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 Democracy & Civil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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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CE-028|国家统一目标与公民权利之间是什么关系?

    v1.0 | 2026-10-21 CCE-100 公民教育工程 · 总目录 CCE-028 条目 国家统一目标与公民权利之间是什么关系? 摘要:“统一”和“权利”常被摆成二选一:要么为了统一暂缓权利,要么为了权利放弃统一。本文不预设这个选择,而是先看一个具体案件,再问三个可以检验的问题:统一目标是写在宪法的哪个位置、对谁有约束力;追求统一的手段会不会触碰公民权利;一部宪法能否同时容纳“主张统一”与“主张不统一”。文中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大陆)的宪法与《反分裂国家法》、中华民国(台湾)的宪法增修条文,以及加拿大最高法院1998年关于魁北克分离的咨询意见。结论是:统一本身是一个政治目标,权利是公民对任何政治目标的底线;两者的关系不取决于目标是什么,而取决于目标与手段是否受宪法和程序约束。 一、从一个案件说起:主张什么,才算“分裂国家” 2014年9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分裂国家罪”判处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教师伊力哈木·土赫提(Ilham Tohti)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年11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后来在向联合国人权机制的答复中,说明法院认定他“煽动民族仇恨,策划、组织、实施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并确认一审判决日期为2014年9月23日。[2] 国会及行政当局中国委员会(CECC)的分析则指出,判决依据的是《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检方指控的内容包括在其网站上“传播含有分裂思想的课程”“煽动民族仇恨”。[3]土赫提本人否认指控;据欧洲议会2018年决议的记述,他一直拒绝分离主义与暴力,主张在尊重维吾尔文化的基础上寻求和解,联合国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2014年的意见则认定对其拘留构成任意拘留。[12] 这个案件在国际上引起强烈争议:美国国务院当时的声明称“和平的异议不是犯罪”,中方则坚持这是依法审理的刑事案件。[1][2] 本文不替任何一方裁判事实,只借它提出一个概念问题:当“统一”被写进宪法序言,并且有刑法条款保护它时,一位公民发表对政策的批评,与“危害统一”之间的界线画在哪里?回答这个问题,要先看统一目标在两岸各自的法律里到底处于什么位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大陆):统一是宪法义务,权利有明文边界 先看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写道:“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4]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反分裂国家法》,其中第二条规定:“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第五条规定:“国家和平统一后,台湾可以实行不同于大陆的制度,高度自治。”第八条规定,在三种情形之一出现时,“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台独”分裂势力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5] 同一部法律的第九条又写道,采取这类措施时“国家尽最大可能保护台湾平民和在台湾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5] 这里有两点值得分开看。第一,统一目标是宪法层面的“职责”,并且被表述为包括台湾居民在内的全体人民的义务,而不是只对政府的要求。第二,同一部宪法也规定了公民权利的边界。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6] 这意味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体系内部,“国家统一”是限制权利行使的正当理由之一,限制是否合比例,则要看具体的法律和适用。 三、中华民国(台湾):统一在宪法里是“前”,权利在宪法里没有被搁置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序言的开头是:“为因应国家统一前之需要,依照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增修本宪法条文如左。”[7] 这段话常被引用,两个细节容易被忽略。其一,它是1991年修宪的授权依据,作用是说明修宪程序,而不是给公民设定一项“实现统一”的义务。其二,增修条文第一条规定,宪法修正案、领土变更案须经立法院提出、公告半年后由中华民国自由地区选举人在三个月内投票复决。[7] 也就是说,在中华民国(台湾)的现行宪法秩序中,领土变更的最终决定权被明确交给了自由地区的选举人,并有公民投票作为程序门槛。 权利方面,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由权利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8] 这是一条比例原则的条文:限制必须是“必要”的,并且要有法律依据。与大陆相比,这里的结构是不同的:统一目标没有进入公民义务的条文,限制权利的理由中也没有单列“统一”。当然,台湾的历史并不是一直如此。1949年起实施的戒严与《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一度让“反共统一”成为压制异议的依据,1987年解除戒严、1991年终止动员戡乱时期之后,刑法第一百条于1992年修正,才把“预备或阴谋内乱”改成需有“强暴或胁迫”的要件,这一点在本系列《批评政府是否等于不爱国或危害国家?》中已作过说明。[9] 四、最强的反方:国家要有统一的权利,没有领土完整就没有权利可言 反方的论证值得完整陈述。它大致有三层。 第一层,领土完整是国家存在的前提。没有一个稳定的国家,公民权利就没有保障的主体;如果任何地区都可以通过一次表决或一场运动脱离,国家就无法履行保护义务。第二层,统一目标有历史和民族情感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把台湾问题表述为“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反分裂国家法》第三条写明解决台湾问题“是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5] 第三层,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禁止单方面分离,例如加拿大。 这些论证的合理部分应当承认:绝大多数国家确实不承认单方面分离的权利,加拿大最高法院在1998年的魁北克分离咨询意见中,正是这样裁决的,该意见认为魁北克无权依据加拿大宪法或国际法单方面脱离。[10] 但同一份意见还有另一半,往往被省略。法院同时认为,如果魁北克的多数人对一个清晰的问题以清晰的多数表示要分离,这会赋予这一意愿民主合法性,联邦与各省有义务就此展开谈判;法院强调“民主不仅意味着简单多数决”,谈判也必须尊重少数群体和宪法原则。[10] 后来加拿大议会通过《清晰法》,把“清晰的问题、清晰的多数”写入法律。[10] 加拿大的做法说明,一个国家可以既拒绝单方面分离,又承认“主张分离”本身是一种可以和平表达、必须通过谈判回应的政治主张,而不是犯罪。…

  • CCE-027|公民忠诚的对象应该是国家、政府,还是宪法?

    v1.0 | 2026-10-21 CCE-100 公民教育工程 · 总目录 CCE-027 条目 公民忠诚的对象应该是国家、政府,还是宪法? 摘要:“忠诚”一词在日常话语里常被一口气说成“忠于国家、忠于政府、忠于党”。本文把问题倒过来问:当三者发生分歧时,一个公民、一个公职人员究竟对谁负责?本文的回答是:把忠诚的最终对象放在宪法规则和宪法所保护的共同体上,比放在某一届政府或某一个政党上更站得住,因为只有这样,“批评政府”与“忠于国家”才不会互相取消。本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大陆)2015年、2018年的宪法宣誓制度和誓词、中华民国(台湾)宪法第四十八条的总统誓词、德国“宪法爱国主义”的原始文本来比较,并认真对待一种反方意见:在中国大陆的宪法文本里,“宪法”本身就写入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所以“忠于宪法”与“忠于党”并不矛盾。本文指出这一论证在哪里成立、在哪里需要补充。 一、先把三个对象排成一张表 设想三种场景。第一,政府发布了一项明显违反宪法的命令,公务员执行还是不执行?第二,一个国家的政权更替,新政府上台,旧政府的支持者是否就“不忠”?第三,一位公民公开批评现任领导人,他是否对国家不忠? 这三个场景里,“国家”“政府”“宪法”的所指并不相同。国家是长期存在的政治共同体和领土、人口、制度的总和;政府是在特定时期掌握行政权力的一组人和机构;宪法是规定权力如何产生、如何限制、公民享有什么权利的最高规则。三者一旦重合,问题就不会出现;一旦分开,“忠诚于谁”才有答案。 二、原话:官方文本把忠诚放在哪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大陆),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2018年2月24日修订。修订后的誓词是:“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1] 决定的前言写明,宣誓是为了“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1]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二十七条增加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2][3] 这份誓词有一个值得注意的排列:宪法在第一位,“祖国”和“人民”在第二位,誓词里没有出现“政府”,也没有出现任何政党的名字。至少从这段文字看,忠诚的对象是“宪法”“祖国”“人民”。 在中华民国(台湾),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总统就职时宣誓:“余谨以至诚,向全国人民宣誓,余必遵守宪法,尽忠职务,增进人民福利,保卫国家,无负国民付托。如违誓言,愿受国家严厉之制裁。谨誓。”[4] 这里同样是“遵守宪法”置于最前,并且违誓的后果是“国家”的制裁,而不是对某个政党的交代。 三、一个德国样本:把“祖国”定义成宪法 忠诚的对象可以是宪法,不是一个中文世界里的新想法。政治学者多尔夫·施特恩贝格尔(Dolf Sternberger)1979年在《法兰克福汇报》发表短文,纪念联邦德国《基本法》三十周年,提出“宪法爱国主义”(Verfassungspatriotismus)。[5] 斯坦福哲学百科引用他更早的话:“祖国是‘共和国’,是我们为自己创造的共和国。祖国是宪法,我们赋予它生命。祖国是自由,只有我们自己去促进它、运用它、守护它,才真正享有它。”[6] 背景要说清楚:这是在民族情感受创的战后西德提出的,分裂的国家、不堪回首的历史,使得“以民族为忠诚对象”难以成立。[5][6] 后来哈贝马斯采用并发展了这个概念。[6] 这个概念后来也被批评为过于抽象,或者只适用于特定的历史条件。[6] 本文无意把德国方案当成通用药方,只取一点:它说明“忠于宪法”是一种有出处、可讨论的公民忠诚理论,而不是为了回避“忠于国家”而发明的说法。 四、最强的反方:宪法里就有党,所以忠于宪法就是忠于党 这是本文必须正面回答的反方。它大致有三步。 第一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和第一条写入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第一条第二款写明“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2] 第二步,宣誓誓词最后写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也带有明确的政治方向。第三步,因此,“忠于宪法”并不是与“忠于党”对立的中立选项,而是同一件事。 《北大法律评论》2020年刊载的一篇研究“宪法忠诚”的论文对此有直接的表述。该文写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意味着“忠于现政权,忠于宪法所表达的政治取向”。[7](该文在摘录中的表述较完整,本文引用的是搜索摘录,未通读全文。) 这个论证有它成立的部分:如果宪法文本本身规定了执政党的地位,那么公职人员宣誓“忠于宪法”,在文本层面上确实包含了对这一制度安排的承认。这不是外人的解读,是中国大陆学者自己的说法。 但它在两处需要补充。其一,宪法同一文本里还有第五条:“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2] 序言也写明各政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2] 换句话说,按文本,宪法对政党同样有约束力。所以“忠于宪法”如果真的有内容,就包括在党与宪法冲突时选择宪法这一可能性——至于实践中如何处理,本文不做断言,只指出文本给出的标准。…

  • CCE-022|批评政府是否等于不爱国或危害国家?

    v1.0 | 2026-10-21 CCE-100 公民教育工程 · 总目录 CCE-022 条目 批评政府是否等于不爱国或危害国家? 摘要:批评政府本身既不等于不爱国,也不等于危害国家。批评针对的是掌权者的决定和表现,危害国家指的是以暴力、胁迫、泄密等方式破坏政治共同体的安全。两者之间有一条可以说清楚的界线,而这条界线划在哪里,往往决定了一个社会能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本文从2020年初武汉的一份“训诫书”谈起,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大陆)宪法第四十一条与刑法第一百零五条、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第34号一般性意见,以及中华民国(台湾)1992年修正刑法第一百条的经过,说明法律怎样区分批评与危害,再正面讨论“批评会被敌对势力利用”“谣言会造成恐慌”这两条最常见的反对理由,最后给出四个判断标准。 一、一份被撤销的训诫书 2020年1月1日,武汉市公安局在微博上通报,有8人因在网上“散布谣言”被依法查处。1月3日,眼科医生李文亮因在微信群里提醒同行注意一种类似SARS的病例,被派出所出具训诫书。他是否属于那8人之一,现有公开资料并不清楚。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官方社交媒体发文,批评了对这类信息的处理方式[1]。 3月19日,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组发布调查情况通报,认定李文亮没有扰乱社会秩序的主观故意,但转发了未经核实的信息,内容与当时的事实部分不符;训诫书“不当”,执法程序不规范,建议撤销并追责。同日,武汉市公安局撤销训诫书,并向家属道歉[1]。 这件事之所以值得放在开头,是因为它在官方的认定里已经得出了一个结论:一个人提醒他人注意风险、批评或质疑官方说法,即使信息不完全准确,也不必然构成扰乱秩序,更谈不上危害国家。可是在事发当时,执法机关恰恰把这样的言论当成了需要“训诫”的对象。本文要讨论的,就是这两种判断之间的距离。 二、两个问题,不是一个 题目里其实有两个问题,最好分开回答。 “批评政府是否等于不爱国”是一个关于动机和态度的问题。前一篇文章已经说明,国家、政府与执政党是三个不同的对象。一个人批评政府,常常正是因为在乎这个国家:希望政策更好、官员更称职、错误早点被纠正。把批评者一律看作不爱国,等于假定只有沉默或赞同才算爱国,这在逻辑上说不通。 “批评政府是否等于危害国家”则是一个关于行为后果的法律问题。这里不能只谈动机,而要看具体做了什么:是发表意见、组织请愿、在选举中支持反对党,还是使用暴力、泄露国家秘密、与外国情报机构秘密合作。各国法律普遍惩罚后一类行为,却很少把前一类行为本身当作犯罪。 真正的困难在于两者交界的地方:言论什么时候会从批评变成“煽动”?“谣言”和“批评”怎样区分?下面先看法律文本怎么写。 三、法律怎样写:同一部法律体系里的两种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2]。这一条把“批评”明确列为公民的权利,并把限制放在“捏造或者歪曲事实”上。 同一法律体系里还有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了颠覆国家政权罪:“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款规定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3] 这两条单独看都可以有合理的解释:宪法保护批评,刑法惩罚颠覆。问题出在第二款的措辞上。“其他方式”没有列举范围;“煽动”不要求有人真的被煽动;“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与宪法规定的党的领导连在一起,使得批评执政党的根本制度,很容易被解释为“煽动推翻”。一家法律服务网站对该罪的解析也说,只要实施了煽动行为就构成本罪,不论被煽动的人是否接受[3]。 实际案件显示了这种解释空间。1998年,试图登记成立中国民主党的徐文立、王有才、秦永敏等人,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分别被判处13年、11年和12年有期徒刑;这些信息来自人权观察、国际特赦组织和美国国务院的报告,本文没有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官方的判决文本[4]。2023年4月,法律学者许志永被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同年11月二审维持原判;这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答复联合国特别程序时予以确认[5]。中华人民共和国官方的立场是,这些人并非因批评而被判刑,而是因为实施了颠覆行为。以徐文立案为例,据新华社报道,官方公布的事实包括:其秘密筹建中国民主党的地区委员会、发展成员,并寻求和接受境外组织的资助。读者可以自行比较官方公布的行为事实与指控罪名之间的距离。 四、国际标准:批评政府“永远不能”单独成为处罚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联合国条约库至今未列其批准。公约第十九条允许为了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而依法限制表达自由,但这些限制必须“必要”。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2011年通过的第34号一般性意见,对“必要”作了具体说明。第38段说,在涉及政治领域公众人物和公共机构的公开辩论中,公约对不受拘束的表达赋予了“特别高”的价值;仅仅因为某种表达被认为侮辱了公众人物,不足以成为处罚的理由;所有公众人物,包括行使最高政治权力的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都正当地受到批评和政治反对。第42段说,仅仅因为批评政府或政府所奉行的政治社会制度而处罚媒体、出版者或记者,“永远不能”被视为对表达自由的必要限制。第43段说,仅仅因为可能批评政府或其政治社会制度而禁止网站或信息传播系统发布材料,同样不符合公约[6]。 这几段的意义在于,它们把“批评政治社会制度”本身也列入保护范围,而不只保护对个别官员或政策的批评。按照这个标准,“批评执政党的根本制度”与“危害国家安全”必须分开看:前者是受保护的言论,只有当它伴随着可以证明的暴力煽动、具体的安全威胁等因素时,才可能被限制。 五、一个已经走过这条路的例子:中华民国刑法第一百条 中华民国(台湾)的经验说明,同样的问题曾经在另一个法律体系里出现过,也被修正过。 1935年公布的《中华民国刑法》第一百条规定:“意图破坏国体,窃据国土,或以非法之方法变更国宪,颠覆政府,而着手实行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预备犯或阴谋犯也要处罚[7]。1949年公布的《惩治叛乱条例》第二条第一项又规定,触犯第一百条第一项者处唯一死刑,即所谓“二条一”。国家人权博物馆的资料指出,由于条文只要求“意图”和“着手实行”,没有规定须有暴力等外显行为,在报刊上发表言论、在竞选中提出政见,主张台湾独立、修改宪法甚至制宪,或者批评总统等领导人,都可能构成“普通内乱罪”[8]。 1991年5月9日,法务部调查局进入清华大学校园逮捕研究生廖伟程等人,指控他们参加“独立台湾会”。事件引发学生和学者大规模抗议。5月22日,《惩治叛乱条例》被废止;但涉案者随后又被依刑法第一百条起诉。1991年9月,学界与社会团体发起“一〇〇行动联盟”,要求废除该条[8]。 1992年5月16日,经总统令公布的修正条文把构成要件改为“而以强暴或胁迫着手实行者”,并删除了阴谋犯的处罚。法务部的立法理由写道:着手实行的行为态样“宜明确规定”,所以明定可罚性较高的“强暴”“胁迫”两种行为;阴谋犯“对于国家法益尚无明显而立即之危害,可罚性较低”,因此删除[7]。修正生效后,在监的相关受刑人获释,独台会案发回更审,同年7月改判免诉[8]。 这次修法的关键,就是把“危害国家”从“意图”和“言论”拉回到“强暴或胁迫”的行为上。主张台湾独立、主张制宪、批评总统,这些今天在台湾都属于公开的政治辩论,而在1992年以前都可能被当作内乱。条文的变化,正好对应着“批评”与“危害”之间那条界线的位置。 六、最常见的两条反对理由 主张对批评加以严格限制的一方,有两条理由值得认真对待。 第一条是“批评会被敌对势力利用”。这个担心并非凭空:外国政府或组织确实可能借助国内的不满情绪进行宣传,甚至秘密资助某些活动。但这条理由能证明的,是国家有必要调查和处理可证明的秘密境外操控,例如未披露的资金、受指使的行动;它不能证明本国公民的公开批评本身就是敌对行为。如果因为某种观点可能被外国引用就禁止它,那么几乎任何对政府不利的事实,包括疫情初期的风险提示,都可以被禁止。李文亮案的结局显示,压下“可能被利用”的信息,代价可能远比信息本身大[1]。…

  • CCE-021|爱国是否等于热爱执政党?

    v1.0 | 2026-10-21 CCE-100 公民教育工程 · 总目录 CCE-021 条目 爱国是否等于热爱执政党? 摘要:在概念上,爱国与热爱执政党不是一回事:国家是一个政治共同体,政府是它在某一时期的管理机构,执政党则是取得或掌握政府权力的政治组织。三者可以重叠,但不能互相代替。然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大陆),官方文件明确主张三者“相统一”:2019年的《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说“爱国主义的本质就是坚持爱国和爱党、爱社会主义高度统一”,2023年通过的《爱国主义教育法》把这一表述写进法律。本文先完整引述这些原话,再看香港“爱国者”标准在2021年怎样被重新说明,然后介绍支持“相统一”的最强理由,最后用几条可以自行检验的标准,以及中华民国(台湾)政党轮替的经验,说明为什么把爱国等同于爱党在逻辑上站不住,又在什么意义上值得认真对待。 一、先给答案,再说它为什么不简单 简短的回答是:不等于。一个人可以深爱自己的国家,同时反对执政党的某项政策、某位领导人,甚至主张换一个政党来执政。在多数民主国家,这种状态再普通不过;反对党的支持者从来不会因为投了反对票就被视为“不爱国”。 但这个问题之所以值得写一整篇文章,是因为在一些政治体制中,官方给出的答案恰恰相反,而且有成套的理由。如果只说一句“当然不等于”,就跳过了真正需要讨论的部分:主张“爱国就要爱党”的人到底怎么论证?他们的论证在哪一步成立,在哪一步出了问题? 所以本文的顺序是:先看原话,再看理由,最后看检验。 二、原话:三份文件怎样把“爱国”与“爱党”写在一起 第一份是中共中央、国务院2019年11月印发的《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它在“总体要求”中列出“坚持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相统一”,原文是:“新中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祖国的命运与党的命运、社会主义的命运密不可分。当代中国,爱国主义的本质就是坚持爱国和爱党、爱社会主义高度统一。”紧接着,它要求“引导人们深刻认识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和最大制度优势”[1]。 第二份是2023年10月24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第三条规定爱国主义教育“坚持爱国和爱党、爱社会主义相统一”;第四条规定“爱国主义教育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第六条列出的主要内容中,包括“中国共产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以及“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团结奋斗的重大成就、历史经验和生动实践”[2]。这意味着,“相统一”已经不只是一份政策文件里的说法,而是一项法律原则。 第三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在该法通过当天(2023年10月24日)答记者问时的表述。答记者问把这一点说得更直接:“当代中国,爱国主义的本质就是坚持爱国和爱党、爱社会主义高度统一”,并称这是“当代中国爱国主义的根本政治属性和政治方向”[3]。 这三段话的背后,还有一个宪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修正)第一条写明:“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4]也就是说,在官方的论证链里,党的领导被写进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因此“爱这个国家”在逻辑上就包含了“拥护这个制度的领导者”。 值得注意的是措辞。文件说的是“相统一”“高度统一”,而不是“爱国就是爱党”这种直接等式。官方可以说,它并没有把两个概念合并,只是要求两者一致。不过,如果一种爱国被要求“必须”与爱党一致,那么在实际效果上,不爱党的爱国就失去了被承认的空间。这个区别,后文还会回到。 三、一个具体样本:香港“爱国者”标准的变化 抽象讨论容易各说各话,香港提供了一个可以对照的样本。 1984年,邓小平在谈“港人治港”时给过一个“爱国者”标准:“爱国者的标准是,尊重自己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这个标准里没有提到执政党。 2021年2月22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主任夏宝龙在“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落实‘爱国者治港’根本原则”专题研讨会上引述了邓小平这段话,同时说明,这一论述“是重点针对香港回归前的情况而说的,所界定的标准很宽泛”。他接着提出:“国家不是抽象的,爱国也不是抽象的,爱国就是爱中华人民共和国。”又说:“在我们这个实行社会主义民主的国家里,可以允许有不同政见,但这里有条红线,就是绝不能允许做损害国家的根本制度,也就是损害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事情。”他还反问:“一个人如果声称拥护‘一国两制’,却反对‘一国两制’的创立者和领导者,那岂不是自相矛盾?”[5] 同一篇讲话也强调,“爱国者治港”“绝不是要搞‘清一色’”,对不了解内地的市民“是理解和包容的”[5]。公平地说,这篇讲话并没有要求每个香港人都表态爱党;它划的线是“不得损害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制度”,主要针对掌握管治权的人,并以此为完善选举制度的依据。 但对照1984年与2021年两个标准,变化是清楚的:前者以民族、主权和繁荣稳定为内容;后者把“尊重和维护”执政党领导的制度列为爱国者的必要条件,并把反对执政党的人放在需要解释的位置上。对本文的问题来说,这正是“爱国”与“爱党”从两件事被连成一件事的过程。 四、拆开三个词:国家、政府、执政党 要判断这种连接是否成立,先得把三个词分开。 国家是一个长期存在的政治共同体,包括土地、人民、历史、文化,以及把这些结合在一起的法律秩序。政府是这个共同体在某一时期的管理机构,会换届,会改组。执政党是一个政治组织,它通过某种方式取得了组织政府的权力。 在许多宪法里,这种区分是写在条文里的。中华民国宪法第二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第一百三十八条:“全国陆海空军,须超出个人、地域及党派关系以外,效忠国家,爱护人民。”第一百三十九条:“任何党派及个人不得以武装力量为政争之工具。”第八十条:“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6]这些条文的共同意思是:军队效忠的是国家,不是哪个政党;法官依据的是法律,不是哪个政党的意志。如果爱国就等于爱执政党,这几条就无从理解。 哲学上的讨论也大致沿着这条线展开。斯坦福哲学百科全书“爱国主义”词条总结说,爱国主义通常被定义为对自己国家的热爱或忠诚,包括认同感和对国家及同胞福祉的特别关切;即使是把爱国主义视为核心美德的麦金太尔(Alasdair MacIntyre),也明确认为爱国者的忠诚“不是对现有权力格局的忠诚”,而是对“被理解为一项事业的国家”的忠诚,因此一个人可以以国家真正的性格、历史和抱负之名反对本国政府[7]。词条还提到,爱国者可以对国家的现状感到失望,却选择留下,努力让它回到自己认为它应有的样子。 德国学者施特恩贝格尔(Dolf Sternberger)在1979年提出“宪法爱国主义”,后来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加以发展:忠诚的对象是自由民主的宪法、法律和制度,而不是血统或某个统治集团。维罗利(Maurizio Viroli)则主张回到更早的“自由的爱国主义”,即对共同体的法律、制度及其带来的共同自由的热爱[7]。这几种说法差别很大,但都把忠诚对象放在执政者之外。 五、最强的反方论证:为什么有人认为两者应当统一…

  • CCE-099|多数人规则下如何保护少数群体的权利?

    v1.0 | 2026-10-21 CCE-100 公民教育工程 · 总目录 CCE-099 条目 多数人规则下如何保护少数群体的权利? 摘要:十个人投票决定午餐,七个人要吃猪肉,三个人因为宗教不吃猪肉,多数票当然通过——但那三个人怎么办?这个小例子就是“多数人规则”的老问题。本文先区分几种“少数”,再说明常见的四类保护工具:宪法权利与司法审查、保证代表权的制度、自治与语言权利、反歧视法与国际监督。然后看两个有文件可查的例子:中华民国(台湾)对原住民族的宪法保障,以及2022年宪法法庭判决揭示的保护范围上的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大陆)以民族区域自治为核心的制度,以及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CERD)2018年的审议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大陆)政府的回应。本文不评定哪一种保护“更好”,只说明各自的文本、各方的说法和证据的限度。 一、先从一顿午餐说起 十个人投票,七比三,吃猪肉。如果这是一次性的、无关紧要的选择,也许没有人在意;但如果那三个人每一次都输,而且输的是他们的信仰、语言、孩子的教育,事情就不一样了。 多数人规则(简称“多数决”)有两个好处:简单,并且给每个人的一票同样的分量。它的问题也在这里:它只数人数,不问“输的人输了什么”。美国的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在1787年的《联邦党人文集》第10篇中把这个问题说得很清楚。他把“派系”定义为一群人,无论占多数还是少数,因为某种共同的激情或利益而联合起来,与其他公民的权利或社群的长远利益相对立;他说,当多数构成了派系,民主的形式就使它能够牺牲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权利[1]。他提出的解决办法有两条:要么防止多数在同一时间有同一种冲动,要么使多数“由于人数和地域所限,无法协同实施压迫的计划”[1]。他的方案是把共和国建得足够大,使利益足够多样。 后来的各国,用了各不相同的办法。下面先看“少数”是什么。 二、“少数”不止一种 本文把“少数群体”分成三类,便于后面讨论。这个分类是本文作者的整理。 第一类是人口意义上的少数:民族、语言、宗教上的少数,如原住民族、少数民族。他们往往在一个地区内集中居住,有自己的语言和习俗。第二类是权利意义上的少数:如残障者、性少数。他们不一定集中居住,但可能长期在多数决中输掉。第三类是政治意义上的少数:今天在选举里输了的政党和支持者。这一类“少数”会在下次选举中变成多数,所以保护它们的主要办法是保证竞争的公平,而不是特殊的名额。 三类少数需要的保护并不相同。第一类需要语言、土地和文化上的保障,也需要代表权;第二类更需要平等对待的法律和独立的裁判者;第三类需要的是规则下的轮替机会。 三、四类常见的保护工具 第一类是宪法权利加司法审查。把某些权利写进宪法,规定多数不能随意修改,再由法院判断法律是否侵犯了这些权利。它的长处是少数人有一个不靠人数的出口;争议在于法官不是选举产生的,有人认为这等于少数人替多数人作决定。 第二类是保证代表权的制度。例如在议会里保留名额,或采用比例代表制,使少数群体的声音不会被单一选区的多数淹没。它的长处是少数人在决策者之中有人;限度是代表不一定能改变结果,也可能把人固定在某个身份里。 第三类是自治、语言权利和文化保护。让少数群体在自己集中居住的地区自己管理一部分事务,使用自己的语言,学校可以教自己的语言。它的长处是直接保护文化;争议在于自治的范围由谁决定,自治机关与中央的关系如何。 第四类是反歧视法和国际监督。国内通过法律禁止基于民族、宗教、性别等的歧视,设立受理申诉的机构;同时接受联合国条约机构的定期审议。它的长处是提供了外部的参照;限度是国际机构的意见通常没有强制力,而且国家可以对其结论提出异议。 现实中,这四类工具往往同时使用。下面看两个例子。 四、案例一:中华民国(台湾)——原住民族的宪法保障与它的缺口 中华民国(台湾)对原住民族的保障,写在宪法增修条文里。第4条规定立法院立法委员自第七届起共113人,其中“自由地区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也就是共有6个名额,保留给原住民族[2]。第10条第11项规定:“国家肯定多元文化,并积极维护发展原住民族语言及文化”;第12项前段规定:“国家应依民族意愿,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参与,并对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卫生医疗、经济土地及社会福利事业予以保障扶助并促其发展,其办法另以法律定之。”[2](上述名额来自宪法增修条文的现行文本,6个名额占113席的约5.3%,这个比例是本文的计算。) 在法律层面,《原住民族基本法》于2005年2月5日公布(2018年6月20日最后一次修正),第1条规定立法目的是保障原住民族的基本权利,促进其生存发展,建立共存共荣的族群关系[3]。《原住民族语言发展法》于2017年6月14日公布,立法目的包括“落实历史正义”,而法规数据库的英文摘录显示该法把原住民族语言列为国家语言之一[4]。 这套制度同时用了三类工具:宪法层面的权利宣示,立法院里的保留名额,以及语言和文化的专门立法。 但是,它也留下了缺口。2022年10月28日,宪法法庭作出111年宪判字第17号判决,涉及“西拉雅族”的身份问题。判决的主文第一点认为:宪法增修条文第10条第11项、第12项前段所保障的原住民族,包括所有现存于台湾的台湾南岛语系民族;除了宪法增修条文第4条所称的山地原住民和平地原住民,凡民族语言、习俗、传统等文化特征至今仍然存续,其成员仍维持族群认同,并且有客观历史记录可查的其他南岛语系民族,也可以依其民族意愿,申请核定为原住民族,其成员并得依法取得原住民身分。主文第二点认为,《原住民身分法》第2条把原住民限于山地原住民和平地原住民,使符合条件的其他原住民族的身份没有受到法律保障,在这个范围内,与宪法第22条保障的身份认同权,以及增修条文的上述规定的意旨不符[5]。判决主文第三点还要求:相关机关应于判决宣示之日起3年内,依判决意旨修正《原住民身分法》或另定特别法,明文规范其他台湾原住民族的认定要件、成员身分要件及登记程序;逾期未完成,日治时期户口调查簿本人或直系血亲尊亲属经注记为“熟”或“平”者,在初步释明其族群文化特征仍存续、族群认同仍维持的情况下,可径向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机关申请认定其民族别[5][14]。 换句话说,一套本来用来保护少数的制度,在定义上把一部分人排除在外,靠法院的判决才被指出来。这一缺口后来有了下文:立法院于2025年10月17日三读通过《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同年10月23日公布,在判决所定的3年期限内以专法落实判决意旨;包括西拉雅族在内的九个平埔原住民族群已提出核定申请。该法第23条另要求于施行后3年内制定或修正相关法律,保障平埔原住民的政治参与等权利——也就是说,身分认定先行,参政名额等问题仍待后续立法,本文所述的增额修宪提案即属后者[14]。这个判决之后,立法院里也有委员提出修宪案,主张在山地和平地原住民之外增加平埔原住民名额,把立法委员总数调整为116席;这只是提案,本文读到的页面没有显示它是否通过[6]。 还有一个与多数决直接相关的例子。2017年的释字第748号解释和2018年的公民投票,本文系列中的CCE-097已有介绍:公投可以通过“把婚姻限定为一男一女”的立法原则,但宪法法庭说明,依公投程序完成的法律仍然是法律位阶,不得抵触宪法和具有宪法位阶效力的司法院解释[7]。这就是“不靠人数的出口”在运作的一个实例:多数票有分量,但不能改写已经被认定为宪法保障的权利。 五、案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大陆)——民族区域自治与国际审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大陆)处理少数民族问题的核心制度是“民族区域自治”。《宪法》第4条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8]。《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这一制度的基本法律,国务院的配套行政法规则规定具体政策和措施(该政府向CERD提交的报告对此有说明)[9]。 2018年8月,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CERD)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十四至十七次合并定期报告,并于2018年8月通过结论性意见(文件日期为2018年9月19日)。委员会在“积极方面”欢迎了中国的多项举措,包括第二、第三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少数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11至2015年),以及2013年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等;同时提出了多项关切[10]。其中:第7段重申,中国的国内立法没有符合《公约》第1条的种族歧视定义,也没有一部全面的反歧视法;第40段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对此表示警觉(原文用语为 alarmed),提到有大量报告称维吾尔人和其他穆斯林少数民族在未被指控、未经审判的情况下被长期关押,提到针对维吾尔人的大规模监控和生物数据收集,并提到和田地区学校禁止维吾尔语教学的报道,同时注明“承认缔约国的否认”;第42段关于西藏,委员会关切有报告称西藏自治区学校里藏语教学在法律、政策和实践中没有与汉语处于平等地位,且受到严重限制,藏语倡导受到惩罚,藏人在法庭上无法得到藏语翻译;第54段则促请中国考虑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0]。 该政府的回应有几个层面。外交部发言人陆慷在2018年8月14日的答问中说:中国代表团阐述了保护少数民族权益方面的新进展,CERD承认了中国在落实《公约》上的工作与成就;他同时说,某些反华势力出于政治目的对中国作出无端指责,个别境外媒体歪曲报道新疆的反恐和打击犯罪措施,新疆社会稳定、经济增长、各民族和谐共处[11]。2019年10月8日,该政府向委员会提交了落实结论性意见的后续答复[12](本文没有读到答复的内容)。更早,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9年3月发表的新疆反恐白皮书称,反恐“不针对任何特定地区、民族或宗教”,并称“保安全才能保人权,不反恐就不能保人权”[13]。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OHCHR)2022年8月31日发表对新疆人权关切的评估,其中说对维吾尔人和其他穆斯林为主的群体的任意和歧视性拘留,可能构成国际罪行,特别是危害人类罪;该政府在OHCHR页面上提交了对该评估的回应,本文没有读到其内容[15]。…

  • CCE-082|外国媒体报道可信吗?如何交叉验证?

    v1.0 | 2026-10-21 CCE-100 公民教育工程 · 总目录 CCE-082 条目 外国媒体报道可信吗?如何交叉验证? 摘要:“外媒报道可信吗”这个问题,被问得最多的版本其实有两个:一个带着怀疑,“外国媒体都在抹黑”;一个带着信任,“外国媒体是自由的,所以可靠”。这两个答案都回避了具体的检验。本文从两个具体的故事谈起:2008年西藏骚乱报道中被承认的几处图片错误,以及2025年9月广西一所中学校园欺凌事件中,网友视频、记者采访与官方通报各自能证明什么。然后讨论一家媒体的报道可靠性来自哪里:它能否接触现场、它引用的证据是哪一类、它出错后怎么处理、它背后有什么利益。接着给出“三角核对”的做法,即把同一件事放到官方来源、独立来源和原始文件三个角度上比较。文章也讨论两种相反的意见:一种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大陆)官方和网络舆论,认为西方媒体系统性偏见;另一种认为外媒因为“自由”所以天然可信。最后说明这些方法的限度,并指出本文没有找到关于外国记者在中华民国(台湾)工作条件的调查,因此不作比较。 一、两个故事 第一个故事发生在2008年3月。3月14日拉萨发生骚乱之后,中国大陆的网民和海外留学生开始收集西方媒体的报道,认为其中有歪曲。新华社3月28日的报道称,网民收集了11张图片和视频,认为配图说明有误,例如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CNN)网站的一张图,原图中有人向军车扔石头,网站发布的版本把这部分裁掉了[6]。后来,这些指控里有一部分被媒体自己承认是错的。德国n-tv电视台承认把尼泊尔的画面用在了西藏报道里,德国RTL电视台也承认一张图片“用在了错误的语境”,实际拍的是尼泊尔的保安部队[4]。人权观察(Human Rights Watch)在2008年的报告中列举:福克斯新闻网站把一张印度警察拖走一名男子的照片配上了“中国军队押解被铐的藏人”的说明;《华盛顿邮报》更正了一张被错误当成尼泊尔照片的说明;CNN则解释那张图是为适应网页版式而裁切的[3]。CNN另外发表声明,驳斥博客上指其歪曲报道、偏向任何一方的说法[5]。一些网民由此建立了“反CNN”网站,后来改名“四月网”,称其宗旨是收集和展示西方媒体的不当行为[7]。 第二个故事发生在2025年9月,报道者是中国大陆媒体而不是外国媒体,但检验的方法相同。广西梧州市苍梧县石桥中学被曝出多名女生霸凌一名女生,县里成立联合调查组,9月9日发布通报,对校长、两名副校长和班主任责令停职检查。同一天,《红星新闻》报道:9月8日有网友爆料同校还有男生被殴打的视频;记者拿到一段3分20秒的视频,被打男生的姐姐确认是其弟弟;网友提供的报警通话录音里,一位自称陈姓的警官说已成立案件查办组,县110工作人员也说“有联合调查组”;县委宣传部的工作人员则说调查组正在依法依规调查,相关进展“以官方发布信息为准”[15]。把这条报道拆开看:视频的存在和被打者的身份,来自家属的确认;调查组和停职决定,来自官方通报;视频里事情的具体经过,报道中只有家属的讲述,官方当时尚未说明。三类来源各自证明了不同的部分,没有哪一类能替另一类作证。 把两个故事放在一起,可以看到同一个结论:无论来源是外国媒体、境外网站还是官方,一条报道的每一部分都应当分别检验。这就是本文要回答的问题。 二、一家外国媒体的可靠性来自哪里 “外国媒体”不是一个整体。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的媒体,新闻通讯社和个别记者的博客,大型电视台和只有几个人的网站,彼此的做法相差很大。比起问“这个国家的媒体可信吗”,更有用的是问四个具体问题。这四个问题是本文作者整理的,供读者按需使用。 第一,它能接触现场吗?外国记者在不同国家的条件差别很大。驻华外国记者协会(FCCC)2025年的媒体自由报告(报告日期为2026年6月8日)称,94%的受访者认为在中国大陆的采访条件通常或几乎从不符合国际标准,64%说采访时被警察或其他官员阻挠,77%说消息来源因为不被允许与外国媒体交谈而拒绝采访;另一篇转述该调查的文章说,29%的人为拿到记者签证等了一年以上[1][2]。FCCC此前的2024年报告也称,约一半的受访者认为“红线”增加了,86%遇到过采访被取消或拒绝[2]。这是外国记者自己的协会所做的问卷调查,反映的是他们的经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这类调查的回应本文没有查证。但无论怎么评价,这些数据说明一个重要的事实:在接触现场受限的地方,外国媒体的报道更依赖第二手来源,也更容易出现图片和语境的错配。2008年人权观察那份报告的标题就叫《中国的禁区:把媒体挡在西藏及其他“敏感”新闻之外》,它所说的情形,正是上面那些错误出现的背景[3]。 第二,它引用的证据是哪一类?是记者亲眼所见、当事人的直接采访、官方文件,还是另一家媒体的转述?同样一个“据报道”,价值差别很大。 第三,它出错后怎么处理?2008年的例子里,n-tv和RTL公开承认错误,《华盛顿邮报》更正了说明[3][4]。有更正机制是可靠性的一个信号,但不是保证:更正不一定出现在原来的位置,也不一定有人看到。 第四,它背后有什么利益?这里不能只盯着“境外”。任何媒体都有商业、立场和人手上的限制。美国学者的研究也提醒,评估一个网站的可靠性,不能只看外观,而要离开页面去查别人如何评价它[8]。 三、三角核对 一条外媒报道要不要相信,可以用“三角核对”来检验。这个做法是本文作者的归纳,借用了前述横向阅读的思路[8]。 第一个角是官方来源。比如县政府的通报、法院文书、统计公报。苍梧的例子说明,官方通报可以确认某些事实(调查组的成立、对校长和班主任的停职决定),而对另一件事(男生被打视频的具体经过)当时只说调查正在进行[15]。需要注意:“官方没提”不等于“没发生”,“官方确认”也只限于通报所说的范围。 第二个角是独立来源。其他国家的媒体、学术研究、当事人的直接陈述、卫星图像、第三方机构的报告。独立的意思是信息来源不同,而不只是出版者不同;十家媒体转述同一条通稿,仍然只是一个来源。 第三个角是原始文件。能找到原文就看原文,不要只看别人对原文的概括。武汉疫情初期有一个很好的例子:美国BuzzFeed的一篇文章,标题和导语说武汉警方“逮捕”了至少八人,理由是散布关于冠状病毒的谣言[9]。而按美国国会研究服务处的大事记,武汉市公安局的官方微博通报用的是“已对八人调查”的说法[11];1月29日新华社发出的警方回应则称,这八人只是被“教育、批评”,没有警告、罚款或拘留的处罚[10]。三个来源用了三种不同的措辞:“逮捕”“调查”“教育、批评”。外媒标题的“逮捕”与官方原文并不一致,而官方后来的解释本身也只是官方一方的说法。把三者并排放在一起,才能看到分歧在哪里;本文没有打开警方1月1日通报的原文,这一点仍待核对。 三个角里,不需要每次都凑齐。读者可以根据这条消息的重要程度来决定:只看一眼的话,至少找到一个与原消息来源不同的角;要转发或引用的话,就尽量凑齐三个。 四、一个中文海外媒体报道的例子 我们再看一个来自中文海外媒体的例子,它同样适用这套方法。总部设在美国的中文媒体新唐人电视台(NTD)有一篇署“新唐人北京时间2025年08月27日讯”的《维权动态》文字稿(页面另显示2025年8月28日01:17的时间)。稿中说,湖北恩施一处商场的商铺业主因多年收不到租金,8月26日发起集体维权,“数百名业主聚集到商场抗议,警察到场维稳”;同一篇稿还说,武汉一处建筑项目拖欠工人8个月工资,8月26日“大批工人聚集在大厦门口抗议”[16]。拆开来看,这篇稿有日期、地点和欠薪或欠租的原因,但“数百名”“大批”都是笼统说法,稿中没有写明消息来源;本文没有去查官方通报或独立媒体对这两件事的印证,所以只能把它们当作“有人这么说”的线索,不能当作经证实的人数。需要说明的是,新唐人电视台由法轮功学员于2001年在美国创办[17];读者评估这类来源时,也应当去查它的性质。 这个例子展示的是,核查的目的不是预设“境外媒体可信”或“不可信”,而是按证据分级:一份报道有人数,但没有原始影像,就只能作为“有人这么说”。 五、两种相反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西方媒体系统性地对中国抱有偏见,核查没有意义,因为框架已经预设了结论。这一看法在2008年的事件里有大量表达:新华社称网民对“一些西方媒体的不实报道”表达愤怒[6];中国大陆的网站展示了图片对比;《马奎特法律评论》2009年载文介绍了北京方面的看法,认为西方有关中国的新闻总是在讲政府如何不好,缺乏正面报道[13](作者为 Andrew Wei-Min Lee)。这一意见有它的事实基础:上面那几处错误确实是有的,而且是媒体自己承认的。但它的推论有一处跳跃:从“有几处错误”到“系统性偏见”,需要看更大样本的证据,而不是从单个例子推出。反过来看,即使承认某家媒体有错,也应当区分三种情形:确实是错误并已更正(如n-tv)、有争议的编辑选择(如CNN的裁切,CNN说是为适应版式[3])、以及读者的不同解读。对前两种情形,要分别判断;对第三种,不应当当成错误。 第二种意见认为,外国媒体因为不受政府控制,所以自然可靠。这也有问题。无国界记者组织指出,中华民国(台湾)的媒体环境总体自由,但高度政治极化,受煽情化和逐利倾向困扰[12];这类问题并不只出现在受控制的环境里。自由的媒体有更正机制和多元竞争,这是优势,但具体到某一篇报道,仍要检验它的证据层级和它是否真的到过现场。…

  • CCE-073|联合国人权机制如何运作?其效力如何?

    v1.0 | 2026-10-21 CCE-100 公民教育工程 · 总目录 CCE-073 条目 联合国人权机制如何运作?其效力如何? 摘要:联合国没有一个能强制国家改变做法的人权法院或警察。它的人权机制靠的是另一套办法:专家审议、公开报告、国家之间的同行评议和舆论压力。本文把这套机制拆成三条线来看:条约机构(由独立专家组成,监督具体的人权条约)、特别程序(由独立专家调查专题或国别情况)、人权理事会及其普遍定期审议(由国家组成,政治性最强)。接着用两个案例看它们实际怎么用:一是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对美国的2023年审议意见,二是2022年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关于新疆的评估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回应及人权理事会随后的表决。最后检视关于“效力”的研究证据和两种相反的批评:一种说这些机制太政治化、太有选择性;另一种说它们没有强制力,等于无用。本文的判断是:这些机制的效力是间接的、有条件的,既不是零,也不是强制;是否起作用,取决于被审议国家是否在乎声誉、国内有没有人利用审议结果推动改变,以及其他国家愿不愿意付出外交成本。 一、三条线:谁审议,谁约束 联合国人权机制可以分成两大类。联合国人权高专办的说明是:一类是基于条约的机构,另一类是基于《联合国宪章》的机构,后者包括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和普遍定期审议。[1] 条约机构。 现有十个条约机构,各自监督一项核心人权条约,成员是独立专家,由缔约国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可连任。[1] 缔约国要定期提交报告,委员会审议后发表“结论性意见”。这类意见是建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它建立在国家自己接受的条约义务之上。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对美国的2023年审议意见(CCPR/C/USA/CO/5),就属于这一类,[2] 本系列前文已经详细核对过其内容。 特别程序。 这是由人权理事会任命的独立专家,称为特别报告员、独立专家或工作组,负责调查专题(如任意拘留、酷刑)或国别情况。截至2025年1月,共有60项特别程序,其中46项专题、14项国别,现有87名任务负责人。[3] 他们到一国访问,需要该国发出邀请;截至2023年底,有128个会员国和1个非会员观察员国发出了对专题特别程序的“常设邀请”。[4] 2024年,高专办支持他们提交181份报告、进行57次国别访问(涉及44个国家)、发出665份来文。[5] 同时高专办也承认,由于联合国的流动资金危机,不得不限制国别访问等核心活动的频次。[5] 人权理事会和普遍定期审议。 人权理事会由47个会员国组成,由联合国大会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席位按地理分配。[6] 它是国家组成的政治机构,可以通过决议、设立调查委员会、设立特别程序。2006年至2023年间,它共通过1,481项决议,设立了38个调查或实情调查机构,已有123个会员国担任过理事国。[6] 普遍定期审议(UPR)是理事会下的一项机制,由所有会员国轮流接受其他国家的同行评议,建立在“所有国家平等受审”的原则上。[7] 三条线的共同点是:没有一条能强制执行。它们靠的是信息、公开和压力。 二、案例一:美国与同行审议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对美国的审议,前文已经讲过:委员会在2023年的结论性意见里,对警察暴力、死刑中的种族差异、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和关塔那摩的长期关押提出了关切,并要求美国重新考虑对公约提出的保留。[2] 然后发生的事,正好说明这类机制的边界。2025年美国通知联合国,将不参加原定于2025年11月7日的第四轮普遍定期审议。[7] 人权理事会随后通过决定表示“遗憾”,要求美国恢复合作,并将审议重新排期到2026年。[7] 理事会没有强制手段:它能做的是公开表态、延期、请理事会主席去劝说。[7] 这个案例说明:条约义务和同行审议是否被遵守,最终取决于国家是否愿意参加。 三、案例二:新疆评估报告与人权理事会的表决 第二个案例涉及中国大陆。2022年8月31日,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发表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权关切的评估》。[8] 联合国多位专家随后在一份声明中引述该评估的结论:新疆对维吾尔族和其他以穆斯林为主的群体的任意和歧视性拘押,可能构成国际罪行,特别是危害人类罪(评估第148段原文即如此表述)。[8][9] 评估第7段说明,评估按惯例先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出事实性意见,政府的回应应其要求附在报告之后。[8] 回应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团2022年8月31日致高专办的照会(GJ/56/2022)。照会说,中方坚决反对发布这份“所谓评估”,认为它违背高专办的职责,无视新疆各族人民共同取得的人权成就,也无视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对各族人民人权造成的严重破坏;认为它基于“反华势力编造的虚假信息和谎言”、出于“有罪推定”,歪曲中国的法律和政策,干涉中国内政。照会还说,新疆依法开展反恐和去极端化,有效遏制了恐怖活动多发的态势,目前社会稳定、各族人民安居乐业;并说评估的内容和结论与高级专员访华结束时发表的声明“完全相反”。[18](照会引文据其英文本转译。)二是照会所附、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2022年8月编写的报告,英文题为“Fight…

  • CCE-070|台湾经验对大陆的借鉴意义与局限是什么?

    v1.0 | 2026-10-21 CCE-100 公民教育工程 · 总目录 CCE-070 条目 台湾经验对大陆的借鉴意义与局限是什么? 摘要:中华民国(台湾)的民主化常被拿来与中国大陆(中华人民共和国,由中国共产党执政)作比较,有人说它证明了“华人社会也能民主”,也有人说两者条件悬殊、毫无可比性。两种说法都过于简单。本文把问题拆成两层:哪些是可以迁移的“逻辑”,哪些是不可迁移的“条件”。可以迁移的,是四个检验问题:自由化与民主化是否分开,转折是否落成可查的规则文本,法院和宪法是否被重新启用,终点是否是执政者有可能落败的选举。不可迁移或需大幅修正的,是宪法起点、反对派的合法空间、国家身份与安全环境,以及执政党的类型。人口规模和收入水平两项数字相差悬殊,但实证研究并不支持用它们来预测转型是否发生。台湾也只是一个案例,既不能证明什么必然发生,也不能证明什么不可能发生。本文不预测大陆的政治走向,只回答:看台湾,应该看什么、不该看什么。 一、先看两组数字:规模与收入 1987年,中华民国(台湾)解除戒严的那一年,年底人口约1,973万人,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现价)约5,383美元。[2] 2025年底,中国大陆(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人口为14.0489亿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99,665元,按年平均汇率折算约13,953美元。[1] 两者人口相差约71倍。需要说明,这两组数字口径不同:一个是1987年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一个是2025年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年份和价格水平不同,不能直接相减,只能说明量级。 这两个数字能不能解释转型?先看收入。政治学者普沃斯基(Adam Przeworski)与利蒙吉(Fernando Limongi)使用1950年至1990年135个国家的数据,得出两个结论:经济发展水平并不影响向民主转型的概率,但富裕会让已经建立的民主政体更稳定。[3] 他们最常被引用的数字是6,055美元(按1985年购买力平价计算的人均收入,即1975年阿根廷的水平),而这个数字讲的是民主能否存续:在他们研究的时期里,没有一个民主政体在人均收入高于这一水平的国家里垮台——32个民主政体在这一水平之上共存续了736年,无一崩溃,而在较穷的国家,69个民主政体中有39个垮台。[3] 也就是说,6,055美元是“民主存续”的门槛,不是“威权体制从此更稳固”的门槛。关于威权体制,他们的结论是:没有哪一个收入水平能预测转型何时发生。[3] 这说明,“台湾转型时收入已经很高”或“大陆现在收入已经很高”,都不是判断转型会不会发生的依据。 再看规模。印度选举委员会的数据显示,2024年印度登记选民为979,751,847人。[4] 这表明,近十亿选民的竞争性选举在行政上是可以组织的。但也要注意,这个事实只能说明“规模不是不可能”,不能说明“规模无关紧要”:1,973万人的社会和14亿人的社会,在地方与中央的权力划分、政党组织方式、信息传播的方式上,都要用不同的设计来解决。台湾经验在这一点上没有现成答案。 二、可以迁移的是“逻辑”,不是“模板” 第一,自由化与民主化要分开。 中华民国(台湾)1987年7月15日起解除戒严,[5] 但直到1990年6月21日释字第261号解释要求第一届中央民意代表至迟于1991年12月31日终止行使职权,[6] 1991年5月1日《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被废止,[7] 1996年举行首次总统直选,[8] 才算真正触及“谁来统治、如何更换统治者”。解严到总统直选,用了大约九年。把“放宽管制”误认为“已经转型”,是最常见的误读。 第二,转折必须落在可查的规则文本上。 这一点与本系列关于转型路径的文章一致:台湾的每一步,都有一份可以查到的文件,如解严令、释字第261号、临时条款废止公告。 第三,终点是一场执政者有可能落败的选举。 2000年总统选举,陈水扁以39.30%的得票率当选,中央选举委员会把它记为首次政党轮替。[8] 这一结果检验了旧执政党是否接受选举失败。 第四,宪法可以成为各方共同使用的语言。 台湾的民主化在法律形式上,是让一部被临时条款长期架空的《中华民国宪法》恢复运作,而不是引进一部全新的宪法。改革者可以引用现行宪法的正当性,保守派也难以公开否认宪法本身。[7] 此外,制度细节比政权类型更容易拿来比较。…

  • CCE-067|宪法如何实际约束权力?纸面条文与现实有多大距离?

    v1.0 | 2026-10-21 CCE-100 公民教育工程 · 总目录 CCE-067 条目 宪法如何实际约束权力?纸面条文与现实有多大距离? 摘要:判断一部宪法是否真的约束权力,不能只看条文写了什么,要看三件事:有没有一个独立于被约束者的机构可以对权力说“不”;公民或其他机关能不能启动这个机构;说“不”之后,被否定的规定是否真的失效。本文用这三个检验,对照中国大陆(中华人民共和国,由中国共产党执政)与中华民国(台湾)两种经验。结论是:中国大陆的宪法条文写得完整,也确实存在一条真实但方向偏下的纠错通道——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每年纠正大量地方和部门规定,2003年孙志刚案后收容遣送办法随即被废止;但这条通道至今不触及执政党本身,新设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据学者研究只有咨询性质。中华民国(台湾)的宪法曾被《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和戒严架空数十年,约束力是1990年之后由大法官解释、改选和政党轮替一点点“补”出来的,而且今天仍在争议中。差距有多大,取决于条文背后有没有可执行、可启动、可公开的机制。 一、先问三个问题 一部宪法翻开来,几乎都写着“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任何人不得超越宪法”。这些句子本身说明不了什么,因为写下它们不需要任何成本。更有用的做法是把“约束”拆成三个可以检查的问题。 第一,谁能说“不”?也就是说,有没有一个机构,其成员的职位、任期和升迁不取决于被审查的对象。第二,谁能请它开口?如果只有被审查者自己才能启动审查,那么审查多半只会发生在领导人想让它发生的时候。第三,说“不”以后会怎样?被宣告违宪的规定是立刻失效、限期失效,还是只被“建议修改”?结果是否公开、是否可被检验? 这三个问题不预设答案,也不预设某一种制度才算“正确”。联邦最高法院式的司法审查、欧陆式的宪法法院、议会内部的审查委员会,都可以通过这三项检验,也都可能不通过。下面先看中国大陆,再看中华民国(台湾),最后讨论这类比较能走多远。 二、中国大陆:纸面上写了什么 先看条文。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修正)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1] 第二十七条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公开进行宪法宣誓。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1] 监督机制也在条文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宪法的实施”(第六十二条),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并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以及省级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第六十七条第一、七、八项)。[1] 2018年修宪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改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第七十条)。[1] 执政党的表态同样明确。中共十九届二中全会公报(2018年1月)写道,要“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并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5] 据学者Keith Hand梳理,习近平2012年12月4日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已经提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2022年12月他又在纪念宪法施行40周年的署名文章中提出,要完善宪法监督制度,提高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的能力和质量。[2][6] 单看这些文字,三个问题似乎都有了答案:有监督机关,有撤销权,有最高领导人的公开承诺。但同一部宪法第一条在2018年增写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1] 执政党一方面“必须遵守宪法”,另一方面又被宪法本文写成国家制度的领导核心,二者如何落实到可执行的程序上,条文并没有说。 三、现实之一:一条真实的纠错通道 如果只说中国大陆的宪法“没有用”,会漏掉一些确实发生过的事。 最常被引用的是2003年的孙志刚案。2003年4月,27岁的湖北籍大学生孙志刚在广州被收容后遭殴打致死,舆论开始质疑收容遣送制度。其后三位法学博士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1982年起施行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另有学者建议启动宪法规定的特别调查程序。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废止该办法,代之以救助管理办法。[3] 一年后的2004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设立法规备案审查室。[3] 此后的数字相当可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披露,2018年3月至2023年3月,共收到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1.7万多件,推动有关方面修改或废止“带病红头文件”约2.5万件次。[3] 2024年3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称,报告期内对报送备案的1753件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对公民、组织提出的2878件审查建议逐一研究,督促制定机关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260多件。[4] 备案审查中也出现过与公民权利直接相关的纠正,例如围绕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不同的司法解释,法工委2020年的报告公开了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修改的意见。[2] 法院系统的故事则是另一面。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就齐玉苓案作出批复,允许法院在民事案件中适用宪法上的受教育权,学界视之为“宪法司法化”的突破;但这份批复在2008年被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废止,此后法院不再把宪法作为裁判依据。[2] 按三个问题检验:谁能说“不”——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而不是法院;谁能启动——公民可以提出审查建议,据法工委的说法并不限制提出主体;[6]说“不”之后——主要是与制定机关沟通,由其自行修改,202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才写明“沟通、书面审查意见、撤销”三步程序。[3] 清华大学何海波教授对此评论说,撤销是罕见的,但“有了撤销这一大棒,说话柔声细语才是有分量的”。[3] 四、现实之二:约束朝哪个方向 这条通道有多“真”,要看它约束的是谁。上述数字几乎都指向下位规范: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2017年法工委首次公开报告时披露,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收到的公民审查建议共1527件,其中属于备案审查范围的1206件里,针对司法解释的占92.5%,针对行政法规的占2.0%,针对地方性法规的占5.5%。[7](此组细分比例据检索摘要引用,未核对原报告全文。) Hand…

  • CCE-086|算法推荐如何塑造人们的政治认知?

    v1.0 | 2026-10-21 CCE-100 公民教育工程 · 总目录 CCE-086 条目 算法推荐如何塑造人们的政治认知? 摘要:“算法把我们关进了信息茧房”是近年最流行的说法之一。本文把它拆成两个可以检验的问题:第一,个性化推荐是不是真的让人看到的信息变窄了;第二,信息变窄了,政治观点和政治认知是不是就随之改变。已有的研究并不支持一个干脆的“是”或“否”。美国2020年大选期间由学者与Meta合作完成的大型实验发现,改用按时间顺序排列的信息流,用户看到的内容明显不同,但三个月内的政治极化程度并没有显著变化;另一些研究则发现,信息接触的意识形态隔离是真实存在的,而2026年发表的一项关于X平台的实验又显示,算法对政治态度可以有持续影响。中国大陆学界也有“几乎没有经验证据证明算法必然导致信息茧房”的观点,同时有研究发现用户被困于窄化主题的证据。文章再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大陆)2022年施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它一方面赋予用户关闭个性化推荐的权利,另一方面要求平台在首页首屏等环节呈现符合“主流价值导向”的信息,可以说算法不仅被用来影响认知,也被作为管理认知环境的对象。文章最后说明本文的限度。 一、先把几个词分清楚 讨论这个题目,首先要分清三个常被混用的词。 “信息茧房”最为国内读者所熟悉。清华大学陈昌凤教授介绍,这个概念由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桑斯坦在2006年提出,经过大众化的转译,指个人在信息获取过程中逐渐被局限在一个狭窄的信息环境里,减少了对多样化信息的接触[1]。《光明网》援引桑斯坦本人的话:他承认,“在未来10年甚至更长时段内,我所言不应被视作关于个人信息选择特征的实证论断”,因此,信息茧房是一个基于技术批判视角提出的假说,而不是已经证明的事实[2]。 “回声室效应”与桑斯坦的论述密切相关,指人们更倾向于听到相同的声音,使信息和观点在封闭的圈子里被强化[18]。“过滤气泡”则是帕里泽(Eli Pariser)在2011年提出的,强调搜索引擎等算法了解用户偏好后过滤掉异质信息,为用户造出个性化的“气泡”[18]。三者侧重点不同:信息茧房侧重个人的“束缚”,回声室侧重群体的观点强化,过滤气泡侧重算法技术的“过滤”[18]。一篇综述指出,由于原始“过滤气泡”论断含糊,学者各自理解,得到的实证结果相互矛盾,研究之间很难概括[16]。 分清这三个词,是因为它们回答的问题不同。接下来我们把整个问题拆成两个:信息是否变窄;变窄以后政治认知是否改变。 二、第一个问题:信息真的变窄了吗 先看接触。2015年Bakshy、Messing和Adamic在《科学》上的研究发现,Facebook用户实际看到的跨立场内容少于其好友网络本可提供的内容,差异来自好友构成、排序和个人点击三层;其中个人选择的影响不小于排序算法[4]。这说明,社交关系本身(人们的朋友往往和自己立场相近)已经造成了一定的同质化,算法只是其中的一环。 2023年,美国学者与Meta合作,发表了一组关于2020年大选的研究。其中一篇发表在《自然》上:研究者利用全体美国成年活跃用户的数据发现,来自“立场相近”来源的内容构成了人们在Facebook上所见内容的多数,尽管政治信息和新闻只占其中的一小部分;研究者还对23,377名用户做了实验,把他们看到的立场相近的内容减少了约三分之一[6]。另一篇发表在《科学》上,分析了2亿多名美国Facebook用户的新闻接触:意识形态隔离程度很高,并且从“可能看到”到“实际看到”再到“实际互动”逐步增加;保守派和自由派的受众不对称,有一块新闻生态几乎只被保守派消费,而Meta的第三方事实核查项目认定的多数虚假信息就集中在这个角落[7]。 所以,第一个问题的答案是“有一部分是”:同质化确实存在,它由朋友关系、个人选择和算法排序共同造成,不能把责任全部推给算法。 中国大陆的研究者也有类似的看法,但结论分歧更大。陈昌凤指出,几乎没有经验证据证明算法必然导致信息茧房,人们处在多元复杂的信息环境中,很难完全避免观点不一致的内容[1];深圳大学杨洸教授对今日头条用户的问卷调查发现,算法推荐并没有导致信息茧房效应,反而扩大了受众接触资讯的范围[12]。另一方面,一份援引2023年清华大学基于大数据的实证分析的报道说,研究者从两个大型数据集中发现了大量用户被困于“信息茧房”的证据,并认为信息多样性的丧失与相似性匹配和对用户反馈的利用这两种机制有关[11]。清华大学社科学院的一份研究报告(据新华网转述)认为,从中长期看,个性化推荐算法不一定是导致信息茧房的决定性因素[3]。同一个现象,不同的数据集、不同的指标,得出了不同的结论,这与前面综述所说的情形一致[16]。 三、第二个问题:信息变窄了,认知就会改变吗 这是更难回答的问题。2023年发表在《科学》上的另一项研究是这方面最受关注的实验:研究者让约23,000名Facebook用户和约21,000名Instagram用户,在2020年10月至12月的大选期间,从平台默认的算法信息流改为按时间倒序排列的信息流。结果是,用户在平台上的使用时间和活动大幅减少,看到的政治类和不可信内容增加,看到的粗俗或含侮辱性词语的内容在Facebook上减少,看到的来自观点温和的朋友和受众意识形态多元的来源的内容在Facebook上增加。尽管用户在平台上的体验发生了这样大的变化,三个月的研究期内,议题极化、情感极化、政治知识和其他关键态度都没有显著改变[5]。同一系列另一项实验把立场相近内容减少约三分之一,也没有减少极化(《自然》的评论文章概括为:改变信息流算法以减少接触立场相近的内容,并不能减少政治极化)[8]。 这并不意味着“算法对政治认知没有影响”。有三点需要说明。 第一,这些实验时间短(几个月)、范围窄(美国的两个平台、一次大选),测量的是自我报告的态度。一篇《科学》杂志对该研究的报道也提到,批评者对结果有疑问[5]。 第二,2026年发表在《自然》上的一项关于X平台的研究发现,最初接触X的算法,对用户当前的政治态度和关注账号的行为有持续的影响,尽管没有检测到对党派立场的影响;而从算法信息流切换到按时间顺序排列的信息流,没有类似的效应[9]。这说明不同平台、不同设计的结果并不一致,也说明“没有可检测的极化效应”不等于“没有任何效应”。 第三,算法影响的可能不是“态度”本身,而是人们“看到什么、知道什么”。同一项Meta研究里,按时间顺序排列使人们看到的政治内容和不可信内容都增加了[5]。从认知的角度看,接触什么信息比最后的投票倾向更直接地受到平台设计的影响。 四、算法也是被治理的对象:中国大陆的规定 再看一个国家如何看待这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四部门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13]。 这个规定有两类条款。一类是保护用户的选择。第十七条要求平台向用户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便捷的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选项,用户选择关闭的,平台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相关服务;平台还应当给用户选择或者删除针对其个人特征的用户标签的功能[13]。第八条规定,不得设置诱导用户沉迷、过度消费的算法模型[13]。第十二条鼓励平台综合运用内容去重、打散干预等策略,并优化规则的透明度和可解释性,避免对用户产生不良影响[13]。国家网信办网站刊登的专家解读称,第十七条把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应用到算法领域,使其更具有可实现性和可核验性[14]。 另一类是关于内容导向。第六条要求平台坚持主流价值导向,积极传播正能量;第十一条要求建立完善人工干预和用户自主选择机制,在首页首屏、热搜、精选、榜单类、弹窗等重点环节积极呈现符合主流价值导向的信息;第十四条禁止利用算法屏蔽信息、过度推荐、操纵榜单或者检索结果排序、控制热搜或者精选等干预信息呈现,实施影响网络舆论或者规避监督管理的行为[13]。 两类条款并存。用户有了关闭个性化推荐的权利,这对应的正是“过滤气泡”的担忧;同时,平台在最显眼的位置要呈现“主流价值导向”的信息,说明在中国大陆,算法不只是个人选择的放大器,也是一个由监管部门规定应当呈现什么的管理对象。这两种设计对政治认知的影响方向并不相同:前者减少了个性化的影响,后者则对“什么算主流”作出了政策层面的规定。本文只陈述条文,不评价这些规定的实际执行情况,也没有找到这些规定对用户认知影响的实证研究。 此后,中国大陆的监管部门还开展过专项行动。2025年2月的一篇报道提到,自2024年11月起,中央网信办联合四部门开展“清朗·网络平台算法典型问题治理”专项行动,整治“信息茧房”、防止用户沉迷等是重点[11]。2026年4月的《中国社会科学网》文章中,多位学者认为尽管“信息茧房”概念在学界存在争议,规范算法推荐、保障信息多元已成为行业共识与治理核心,中国人民大学的董晨宇副教授则认为,真正需要关注的是算法不透明导致的社会信任问题,而不是纠结于“信息茧房”这个概念[15]。 五、反方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平台没有刻意制造信息茧房的动机。陈昌凤的论证是:成功的推荐需要让用户感到“有点新奇”,如果总是推送重复内容,用户会觉得单调,减少使用甚至放弃这个平台[1]。这是一个合理的商业逻辑,但它并不排除另一种可能。华中科技大学的徐涵教授认为,当前多数平台以点击量、用户时长、广告收益为核心考核目标,算法自然优先推送用户偏好的同质化内容,商业利益是信息茧房规模化的核心推手[15]。两种判断都是各自的解释,它们能否成立,需要看具体平台的优化目标,而这恰恰是外界难以知道的,这也是董晨宇强调“算法透明化”的原因[15]。 另一种观点认为,信息茧房只是一种担忧。北京的一篇报道转述陈昌凤的话:“信息茧房”在西方现有文献中,只有少量实验模型讨论它可能存在,从美国到欧洲一些国家的研究则认为目前并不存在,核心的担忧集中在政治层面[10]。这个观点有证据支持,上一节的Meta实验就是例子。但它的限度是:所谓“不存在”常常是“在某个平台、某个时间窗口、某种指标下没有检测到”,并不等于对所有情形的定论,2026年的X平台研究就是一个提醒[9]。 第三种观点是:与其争论概念,不如关注算法的透明度和用户的选择权。这个观点同时得到不同立场学者的支持,也是中国大陆规定中第十六、十七条的思路[1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