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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維吾爾商人、前電視名人穆沙江·艾合買提在奎屯監獄去世,終年56歲

    2026年10月14日 穆沙江·艾合買提(Musajan Ehmet)是來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伊寧(Ghulja)的維吾爾商人,也曾是電視名人。據新疆受害者資料庫2026年9月訃告(9月30日發布),他於2026年9月初在奎屯的一所監獄去世。據新疆受害者資料庫的訃告,自由亞洲電台證實了他的死訊。他終年56歲。 據訃告,艾合買提1970年出生,是伊寧市克伯克圩孜鄉的一名商人,早年以電視表演為人熟知——他是已故惡作劇藝人希薩姆·庫爾班(Hisam Qurban)的徒弟之一,也經常在廣播電視節目中擔任主持人。 訃告稱,艾合買提於2017年被拘押,可能與埃及有關——埃及是「26個敏感國家」之一——此前他曾送兒子前往埃及留學並前去探望;此外,他還因超生一個孩子(超出官方生育配額)而被拘押。他的兒子後來告訴自由亞洲電台,家人聽說艾合買提於2017年9月因育有三個以上孩子及出國而被拘押,被判處20年有期徒刑,關押在奎屯的一所監獄。新疆受害者資料庫還提到一種推測,認為他僅僅因為是維吾爾社會中有影響力的人物而成為打擊目標。 2026年9月7日有報導稱,他近日已在奎屯監獄去世。9月8日,人們在伊斯坦堡塞法克伊社區的一座清真寺為他舉行了追思祈禱會。 沒有發現大陸中共政權就其拘押、判刑或死亡發表過任何公開聲明。 自由中國運動呼籲大陸中共政權當局公布穆沙江·艾合買提在押期間死亡的情況,公開其拘押和判刑的完整記錄,並停止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對維吾爾人實施的系統性迫害。 相關報導: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CECC)「鎮壓面孔」聽證會;人權觀察呼籲聯合國就新疆問題舉行專門討論 資料來源 新疆受害者資料庫部落格,「Obituaries for September 2026: Abduqeyyum Hoja (85), Musajan Ehmet (56), Shi Tingfu (67)」(2026年9月30日):https://blog.shahit.biz/2026/09/30/obituaries-for-september-2026-abduqeyyum-hoja-85-musajan-ehmet-56-shi-tingfu-67/ 自由亞洲電台對艾合買提之子的採訪(經由Enab Baladi/MSA-IT鏡像轉載):https://en.msa-it.org/%e2%80%98Individual-Lives-Are-The-Price-of-The-Ethnocide%e2%80%99-Son-of-Imprisoned-Uyghur-Comedian/ 自由中國運動尚未獨立核實上述事件;有關其死亡的報導依據的是新疆受害者資料庫,該資料庫援引了自由亞洲電台的證實。 其他語言版本 本文另有英文、簡體中文、法文、德文、西班牙文版本。

  • 太原家庭教會傳道人安彥魁涉嫌「組織非法宗教活動」被拘留

    太原,2026年9月29日——據太原郇城歸正教會及倡導組織對華援助協會(ChinaAid)審閱的一份警方文書,警方於週二上午在住所拘留了家庭教會傳道人安彥魁,此前曾以涉嫌「組織非法宗教活動」為由傳喚他接受調查。 教會稱,太原市公安局的警員於9月29日上午約10時30分將安彥魁帶走。太原市公安局簽發的一份傳喚證點名安彥魁,稱其涉嫌「組織非法宗教活動」,要求他到該局執法辦案中心報到接受詢問。International Christian Concern於10月2日獨立報導了此次拘留,援引的也是逮捕時出示的同一份警方記錄。 該文書援引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6條,該條款是規範公安機關傳喚調查的程序性規定。在相關報導發表時,安彥魁的具體羈押狀態以及當局打算羈押他多久尚不明確。 拘留發生在太原——山西省省會。太原郇城歸正教會是一間未登記的新教教會,在中國官方認可的三自教會體制之外運作,安彥魁是該教會的傳道人。 安彥魁此前曾因同一指控被處理。據對華援助協會此前的報導,2020年12月31日,太原市小店區警方以「組織非法宗教活動」為由將他拘留15天,並罰款1000元。2021年11月21日一次主日崇拜聚會後,汾陽市公安局以涉嫌「偷越國(邊)境」為由刑事拘留了安彥魁和教會同工張乘豪,此前兩人曾赴馬來西亞吉隆坡參加一場基督教會議;當局於次月正式逮捕了他們。汾陽市人民法院2022年11月3日作出的判決判處安彥魁有期徒刑一年、罰金5000元;兩人於2022年11月21日刑滿獲釋。在2025年10月12日一次主日崇拜聚會被警方突襲後,安彥魁再次與另外10名郇城歸正教會成員(共11人)一同被處以行政拘留;11人在服滿15天後於10月28日獲釋。 此次行動延續了針對知名未登記教會的執法模式,過去一年來這類執法有所加強。在北京,佳全教會的八名成員在9月4日突襲行動後仍因涉嫌詐騙被刑事拘留(自由中國運動的相關報導),錫安教會的八名牧師和領袖仍被拘押在北海等待審判(自由中國運動的相關報導)。在成都,秋雨聖約教會的成員今年已多次被拘留(自由中國運動的相關報導)。 截至發稿時,安彥魁目前的下落以及繼續羈押的法律依據仍未得到證實。在獲得更多資訊後,本文將繼續更新。 更新,2026年10月14日 發稿時安彥魁的拘留狀態尚不明確,如今已更為清楚。中國人權資訊網站維權網於2026年9月30日報導,據chinafocus.news網站的一篇報導,安彥魁在9月29日被傳喚後,已因「組織非法宗教活動」被處以15天行政拘留。該報導將此舉描述為程序狀態的變化——從對華援助協會所記錄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6條發出的警方傳喚,轉為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決定書本身尚未公開,現有報導也未說明拘留期限的起始日期。本次更新回答了本文發表時留下的疑問——當局打算羈押安彥魁多久,同時說明拘留期限和法律依據均依據報導來源,而非官方文書。安彥魁的最新狀況將隨著更多資訊的公佈繼續更新。 消息來源 對華援助協會:「中國北方一名傳道人涉嫌『組織非法宗教活動』被拘留」(2026年9月29日) International Christian Concern:「中國牧師因『組織非法宗教活動』被拘留」(2026年10月2日) 基督郵報:「中國以『非法宗教活動』為由拘留牧師」(2026年10月5日) chinafocus.news:「太原家庭教會傳道人安彥魁被行政拘留15天:宗教活動管理邊界再成焦點」(2026年9月30日,轉述維權網的報導) 其他語言版本 本文另有英文、簡體中文、法文、德文、西班牙文版本。

  • 香港61歲退休女子因在自家住所展示旗幟與標語被裁定煽動罪成立,法院頒令入院治療三個月

    據香港法庭新聞媒體《Pulse HK News》報道,香港法院週五裁定一名61歲退休女子煽動罪成立,原因是她在天水圍自家住所展示旗幟及寫有標語的紙張;法院同時頒布為期三個月的醫院令,要求她接受精神科治療。 楊秋琪(Yeung Chiu-ki,其姓名另有拼寫 Yang Chau-kei)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明知而發布或展示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成立。該罪行屬《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所訂罪行;該條例是香港依據《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自行制定的國家安全法律。案件編號為 WKCC4203/2026。 法院的裁斷 控罪涵蓋2024年3月23日至11月4日期間,涉及她在天水圍天頌苑住所展示的物品,位置包括大門、面向外側的客廳窗戶,以及單位外的走廊。據法庭報道,相關物品包括一面港英殖民時期的香港旗、一面英聯邦旗,以及寫有標語的紙張,內容包括驅逐共產黨的口號、提及2019年抗議運動「五大訴求」的字句,以及一句廣為人知的2019年抗議口號。 據《Pulse HK News》報道,獲指定審理國家安全案件的總裁判官蘇文隆(So Man-lung)裁定,這些材料合併來看含義清晰:鼓勵讀者堅持訴求、把革命進行到底,直至推翻現有政權、恢復殖民統治。裁判官接納楊秋琪確實對大廈保安人員心存不滿,但認為有關內容遠遠超出物業管理糾紛的範疇。由於紙張張貼在單位外、尺寸較大,並附有不得觸碰或移除的警告,法院認定她有意讓人看見,並且知道這些材料具有煽動意圖。 楊秋琪曾以國家安全法律與《基本法》不一致為由質疑整個法律程序。裁判官駁回這一論點,認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依據《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制定,具有憲制及法律基礎。 她的辯護 楊秋琪全程自行辯護,否認有任何煽動意圖或展示意圖。她作供時表示,張貼物是為了表達對屋苑保安員的不滿,她指這些保安員態度粗魯、行為不當;她原以為工作人員會很快將其移除,也懷疑其他人能否看到。她表示窗上的旗幟只供自己觀看,指出對面大廈相距超過100米,並談及自己對舊香港旗的感情。法院不接納有關展示屬私人行為,或僅屬對大廈管理的投訴。 走向裁決的歷程 楊秋琪於2026年9月7日首次出庭,自當日起一直被羈押。首次聆訊時,她多次堅稱自己沒有犯罪,法院遂下令索取兩份精神科報告,以評估她是否適宜答辯。報告認為她適宜答辯,同時記錄其診斷為精神分裂症,並懷疑患有妄想症。她於9月21日否認控罪,繼續還押。 案件於10月14日開審,裁判官當日裁定控方表面證供成立。她於10月15日作供,法院於10月16日作出裁決。 判處醫院令,而非監禁 據《Pulse HK News》報道,法院按照兩份精神科報告的建議,沒有判處監禁,而是頒布為期三個月的醫院令,強制楊秋琪接受精神科治療。法院亦下令索取社會福利報告及醫療報告,以評估楊秋琪及與她同住的小兒子的需要。 據《Pulse HK News》轉述的控方背景資料,楊秋琪有兩項與本案無關的刑事定罪紀錄,教育程度為中五,2000年離婚,曾任保險銷售員、美容師及保安員。她在求情時向法院表示,自己與兒子相依為命,並患有骨質疏鬆、關節炎及白內障。 本案為何重要 這一定罪是自由中國運動自開審以來持續追蹤的一宗案件的最終結果:一名沒有律師代表、確診精神病性障礙的退休女子,自首次出庭起即遭羈押,並因在自己家中展示旗幟和標語,被依據《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中的煽動罪條文檢控。這一裁決,以及法院關於整體展示意在鼓勵推翻政府的理由,顯示煽動罪在香港如今已深入私人住宅空間。 相關報道: 赤峰女子因修煉法輪功被判刑22個月,報道稱(2026年10月) 加拿大眾議院通過C-219法案:「良心犯」與跨國鎮壓寫入制裁法 中華民國(臺灣)大陸委員會指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以「新手法」實施跨國鎮壓 資料來源 Pulse HK News,裁決及判處報道,2026年10月16日 HK…

  • 臺灣大陸委員會指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採取跨境鎮壓「新手法」:有組織冒充紀錄片發行商

    跨境鎮壓的「新手法」 據中央社英文新聞網 Focus Taiwan 的報導(見2026年10月3日一則通訊社電稿),臺灣大陸委員會(陸委會)通報一起被其稱為跨境鎮壓「新手法」的事件,事件與一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涉嫌強摘器官的紀錄片在臺發行有關。 陸委會表示,不明人士冒充一名臺灣紀錄片發行商——雄獅影視文化有限公司(Lion Movies Culture Co.)負責人管建忠(Kuan Chien-chung),他於2024年在臺灣發行加拿大紀錄片《國有器官》(State Organs)——並利用他的身分和電話號碼,至少三次聯繫並恐嚇個人和團體。 三起事件 2025年11月:有人使用管建忠的電話號碼恐嚇一名律師並索取錢財。警方其後就此事約談管建忠。 2025年12月:臺灣民防組織黑熊學院遭遇類似事件。 2026年9月29日:據稱又有人利用管建忠的身分和電話號碼恐嚇臺灣法輪大法學會。在陸委會協助下,管建忠已就最新一起事件向警方報案。 來源說法:上述事件的日期、對象以及陸委會對事件的陳述,均依據 Focus Taiwan 經10月3日電稿所作的報導。自由中國運動並未逐一獨立查證每次聯繫。 暫定歸因——調查仍在進行 陸委會副主委兼發言人梁文傑表示,這些事件反覆發生,且看似經過協調,因此似乎不只是一般的冒名行為。他說,主管機關暫將此事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可能實施的跨境鎮壓,同時強調相關責任人的身分尚未查明,調查仍在進行中。 陸委會表示,將就此案與臺灣的內政部警政署及法務部協調。自由中國運動指出,陸委會的歸因明確屬於暫定性質;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指使這些冒名行為,並非經過查證的事實。 背景:《國有器官》放映遭受威脅 《國有器官》(State Organs)是一部加拿大紀錄片,探討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涉嫌強摘法輪功學員器官的指控。2024年底,參與該片在臺放映的單位收到大量威脅,其中包括炸彈威脅。 來源說法:一家報導陸委會聲明的媒體補充指出,臺灣國家安全局先前曾將與放映有關的恐嚇電子郵件追溯至境外IP位址,並指出寄件人使用了VPN。這項追溯說法出自該二手報導,而非陸委會本身。 自由中國運動的評估 本案顯示出一種正在浮現的跨境鎮壓手法:把一般公民的身分當作武器,用來恐嚇批評者及其人際網絡,同時讓國家保有看似合理的推諉空間。行為人冒充一名紀錄片發行商,打擊的不只是他本人,還包括與他有聯繫的律師、民防團體和宗教群體——這種寒蟬效應意在層層向外擴散。 自由中國運動呼籲中華民國(臺灣)當局以透明的方式完成調查,查明責任人,並敦促各民主國家政府在其制裁與問責框架下,將藉冒名實施的恐嚇視為跨境鎮壓。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對臺灣公民沒有管轄權,其法律和恐嚇手段對他們不具任何約束力。 資料來源 ANI via Devdiscourse — 「China accused of new…

  • 《香港人庇護承諾法案》提出:為面臨DED到期的3000名港人開闢綠卡之路

    2026年10月6日,美國參議員傑夫·默克利(Jeff Merkley,奧勒岡州民主黨籍)與美國眾議員詹姆斯·麥戈文(James P. McGovern,麻薩諸塞州民主黨籍)——兩人均為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CECC)的少數黨首席成員——宣布提出《香港人庇護承諾法案》(Hong Konger Promise of Refuge Act),即參眾兩院對應法案S. 5606與H.R. 10685。該法案將讓依「暫緩強制離境」(DED)規定居留美國的香港居民,得以取得合法永久居民身分,並最終取得美國公民身分。 法案內容 該法案將授權部分曾獲DED保護的香港居民調整身分為合法永久居民。根據香港自由委員會基金會(Committee for Freedom in Hong Kong Foundation)與dimsumdaily.hk報導,申請人及其直系親屬可在法案頒布後一年內向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提出申請,案件審理期間可免遭遣返,並獲得工作許可。具重罪定罪紀錄或多項輕罪定罪紀錄者,以及已返回香港或中國大陸者,將被排除在外。 法案條文(S. 5606/H.R. 10685)另訂有其他資格條件,包括自2025年1月15日起持續居住美國(容許最長180天的離境)、與引渡相關的排除條款,以及規範調整為永久居民身分生效日期的條款。 為何是現在:DED將於2027年2月5日到期 自2021年起,香港居民即受DED保護、免遭驅逐出境。這項保護於當年首度實施,當時正值國安鎮壓摧毀這座城市的各項自由。拜登政府於2023年及2025年延長DED,川普政府則於2025年及2026年加以執行。根據香港自由委員會基金會,本期DED將於2027年2月5日屆滿,川普政府是否會再度延長仍不明朗。 香港自由委員會基金會估計,至少有3000名港人受DED保護。 根據法案提案人發布的官方新聞稿(merkley.senate.gov),麥戈文敦促川普總統立即延長DED,並警告一旦這項保護失效,數以千計的人將同時失去免遭遣返的保障與工作資格。 支持者與質疑者 根據提案人發布的官方新聞稿,香港觀察(Hong Kong Watch)、香港自由委員會(CFHK)基金會及香港民主委員會(Hong Kong Democracy Council)均支持該法案。 根據香港觀察(經提案人新聞稿轉述),該組織政策與策略顧問黃台仰(Ray Wong)將這項法案定位為延續國會在1989年天安門鎮壓後立下的先例,也就是《1992年中國學生保護法》:適用群體封閉、申請期限一年,並提供一條通往永久身分的實質途徑。 分析人士對法案前景抱持懷疑。根據dimsumdaily.hk(2026年10月9日)報導,該法案由兩名民主黨議員提出,在政治力量對比上處境艱難;批評者質疑,在DED已延長至2027年2月、國土安全部仍保有廣泛執法裁量權的情況下,是否有必要另立專法。 自由中國運動的呼籲 自由中國運動敦促國會在2026年內就這項法案採取行動,以免DED期限迫使數千名港人陷入法律上懸而未決的處境。被迫返回香港,意味著回到這樣一座城市:國家安全法律宣稱具有域外效力,當局公開將海外民主派人士列為通緝對象,並對主要人物懸賞港幣100萬元。國會不應讓一紙權宜性的行政備忘錄,成為受迫害港人與遭遣返、落入中國共產黨之手之間唯一的屏障。…

  • 河北廊坊:近幾個月42名法輪功學員被抓捕,一人遭警察騷擾後數日離世

    2026年10月14日 據明慧網2026年10月10日發表的報導,近幾個月來,河北省廊坊市及其下轄縣市鄉鎮共有42名法輪功學員被抓捕,另有更多人遭到騷擾;這輪行動由河北省政法系統領導層部署。明慧網稱,一名學員在家中遭騷擾後數日離世。 本文所有事實均來自明慧網這一單一來源,尚未得到獨立核實。 明慧網報導,中共河北省委政法委書記王陸進發起「掃黑除惡」行動,主要矛頭指向被列入政府黑名單的法輪功學員。該網站此前已報導,滄州市在同一指令下迫害加劇。 10月10日的報導按地區列出廊坊各地案例如下: 永清縣:8月16日晚9時左右,後奕派出所三名警察到王秀花女士家中騷擾,試圖撕下寫有「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的影壁裝飾。據明慧網報導,王女士多年來因信仰遭受迫害,此次事件讓她深受驚嚇;警察離開後她的病情加重,丈夫當晚叫了救護車,幾天後她不幸離世。同樣在永清縣:武春影女士8月26日在家中被拍照;張素芝女士和劉鳳茹女士在集市上被抓,當天下午獲釋;9月2日,鄭淑雲女士和另外兩名未具名學員在集市上被抓;劉亞麗女士9月10日在家中被拍照、錄影;9月14日,有人上門找趙貴勤先生;9月15日,另有四名學員遭到騷擾。 霸州市——23人被抓:9月15日,警察闖入于秀蘭女士家中,正在參加讀書學習的于秀蘭及17名來訪者被抓。同一天,南孟鎮派出所針對七名七八十歲的女性學員,抓走其中五人;三人當晚獲釋,一人次日獲釋,七十多歲的馮艷雲女士仍被關押在當地拘留所。 廊坊市區——7人被抓:周玉蓮女士(9月2日被抓,當晚獲釋);陳建英女士,54歲(9月16日被抓,關押於廊坊市看守所);巢冬梅女士(9月16日被抓,被行政拘留六天);陳學芹女士,68歲(9月20日被抓,被拘留五天);張向榮女士(9月21日探望邢鳳仙女士時被抓);一名未具名的66歲女士(9月22日被抓,被關押在廊坊市拘留所十天);以及陳淑媛女士(9月29日被抓)。 三河市——4人被抓,十餘人遭騷擾:任春霞女士(8月22日被抓,關押於高各莊看守所);李建新先生(8月28日被抓,9月12日獲釋);劉鳳英女士(8月28日被抓,後被拘留十天);王占青先生(9月中旬在工作單位被抓,關押於三河市看守所)。8月以來,已有十多名學員遭到騷擾。 香河縣——3人被抓:曹金娥女士(7月下旬被抓;友人懷疑她被重新收押,以執行2021年被判處的三年半刑期,目前下落不明);安淑琴女士和一名未具名學員(9月初被抓;安女士已獲釋)。 北旺鎮:9月5日至13日,共有36名學員遭到騷擾。 自由中國運動呼籲中國當局立即釋放所有被關押的學員,停止對法輪功學員的騷擾、任意拘押和迫害。 FreeChina.live 相關報導 Fortify Rights:錫安教會八名領袖被羈押候審 北京Jiaquan教會(音譯)牧師和同工據報被拘押(英文) 美國國會及行政部門中國委員會(CECC)「壓迫的面孔」聽證會:金明日牧師作證(英文) 資料來源 明慧網,「Langfang City, Hebei Province: 42 Falun Gong Practitioners Arrested and Many More Harassed in Recent Months — One Died…

  • 藝術家高兟判刑後吐血並提起上訴 國際特赦組織發布新緊急行動

    2026年10月14日 國際特赦組織在2026年10月2日發布的新一期緊急行動中表示,國際知名藝術組合「高氏兄弟」中的兄長、中國藝術家高兟在羈押期間健康狀況持續惡化,並已就其定罪提起上訴。 現年70歲的高兟是美國永久居民。2024年8月26日,就在他預定返回美國前不久,他在家人位於北京附近河北三河的工作室遭到羈押。2026年3月30日,他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遭不公開審理——起訴依據是他在2005年至2009年間創作的藝術作品。2026年8月25日,三河市人民法院以該罪名判處他最高刑期三年有期徒刑;刑期至2027年8月25日屆滿。 根據國際特赦組織的Third UA 106/25(2026年10月2日),高兟在宣判隔天多次吐血,被從看守所送往醫院檢查。他當時的症狀其後已經緩解,但病因仍然不明。國際特赦組織表示,他已對判決提起上訴,案件已移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國際特赦組織也指出,高兟患有腰椎疾病及膝關節積液,羈押期間曾多次昏倒。該組織表示,自2025年5月以來,他與家人的聯繫受到嚴重限制。 同一份緊急行動也記錄了波及高兟家人的懲罰。國際特赦組織指出,自高兟遭羈押以來,他的妻子和年幼的兒子儘管未被控任何罪行,仍遭受騷擾、恐嚇與種種限制,包括事實上的出境禁令。這名男孩今年八歲,是美國公民,依法有權離開中國,但沒有成年人陪同,實際上無法成行;出行禁令已擾亂他的學業兩年多。 國際特赦組織呼籲中國當局立即無條件釋放高兟,確保他獲得充分且獨立的醫療評估與治療,並解除對其家人的限制,讓他們能夠自由、安全地離開中國。 背景:高兟與弟弟高強(1962年生)組成「高氏兄弟」藝術組合。自1980年代中國前衛藝術興起以來,兩人的作品橫跨雕塑、繪畫、攝影、裝置與行為藝術,審視中國歷史、國家權力與社會變遷;他們曾參與1989年在中國美術館舉辦、具里程碑意義的「中國現代藝術展」。 FreeChina.live 相關報導 人權觀察在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呼籲就新疆評估舉行專門討論(英文) 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CECC)「壓迫的面孔」聽證會:金明日牧師作證(英文) 資料來源 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Third UA: 106/25,文件索引號 ASA 17/1527/2026(2026年10月2日):https://www.amnesty.org/en/documents/asa17/1527/2026/en/ Amnesty International Canada(國際特赦組織加拿大分會),「China: Artist sentenced to maximum prison term for his art」(中國:藝術家因其藝術創作被判最高刑期)(2026年10月10日更新):https://amnesty.ca/urgent-actions/china-artist-sentenced-to-maximum-prison-term-for-his-art/ ANI,經由 WebIndia123,「China faces rights backlash…

  • 法律、管轄權與死刑:1989年六月鎮壓中的刑事訴訟

    Law, Jurisdiction and Capital Punishment in the June 1989 Crackdown 一份FCM法律意見:論1989年北京、上海、成都刑事訴訟所適用的法律、軍地管轄權,以及死刑的覆核與核准。 第一部分 — 引言與待決問題 1. 引言 1989年六月和七月,三座城市的法院對因抗議活動及終結抗議活動的軍事鎮壓而被定罪的被告判處了死刑。在北京,八名被告於1989年6月17日在一審中被判處死刑,其中七人被執行死刑。在上海,三名男子於1989年6月15日被判處死刑,並於6月21日被執行死刑。在成都,兩名男子於1989年7月1日被判處死刑,其後被執行死刑。這些訴訟以非同尋常的速度進行,其法律框架於1979年至1983年間構建而成:該框架將死刑案件的管轄權集中於中級人民法院,並且——作為例外,就特定類別的犯罪——將死刑核准權由最高人民法院下放至省級高級人民法院及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 本意見考察的正是這一框架。它要回答的是:這些訴訟舉行之時,適用何種法律;哪些機關握有偵查權、一審管轄權、上訴管轄權和死刑核准權;以及對於這些權力在個案中如何行使,何者可以、何者不可以負責任地加以斷言。這是一項法律與證據研究,而非對鎮壓本身的敘事。記錄確立了某一事實之處,本意見便如是表述。記錄僅載有政府陳述、同期新聞報道或未經解決的指控之處,本意見則如是表述——因為在數日之內裁決的死刑案件中,一個政府所宣布者與一份法院記錄所證明者之間的區別,並非細枝末節。它就是實質本身。 2. 待決問題 1989年六月至七月北京、上海、成都刑事訴訟適用何種實體法與程序法? 在該等法律之下,偵查權、一審管轄權、上訴管轄權和死刑核准權如何在普通法院、軍事機關與最高人民法院之間分配? 1982年和1987年的軍地規則是否賦予軍事法院對平民被告的審判管轄權? 依1989年有效的授權框架,哪個機關握有核准這些案件死刑的權力——而對於任何一名具體被告,該問題能否依現存記錄得到回答? 3. 三項區分 本分析取決於三項區分。公眾對這些案件的討論屢屢將這三項區分混為一談,本意見則自始至終予以堅持。 其一,偵查不是審判,二者均非核准。 偵查一案的權力、審理一案的權力、審理上訴的權力以及核准死刑的權力,分別由不同的法律文件規定,並且往往由不同的機關持有。一項在軍事與地方公安機關之間分配偵查權限的規則,本身並不說明哪一法院可以審判一名平民,也並不說明哪一法院可以核准對其執行死刑。 其二,鎮壓的合法性不是審判的合法性。 1989年五月的戒嚴決定是否具有合法的制度基礎、特定軍事力量的使用是否符合當時有效的法律,與鎮壓之後進行的刑事訴訟是否符合當時有效的刑事法律與程序,是彼此獨立的問題。本意見處理的是訴訟。它不對任何單次武力使用作出結論。 其三,陳述不是認定。 關於這些案件的許多所謂「已知」內容,源自實施這些訴訟的當局所作的宣布,經由官方媒體轉述、由一位聯合國特別報告員彙總,或在多年之後由非政府組織彙編。每一層面都是不同事物的證據。本意見將各層面分開並評定其等級:經認證的官方原始來源;有力的同期或官方書目佐證;二手轉錄;以及未經核實或相互衝突的轉載。 4. 本意見無法裁決的事項 — 待核實披露 待核實披露(PENDING…

  • 中華民國(臺灣)參與大陸民主轉型:政黨、立法與民意情景研究

    摘要 如果中國大陸在中國共產黨統治之下發生政治轉型,中華民國(臺灣)能做什麼、必須先經過誰同意、又有哪些事情在現行憲制下根本不能做?本文從現行法律出發回答這三個問題。文章把可能的措施分為五類:公開宣告、人道協助、經授權的技術合作、涉及政治議題的協議、憲制或領土變更,並逐類核對《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程式門檻。歷史部分比較1989年對北京民主運動的回應與2019年後對香港抗爭者的援助,後者顯示:政治承諾可以很快作出,制度與預算卻需要一年左右才能跟上,而且始終沒有完成立法。文章隨後提出五種條件情景和72小時、30天、6個月三個操作視窗,最後設計一項析因調查實驗,用四個可證偽假說檢驗臺灣民意對不同合作形式的區分程度。現有陸委會民調測量的是對“一國兩制”和維持現狀的態度,不能拿來推斷對援助民主化大陸的支援。 一、研究問題、範圍與方法 本文回答三個問題。第一,大陸轉型發生後,哪些措施可依現行法律由行政部門啟動,哪些需要立法院授權、追認或預算,哪些須經特別多數與公民投票。第二,總統、行政院、立法院、政黨與公民社會在各環節的否決點與協作點在哪裡。第三,臺灣民意在多大程度上區分“支援民主價值”“提供人道協助”“承擔財政與人員風險”與“政治整合”。 研究方法有三:法條文字分析,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為準並記錄條文增訂日期;歷史比較,以1989年、2014年、2019—2022年三個時點為參照,但不把過去的規模或法理直接外推;條件情景分析,情景只說明機制,不估計發生機率。 本文對每項論斷標註性質:〔證據〕指有可追溯來源支援的事實;〔推論〕指由證據推出、但未被直接證實的判斷;〔假說〕指待檢驗命題;〔情景〕指條件性設想。證據等級分為四級:PRIMARY VERIFIED、SECONDARY VERIFIED、BIBLIOGRAPHIC ONLY、UNVERIFIED。 範圍邊界:民進黨黨史與組織擴張問題、“雙重政府”與國家連續性問題、現行機關許可權與法律改革路線圖,均由本系列其他專文處理。本文只在必要處交叉引用,不復述其論證。 二、現行憲制與法律框架 (一)憲法層次 〔證據〕《憲法增修條文》現行版本為2005年6月10日修正[1]。與本文相關的條款有五項。第2條第3項: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決議釋出緊急命令,須於釋出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立法院不同意時立即失效。第4條第5項:領土變更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提出,公告半年後由自由地區選舉人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第12條對憲法修改規定了同樣的門檻。第1條第1項規定上述複決應在公告半年後三個月內投票。第11條: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推論〕緊急命令可以爭取時間,但它是有期限、受立法院追認約束的權力,不能成為長期管理大陸事務的依據。第11條是立法授權條款,授權的是“以法律特別規定”,並沒有直接授予行政院任何對大陸地區的管理權。任何把現行憲法讀成“已授權臺灣治理大陸”的說法都沒有條文依據。 (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證據〕該條例最近一次修正公佈為2022年6月8日;第5條之3系2019年6月21日公佈增訂,同年6月23日施行[2]。條例第1條以“國家統一前”為立法前提,第2條把“大陸地區”定義為“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這是法律對地域的界定,不是管轄授權。 1.協議的定義與一般程式。第4條之2第3項規定,條例所稱協議,是指兩岸間“就涉及行使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事項所簽署之文書”。第5條第1項要求受託簽署機構把協議草案報經委託機關陳報行政院同意後才可簽署;第2項規定,協議內容涉及法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於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餘報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 2.政治議題協議的特別程式(第5條之3)。行政院須在協商開始九十日前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劃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締結計劃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同意,才能開啟協商。完成草案後,經行政院院會決議報請總統核定,再公開全文送立法院;立法院全院委員會須先舉行聽證,院會以同樣的四分之三出席、四分之三同意門檻審查透過後,交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有效同意票超過投票權人總額之半數,協議草案才算透過。同條第2項把“涉及政治議題之協議”限定為“具憲政或重大政治影響性之協議”;第9項規定“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譭棄或變更”不得作為談判及協議專案;第10項規定違反本條所為之協商或約定無效。 3.其他限制。第5條之1禁止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及民意代表機關未經大陸委員會授權與大陸方面協商簽署協議;第33條之1要求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與大陸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進行任何形式合作,須經許可;第9條第9項規定,遇重大突發事件,得經立法院議決由行政院公告對臺灣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採取禁止或限制措施。 〔推論〕法律把“協議”與“具憲政或重大政治影響性的協議”區分開來。一般涉及公權力的技術合作協議走第5條程式,受行政院同意與立法院審議或備查約束;只有達到“憲政或重大政治影響性”的協議才落入第5條之3的超高門檻。人道協助若不簽署協議、只是依既有預算與法規提供服務,不必然觸發任何一種協議程式。第5條之3第9項則意味著,即使大陸出現民主政府,任何以變更中華民國(臺灣)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為內容的安排都不能透過協議途徑達成,只能回到修憲程式,而且仍須滿足第12條的門檻。 (三)可資比較的個案法源:《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8條 〔證據〕該條全文為一句:“對於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得提供必要之援助。”現行版本為2022年1月12日修正,第18條本身迄今未修正[3]。該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主管機關於有第18條之情形時,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報請行政院專案處理[3]。 〔推論〕這一條款給了行政部門很大的裁量空間,卻沒有程式、資格、期限與救濟規定。第六節將說明,這種“授權寬、程式空”的結構直接影響了2019年後援助的執行。大陸轉型若出現類似需求,《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並沒有對應的人道援助條款,可用的法源會比香港個案更少。 (四)五類措施的法律門檻 措施型別 可能啟動機關 主要法律檢查點 所需立法院介入 公開宣告與外交表態 總統府、行政院、外交部、陸委會 國家安全與外交評估;無須特別授權 無 人道協助(不籤協議) 行政院及相關部會,可委託民間 既有預算科目、入出境與居留法規、個資保護、審計 動支既有預算無須新授權;新增專款須預算程式 經授權的技術合作(涉及公權力的協議) 陸委會統籌,主管機關會同辦理(第4條之2)…

  • 大陸民主轉型與中華民國憲政恢復——自由地區擴展、全國選舉及雙重中華民國憲政危機

    Restoring the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Mainland: Constitutional Continuity, Territorial Reintegration, National Elections, and the Two-ROC Crisis 研究性質:憲法法理、民主轉型、國家繼承、比較憲政與制度情景模擬 研究基準:2026年10月 摘要 本文研究一個此前兩岸憲政討論中較少被系統處理的問題:如果大陸中共政權結束,大陸人民通過民主程序決定恢復中華民國憲政體制,而中華民國(臺灣)現有政府不同意,大陸是否能夠依據《中華民國憲法》自行恢復國家機關?屆時是否可能同時出現兩個均自稱依據同一部憲法合法成立的中華民國政府? 這一問題需要將五種不同的法律概念嚴格區分:中華民國憲法在法理上的領土適用範圍;中華民國(臺灣)現有國家機關的實際管轄權;大陸地區轉變為民主治理地區所需的法律認定;大陸居民取得全國政治參與權的條件;兩個相互競爭的中華民國政府如何解決憲政正統性爭議。 本文採取一個重要的分析前提:大陸民主化並不自動等於兩岸完成憲政統一;恢復中華民國的政治宣示,也不自動產生獲得中華民國(臺灣)現有國家機關承認的法律效果。但是,這並不排除大陸人民在民主轉型後,以中華民國曆史憲法為基礎,建立新的民主憲政制度,並向現有中華民國(臺灣)政府提出共同憲政安排。 以下研究將分別考察大陸單方面恢復、雙方協議恢復、現有政府拒絕承認,以及出現兩個中華民國政府等情景。 研究方法與來源說明 本文第一至八章屬於研究性重建:其論點結構、法條清單與解決機制,已由一份在原始研究完成後數分鐘內保存的結構化摘要逐項佐證,但未經原始全文逐字核對,因此不表述為原始論文的逐字恢復。第九至二十章為後續擴寫研究。 本文的證據分級如下:一級法源為憲法、憲法增修條文、法律、司法院解釋與條約的官方原文;解釋性結論是由法源推導的研究判斷;開放爭議與規範性建議在正文與結論中與現行法明文分開標示。本文的法律主張,以參考文獻所列官方文本為據。 參考文獻中的學術著作,系在編輯階段按論點補入正文,採用章級對應,未作頁碼級引注;這是本研究現階段的引用限制。第十三章關於原初制憲權的討論亦屬研究性論證,未作頁碼級引注。 本文為憲政研究,不是法律意見,也不構成已獲雙方授權的政治方案;文中的制度情景為研究模擬,不是事實預測。 第一章:現行中華民國憲法究竟如何處理大陸? 1.1 憲法上的國家範圍與政府實際統治範圍並不相同 現行中華民國憲法體系保留了一個特殊結構:國家領土的憲法概念與國家機關實際行使統治權的地區並不完全重合。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規定:臺灣地區: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的其他地區。大陸地區:臺灣地區以外的中華民國領土。 這說明現行法律並沒有簡單地將大陸視為完全無關的外國領土。但是,這項法律定義並不能單獨證明中華民國政府目前對大陸擁有可執行的行政管轄權,也不能自動解決國際法上的主權爭議。 1993年司法院釋字第328號解釋進一步指出,憲法第4條所稱「固有疆域」的具體範圍屬於重大政治問題,司法機關不作界定。 因此必須區分:憲法上的領土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