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1.2 · 更新於 2026-09-20 · 自由中國運動(FCM) · 示範立法草案 · 繁體中文
法律性質與證據邊界:本文件為示範立法,不是現行法律。凡涉及具體歷史事實、受害人數、個人責任、機構責任或犯罪認定,均須依適用證據標準和法定程序逐項確認;列舉某一歷史事件為調查、檔案、賠償或紀念的優先範圍,不等於預先裁定具體個人或機構的法律責任。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保障知情權、保存國家記憶、支持司法救濟、歷史研究與受害者權利,並防止重大歷史檔案被銷毀、隱匿、篡改或選擇性披露,制定本法。
第二條【基本原則】檔案以保存為絕對前提、公開為原則、限制為例外;任何限制須有明確法定目的、最小必要範圍、固定期限及獨立複核。
第三條【定義】「轉型檔案」指與重大政治暴力、政治迫害、軍事行動中重大平民傷害、拘禁、失蹤、處決、勞改、糧食政策、監獄、司法、宣傳、安全、軍隊、黨務及其他重大權利侵害相關之紙質、電子、影音、資料庫及實物記錄。
第二章 保存、凍結與清冊
第四條【立即保存義務】本法生效後,任何機關或個人不得擅自銷毀、刪除、覆蓋、篡改、轉移或隱藏依法應保存之轉型檔案。
第五條【緊急凍結令】國家檔案主管機構得對存在滅失風險之檔案發布緊急凍結令,並採取封存、鏡像備份、異地保存及證據鏈記錄措施。
第六條【適用機構】本法適用於國家機關、軍隊、公營機構、公共事業、承擔公共職能之組織,以及依法接收之原政黨、政治組織、安全機構及其附屬單位檔案。
第七條【清冊】各機構應於法定期限內製作檔案清冊,標明檔案名稱、時期、載體、保存地點、責任人、密級或限制理由及數位化狀態。
第三章 移交與國家檔案管理
第八條【移交】與重大歷史侵害有關之檔案,應依風險與價值分級移交國家檔案機構或其授權之獨立保管單位。
第九條【證據鏈】移交過程中應記錄來源、保管人、時間、複製過程、完整性校驗及任何損壞或缺失,以供司法及調查機關驗證。
第十條【數位化】國家檔案機構應制定優先數位化計劃,對易損、高利用率、重大公共利益及受害者救濟相關檔案優先處理。
第四章 公開、查閱與限制
第十一條【公開原則】任何人得依法申請查閱轉型檔案,不因政治觀點、組織身份、職業、國籍或媒體立場受到歧視。
第十二條【本人及近親屬查閱】個人有權申請查閱與本人直接相關之檔案。失蹤或死亡者之近親屬得依法律規定,為確認命運、恢復名譽、賠償或紀念目的申請查閱。
第十三條【研究、媒體與教育】國家檔案機構應在保護合法隱私與安全利益前提下,為學術研究、新聞報導與公民教育提供合理利用機制。
第十四條【隱私保護】無重大公共利益必要之私人生活、醫療、未成年人、性暴力受害者、秘密線人中無個別責任者及其他敏感個人資料,可採取遮蔽、分段公開、摘要公開或延遲公開。
第十五條【安全例外】僅在公開將造成具體、現實且重大之生命安全或其他依法保護之嚴重風險時,得暫緩公開;不得以維護機關、政黨、軍隊或個人聲譽作為單獨保密理由。
第十六條【期限複核】任何限制公開決定應載明期限,並應定期複核。風險消失或公共利益明顯超過限制利益時,應全部或部分公開。
第五章 申請、決定與救濟
第十七條【申請】檔案申請程序應簡便、低成本並允許電子申請。涉及本人案件、失蹤親屬或賠償申請者得適用快速程序。
第十八條【書面決定】拒絕或限制公開時,應書面說明具體法條、事實理由、限制範圍、期限及救濟途徑。
第十九條【獨立複核】設獨立檔案與資訊複核機構,受理拒絕公開、過度遮蔽、拖延及不當收費爭議。
第二十條【司法救濟】申請人對複核決定不服者,得依法請求法院審查。
第六章 與其他法律之銜接
第二十一條【真相調查優先協作】國家檔案機構應依法支持《真相委員會法》之調查,但仍須保護刑事程序、證人安全及其他合法權利。
第二十二條【賠償證據】經核驗之檔案可作為《轉型正義與受害者賠償法》之證據。
第二十三條【年度紀念公開】每年10月1日,國家檔案機構應依《10月1日紀念日法》公布當年度重要新解密檔案目錄及數位化進度。
第七章 責任、監督與施行
第二十四條【檔案破壞責任】故意銷毀、篡改、隱匿、非法轉移依法應保存檔案者,應依個人行為、主觀故意、損害結果及正當程序承擔行政、民事或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舉報人保護】善意報告檔案銷毀、隱匿或篡改行為者,應獲得反報復保護。
第二十六條【年度審計】國家檔案機構之預算、保存、公開、限制與數位化工作應接受獨立審計及立法監督。
第二十七條【施行】本法之施行日期、移交期限、機構銜接及例外清單,由未來依法產生之立法機關決定。
比較實務註記
中華民國(台灣)對照:轉型正義、受害者救濟與政治檔案——比較實施證據。此對照頁面的統計數據與案件流程數據涉及中華民國(台灣),而非中國大陸;其用途僅在於檢驗制度設計、實施順序、防護機制與可量化的執行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