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 China News Upd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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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oja de ruta de la reforma constitucional y legal de la República de China antes, durante y después de una transición democrática en China continental: obstáculos del derecho vigente, competencias legislativas y plan de aplicación por etapas

    v0.5 | 2026-10-17 Estado de la investigación: publicado (Published). Este texto es una investigación jurídica académica y no constituye autorización, decisión ni dictamen jurídico de ningún órgano. Resumen Este artículo toma como objeto la Constitución de la República…

  • A Roadmap for Constitutional and Legal Reform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 Before, During and After a Democratic Transition on the Mainland: Obstacles in Current Law, Legislative Competence and a Phased Implementation Plan

    v0.5 | 2026-10-17 Research status: Published. This article is academic legal research; it does not constitute an authorization, decision or legal opinion of any authority. Abstract This article takes as its objects of study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 Roadmap für Verfassungs- und Rechtsreformen der Republik China vor, während und nach einem demokratischen Übergang auf dem chinesischen Festland – Hindernisse im geltenden Recht, Gesetzgebungszuständigkeiten und stufenweise Umsetzung

    v0.5 | 2026-10-17 Forschungsstatus: veröffentlicht (Published). Dieser Beitrag ist eine wissenschaftliche rechtliche Untersuchung und stellt weder eine Ermächtigung oder Entscheidung einer Behörde noch ein Rechtsgutachten dar. Zusammenfassung Gegenstand dieses Beitrags sind die Verfassung der Republik China und ihre…

  • CCE-031|威权体制是否更有利于经济发展?

    v1.0 | 2026-10-21 CCE-100 公民教育工程 · 总目录 CCE-031 条目 威权体制是否更有利于经济发展? 摘要:证据不支持“威权体制天然更有利于经济发展”这个一般性结论。更准确的说法是:有些威权国家增长很快,也有很多威权国家长期停滞;把“威权”当成增长的原因,在方法上站不住。较新的跨国研究(Acemoglu等人,2019)估计,民主化平均使人均GDP在约25年后高出约20%;较早的研究(Przeworski与Limongi,1993)则认为学界对此“所知甚少”,政体类别本身抓不住真正的差别。对“强政府能集中力量办大事”这一最有力的反方观点,本文承认它在个别阶段、个别国家有解释力,但指出它无法回答“为什么同样的体制在别处失败”。本文不评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大陆)的增长是否“因”其政体,只讲清楚这个问题该怎样问。 一、先把问题拆开:说的是“平均”,还是“个案”? “威权体制更有利于发展”这句话,常被拿来当作一个全称判断,但它其实混合了三个不同的问题: 第一,个案问题:某些威权国家或地区(例如中华民国(台湾)在民主化之前的几十年,以及改革开放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大陆))确实经历过高速增长,这是事实,没有争议。 第二,平均问题:把所有威权国家放在一起,它们的平均增长是不是高于民主国家?这需要跨国数据,而不能只看成功的几个。 第三,因果问题:即使有差别,是政体造成的,还是别的因素(人口、起点、对外开放、教育、冷战时期的外部环境)造成的? 只有把这三层分开,才不会出现一种常见的错觉:看到几个增长快的威权国家,就推出“威权=增长”;看到几个增长慢的民主国家,就推出“民主=拖累”。两种推论用的都是挑出来的个案。 二、跨国证据怎么说 先看较新的一项。Acemoglu、Naidu、Restrepo、Robinson 四位经济学家2019年在《政治经济学杂志》(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第127卷第1期发表《民主确实带来增长》。该文摘要写道:作者提供证据表明民主对人均GDP有正向影响;基准结果显示,民主化使人均GDP“在长期”提高约20%;用倾向得分重加权和以地区民主化浪潮为工具变量的方法,得到类似结果;这种效应在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中相近,似乎来自对资本、教育和健康的更多投资[1]。论文正文给出的说明更具体:从非民主转为民主的国家,在之后25年里人均GDP比一直保持非民主的国家高约20%[1]。 这篇论文的引言本身就点出了它想反驳的流行看法。文中引用了美国专栏作家弗里德曼(Thomas Friedman,2009年)的话:“一党非民主制有它的缺点。但当它由一批相当开明的人领导、像今天的中国这样时,它也可以有很大优势。那个党可以直接推行在政治上困难、但对社会迈入21世纪至关重要的政策。”又引用了经济学家巴罗(Robert Barro,1997年)的话:“更多的政治权利对增长没有影响。”[1]也就是说,“威权更利于发展”并非只是官方的说法,在西方学界和舆论里同样有支持者。 再看较早、也更谨慎的一项。Przeworski与Limongi 1993年在《经济展望杂志》(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发表《政治体制与经济增长》,摘要的结论是:社会科学家对此“所知惊人地少”;他们的猜测是政治制度确实影响增长,但“按体制类别来思考似乎抓不住相关的差别”[2]。后来Przeworski等人2000年出版的《民主与发展》,用1950至1990年135个国家的资料,概括为:政治体制对总产出增长没有影响,但在人均收入上,民主国家增长较快,原因是独裁国家人口增加得更快[3]。 这三项研究的结论并不一致:一项估计民主有明显的正效应,一项认为体制类别说明不了什么,一项认为对总产出无影响。把它们放在一起读,最稳妥的结论只能是:没有可靠的跨国证据表明威权体制平均而言更有利于增长;至于民主是否有正效应,学界仍有分歧,且结论取决于数据、时期和方法。 三、官方与支持者的论证:强政府、集中力量 接下来该认真对待支持“威权更有利”的最强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21年12月4日发布的白皮书《中国的民主》(英文题为 China: Democracy That Works)认为,中国的民主形成了“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有效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以及现代化[4]。《光明日报》同年12月6日的文章(国家人大网转载)则把改革开放以来的增长、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说成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体制保障和快速发展的物质条件”[4]。…

  • CCE-030|多重身份认同与国家认同必然冲突吗?

    v1.0 | 2026-10-21 CCE-100 公民教育工程 · 总目录 CCE-030 条目 多重身份认同与国家认同必然冲突吗? 摘要:不必然。一个人可以同时是某个民族的成员、某个地方的居民、某个宗教的信徒和某个国家的公民,这些身份并不处在同一个层面上,多数时候彼此不冲突。冲突是否出现,取决于三件事:国家要求认同的“内容”是什么,是否只许一种身份存在,以及制度是否保障人们保有其他身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大陆)的官方表述是“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同时要求“民族身份服从国家认同”,并以“五个认同”为内容;2026年3月通过、7月1日施行的《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把这套表述写进了法律。中华民族“共同体”与各民族身份是否真的相容,学界和国际机构有分歧,本文只核对原文,不替任何一方下结论。中华民国(台湾)的民调则显示另一种情形:“台湾人”“中国人”“都是”三个选项并存了三十多年,比例却大幅变化,且回答受题目措辞影响。本文最后给出三个自测问题,并说明证据的限度。 一、先问一个更具体的问题:谁说它们冲突? 这个问题常有两种相反的回答。一种说:“你既然是少数民族、既然是台湾人,就不可能真心认同国家。”另一种说:“你既然认同国家,就不该再强调你的族群、语言或地方身份。”两种说法都预设了身份是一个“零和”的池子,多一份就少一份。 本文借用社会科学里常用的区分,作为讨论的工作工具(不是任何法律条文): “嵌套”身份,指小范围身份放在大范围身份之内,比如“某某县人—某省人—某国公民”,通常不冲突。 “并列”身份,指两个身份在同一层面,需要二选一,比如同一场战争中的两个交战国国籍,这时才可能真冲突。 “被要求替代”的身份,指国家或某个群体要求你放弃原有身份,由它来取代。冲突多半出现在这里,而不是出现在“拥有多重身份”本身。 所以更准确的问题是:国家要的是“在原有身份之上再加一层”,还是“用这一层取代原有的那一层”?下面看官方文本怎么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大陆):官方怎么说 先看2021年8月27日至28日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新华社、中国政府网当时的报道概括习近平的讲话,要求“必须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推动各民族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同时要求“必须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保证各民族共同当家作主、参与国家事务管理,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1] 国家民委网站发布的这篇讲话英文版里,有一段直接回答了“两种身份关系”:“要正确把握国家认同与民族认同的关系。要引导各民族始终把中华民族利益放在首位。民族认同要服从并服务于国家认同。但是在保证中华民族整体利益的同时,必须保障各民族的具体利益。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都不利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本文据英文版意译,英文原句为 “Ethnic identity should be subordinate and subscribe to the sense of national identity”)[2](按:此处“国家认同/民族认同”的表述来自讲话的官方英文版;讲话中文原文相对照的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与各民族意识。) 这段话有两层意思,需要同时读。第一层是承认民族身份存在并要保障其具体利益,还批评了“大汉族主义”;第二层是排出了先后次序:民族认同“服从”国家认同。官方的立场,因此既不是“取消民族身份”,也不是“两者平起平坐”,而是明确的“上下层级”。 2023年10月27日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以及2024年《求是》刊发的习近平文章,把目标表述为“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同一篇文章提出“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全面推行使用国家统编教材,以语言相通促进心灵相通、命运相通”。[3]2024年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刊于《国务院公报》2024年第29号)说得更直接:“各族人民都有一个共同家园,就是中国;都有一个共同身份,就是中华民族;都有一个共同名字,就是中国人。”[4] 到了2026年,这套话进入法律。第十四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于2026年3月12日通过《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2026年7月1日施行。检索到的全文显示: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第六条规定“国家坚持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同时“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依法需要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发布文书时,同时提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版本。[5](以上为检索摘录,全文60余条未逐条通读。) 三、这套表述里,“多重”被留下了什么,又被划走了什么…

  • CCE-029|国家、政府与执政党是同一回事吗?

    v1.0 | 2026-10-21 CCE-100 公民教育工程 · 总目录 CCE-029 条目 国家、政府与执政党是同一回事吗? 摘要:不是,至少在概念上不是。国家是长期存在的政治共同体及其主权、领土与制度;政府是在国家内依法行使行政权的机关,会随选举或任命更替;执政党是争取并掌握政府职位的政治组织。三者在多数民主国家被刻意分开,因为分开之后,人民才可能“反对这届政府”而不“背叛国家”,才可能让军队、公务员效忠宪法而非效忠某个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大陆)的做法不同:2018年修宪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第一条,官方表述还强调“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中华民国(台湾)也曾有过“以党领政、党国不分”的时期,后来通过宪法规范、解严和转型正义立法拆分。本文先给出三个概念的区分,再逐一核对官方原文,回应“分开是西方花招”的反驳,并指出这一问题上证据仍有限的地方。 一、先把三个词分清 日常说话里,“国家”“政府”“党”常被混用。这里借用政治学教科书里的最小区分,下面的“定义”是本文为讨论方便所作的工作定义,不是某部法律的条文。 国家:一块领土、一群人口、一套有强制力的公共制度,以及被承认的主权。国家不因换届而消失。 政府:国家里负责执行法律、管理公共事务的行政机关,狭义指行政部门,广义包括立法、司法。它的人员会换,权力有期限。 执政党:以赢得选举或取得权力为目的的组织,党员是公民中的一部分,党的纲领是一种主张,而不是国家本身。 判断标准有三个:一,换人时国家是否照常运转;二,批评执政党是否会被当成攻击国家;三,军队、警察、公务员的效忠对象写在宪法里,是国家与人民,还是某个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大陆):党的领导写进了宪法第一条 先看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第二款现行文本为:“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1]其中第二句是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三十六条增写的。2018年之前,党的名字只出现在宪法序言里,总纲条文并没有。[4] 官方如何解释这次修改?全国人大网站2018年3月11日刊发的文章写道:“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并说修改“为实现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提供了宪法依据”。[2]中共中央2018年3月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同样引用了这句话,并提出“推进职责相近的党政机关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3] 这些文件的表述已经很清楚:在官方叙述里,党的领导是制度的前提,而不是国家之外的一个竞争者。美国国会研究服务处(CRS)2026年更新的中国政治体制简报也把中国描述为“列宁式党国”,指出各级党委书记在职级上高于同级政府首长。[4]这是外部研究机构的概括,不是官方措辞,但与上述官方文件所述相符。 需要说明的是,宪法第二条同时写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1]官方的理解是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统一;批评者则认为,当党的领导被写成“最本质的特征”,选民换掉执政者的空间就变小了。两种说法并存,本文不替读者裁决,只提醒:第一条的文字本身是确定的,各方争的是它在实践中意味着什么。 三、一个自测:同一句话,在两种制度里是什么意思? “我反对现在的政府。” 在党政分开的制度里,这句话的含义是:我希望下次选举换一批人来执政。它是公民表达,不涉及国家的存续。 在党国高度融合的叙述里,如果“党的领导”被当作国家根本制度的组成部分,那么反对党,就可能被解释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而第一条第二款最后一句正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1]这并不等于每一句批评都会被追究,实际执法有很大的弹性;但法条的文字让边界取决于解释者。 本系列的《批评政府是否等于不爱国或危害国家?》曾讨论过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等条款的适用问题,这里不重复。 四、中华民国(台湾):曾经党国不分,后来怎样拆开 很多读者以为“党国一体”是大陆独有。其实中华民国(台湾)在训政、戒严和动员戡亂时期也长期存在“以党领政”的现象。司法院憲法法庭公布的释字第793号(2020年8月28日)相关声请案文件引述了《政党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称党产条例)的立法理由:过去威权体制下,政党把原属国家的财产登记为党有,是“以黨領政,黨國不分時代之現象”,不符合实质法治国原则。[7] 拆分靠两层制度。 第一层是宪法本身的规定。《中华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全國陸海空軍,須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以外,效忠國家,愛護人民。”第一百三十九条:“任何黨派及個人不得以武裝力量為政爭之工具。”[5]这两条把军队的效忠对象写成国家和人民,而不是某个党。 第二层是转型正义立法。党产条例于2016年8月10日公布,第一条写明目的为“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健全民主政治,以落實轉型正義”;第四条把适用政党限定为1987年7月15日前成立并依动员戡乱时期人民团体法规定备案者;第五条规定1945年8月15日以后取得的党产,除党费、政治献金等外,推定为不当取得。[6]释字第793号解释宣告该条例不涉及违宪政党的解散,也没有剥夺政党赖以存续的财产,并认定该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十四条等受审查条文与宪法并不抵触。[6] 不过,这套拆分今天仍在争议中,不能写成“已经定论”。中央社报道:2026年1月30日,立法院三读通过党产条例部分条文修正,把“曾隸屬於國家者”排除在附随组织定义之外,并追溯自2016年8月10日适用,使救国团不再适用该条例;[8]公视新闻网2026年3月5日报道,行政院以“严重违背宪法原则”为由,决定不副署该修正案。[9]2026年10月8日,最高行政法院就救国团附随组织案驳回上诉,指出该修正条文未经总统公布、尚无对外效力,本案仍应适用现行条例;行政院不副署是否合宪,则仍是未决的宪政争议。本文写作时未能核实这一争议此后的最新进展,读者应查阅最新的立法院与行政院公报。 五、最强的反驳:“分开国家与党,是西方的政治剧本” 这个反驳有几层,应当认真对待。 第一层:每个国家的历史不同。中国共产党的论述是,党在革命中建立了国家,因此党与国家的关系不能照搬他国。这是一个历史论点,不能用“西方民主”一句话驳回。 第二层:党的领导带来稳定与执行力。官方强调统一领导有利于推进长期规划,这是一个关于绩效的论点,可以与实际治理成效对照检验,但绩效不能回答“换人是否可能”这一问题。 回应有两点。其一,上面的对照并不依赖“西方”这个标签:中华民国(台湾)是华人社会,却在宪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写了军队“超出黨派關係以外”,并通过立法处理党国不分的遗留问题,说明分开并不是某种文化的专利。其二,区分概念不等于否定党的作用。任何政党都可以在宪法框架内执政、动员和宣传;问题只在于,当党被写成国家制度的一部分时,公民“反对这个党”和“反对这个国家”之间的安全距离就缩短了。…

  • CCE-028|国家统一目标与公民权利之间是什么关系?

    v1.0 | 2026-10-21 CCE-100 公民教育工程 · 总目录 CCE-028 条目 国家统一目标与公民权利之间是什么关系? 摘要:“统一”和“权利”常被摆成二选一:要么为了统一暂缓权利,要么为了权利放弃统一。本文不预设这个选择,而是先看一个具体案件,再问三个可以检验的问题:统一目标是写在宪法的哪个位置、对谁有约束力;追求统一的手段会不会触碰公民权利;一部宪法能否同时容纳“主张统一”与“主张不统一”。文中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大陆)的宪法与《反分裂国家法》、中华民国(台湾)的宪法增修条文,以及加拿大最高法院1998年关于魁北克分离的咨询意见。结论是:统一本身是一个政治目标,权利是公民对任何政治目标的底线;两者的关系不取决于目标是什么,而取决于目标与手段是否受宪法和程序约束。 一、从一个案件说起:主张什么,才算“分裂国家” 2014年9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分裂国家罪”判处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教师伊力哈木·土赫提(Ilham Tohti)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年11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后来在向联合国人权机制的答复中,说明法院认定他“煽动民族仇恨,策划、组织、实施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并确认一审判决日期为2014年9月23日。[2] 国会及行政当局中国委员会(CECC)的分析则指出,判决依据的是《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检方指控的内容包括在其网站上“传播含有分裂思想的课程”“煽动民族仇恨”。[3]土赫提本人否认指控;据欧洲议会2018年决议的记述,他一直拒绝分离主义与暴力,主张在尊重维吾尔文化的基础上寻求和解,联合国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2014年的意见则认定对其拘留构成任意拘留。[12] 这个案件在国际上引起强烈争议:美国国务院当时的声明称“和平的异议不是犯罪”,中方则坚持这是依法审理的刑事案件。[1][2] 本文不替任何一方裁判事实,只借它提出一个概念问题:当“统一”被写进宪法序言,并且有刑法条款保护它时,一位公民发表对政策的批评,与“危害统一”之间的界线画在哪里?回答这个问题,要先看统一目标在两岸各自的法律里到底处于什么位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大陆):统一是宪法义务,权利有明文边界 先看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写道:“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4]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反分裂国家法》,其中第二条规定:“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第五条规定:“国家和平统一后,台湾可以实行不同于大陆的制度,高度自治。”第八条规定,在三种情形之一出现时,“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台独”分裂势力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5] 同一部法律的第九条又写道,采取这类措施时“国家尽最大可能保护台湾平民和在台湾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5] 这里有两点值得分开看。第一,统一目标是宪法层面的“职责”,并且被表述为包括台湾居民在内的全体人民的义务,而不是只对政府的要求。第二,同一部宪法也规定了公民权利的边界。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6] 这意味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体系内部,“国家统一”是限制权利行使的正当理由之一,限制是否合比例,则要看具体的法律和适用。 三、中华民国(台湾):统一在宪法里是“前”,权利在宪法里没有被搁置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序言的开头是:“为因应国家统一前之需要,依照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增修本宪法条文如左。”[7] 这段话常被引用,两个细节容易被忽略。其一,它是1991年修宪的授权依据,作用是说明修宪程序,而不是给公民设定一项“实现统一”的义务。其二,增修条文第一条规定,宪法修正案、领土变更案须经立法院提出、公告半年后由中华民国自由地区选举人在三个月内投票复决。[7] 也就是说,在中华民国(台湾)的现行宪法秩序中,领土变更的最终决定权被明确交给了自由地区的选举人,并有公民投票作为程序门槛。 权利方面,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由权利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8] 这是一条比例原则的条文:限制必须是“必要”的,并且要有法律依据。与大陆相比,这里的结构是不同的:统一目标没有进入公民义务的条文,限制权利的理由中也没有单列“统一”。当然,台湾的历史并不是一直如此。1949年起实施的戒严与《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一度让“反共统一”成为压制异议的依据,1987年解除戒严、1991年终止动员戡乱时期之后,刑法第一百条于1992年修正,才把“预备或阴谋内乱”改成需有“强暴或胁迫”的要件,这一点在本系列《批评政府是否等于不爱国或危害国家?》中已作过说明。[9] 四、最强的反方:国家要有统一的权利,没有领土完整就没有权利可言 反方的论证值得完整陈述。它大致有三层。 第一层,领土完整是国家存在的前提。没有一个稳定的国家,公民权利就没有保障的主体;如果任何地区都可以通过一次表决或一场运动脱离,国家就无法履行保护义务。第二层,统一目标有历史和民族情感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把台湾问题表述为“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反分裂国家法》第三条写明解决台湾问题“是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5] 第三层,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禁止单方面分离,例如加拿大。 这些论证的合理部分应当承认:绝大多数国家确实不承认单方面分离的权利,加拿大最高法院在1998年的魁北克分离咨询意见中,正是这样裁决的,该意见认为魁北克无权依据加拿大宪法或国际法单方面脱离。[10] 但同一份意见还有另一半,往往被省略。法院同时认为,如果魁北克的多数人对一个清晰的问题以清晰的多数表示要分离,这会赋予这一意愿民主合法性,联邦与各省有义务就此展开谈判;法院强调“民主不仅意味着简单多数决”,谈判也必须尊重少数群体和宪法原则。[10] 后来加拿大议会通过《清晰法》,把“清晰的问题、清晰的多数”写入法律。[10] 加拿大的做法说明,一个国家可以既拒绝单方面分离,又承认“主张分离”本身是一种可以和平表达、必须通过谈判回应的政治主张,而不是犯罪。…

  • CCE-027|公民忠诚的对象应该是国家、政府,还是宪法?

    v1.0 | 2026-10-21 CCE-100 公民教育工程 · 总目录 CCE-027 条目 公民忠诚的对象应该是国家、政府,还是宪法? 摘要:“忠诚”一词在日常话语里常被一口气说成“忠于国家、忠于政府、忠于党”。本文把问题倒过来问:当三者发生分歧时,一个公民、一个公职人员究竟对谁负责?本文的回答是:把忠诚的最终对象放在宪法规则和宪法所保护的共同体上,比放在某一届政府或某一个政党上更站得住,因为只有这样,“批评政府”与“忠于国家”才不会互相取消。本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大陆)2015年、2018年的宪法宣誓制度和誓词、中华民国(台湾)宪法第四十八条的总统誓词、德国“宪法爱国主义”的原始文本来比较,并认真对待一种反方意见:在中国大陆的宪法文本里,“宪法”本身就写入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所以“忠于宪法”与“忠于党”并不矛盾。本文指出这一论证在哪里成立、在哪里需要补充。 一、先把三个对象排成一张表 设想三种场景。第一,政府发布了一项明显违反宪法的命令,公务员执行还是不执行?第二,一个国家的政权更替,新政府上台,旧政府的支持者是否就“不忠”?第三,一位公民公开批评现任领导人,他是否对国家不忠? 这三个场景里,“国家”“政府”“宪法”的所指并不相同。国家是长期存在的政治共同体和领土、人口、制度的总和;政府是在特定时期掌握行政权力的一组人和机构;宪法是规定权力如何产生、如何限制、公民享有什么权利的最高规则。三者一旦重合,问题就不会出现;一旦分开,“忠诚于谁”才有答案。 二、原话:官方文本把忠诚放在哪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大陆),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2018年2月24日修订。修订后的誓词是:“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1] 决定的前言写明,宣誓是为了“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1]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二十七条增加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2][3] 这份誓词有一个值得注意的排列:宪法在第一位,“祖国”和“人民”在第二位,誓词里没有出现“政府”,也没有出现任何政党的名字。至少从这段文字看,忠诚的对象是“宪法”“祖国”“人民”。 在中华民国(台湾),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总统就职时宣誓:“余谨以至诚,向全国人民宣誓,余必遵守宪法,尽忠职务,增进人民福利,保卫国家,无负国民付托。如违誓言,愿受国家严厉之制裁。谨誓。”[4] 这里同样是“遵守宪法”置于最前,并且违誓的后果是“国家”的制裁,而不是对某个政党的交代。 三、一个德国样本:把“祖国”定义成宪法 忠诚的对象可以是宪法,不是一个中文世界里的新想法。政治学者多尔夫·施特恩贝格尔(Dolf Sternberger)1979年在《法兰克福汇报》发表短文,纪念联邦德国《基本法》三十周年,提出“宪法爱国主义”(Verfassungspatriotismus)。[5] 斯坦福哲学百科引用他更早的话:“祖国是‘共和国’,是我们为自己创造的共和国。祖国是宪法,我们赋予它生命。祖国是自由,只有我们自己去促进它、运用它、守护它,才真正享有它。”[6] 背景要说清楚:这是在民族情感受创的战后西德提出的,分裂的国家、不堪回首的历史,使得“以民族为忠诚对象”难以成立。[5][6] 后来哈贝马斯采用并发展了这个概念。[6] 这个概念后来也被批评为过于抽象,或者只适用于特定的历史条件。[6] 本文无意把德国方案当成通用药方,只取一点:它说明“忠于宪法”是一种有出处、可讨论的公民忠诚理论,而不是为了回避“忠于国家”而发明的说法。 四、最强的反方:宪法里就有党,所以忠于宪法就是忠于党 这是本文必须正面回答的反方。它大致有三步。 第一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和第一条写入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第一条第二款写明“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2] 第二步,宣誓誓词最后写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也带有明确的政治方向。第三步,因此,“忠于宪法”并不是与“忠于党”对立的中立选项,而是同一件事。 《北大法律评论》2020年刊载的一篇研究“宪法忠诚”的论文对此有直接的表述。该文写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意味着“忠于现政权,忠于宪法所表达的政治取向”。[7](该文在摘录中的表述较完整,本文引用的是搜索摘录,未通读全文。) 这个论证有它成立的部分:如果宪法文本本身规定了执政党的地位,那么公职人员宣誓“忠于宪法”,在文本层面上确实包含了对这一制度安排的承认。这不是外人的解读,是中国大陆学者自己的说法。 但它在两处需要补充。其一,宪法同一文本里还有第五条:“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2] 序言也写明各政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2] 换句话说,按文本,宪法对政党同样有约束力。所以“忠于宪法”如果真的有内容,就包括在党与宪法冲突时选择宪法这一可能性——至于实践中如何处理,本文不做断言,只指出文本给出的标准。…

  • Der unvollendete Weg zum Konstitutionalismus: Guo Songtao, Song Jiaoren und Chen Jiongming über Staatsaufbau sowie die historischen Grenzen des chinesischen Föderalismus | Forschungspapier v1.66

    v1.66 | 2026-10-15 The Unfinished Constitutional Road: Guo Songtao, Song Jiaoren, and Chen Jiongming on State-Building and the Historical Boundaries of Chinese Federalism Abstract Die Geschichte des modernen chinesischen verfassungsrechtlichen Denkens lässt sich nicht als lineare Fortschrittsgeschichte von…

  • The Unfinished Constitutional Road: Guo Songtao, Song Jiaoren, and Chen Jiongming on State-Building and the Historical Boundaries of Chinese Federalism | Research Paper v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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