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臺灣)參與大陸民主轉型:政黨、立法與民意情景研究

摘要

如果中國大陸在中國共產黨統治之下發生政治轉型,中華民國(臺灣)能做什麼、必須先經過誰同意、又有哪些事情在現行憲制下根本不能做?本文從現行法律出發回答這三個問題。文章把可能的措施分為五類:公開宣告、人道協助、經授權的技術合作、涉及政治議題的協議、憲制或領土變更,並逐類核對《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程式門檻。歷史部分比較1989年對北京民主運動的回應與2019年後對香港抗爭者的援助,後者顯示:政治承諾可以很快作出,制度與預算卻需要一年左右才能跟上,而且始終沒有完成立法。文章隨後提出五種條件情景和72小時、30天、6個月三個操作視窗,最後設計一項析因調查實驗,用四個可證偽假說檢驗臺灣民意對不同合作形式的區分程度。現有陸委會民調測量的是對“一國兩制”和維持現狀的態度,不能拿來推斷對援助民主化大陸的支援。

一、研究問題、範圍與方法

本文回答三個問題。第一,大陸轉型發生後,哪些措施可依現行法律由行政部門啟動,哪些需要立法院授權、追認或預算,哪些須經特別多數與公民投票。第二,總統、行政院、立法院、政黨與公民社會在各環節的否決點與協作點在哪裡。第三,臺灣民意在多大程度上區分“支援民主價值”“提供人道協助”“承擔財政與人員風險”與“政治整合”。

研究方法有三:法條文字分析,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為準並記錄條文增訂日期;歷史比較,以1989年、2014年、2019—2022年三個時點為參照,但不把過去的規模或法理直接外推;條件情景分析,情景只說明機制,不估計發生機率。

本文對每項論斷標註性質:〔證據〕指有可追溯來源支援的事實;〔推論〕指由證據推出、但未被直接證實的判斷;〔假說〕指待檢驗命題;〔情景〕指條件性設想。證據等級分為四級:PRIMARY VERIFIED、SECONDARY VERIFIED、BIBLIOGRAPHIC ONLY、UNVERIFIED。

範圍邊界:民進黨黨史與組織擴張問題、“雙重政府”與國家連續性問題、現行機關許可權與法律改革路線圖,均由本系列其他專文處理。本文只在必要處交叉引用,不復述其論證。

二、現行憲制與法律框架

(一)憲法層次

〔證據〕《憲法增修條文》現行版本為2005年6月10日修正[1]。與本文相關的條款有五項。第2條第3項: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決議釋出緊急命令,須於釋出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立法院不同意時立即失效。第4條第5項:領土變更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提出,公告半年後由自由地區選舉人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第12條對憲法修改規定了同樣的門檻。第1條第1項規定上述複決應在公告半年後三個月內投票。第11條: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推論〕緊急命令可以爭取時間,但它是有期限、受立法院追認約束的權力,不能成為長期管理大陸事務的依據。第11條是立法授權條款,授權的是“以法律特別規定”,並沒有直接授予行政院任何對大陸地區的管理權。任何把現行憲法讀成“已授權臺灣治理大陸”的說法都沒有條文依據。

(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證據〕該條例最近一次修正公佈為2022年6月8日;第5條之3系2019年6月21日公佈增訂,同年6月23日施行[2]。條例第1條以“國家統一前”為立法前提,第2條把“大陸地區”定義為“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這是法律對地域的界定,不是管轄授權。

1.協議的定義與一般程式。第4條之2第3項規定,條例所稱協議,是指兩岸間“就涉及行使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事項所簽署之文書”。第5條第1項要求受託簽署機構把協議草案報經委託機關陳報行政院同意後才可簽署;第2項規定,協議內容涉及法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於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餘報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

2.政治議題協議的特別程式(第5條之3)。行政院須在協商開始九十日前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劃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締結計劃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同意,才能開啟協商。完成草案後,經行政院院會決議報請總統核定,再公開全文送立法院;立法院全院委員會須先舉行聽證,院會以同樣的四分之三出席、四分之三同意門檻審查透過後,交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有效同意票超過投票權人總額之半數,協議草案才算透過。同條第2項把“涉及政治議題之協議”限定為“具憲政或重大政治影響性之協議”;第9項規定“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譭棄或變更”不得作為談判及協議專案;第10項規定違反本條所為之協商或約定無效。

3.其他限制。第5條之1禁止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及民意代表機關未經大陸委員會授權與大陸方面協商簽署協議;第33條之1要求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與大陸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進行任何形式合作,須經許可;第9條第9項規定,遇重大突發事件,得經立法院議決由行政院公告對臺灣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採取禁止或限制措施。

〔推論〕法律把“協議”與“具憲政或重大政治影響性的協議”區分開來。一般涉及公權力的技術合作協議走第5條程式,受行政院同意與立法院審議或備查約束;只有達到“憲政或重大政治影響性”的協議才落入第5條之3的超高門檻。人道協助若不簽署協議、只是依既有預算與法規提供服務,不必然觸發任何一種協議程式。第5條之3第9項則意味著,即使大陸出現民主政府,任何以變更中華民國(臺灣)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為內容的安排都不能透過協議途徑達成,只能回到修憲程式,而且仍須滿足第12條的門檻。

(三)可資比較的個案法源:《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8條

〔證據〕該條全文為一句:“對於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得提供必要之援助。”現行版本為2022年1月12日修正,第18條本身迄今未修正[3]。該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主管機關於有第18條之情形時,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報請行政院專案處理[3]。

〔推論〕這一條款給了行政部門很大的裁量空間,卻沒有程式、資格、期限與救濟規定。第六節將說明,這種“授權寬、程式空”的結構直接影響了2019年後援助的執行。大陸轉型若出現類似需求,《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並沒有對應的人道援助條款,可用的法源會比香港個案更少。

(四)五類措施的法律門檻

措施型別 可能啟動機關 主要法律檢查點 所需立法院介入
公開宣告與外交表態 總統府、行政院、外交部、陸委會 國家安全與外交評估;無須特別授權 無
人道協助(不籤協議) 行政院及相關部會,可委託民間 既有預算科目、入出境與居留法規、個資保護、審計 動支既有預算無須新授權;新增專款須預算程式
經授權的技術合作(涉及公權力的協議) 陸委會統籌,主管機關會同辦理(第4條之2) 協議草案報行政院同意(第5條第1項) 簽署後三十日內送審議或備查(第5條第2項)
政治議題協議 行政院 第5條之3全部程式 締結計劃與草案兩次四分之三門檻,另加全國性公民投票
憲制或領土變更 立法院提案 增修條文第4條第5項、第12條 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四分之三決議,公告半年,選舉人總額過半數複決

三、行動者與制度否決點

〔證據〕第11屆立法院於2024年1月13日選出,共113席:中國國民黨52席、民主進步黨51席、臺灣民眾黨8席、無黨籍2席,沒有任何政黨單獨過半[4]。本稿未核驗此後補選或罷免對席次的影響;如有變動,應以立法院公告的現任委員名單為準。

〔推論〕在分立的立法院結構下,凡是只需要行政部門動作的措施(宣告、動支既有預算的人道協助)推動最快;凡是需要立法院多數的措施(新增專款、設立常設機構的組織法、協議審議)必須跨黨協商;第5條之3與修憲門檻要求四分之三出席與四分之三同意,實際上國民黨或民進黨任一黨都能單獨阻止。換言之,政治整合類的安排即使獲得執政黨支援,也無法繞開在野黨。這一結論來自條文計算,不依賴任何關於政黨未來立場的預測。

總統的直接工具有限:釋出緊急命令須經行政院會議決議並受立法院追認;國家安全會議可以協調,但其組織與職權以法律定之[1]。行政院是多數措施的實際執行者。陸委會是兩岸協議的統籌機關(第4條之2)[2],也是2020年香港援助專案的主管機關[6]。

四、政黨與公民社會

(一)政黨立場的研究地位

國民黨的中華民國憲政傳統、民進黨關於臺灣主體性與民主安全的論述、民眾黨的治理與兩岸政策論述,提供了不同的政策討論起點。本文不據此推斷任何政黨會支援或反對某一具體法案。理由不只是方法上的謹慎:香港個案提供了反例(見下文),說明政黨整體論述與議員實際提出的法案之間並無簡單對應。

(二)香港議題上的跨黨記錄

〔證據〕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於2019年6月17日透過朝野黨團共同宣告,建議政府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8條對政治因素致安全及自由受緊急危害的香港居民提供必要援助(據第10屆議案關係文書所引)[8]。2020年5月28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透過臨時提案,要求陸委會按季提出援助專案執行報告;5月29日各黨團共同宣告,要求陸委會按季報告香港特殊地位檢討(據陸委會致立法院報告所述)[7]。

〔證據〕修法提案至少有兩件:時代力量黨團(邱顯智、陳椒華、王婉諭)提出《香港澳門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020年4月22日印發,院總第1669號、委員提案第24521號,擬明定政治庇護的資格、受理機關、審查會與救濟程式[8];江啟臣等28位委員提出第18條修正草案,2021年4月21日印發,院總第1669號、委員提案第26392號,擬增訂未經許可入境免責與專案居留機制[9]。江啟臣時任國民黨籍委員,連署人亦多為國民黨籍(黨籍依公開名冊,議案文書本身未載黨籍)。

〔證據〕現行第18條仍為原來一句條文[3],說明上述修正草案均未完成立法。〔證據〕立法院議事系統顯示,兩案(及同屆另兩件第18條修正草案)最後進度均為一讀後“交付審查(交內政委員會)”,未附審查報告;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3條,第10屆任期屆滿時未議決之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因此可說它們未經委員會審查即因屆期而失效,不能說被“否決”。

〔推論〕在香港議題上,提出庇護制度化草案的既有當時的在野小黨,也有當時的最大在野黨;執政方面則傾向以行政專案處理而不修法(見第六節)。這提示,在大陸轉型情景中,政黨在“是否援助”上的分歧可能小於在“以行政裁量還是以法律處理”上的分歧。這一點列為假說H4的背景,而不是結論。

(三)公民社會的角色

〔證據〕江旻諺與 Candia Tong 的研究(作者曾參與相關援助倡議,研究資料部分來自其第一手經驗與訪談)指出,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間,在官方視窗成立之前,民間團體實際承擔了身份查核、緊急安置、法律與心理協助,政府則對經可靠民間團體聯合協助的個案給予行政上的便利[10]。

〔推論〕在官方機制缺位時,公民社會可以迅速補位,但它沒有公權力,不能給出法律身份,經費和人力也有上限。大陸轉型若引發人員流動,規模可能遠超香港個案,民間補位的空間會更早用盡。

五、歷史比較之一:1989年

〔證據〕1989年6月4日,李登輝總統發表宣告,代表中華民國政府和人民呼籲國際社會嚴厲譴責中共,要求立即停止屠殺,並呼籲海內外中國人“給予一切可能的支援”[11]。美國國務院1989年人權報告記載:1989年1月《人民團體法》修正使政黨組織合法化,民進黨於同年4月登記為合法政黨;立法院當時250席中僅67席為在臺灣選出的增額委員,多數仍為1948年選出的委員[13]。

〔證據,較弱〕美國駐臺機構1989年電報(經維基解密公開,非官方釋出)稱,國民黨中央委員會二中全會透過類似決議,外交部長連戰約見各國使節尋求支援,同時行政院長李煥表示開放赴大陸探親政策不變[12]。John F. Copper 的評論文章稱李登輝曾考慮透過美國推動對大陸制裁而未持續推進[14];該文同時把陸委會成立時間寫為1989年10月,與陸委會自述不符(陸委會組織條例於1991年1月18日三讀、28日公佈施行)[16],因此本文對該文只作背景引用,不以其為孤證。

〔證據,書目〕丁庭宇、明居正主持的《臺灣地區民眾與大陸探親歸來民眾對天安門事件之意見與態度民意調查結果報告書》有臺灣大學學術典藏1989年報告與1990年1月版本記錄,國家圖書館書目載86頁,CiNii(BA11905270)與WorldCat亦有館藏記錄[15]。本文未取得全文、問卷、抽樣說明或統計表,不引用任何比例或樣本數。

〔推論〕1989年的回應以宣告和道義支援為主,同時維持既有兩岸往來政策。當時臺灣尚未完成國會全面改選,政治競爭結構與今日不同,因此1989年的“朝野一致”不能直接外推為今日民主競爭下的跨黨共識。1989年調查若能取得,最有價值之處在於它同時調查了一般民眾與剛從大陸探親返臺的民眾,可以比較直接接觸大陸者與一般民眾的態度差異。

六、歷史比較之二:2014年與2019—2022年香港

(一)2014年

2014年雨傘運動與2019年反修例運動必須分開處理。本稿未查得2014年間以《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8條為基礎的專門援助方案或預算,因此不把2020年後的援助措施追溯到2014年。2014年只作為背景:它說明臺灣對香港局勢的關注早於2019年,但沒有轉化為制度化的人道機制。這一判斷屬於“未見證據”,如日後查得2014年度的個案援助公文,應予修正。

(二)2019—2022年:從承諾到專案

〔證據〕按時間順序:2019年6月17日立法院朝野黨團共同宣告[8];2019年8月12日蔡英文總統透過民進黨發言人表示願對香港抗爭者提供人道援助(據江旻諺、Tong 引述)[10];2020年5月28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要求按季報告[7];2020年6月18日陸委會宣佈“香港人道援助關懷行動專案”經行政院核定,在“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下設“臺港服務交流辦公室”,7月1日營運,並稱將“在兼顧國家安全前提下,依據既有法律規範及公私協力的方式”處理人道援助[6]。

〔證據〕陸委會2021年4月致立法院的季報(涵蓋2021年1—3月)稱:辦公室開辦以來處理逾2,000件電話與電子郵件,多數為就學、就業、投資與移民諮詢;政府已訂定第18條情形的處理作業規定,依申請人人身安全與自由受威脅程度及緊急危害程度聯合審查、個案決定;已有若干個案在臺就學或就業並獨立生活[7]。季報沒有給出人道援助個案的具體人數。

〔證據,二手〕江旻諺、Tong 依作者訪談整理:截至2022年2月,參與專案者約110人,其中約84人第一階段由民間團體協助;透過最終聯合審查者約92至99人,處理中約10至15人,未透過約1至3人[10]。同章引述《自由時報》報道稱專案自2020年起協助逾130人,並引述陸委會答覆立委稱策進會2021年度總支出為新臺幣3,142萬元[10]。上述數字均非本文直接核對的政府原始資料;參與人數也不等於取得長期居留或身份的人數。

〔證據,二手〕同章稱,2022年7月後政府以未公開的內部行政檔案建立了一套“類庇護機制”:取得專案身份者可申請個人工作許可、續延居留,滿五年並符合收入條件可申請定居[10]。本文未取得該行政檔案,列為待核。

(三)四點教訓

〔推論〕第一,承諾與能力之間有時間差。總統表態(2019年8月)到專案核定(2020年6月)約十個月,期間主要靠民間補位。第二,法源寬泛導致程式不透明。第18條只有一句話,具體標準停留在未公開的作業規定,申請人難以預期結果[8][10]。第三,安全考量與透明度存在真實張力:政府以防範滲透為由不公開細節,研究者與民間團體則認為不透明本身也增加申請人的風險[10]。第四,修法提案跨越黨派,卻都沒有完成立法;行政專案能運作,但其延續性依賴執政者意願[8][9][10]。

〔推論〕這些教訓對大陸情景的意義在於方向,而非規模。香港援助物件以數百人計,大陸轉型可能涉及的人員流動、財政與安全問題不在同一數量級,兩岸法律關係也不同於臺港關係。

七、五種條件情景

以下情景均為〔情景〕,不代表發生機率。每種情景列出可識別的合作物件、可行措施與主要否決條件。

A.大陸和平改革。存在可識別、願意接受監督的改革當局。可行措施依次為:公開宣告;選舉觀察與司法、行政培訓等不涉及協議的交流;如需互派人員或簽署合作文書,則走第4條之2與第5條程式。否決條件:對方授權來源不明;合作內容涉及第33條之1所列政治性機關而未獲許可。

B.中央權力碎片化。不存在能代表全大陸的對口。人道協助應以地域與受援人為單位,經由可查核的中立渠道(國際組織或民間團體)進行,避免把任何一方的邀請當作全大陸的授權。否決條件:受援物件無法安全接觸;援助可能被武裝力量挪用。

C.臨時政府邀請合作。須分別審查邀請方的有效治理範圍、民意基礎、任期與可撤銷性;臺灣一方則須確認措施落在行政許可權內,或已取得立法院授權。憲法諮詢與公共行政能力建設屬於技術合作,不應被包裝成政治協議;反之,凡涉及共同機構或主權安排者,必須回到第5條之3或修憲程式。

D.多個競爭政權。最大風險是援助被解讀為承認某一方。宜限於人道協助,並透過多邊渠道執行。否決條件:無法區分軍事與民用用途。

E.大陸民主化但不尋求統一。教育、學術、經貿與司法技術合作可以與政治整合脫鉤推進;第5條之3第9項已排除以協議變更中華民國(臺灣)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政治整合議題因此不會因為合作擴大而自動進入議程。

橫向檢驗:人身安全、雙方各自的民主授權、現行法律許可權、可追蹤的預算、獨立審計、退出機制。六項相互獨立,透過其中一項不意味透過其餘各項。

八、三個操作視窗

〔情景〕以下矩陣把措施對應到時間視窗與法律依據,屬於分析性工作假設,並不表示相關機關現已取得跨境執行授權。

72小時。可做:總統府與行政院宣告;國家安全會議與陸委會情勢評估;外交部與友好國家溝通;對在大陸的臺灣地區人民釋出安全資訊。依據:一般行政許可權。不宜做:任何以協議形式出現的承諾;任何關於主權或統一的表態。若出現財政經濟重大變故或緊急危難,緊急命令是唯一快速擴權工具,但須經行政院會議決議並在十日內送立法院追認[1]。

30天。可做:在既有預算科目內的人道協助,委託民間團體或國際組織執行;對入境人員依既有法規個案處理;向立法院報告並啟動追加預算或特別預算的協商。需要:如簽署任何涉及公權力的合作文書,須先報行政院同意,簽署後三十日內送立法院[2]。可觀察指標:有憑證的支出、受援人數與渠道、立法院報告紀錄。

6個月。可做:以組織法或條例設立常設協調機構,明定預算、監督、資訊公開與落日條款;視需要修訂人員入境與居留規定,避免重複香港個案中長期依賴未公開作業規定的情況。需要:立法院多數。政治議題協議若被提出,6個月不足以完成第5條之3的程式,因為僅締結計劃就須在協商前九十日送立法院,後續還有聽證、四分之三門檻審查與全國性公民投票[2]。

九、預算、問責與退出機制

〔推論〕每類措施都應事前寫明五件事:法源條文;預算來源與科目;執行機關與受託機構;向立法院報告的週期與形式;停止條件。香港個案中,策進會的年度支出只在立委質詢時才被披露[10],這說明“有預算”與“預算可追蹤”是兩回事。

建議的問責設計:緊急人道支出在動支後定期向立法院報告用途與受益人數(以不暴露個人身份的彙總方式);常設機構設落日條款,期滿須經立法院再授權;技術合作協議附退出條款,對方若喪失民主授權或違反人權承諾,臺灣一方可單方終止;審計部對專案進行年度審計。

退出機制須與啟動機制同時設計。轉型可能逆轉;若合作物件重新走向威權,已投入的人員與資產如何撤出、已在臺受援者的身份如何處理,都應事先規定,而不是等到逆轉發生後再臨時處理。

十、民意證據與調查實驗設計

(一)現有證據及其邊界

〔證據〕陸委會2026年8月20日第044號新聞稿:受訪者中81.2%不贊成“一國兩制”;68.9%支援臺灣維持現狀、拒絕與中共統一;83.6%支援政府主張的“廣義維持現狀”;83.9%支援臺灣的未來由臺灣2,300萬人決定。調查由陸委會委託國立政治大學選舉研究中心於2026年8月13日至17日以電話訪問20歲以上民眾,有效樣本1,086份,95%信賴度下抽樣誤差約±2.97個百分點[5]。

〔推論〕這些題目測量的是對中共政治主張與臺灣前途決定方式的態度。它們沒有問受訪者是否支援援助一個已經民主化的大陸,也沒有區分人道援助、技術援助、財政支出與政治整合。把它們讀成“臺灣民眾反對與民主化大陸合作”或“支援援助”都是越界推論。

(二)四個可證偽假說

H1:支援民主價值與支援政府直接參與大陸重建並不等同。可證偽條件:若受訪者對“支援大陸民主化”的贊成率與對“派遣政府人員協助大陸制度建設”的贊成率差距小於5個百分點,且兩者高度相關(相關係數≥0.8),則H1不成立。

H2:不涉及主權、軍事風險或長期財政義務的合作,其支援度高於政治整合。可證偽條件:若在隨機呈現的情景中,“人道協助”或“選舉技術協助”的支援率不顯著高於“共同憲政安排”(α=0.05),則H2不成立。

H3:合作物件的民主授權、臺灣自身的憲政保障與人員安全,是三個彼此獨立的約束。可證偽條件:在析因設計中,若三個因子的主效應有任一項不顯著,或其效應幾乎完全由某一因子的互動項吸收,則H3不成立。

H4:政黨認同對“是否援助”的影響小於對“以何種程式援助(行政裁量或立法授權)”的影響。可證偽條件:若政黨認同對援助支援度的效應量大於或等於其對程式偏好的效應量,則H4不成立。

(三)實驗設計

母體與抽樣:臺灣20歲以上成年人,採市話與手機雙底冊電話抽樣,或以經過機率抽樣招募的網路樣本平行施測,兩種模式分別報告。

設計:2×2×2受試者間析因實驗,因子為(1)大陸合作物件是否經自由選舉產生;(2)是否附有“不涉及臺灣憲政地位變更”的明確保障;(3)預估財政成本高或低(以每年新臺幣金額呈現)。人員安全風險作為第四因子的擴充版本,視樣本量決定是否納入。

結果變數:分別詢問對五項措施的支援程度(五點量表):人道物資與醫療援助;選舉與司法技術協助;財政援助;派遣公務人員赴大陸協作;共同憲政安排。另問程式偏好:由行政部門依現有法律處理,或須立法院另立專法。

樣本量:若以檢測兩組間5個百分點差異(例如50%對45%)、雙尾α=0.05、檢定力0.8計算,每組約需1,560人;在析因設計中比較單一因子主效應時,總樣本約3,200人可達此要求。若預期效應為6個百分點,每組約1,080人,總樣本約2,200人。

報告要求:公佈完整題目原文與題序、調查日期、抽樣框、加權方式、拒訪與未答率、各組樣本數與信賴區間;事先登記假說與分析計劃。本設計只適用於臺灣民意;在不具自由抽樣條件的大陸,不應宣稱取得具代表性的民意資料。

十一、研究限制與證據缺口

  1. 1989年:臺灣大學調查報告只核到書目與館藏,未取得全文;總統府、行政院、立法院1989年檔案未查閱;美國電報為非官方公開文字。
  2. 2019—2022年:援助人數、透過人數與預算數字來自研究者訪談及其引述的媒體與質詢紀錄,未見政府公開的原始統計;2022年7月後的內部行政檔案未取得;陸委會後續各季報告未逐份核對。
  3. 立法院:第11屆是否另有同類提案仍待逐件核對。
  4. 政黨:本稿未逐份核對三黨現行黨綱與政策檔案原文,第四節對政黨論述的描述只作研究起點,不作立場判斷。
  5. 席次:立法院席次以2024年1月選舉結果為準,未核此後變動。
  6. 另有未納入本稿的平行文稿材料未及比對,若其含有本稿未覆蓋的已核驗材料,應補入。

以上缺口不影響本文關於法律門檻的結論,因為後者直接以現行條文為據;它們主要影響歷史比較部分的量化程度。

十二、結論

現行憲法與法律為中華民國(臺灣)參與大陸民主轉型設定了分層的通道。宣告與不籤協議的人道協助,行政部門可以迅速啟動;涉及公權力的合作協議,須經行政院同意並接受立法院審議或備查;具憲政或重大政治影響性的協議,須經立法院兩次四分之三門檻和全國性公民投票,而且不得以變更中華民國(臺灣)主權地位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為內容;憲制與領土變更另有修憲門檻。沒有任何現行條款授權中華民國(臺灣)治理大陸地區。

香港個案說明,政治意願可以很快表達,但若法源只有一句授權、程式停留在未公開的作業規定,執行就會依賴民間補位和執政者的持續意願。大陸情景下,這個問題會因規模而放大。比較穩妥的做法是在危機之前就把人道協助的程式、預算報告與退出條件寫進法律,而把政治整合留給憲法本來就設定的高門檻程式。

民意部分,本文能確定的只有一點:現有調查沒有測量本文關心的問題。四個假說與析因設計提供了一個可執行、可證偽的檢驗方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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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U.S. diplomatic cable 89TAIPEI3647(經維基解密公開),https://wikileaks.org/plusd/cables/89TAIPEI3647_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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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John F. Copper, “Tiananmen June 4, 1989: Taiwan’s Reaction,” Taiwan Insight, 2019年6月10日,https://taiwaninsight.org/2019/06/10/tiananmen-june-4-1989-taiwans-re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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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大陸委員會,《成立緣起》,https://www.mac.gov.tw/cp.aspx?n=D0A96AFB69833077。

相關研究

本論文另有簡體中文(原文)、英文、法文、德文、西班牙文版本。

v1.0 | 2026-10-18

審稿記錄:Editorial 獨立審稿,2026-10-18。結論:PA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