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台湾)参与大陆民主转型:政党、立法与民意情景研究

摘要

如果中国大陆在中国共产党统治之下发生政治转型,中华民国(台湾)能做什么、必须先经过谁同意、又有哪些事情在现行宪制下根本不能做?本文从现行法律出发回答这三个问题。文章把可能的措施分为五类:公开声明、人道协助、经授权的技术合作、涉及政治议题的协议、宪制或领土变更,并逐类核对《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与《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的程序门槛。历史部分比较1989年对北京民主运动的回应与2019年后对香港抗争者的援助,后者显示:政治承诺可以很快作出,制度与预算却需要一年左右才能跟上,而且始终没有完成立法。文章随后提出五种条件情景和72小时、30天、6个月三个操作窗口,最后设计一项析因调查实验,用四个可证伪假说检验台湾民意对不同合作形式的区分程度。现有陆委会民调测量的是对“一国两制”和维持现状的态度,不能拿来推断对援助民主化大陆的支持。

一、研究问题、范围与方法

本文回答三个问题。第一,大陆转型发生后,哪些措施可依现行法律由行政部门启动,哪些需要立法院授权、追认或预算,哪些须经特别多数与公民投票。第二,总统、行政院、立法院、政党与公民社会在各环节的否决点与协作点在哪里。第三,台湾民意在多大程度上区分“支持民主价值”“提供人道协助”“承担财政与人员风险”与“政治整合”。

研究方法有三:法条文本分析,以全国法规资料库现行条文为准并记录条文增订日期;历史比较,以1989年、2014年、2019—2022年三个时点为参照,但不把过去的规模或法理直接外推;条件情景分析,情景只说明机制,不估计发生概率。

本文对每项论断标注性质:〔证据〕指有可追溯来源支持的事实;〔推论〕指由证据推出、但未被直接证实的判断;〔假说〕指待检验命题;〔情景〕指条件性设想。证据等级分为四级:PRIMARY VERIFIED、SECONDARY VERIFIED、BIBLIOGRAPHIC ONLY、UNVERIFIED。

范围边界:民进党党史与组织扩张问题、“双重政府”与国家连续性问题、现行机关权限与法律改革路线图,均由本系列其他专文处理。本文只在必要处交叉引用,不复述其论证。

二、现行宪制与法律框架

(一)宪法层次

〔证据〕《宪法增修条文》现行版本为2005年6月10日修正[1]。与本文相关的条款有五项。第2条第3项:总统为避免国家或人民遭遇紧急危难或应付财政经济上重大变故,得经行政院会议决议发布紧急命令,须于发布后十日内提交立法院追认,立法院不同意时立即失效。第4条第5项:领土变更须经全体立法委员四分之一提议、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委员四分之三决议提出,公告半年后由自由地区选举人复决,有效同意票过选举人总额之半数。第12条对宪法修改规定了同样的门槛。第1条第1项规定上述复决应在公告半年后三个月内投票。第11条:自由地区与大陆地区间人民权利义务关系及其他事务之处理,得以法律为特别之规定。

〔推论〕紧急命令可以争取时间,但它是有期限、受立法院追认约束的权力,不能成为长期管理大陆事务的依据。第11条是立法授权条款,授权的是“以法律特别规定”,并没有直接授予行政院任何对大陆地区的管理权。任何把现行宪法读成“已授权台湾治理大陆”的说法都没有条文依据。

(二)《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证据〕该条例最近一次修正公布为2022年6月8日;第5条之3系2019年6月21日公布增订,同年6月23日施行[2]。条例第1条以“国家统一前”为立法前提,第2条把“大陆地区”定义为“台湾地区以外之中华民国领土”。这是法律对地域的界定,不是管辖授权。

1.协议的定义与一般程序。第4条之2第3项规定,条例所称协议,是指两岸间“就涉及行使公权力或政治议题事项所签署之文书”。第5条第1项要求受托签署机构把协议草案报经委托机关陈报行政院同意后才可签署;第2项规定,协议内容涉及法律修正或应以法律定之者,于签署后三十日内报请行政院核转立法院审议,其余报行政院核定并送立法院备查。

2.政治议题协议的特别程序(第5条之3)。行政院须在协商开始九十日前向立法院提出协议缔结计划及宪政或重大政治冲击影响评估;缔结计划须经全体立法委员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委员四分之三同意,才能开启协商。完成草案后,经行政院院会决议报请总统核定,再公开全文送立法院;立法院全院委员会须先举行听证,院会以同样的四分之三出席、四分之三同意门槛审查通过后,交中央选举委员会办理全国性公民投票,有效同意票超过投票权人总额之半数,协议草案才算通过。同条第2项把“涉及政治议题之协议”限定为“具宪政或重大政治影响性之协议”;第9项规定“主权国家地位与自由民主宪政秩序之毁弃或变更”不得作为谈判及协议项目;第10项规定违反本条所为之协商或约定无效。

3.其他限制。第5条之1禁止地方政府、公务人员及民意代表机关未经大陆委员会授权与大陆方面协商签署协议;第33条之1要求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与大陆党务、军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机关(构)进行任何形式合作,须经许可;第9条第9项规定,遇重大突发事件,得经立法院议决由行政院公告对台湾人民进入大陆地区采取禁止或限制措施。

〔推论〕法律把“协议”与“具宪政或重大政治影响性的协议”区分开来。一般涉及公权力的技术合作协议走第5条程序,受行政院同意与立法院审议或备查约束;只有达到“宪政或重大政治影响性”的协议才落入第5条之3的超高门槛。人道协助若不签署协议、只是依既有预算与法规提供服务,不必然触发任何一种协议程序。第5条之3第9项则意味着,即使大陆出现民主政府,任何以变更中华民国(台湾)自由民主宪政秩序为内容的安排都不能通过协议途径达成,只能回到修宪程序,而且仍须满足第12条的门槛。

(三)可资比较的个案法源:《香港澳门关系条例》第18条

〔证据〕该条全文为一句:“对于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紧急危害之香港或澳门居民,得提供必要之援助。”现行版本为2022年1月12日修正,第18条本身迄今未修正[3]。该条例施行细则第25条规定,主管机关于有第18条之情形时,除其他法令另有规定外,应报请行政院专案处理[3]。

〔推论〕这一条款给了行政部门很大的裁量空间,却没有程序、资格、期限与救济规定。第六节将说明,这种“授权宽、程序空”的结构直接影响了2019年后援助的执行。大陆转型若出现类似需求,《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中并没有对应的人道援助条款,可用的法源会比香港个案更少。

(四)五类措施的法律门槛

措施类型 可能启动机关 主要法律检查点 所需立法院介入
公开声明与外交表态 总统府、行政院、外交部、陆委会 国家安全与外交评估;无须特别授权 无
人道协助(不签协议) 行政院及相关部会,可委托民间 既有预算科目、入出境与居留法规、个资保护、审计 动支既有预算无须新授权;新增专款须预算程序
经授权的技术合作(涉及公权力的协议) 陆委会统筹,主管机关会同办理(第4条之2) 协议草案报行政院同意(第5条第1项) 签署后三十日内送审议或备查(第5条第2项)
政治议题协议 行政院 第5条之3全部程序 缔结计划与草案两次四分之三门槛,另加全国性公民投票
宪制或领土变更 立法院提案 增修条文第4条第5项、第12条 四分之一提议、四分之三出席、四分之三决议,公告半年,选举人总额过半数复决

三、行动者与制度否决点

〔证据〕第11届立法院于2024年1月13日选出,共113席:中国国民党52席、民主进步党51席、台湾民众党8席、无党籍2席,没有任何政党单独过半[4]。本稿未核验此后补选或罢免对席次的影响;如有变动,应以立法院公告的现任委员名单为准。

〔推论〕在分立的立法院结构下,凡是只需要行政部门动作的措施(声明、动支既有预算的人道协助)推动最快;凡是需要立法院多数的措施(新增专款、设立常设机构的组织法、协议审议)必须跨党协商;第5条之3与修宪门槛要求四分之三出席与四分之三同意,实际上国民党或民进党任一党都能单独阻止。换言之,政治整合类的安排即使获得执政党支持,也无法绕开在野党。这一结论来自条文计算,不依赖任何关于政党未来立场的预测。

总统的直接工具有限:发布紧急命令须经行政院会议决议并受立法院追认;国家安全会议可以协调,但其组织与职权以法律定之[1]。行政院是多数措施的实际执行者。陆委会是两岸协议的统筹机关(第4条之2)[2],也是2020年香港援助专案的主管机关[6]。

四、政党与公民社会

(一)政党立场的研究地位

国民党的中华民国宪政传统、民进党关于台湾主体性与民主安全的论述、民众党的治理与两岸政策论述,提供了不同的政策讨论起点。本文不据此推断任何政党会支持或反对某一具体法案。理由不只是方法上的谨慎:香港个案提供了反例(见下文),说明政党整体论述与议员实际提出的法案之间并无简单对应。

(二)香港议题上的跨党记录

〔证据〕立法院第9届第7会期第1次临时会于2019年6月17日通过朝野党团共同声明,建议政府依《香港澳门关系条例》第18条对政治因素致安全及自由受紧急危害的香港居民提供必要援助(据第10届议案关系文书所引)[8]。2020年5月28日,立法院内政委员会通过临时提案,要求陆委会按季提出援助专案执行报告;5月29日各党团共同声明,要求陆委会按季报告香港特殊地位检讨(据陆委会致立法院报告所述)[7]。

〔证据〕修法提案至少有两件:时代力量党团(邱显智、陈椒华、王婉谕)提出《香港澳门关系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2020年4月22日印发,院总第1669号、委员提案第24521号,拟明定政治庇护的资格、受理机关、审查会与救济程序[8];江启臣等28位委员提出第18条修正草案,2021年4月21日印发,院总第1669号、委员提案第26392号,拟增订未经许可入境免责与专案居留机制[9]。江启臣时任国民党籍委员,连署人亦多为国民党籍(党籍依公开名册,议案文书本身未载党籍)。

〔证据〕现行第18条仍为原来一句条文[3],说明上述修正草案均未完成立法。〔证据〕立法院议事系统显示,两案(及同届另两件第18条修正草案)最后进度均为一读后“交付审查(交内政委员会)”,未附审查报告;依《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13条,第10届任期届满时未议决之议案下届不予继续审议。因此可说它们未经委员会审查即因届期而失效,不能说被“否决”。

〔推论〕在香港议题上,提出庇护制度化草案的既有当时的在野小党,也有当时的最大在野党;执政方面则倾向以行政专案处理而不修法(见第六节)。这提示,在大陆转型情景中,政党在“是否援助”上的分歧可能小于在“以行政裁量还是以法律处理”上的分歧。这一点列为假说H4的背景,而不是结论。

(三)公民社会的角色

〔证据〕江旻谚与 Candia Tong 的研究(作者曾参与相关援助倡议,研究资料部分来自其第一手经验与访谈)指出,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间,在官方窗口成立之前,民间团体实际承担了身份查核、紧急安置、法律与心理协助,政府则对经可靠民间团体联合协助的个案给予行政上的便利[10]。

〔推论〕在官方机制缺位时,公民社会可以迅速补位,但它没有公权力,不能给出法律身份,经费和人力也有上限。大陆转型若引发人员流动,规模可能远超香港个案,民间补位的空间会更早用尽。

五、历史比较之一:1989年

〔证据〕1989年6月4日,李登辉总统发表声明,代表中华民国政府和人民呼吁国际社会严厉谴责中共,要求立即停止屠杀,并呼吁海内外中国人“给予一切可能的支援”[11]。美国国务院1989年人权报告记载:1989年1月《人民团体法》修正使政党组织合法化,民进党于同年4月登记为合法政党;立法院当时250席中仅67席为在台湾选出的增额委员,多数仍为1948年选出的委员[13]。

〔证据,较弱〕美国驻台机构1989年电报(经维基解密公开,非官方发布)称,国民党中央委员会二中全会通过类似决议,外交部长连战约见各国使节寻求支持,同时行政院长李焕表示开放赴大陆探亲政策不变[12]。John F. Copper 的评论文章称李登辉曾考虑通过美国推动对大陆制裁而未持续推进[14];该文同时把陆委会成立时间写为1989年10月,与陆委会自述不符(陆委会组织条例于1991年1月18日三读、28日公布施行)[16],因此本文对该文只作背景引用,不以其为孤证。

〔证据,书目〕丁庭宇、明居正主持的《台湾地区民众与大陆探亲归来民众对天安门事件之意见与态度民意调查结果报告书》有台湾大学学术典藏1989年报告与1990年1月版本记录,国家图书馆书目载86页,CiNii(BA11905270)与WorldCat亦有馆藏记录[15]。本文未取得全文、问卷、抽样说明或统计表,不引用任何比例或样本数。

〔推论〕1989年的回应以声明和道义支持为主,同时维持既有两岸往来政策。当时台湾尚未完成国会全面改选,政治竞争结构与今日不同,因此1989年的“朝野一致”不能直接外推为今日民主竞争下的跨党共识。1989年调查若能取得,最有价值之处在于它同时调查了一般民众与刚从大陆探亲返台的民众,可以比较直接接触大陆者与一般民众的态度差异。

六、历史比较之二:2014年与2019—2022年香港

(一)2014年

2014年雨伞运动与2019年反修例运动必须分开处理。本稿未查得2014年间以《香港澳门关系条例》第18条为基础的专门援助方案或预算,因此不把2020年后的援助措施追溯到2014年。2014年只作为背景:它说明台湾对香港局势的关注早于2019年,但没有转化为制度化的人道机制。这一判断属于“未见证据”,如日后查得2014年度的个案援助公文,应予修正。

(二)2019—2022年:从承诺到专案

〔证据〕按时间顺序:2019年6月17日立法院朝野党团共同声明[8];2019年8月12日蔡英文总统透过民进党发言人表示愿对香港抗争者提供人道援助(据江旻谚、Tong 引述)[10];2020年5月28日立法院内政委员会要求按季报告[7];2020年6月18日陆委会宣布“香港人道援助关怀行动专案”经行政院核定,在“台港经济文化合作策进会”下设“台港服务交流办公室”,7月1日营运,并称将“在兼顾国家安全前提下,依据既有法律规范及公私协力的方式”处理人道援助[6]。

〔证据〕陆委会2021年4月致立法院的季报(涵盖2021年1—3月)称:办公室开办以来处理逾2,000件电话与电子邮件,多数为就学、就业、投资与移民咨询;政府已订定第18条情形的处理作业规定,依申请人人身安全与自由受威胁程度及紧急危害程度联合审查、个案决定;已有若干个案在台就学或就业并独立生活[7]。季报没有给出人道援助个案的具体人数。

〔证据,二手〕江旻谚、Tong 依作者访谈整理:截至2022年2月,参与专案者约110人,其中约84人第一阶段由民间团体协助;通过最终联合审查者约92至99人,处理中约10至15人,未通过约1至3人[10]。同章引述《自由时报》报道称专案自2020年起协助逾130人,并引述陆委会答复立委称策进会2021年度总支出为新台币3,142万元[10]。上述数字均非本文直接核对的政府原始数据;参与人数也不等于取得长期居留或身份的人数。

〔证据,二手〕同章称,2022年7月后政府以未公开的内部行政文件建立了一套“类庇护机制”:取得专案身份者可申请个人工作许可、续延居留,满五年并符合收入条件可申请定居[10]。本文未取得该行政文件,列为待核。

(三)四点教训

〔推论〕第一,承诺与能力之间有时间差。总统表态(2019年8月)到专案核定(2020年6月)约十个月,期间主要靠民间补位。第二,法源宽泛导致程序不透明。第18条只有一句话,具体标准停留在未公开的作业规定,申请人难以预期结果[8][10]。第三,安全考量与透明度存在真实张力:政府以防范渗透为由不公开细节,研究者与民间团体则认为不透明本身也增加申请人的风险[10]。第四,修法提案跨越党派,却都没有完成立法;行政专案能运作,但其延续性依赖执政者意愿[8][9][10]。

〔推论〕这些教训对大陆情景的意义在于方向,而非规模。香港援助对象以数百人计,大陆转型可能涉及的人员流动、财政与安全问题不在同一数量级,两岸法律关系也不同于台港关系。

七、五种条件情景

以下情景均为〔情景〕,不代表发生概率。每种情景列出可识别的合作对象、可行措施与主要否决条件。

A.大陆和平改革。存在可识别、愿意接受监督的改革当局。可行措施依次为:公开声明;选举观察与司法、行政培训等不涉及协议的交流;如需互派人员或签署合作文书,则走第4条之2与第5条程序。否决条件:对方授权来源不明;合作内容涉及第33条之1所列政治性机关而未获许可。

B.中央权力碎片化。不存在能代表全大陆的对口。人道协助应以地域与受援人为单位,经由可查核的中立渠道(国际组织或民间团体)进行,避免把任何一方的邀请当作全大陆的授权。否决条件:受援对象无法安全接触;援助可能被武装力量挪用。

C.临时政府邀请合作。须分别审查邀请方的有效治理范围、民意基础、任期与可撤销性;台湾一方则须确认措施落在行政权限内,或已取得立法院授权。宪法咨询与公共行政能力建设属于技术合作,不应被包装成政治协议;反之,凡涉及共同机构或主权安排者,必须回到第5条之3或修宪程序。

D.多个竞争政权。最大风险是援助被解读为承认某一方。宜限于人道协助,并通过多边渠道执行。否决条件:无法区分军事与民用用途。

E.大陆民主化但不寻求统一。教育、学术、经贸与司法技术合作可以与政治整合脱钩推进;第5条之3第9项已排除以协议变更中华民国(台湾)自由民主宪政秩序,政治整合议题因此不会因为合作扩大而自动进入议程。

横向检验:人身安全、双方各自的民主授权、现行法律权限、可追踪的预算、独立审计、退出机制。六项相互独立,通过其中一项不意味通过其余各项。

八、三个操作窗口

〔情景〕以下矩阵把措施对应到时间窗口与法律依据,属于分析性工作假设,并不表示相关机关现已取得跨境执行授权。

72小时。可做:总统府与行政院声明;国家安全会议与陆委会情势评估;外交部与友好国家沟通;对在大陆的台湾地区人民发布安全资讯。依据:一般行政权限。不宜做:任何以协议形式出现的承诺;任何关于主权或统一的表态。若出现财政经济重大变故或紧急危难,紧急命令是唯一快速扩权工具,但须经行政院会议决议并在十日内送立法院追认[1]。

30天。可做:在既有预算科目内的人道协助,委托民间团体或国际组织执行;对入境人员依既有法规个案处理;向立法院报告并启动追加预算或特别预算的协商。需要:如签署任何涉及公权力的合作文书,须先报行政院同意,签署后三十日内送立法院[2]。可观察指标:有凭证的支出、受援人数与渠道、立法院报告纪录。

6个月。可做:以组织法或条例设立常设协调机构,明定预算、监督、资讯公开与落日条款;视需要修订人员入境与居留规定,避免重复香港个案中长期依赖未公开作业规定的情况。需要:立法院多数。政治议题协议若被提出,6个月不足以完成第5条之3的程序,因为仅缔结计划就须在协商前九十日送立法院,后续还有听证、四分之三门槛审查与全国性公民投票[2]。

九、预算、问责与退出机制

〔推论〕每类措施都应事前写明五件事:法源条文;预算来源与科目;执行机关与受托机构;向立法院报告的周期与形式;停止条件。香港个案中,策进会的年度支出只在立委质询时才被披露[10],这说明“有预算”与“预算可追踪”是两回事。

建议的问责设计:紧急人道支出在动支后定期向立法院报告用途与受益人数(以不暴露个人身份的汇总方式);常设机构设落日条款,期满须经立法院再授权;技术合作协议附退出条款,对方若丧失民主授权或违反人权承诺,台湾一方可单方终止;审计部对专案进行年度审计。

退出机制须与启动机制同时设计。转型可能逆转;若合作对象重新走向威权,已投入的人员与资产如何撤出、已在台受援者的身份如何处理,都应事先规定,而不是等到逆转发生后再临时处理。

十、民意证据与调查实验设计

(一)现有证据及其边界

〔证据〕陆委会2026年8月20日第044号新闻稿:受访者中81.2%不赞成“一国两制”;68.9%支持台湾维持现状、拒绝与中共统一;83.6%支持政府主张的“广义维持现状”;83.9%支持台湾的未来由台湾2,300万人决定。调查由陆委会委托国立政治大学选举研究中心于2026年8月13日至17日以电话访问20岁以上民众,有效样本1,086份,95%信赖度下抽样误差约±2.97个百分点[5]。

〔推论〕这些题目测量的是对中共政治主张与台湾前途决定方式的态度。它们没有问受访者是否支持援助一个已经民主化的大陆,也没有区分人道援助、技术援助、财政支出与政治整合。把它们读成“台湾民众反对与民主化大陆合作”或“支持援助”都是越界推论。

(二)四个可证伪假说

H1:支持民主价值与支持政府直接参与大陆重建并不等同。可证伪条件:若受访者对“支持大陆民主化”的赞成率与对“派遣政府人员协助大陆制度建设”的赞成率差距小于5个百分点,且两者高度相关(相关系数≥0.8),则H1不成立。

H2:不涉及主权、军事风险或长期财政义务的合作,其支持度高于政治整合。可证伪条件:若在随机呈现的情景中,“人道协助”或“选举技术协助”的支持率不显著高于“共同宪政安排”(α=0.05),则H2不成立。

H3:合作对象的民主授权、台湾自身的宪政保障与人员安全,是三个彼此独立的约束。可证伪条件:在析因设计中,若三个因子的主效应有任一项不显著,或其效应几乎完全由某一因子的交互项吸收,则H3不成立。

H4:政党认同对“是否援助”的影响小于对“以何种程序援助(行政裁量或立法授权)”的影响。可证伪条件:若政党认同对援助支持度的效应量大于或等于其对程序偏好的效应量,则H4不成立。

(三)实验设计

母体与抽样:台湾20岁以上成年人,采市话与手机双底册电话抽样,或以经过机率抽样招募的网络样本平行施测,两种模式分别报告。

设计:2×2×2受试者间析因实验,因子为(1)大陆合作对象是否经自由选举产生;(2)是否附有“不涉及台湾宪政地位变更”的明确保障;(3)预估财政成本高或低(以每年新台币金额呈现)。人员安全风险作为第四因子的扩充版本,视样本量决定是否纳入。

结果变量:分别询问对五项措施的支持程度(五点量表):人道物资与医疗援助;选举与司法技术协助;财政援助;派遣公务人员赴大陆协作;共同宪政安排。另问程序偏好:由行政部门依现有法律处理,或须立法院另立专法。

样本量:若以检测两组间5个百分点差异(例如50%对45%)、双尾α=0.05、检定力0.8计算,每组约需1,560人;在析因设计中比较单一因子主效应时,总样本约3,200人可达此要求。若预期效应为6个百分点,每组约1,080人,总样本约2,200人。

报告要求:公布完整题目原文与题序、调查日期、抽样框、加权方式、拒访与未答率、各组样本数与信赖区间;事先登记假说与分析计划。本设计只适用于台湾民意;在不具自由抽样条件的大陆,不应宣称取得具代表性的民意数据。

十一、研究限制与证据缺口

  1. 1989年:台湾大学调查报告只核到书目与馆藏,未取得全文;总统府、行政院、立法院1989年档案未查阅;美国电报为非官方公开文本。
  2. 2019—2022年:援助人数、通过人数与预算数字来自研究者访谈及其引述的媒体与质询纪录,未见政府公开的原始统计;2022年7月后的内部行政文件未取得;陆委会后续各季报告未逐份核对。
  3. 立法院:第11届是否另有同类提案仍待逐件核对。
  4. 政党:本稿未逐份核对三党现行党纲与政策文件原文,第四节对政党论述的描述只作研究起点,不作立场判断。
  5. 席次:立法院席次以2024年1月选举结果为准,未核此后变动。
  6. 另有未纳入本稿的平行文稿材料未及比对,若其含有本稿未覆盖的已核验材料,应补入。

以上缺口不影响本文关于法律门槛的结论,因为后者直接以现行条文为据;它们主要影响历史比较部分的量化程度。

十二、结论

现行宪法与法律为中华民国(台湾)参与大陆民主转型设定了分层的通道。声明与不签协议的人道协助,行政部门可以迅速启动;涉及公权力的合作协议,须经行政院同意并接受立法院审议或备查;具宪政或重大政治影响性的协议,须经立法院两次四分之三门槛和全国性公民投票,而且不得以变更中华民国(台湾)主权地位或自由民主宪政秩序为内容;宪制与领土变更另有修宪门槛。没有任何现行条款授权中华民国(台湾)治理大陆地区。

香港个案说明,政治意愿可以很快表达,但若法源只有一句授权、程序停留在未公开的作业规定,执行就会依赖民间补位和执政者的持续意愿。大陆情景下,这个问题会因规模而放大。比较稳妥的做法是在危机之前就把人道协助的程序、预算报告与退出条件写进法律,而把政治整合留给宪法本来就设定的高门槛程序。

民意部分,本文能确定的只有一点:现有调查没有测量本文关心的问题。四个假说与析因设计提供了一个可执行、可证伪的检验方案。

参考文献

[1]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2005年6月10日修正,全国法规资料库,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00002(第1、2、4、11、12条;2026-10-18核对)。另参《中华民国宪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00001。

[2]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最近修正2022年6月8日,全国法规资料库,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Q0010001(第1、2、4、4-2、5、5-1、5-3、9、33-1条);沿革: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History.aspx?pcode=Q0010001(第5条之3于2019年6月21日华总一义字第10800063461号令公布增订,2019年6月23日施行;2026-10-18核对)。

[3] 《香港澳门关系条例》,2022年1月12日修正,第18条,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Q0010003;《香港澳门关系条例施行细则》第25条,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Q0010004。

[4] 中央社,《赖萧配当选破8年政党轮替魔咒 国会席次三党不过半》,2024年1月14日,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401140007.aspx;中央选举委员会,《中选会委员会议审定通过并公告第11届立法委员选举结果暨当选人名单》,2024年1月19日,https://web.cec.gov.tw/central/article/41421。

[5] 大陆委员会,《台湾主流民意反对“一国两制”,拒绝与中共统一》,新闻稿第044号,2026年8月20日,https://www.mac.gov.tw/News_Content.aspx?n=B383123AEADAEE52&s=F9E3F2E6DA338F5A。

[6] 大陆委员会,《陆委会公布“香港人道援助关怀行动专案”,成立“台港服务交流办公室”,提供港人必要协助》,新闻稿第035号,2020年6月18日,https://www.mac.gov.tw/News_Content.aspx?n=B383123AEADAEE52&s=B6D96A501C175E4D。

[7] Mainland Affairs Council, The Quarterly Report on Review of Hong Kong’s Special Status and Implementation Status of the Hong Kong Humanitarian Aid Project, January to March 2021, Report to Legislative Yuan, April 2021, https://ws.mac.gov.tw/001/Upload/297/relfile/8858/77023/2cf82196-b621-4822-bd5f-d2492e5a76b1.pdf。

[8] 立法院议案关系文书,院总第1669号,委员提案第24521号(时代力量党团,《香港澳门关系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2020年4月22日印发,立法院第10届第1会期第10次会议,https://ppg.ly.gov.tw/ppg/SittingRelatedDocumentReportMatter/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0/LCEWA01_100110_00095.pdf。

[9] 立法院议案关系文书,院总第1669号,委员提案第26392号(江启臣等28人,《香港澳门关系条例第十八条条文修正草案》),2021年4月21日印发,立法院第10届第3会期第9次会议,https://ppg.ly.gov.tw/ppg/SittingRelatedDocumentReportMatter/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9/LCEWA01_100309_00071.pdf。

[10] Chiang Min-yen(江旻谚)and Candia Tong, “From Non-existence to Unrecognised Existence: The Evolution and Limitations of Taiwan’s Hong Kong Asylum Mechanism After 2019,” chapter 5 in Refugees and Asylum Seekers in East Asia: Perspectives from Japan and Taiwan (Springer), https://link.springer.com/chapter/10.1007/978-981-97-2867-1_5;中文全译:台湾人权促进会,2026年1月22日,https://www.tahr.org.tw/news/3835/。

[11] 李登辉,《李登辉总统谴责中共暴行声明》,1989年6月4日,维基文库誊录本,https://zh.wikisource.org/zh-hant/李登輝總統譴責中共暴行聲明;华视新闻1989年6月4日报道,https://news.cts.com.tw/cts/politics/198906/198906041754912.html。

[12] U.S. diplomatic cable 89TAIPEI3647(经维基解密公开),https://wikileaks.org/plusd/cables/89TAIPEI3647_a.html。

[13] U.S. Department of State, Country Report on Human Rights Practices for 1989: Taiwan, February 1990, via ecoi.net, https://www.ecoi.net/en/document/1219355.html。

[14] John F. Copper, “Tiananmen June 4, 1989: Taiwan’s Reaction,” Taiwan Insight, 2019年6月10日,https://taiwaninsight.org/2019/06/10/tiananmen-june-4-1989-taiwans-reaction/。

[15] 丁庭宇、明居正,《台湾地区民众与大陆探亲归来民众对天安门事件之意见与态度民意调查结果报告书》:台湾大学学术典藏1989年记录 https://scholars.lib.ntu.edu.tw/entities/publication/ac673e28-9958-425b-8cb3-94f94c29f8aa ;1990年版记录 https://scholars.lib.ntu.edu.tw/entities/publication/0df95a59-b171-46da-bdf1-1352a50af643 ;CiNii BA11905270 https://ci.nii.ac.jp/ncid/BA11905270 ;WorldCat 28076689 https://search.worldcat.org/title/28076689 (仅书目)。

[16] 大陆委员会,《成立缘起》,https://www.mac.gov.tw/cp.aspx?n=D0A96AFB69833077。

相关研究

本论文另有繁体中文、英文、法文、德文、西班牙文版本。

v1.0 | 2026-10-18

审稿记录:Editorial 独立审稿,2026-10-18。结论:PA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