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1.2 · 更新於 2026-09-20 · 自由中國運動(FCM) · 法律包總覽 · 繁體中文
一、法律包目的
本法律包把「國家受難與自由紀念日」政策從原則性倡議轉化為一套可執行的制度框架。四項示範法彼此銜接:查明事實、開放檔案、救濟受害者、建立國家紀念制度。
二、四項核心法律
- 《真相委員會法(示範草案)》:建立獨立調查機構,確認事實、保存證據並提出制度改革建議。
- 《檔案開放法(示範草案)》:規定黨政機關及公共機構相關檔案的保存、移交、解密、公開與隱私保護。
- 《轉型正義與受害者賠償法(示範草案)》:規定受害者資格、恢復名譽、賠償、康復、紀念與救濟。
- 《10月1日紀念日法(示範草案)》:把10月1日紀念制度與調查、檔案、賠償結果銜接。
三、共同原則
- 主權在民、法治、正當程序與基本權利保障;
- 個人責任,不實行集體歸罪;
- 受害者中心,但保留被指認者的程序權利;
- 事實認定與刑事責任分離:委員會不得替代法院定罪;
- 檔案原則上公開,例外必須具體、必要、可複核且有期限;
- 賠償與恢復名譽不以政治立場作為資格條件;
- 制度設計應接受未來具有民主授權的立法機關審議。
四、與既有政策提案的關係
本法律包為《將10月1日改設為「國家受難與自由紀念日」的政策提案》的實施性配套法制藍圖。政策提案規定方向,四項法律分別承擔事實調查、檔案、救濟與紀念的執行功能。
五、國際參考
草案參考聯合國關於有效救濟、賠償、知情、反有罪不罰與防止再次發生的原則與實踐工具;這些材料的法律地位並不相同,不能一概視為直接國內法。具體機構權限、強制措施、財政責任與司法救濟仍須由適用憲法和未來具有民主授權的立法程序明確規定。
統一立法說明與實施路線圖
統一立法說明與實施路線圖:見《Third Republic 轉型正義法律包——立法說明與實施路線圖 v1.2》,作為四部示範法的統一起草基準:憲法一致性、國際規範基準、比較法使用原則、四法職責矩陣、權利保護紅線、優先歷史範圍及實施階段。
四部實施法已統一升級為正式「章—條—項—款」結構的v1.2:
比較實踐與實施證據
中華民國(臺灣)比較:轉型正義、受害者救濟與政治檔案——比較實施證據。該配套頁面的統計數據與案件流程數據涉及中華民國(臺灣),而非中國大陸;僅用於檢驗制度設計、實施順序、保障措施與可衡量的交付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