明每种责任的来源、强度和限度。

一、先分清三种“责任”

“责任”这个词,在日常说话里很宽。我们先把它拆成三层。这个分层是本文作者的整理,并非学界统一的分类。

第一层是法律义务。例如依法纳税、依法服兵役、遵守法律。它们有明文规定,违反要承担法律后果。

第二层是公民美德。例如去投票、了解公共议题、参加社区事务、关心他人。没有人强制,但一个社会如果没有足够多的人这样做,制度就会空转。

第三层是道德责任,其中最有争议的是异议:当一项法律或政策严重不公时,公民是否有责任反对,甚至有责任拒绝服从?

这三层的强度不同,对应的问题也不同。第一层问的是“法律要求什么”;第二层问的是“一个运转良好的政治共同体需要什么”;第三层问的是“良心要求什么”。把三层混在一起,就会出现两种常见的误会:一种是把美德当成义务,用强制的办法去要求;另一种是把义务当成全部,忘了公民还有监督权力的责任。

二、两部宪法怎样列“义务”

先看法律义务。把两部宪法的相关条文并排,是最直接的办法。

中华民国宪法在“人民之权利义务”一章里,把三项明确列为义务:第19条“人民有依法律纳税之义务”,第20条“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义务”,第21条“人民有受国民教育之权利与义务”[1]。同一章的第17条,把“选举、罢免、创制及复决”规定为人民的“权”[1]。也就是说,在这部宪法的文字里,投票和参与公民投票是权利,不是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大陆)的写法不同。第33条第4款是总括性的:“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53条规定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第54条规定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第55条规定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光荣义务”;第56条规定“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2]。同一部宪法的第41条则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违法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同时“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2]。

从文字上看,有三点不同。第一,列举的范围:中华民国宪法的义务项目少,只有纳税、兵役、受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义务项目多,包括遵守法律、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利益等。第二,投票的地位:前者把选举等写成“权”;后者的第34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同样是权利,没有规定投票义务。第三,批评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明确写入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也是文本里的事实。

文本只能说明法律“怎么写”,不能说明“怎么用”。本文没有检视这些条文在实践中的适用,因此不比较两地公民在现实中的批评空间;这类比较需要案件和统计,不能只靠宪法文本。

三、一个有趣的对照:参与审判,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如果要看一种具体的“责任”怎样落到日常生活,参与审判是一个很好的观察点,因为两地都在近几年把它写成了法律义务。

中华民国(台湾)。 《国民法官法》于2020年7月22日经立法院通过,同年8月12日公布,2023年1月1日起施行[3](其中第5条第1项第1款“最轻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一类案件自2026年1月1日起适用,2023年先行适用的是故意犯罪因而发生死亡结果的案件)。第3条规定:行国民参与审判的案件,由法官三人和国民法官六人共同组成国民法官法庭;同条第2款规定,“中华民国国民,有依本法规定担任国民法官或备位国民法官,参与刑事审判之权利及义务”[3]。适用的案件限于最轻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以及故意犯罪因而发生死亡结果的案件(不含少年案件和毒品危害防制条例案件)[3]。国民法官的资格要求:年满23岁、是中华民国国民、在法院辖区居住至少4个月,另有本法第13条所列十一款消极资格事由及第14条所列十二类不得选任人员(含法官、检察官、律师、现役军警等)[3]。选任采随机抽选:地方政府先从符合条件者中抽出初选名册,法院再从名册中抽出候选人,到庭接受询问,有正当理由者可以拒绝[3]。国民法官与法官共同评议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和量刑;认定有罪需要9人中至少6票,并且法官与国民法官双方都要有同意票[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大陆)。 《人民陪审员法》于2018年4月27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5]。第2条规定:“公民有依法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担任者须拥护宪法、年满二十八周岁、品行良好,一般应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机关的工作人员,律师、公证员等不能担任。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额不低于本院法官数的三倍;司法行政机关会同法院、公安机关,依该法第9条从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数五倍以上的人作为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任期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合议庭可以是三人,也可以是三名法官加四名人民陪审员的七人合议庭;第16条规定,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且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公益诉讼案件,以及涉及征地拆迁、环保、食品药品安全且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由七人合议庭审理。第22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5]。(在三人合议庭中则不同:第21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均独立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把两部法律放在一起,有几点值得注意:

两部法律都把参与审判称为“权利和义务”,在政治责任的语言上相同。台湾一份对两岸选任制度的比较研究(2022年)也认为,两地制度在目的上相当相似:台湾强调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国民正当的法律感情,大陆强调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只是具体设计有所不同[6]。

但是“责任”的另一面,也就是责任附带的权力,并不相同:在台湾,国民法官参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量刑的评议与表决;在大陆的七人合议庭里,人民陪审员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表决。两部法律的选任年龄(23岁与28岁)、任期方式(台湾按个案选任,大陆五年任期)和适用范围也不同。

由此可以得出一个有用的观察:判断一项“公民责任”,不能只看法律是否使用“义务”这个词,还要看这项责任赋予公民什么样的权力,以及公民能否独立行使。本文这里只比较了法律条文,没有查阅两地实际运作的数据,所以不评价哪一种在实践中更有效。

四、“去投票”是责任吗?

第二层的美德里,投票是最常被提到的一项。争论的核心是:投票是权利,还是责任?

有人认为投票是个人权利,不去投票也是一种选择。另一种看法是,低投票率在政治上不是中性的。政治学者阿伦·利普哈特(Arend Lijphart)在1996年美国政治学会会长演讲(1997年发表)中提出,低投票率是严重的民主问题,理由之一是投票的不平等通常对经济条件较差的人不利;他的建议之一是强制投票[7]。(这项研究只读到摘要,我们不替这一主张作结论,并且已有学者对此提出不同意见。)

台湾的实际数据可以提供背景:中央选举委员会的数据显示,2024年总统选举的投票率是71.86%,2020年是74.90%,2004年是80.28%[12];2025年8月23日关于马鞍山核电厂的公民投票,投票率只有29.53%,同意票未达法定门槛而未通过[12]。这些数字说明,同一批人在不同类型的投票里,参与程度可以相差很多。(投票率数字已按中央选举委员会与中央通讯社资料重新核对,见参考文献[12]。)

对“投票是不是责任”,本文不作结论:两地宪法的文字都把选举写成权利,而“应否强制”本身是有争议的。无论如何,参与不仅是投票。维巴(Sidney Verba)等人的研究指出,公民技能(写信、开会、做报告、组织活动)主要在工作场所、社团和宗教组织里习得,并且在不同社会经济地位的人之间分配不均[8]。这就意味着,如果社会希望公民承担更多的政治责任,就需要先考虑,公民是否有机会获得承担这些责任的能力。

五、第三层:什么时候,不服从也是责任?

第三层最难。政治哲学里有一个传统的看法:公民有遵守法律的道德责任,因为法律是共同生活的条件。但也有一个同样古老的看法:当法律严重不公时,公民可能有责任不遵守。

斯坦福哲学百科全书“公民不服从”条目把最被广泛接受的界定概括为:公民不服从是一种公开的、非暴力的、基于良知的违法行为,目的是改变法律或政府政策(这一界定出自约翰·罗尔斯,1999年修订版);罗尔斯也提高了正当化的门槛,要求针对严重而长期的不公正,并诉诸广泛认可的正义原则[9]。马丁·路德·金(Martin Luther King, Jr.)1963年4月16日的《伯明翰监狱来信》是最常被引用的文本。他写道:人们对正义的法律有“法律上的,也有道德上的责任”去服从,对不公正的法律则有“道德上的责任”去不服从;违反不公正法律的人必须“公开地、怀着爱地、并愿意接受处罚”,这样的人其实是在表达“对法律的最高尊重”[10]。

要注意的是,这些论述有一个前提:它们讨论的是在一个承认法律权威、也有渠道可以申诉的社会里,良知所能做的最后一步。不同的政治制度,对这类行为的法律态度并不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3条规定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第41条规定了批评、申诉、控告的权利[2];中华民国宪法第23条规定,列举的自由权利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本文在页面上读到该条的前半,“不得以法律限制”一语依宪法通行文本补足)[1]。两者对“不服从”的态度,本文没有查到条文上直接的规定,也没有案例,因此不作比较。

这里可以得出一个较为稳妥的说法:把“不服从”称为责任,是政治哲学里的一种主张,不是任何一部宪法里的义务。它的价值在于提醒我们:公民的责任不是只有服从一项。

六、两种相反的用法

“公民责任”这个词,在不同语境里有两种相反的重点。

用法一:强调责任是秩序的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司法部等部门2016年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里,原则之一是“以宪法教育为核心,以权利义务教育为本位”,并强调“有权利就有义务”[11]。台湾的十二年国民基本教育课程纲要总纲,也以“涵育公民责任”为总体课程目标之一,其社会参与核心素养包括道德实践与公民意识[11]。这两处的共同点,是把责任作为公民教育的目标,认为没有责任意识的权利是不稳固的。

用法二:强调责任包括监督权力。 持这种看法的人指出:在一个社会里,普通公民承担的责任和官员承担的责任是不对称的;强调公民的“义务”时,要同时问:谁在监督掌权者?公民是否有渠道批评、申诉并且不被报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的文字,从文本上也承认这一点(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2]。这一看法的担心是:如果“责任”的语言只用于要求公民服从,而不同时保障批评的渠道,它就可能成为压缩异议的理由。

两种用法并不必然冲突。教育的角度关心“怎样培养愿意承担责任的人”,监督的角度关心“责任是否对等”。本文提示读者的是:当听到“公民应当承担责任”时,可以追问,是哪一类责任,谁来要求,谁来监督。

七、可以自己使用的五个判断问题

下面的问题是本文作者的整理,没有经过效果检验。

1. 这项“责任”属于哪一层:法律义务、公民美德,还是道德责任?不履行的后果是什么?

2. 法律把它称为“义务”时,是否同时给了公民相应的权力或权利?

3. 谁来要求这项责任,要求的程序是否公开,公民有没有申诉的渠道?

4. 同样的责任,掌权者是否也承担?公民有没有渠道监督掌权者?

5. 公民有没有机会获得承担这项责任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还是只被要求去承担?

八、本文的限度

第一,本文的宪法条文是从全国法规资料库(中华民国)和全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网页文本读到的,是现行文本,没有核对修宪历史。第二,《国民法官法》与《人民陪审员法》的内容来自法规数据库、司法院介绍页面和全国人大网的条文,没有查阅两地的运作数据(出庭率、拒绝率、有罪率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七人合议庭部分,只读到第13至24条;民事、行政案件的陪审员参与规则本文没有展开。第三,两地宪法对“不服从”的态度,本文没有查到直接的条文或案例,所以没有比较。第四,台湾的投票率数字已按中央选举委员会与中央通讯社资料重新核对(见参考文献[12])。第五,利普哈特、维巴等人的研究只读到摘要;罗尔斯与金的内容来自斯坦福哲学百科和《伯明翰监狱来信》的文本摘录。第六,两部教育文件的内容来自先前的整理,没有重新打开。第七,三层“责任”的分法、五个问题都是本文作者的整理。

九、结论

“现代公民应承担哪些政治责任”,答案取决于你问的是哪一层。法律义务是最硬的一层,两部宪法的清单不同:中华民国(台湾)列了纳税、兵役、受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大陆)的清单更长,同时写入了批评和申诉的权利。公民美德是中间一层,没有强制,却是制度运转的燃料。第三层是良知,它在政治哲学里有一个传统,但不是任何宪法里的义务。参与审判的例子显示,即使两地的法律都把它称为“权利和义务”,公民在其中拥有的权力也不一样。因此,听到“公民应当承担责任”时,值得追问的是:哪一层的责任,对应什么权力,由谁来监督。

参考文献

本文之英文、繁体中文、法文、德文、西班牙文版本正在翻译准备中,完成后将于本页提供链接。

审稿记录:Editorial 独立审稿,2026-10-21。结论:PA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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