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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E-081|如何核查官方媒体发布的信息?
v1.0 | 2026-10-21 CCE-100 公民教育工程 · 总目录 CCE-081 条目 如何核查官方媒体发布的信息? 摘要:遇到一条来自官方媒体的消息,常见的反应有两种:一种是“官媒说的都是假的,不用看”,另一种是“这是官方发布的,当然可靠”。这两种反应都省掉了核查这一步。本文的回答是:官方媒体的稿件首先是一份证据,它能证明的第一件事是“某个机构在某个时间公开说了什么”,其次才是“事情本身是否如此”,这两件事的可靠程度并不相同。文章先引用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2016年2月19日关于党媒“必须姓党”的讲话,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大陆)的党和政府主办媒体如何定义自己;再借用斯坦福大学研究者提出的“横向阅读”方法,给出一套六步核查流程;然后用两个案例演示:2020年武汉警方对“八人造谣”的通报及其后续更正,以及1989年《人民日报》的当期报道与事后叙述;接着讨论两种相反的意见,一种认为官媒不值得核查,另一种认为核查本身就是偏见;最后说明这套方法的限度,并指出它同样适用于中华民国(台湾)政府和任何政府机构的发布。 一、先给答案:把一篇稿件拆成三层 核查官方媒体的信息,第一步不是判断“真”或“假”,而是把一篇稿件拆开,看它包含哪三种内容。 第一层是“谁在什么时候公开说了什么”。比如某日新华社电称某部门发布了某项通报。这一层是官方媒体最可靠的部分,因为稿件本身就是原始记录;只要版面、日期和原文没有被改动,它就能证明这个机构当时确实这样表态。 第二层是“对事实的断言”。比如通报称“八人情节轻微,未予处罚”,或称“某日某时部队抵达某处”。这是关于外部世界的主张,需要用官方以外的材料印证,或者至少要用同一机构在别的时间的表态来对照。 第三层是“解释与评价”,也就是这件事意味着什么、应当怎么看。这一层是立场的表达,可以分析,但不能当成事实来核查对错。 这样拆开以后,“官媒可信还是不可信”就变成了三个更具体的问题。本文的方法围绕这三层展开。 二、官方媒体如何定义自己 要理解为什么第二层需要另外印证,先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党和政府主办媒体如何描述自己的职责。2016年2月19日,习近平在北京主持召开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新华社的报道转述他的讲话:“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坚持党性原则,最根本的是坚持党对新闻舆论工作的领导。党和政府主办的媒体是党和政府的宣传阵地,必须姓党。”报道还转述:党的新闻舆论媒体的所有工作,“都要体现党的意志、反映党的主张,维护党中央权威、维护党的团结”;工作的职责之一是“澄清谬误、明辨是非”,同时必须“牢牢坚持正面宣传为主”[1]。 新华网同年2月22日发表评论,回应外界的质疑,认为“党媒姓党”是理所当然,并主张坚持党性原则不会使媒体的监督“打折”,舆论监督和正面宣传是统一的[2]。这是中国共产党官方一方的论证,本文如实引述。 这些话对核查者的含义很直接:中国大陆的主要官方媒体,按照其自身对角色的定义,首先是党和政府的“宣传阵地”,其次才谈得上是第三方的观察者。这不等于它的每一句话都是假的,但意味着我们不能把它当作与事件无关的独立记录者。无国界记者组织(RSF)在其中国页面上写道,新华社、央视、《人民日报》等主要媒体集团皆属国有,由当局直接控制,中共宣传部门每天向媒体发送包含编辑准则和审查话题的通知;该组织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大陆)列在2026年新闻自由指数的第178位(共180个国家和地区)[3]。RSF是一家倡导型非政府组织,上述描述和排名是它的判断,中国大陆官方对这类排名的态度本文没有查证。 三、六步核查流程 下面的流程是本文作者在综合下列研究后整理的一个实用版本,不是某个机构的标准,请读者按此思路自行调整。它借鉴的是斯坦福大学研究者Sam Wineburg和Sarah McGrew对45名受试者的研究:10位历史学博士、10位职业事实核查员和25名斯坦福本科生。结果发现,历史学家和学生常被官方式的标志、域名之类容易伪造的外观所迷惑,只在一个网站内部“纵向”阅读;而事实核查员则在粗略浏览后立刻打开新的标签页,查这个来源是谁、别人怎么说它,即“横向阅读”,用少得多的时间得出了更站得住脚的结论[5][6]。另一位研究者Mike Caulfield把类似的做法概括为四步:停一下、调查来源、寻找更好的报道、追溯原始说法[7]。 第一步,定位原文和日期。找到稿件最早的发布处、版面、时间戳和署名机构。注意转载页面常常改标题、删段落,而且有些电子镜像的日期标注并不可靠(见下文1989年的例子)。 第二步,分清三层。逐句标出哪些是“某机构说了什么”,哪些是事实断言,哪些是评价。 第三步,查来源的身份。这篇稿件是新华社通稿,还是地方媒体转述,还是某部门自己的官方账号?谁是消息的最初提供者? 第四步,横向阅读。离开这篇稿件,去看其他来源怎么说,包括同一国家的其他官方来源、境外媒体、学术研究和当事人的原始文件。 第五步,对照同一机构的前后表述。官方在不同时间对同一件事的说法,是最容易获得、也最有力的对照材料。 第六步,写下不知道什么。核查的结果往往不是“真”或“假”,而是“这一点已经证实、那一点尚无法证实”。把未知写清楚,比勉强下结论更重要。 四、案例一:2020年武汉“八人造谣” 2020年新冠疫情初期的武汉,是演示这六步的好例子,因为这件事在官方自己的材料里就出现了前后的变化。 按美国国会研究服务处(CRS)整理的大事记,武汉市公安局在其官方微博上于1月1日通报,已对八名“散布谣言”的人进行调查处理;1月3日,医生李文亮在同事陪同下到派出所,被要求签署训诫书(他本人在1月31日把它发到网上);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批评武汉警方对八人的处理[8]。据《财新》转述,最高法在官方微信账号上发文,称回过头看这八名市民不应当受到处理;李文亮被认为是八人之一,但警方没有公布具体名单[16]。CRS则指出,李文亮和另一位医生艾芬是否在这八人之内,并不清楚[8]。这一点本文也无法判断,留作未知。 1月29日,新华社发出武汉警方的回应:这八人“情节特别轻微”,当时公安机关分别进行了“教育、批评”,“均未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的处罚”[9]。这是第一层:新华社记录了警方当天的表态。 三个月后的3月19日,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组发布了关于群众反映的涉及李文亮医生有关情况的调查通报。通报详细写出了12月30日他在微信群里发布的内容、1月3日派出所谈话和出具训诫书的经过;同时认为,他在微信群发布信息没有扰乱公共秩序的主观故意,但在尚未明确诊断的情况下没有核实就转发,部分内容“与当时实际情况不完全相符”;对训诫书则认定“出具不当,执法程序不规范”,建议监察机关督促公安撤销训诫书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10]。当晚,武汉市公安局宣布撤销训诫书,并向家属“郑重道歉”,称当初处置“属处置不当、适用法律错误、执法程序不规范”[11]。新华社英文版也发布了调查报告的要点[12]。 用六步来看这个案例有几点收获。第一,把1月29日和3月19日两份官方稿件放在一起,可以看到官方自己对同一件事的认定发生了变化:1月时强调的是“教育、批评”和“未予处罚”,3月则认定训诫书本身不当。这是用“同一机构的前后表述”做对照,不需要任何境外材料。第二,两份稿件用词不同,“教育、批评”“警告”“训诫书”各自的法律含义不同,本文没有就这些用词的法律差别作结论,读者如要使用,需要回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原文核对。第三,更正来自体制内部,而且是在李文亮去世、舆论压力很大之后;这说明官方媒体的记录有价值,因为它保留了变化的轨迹,但也说明第一时间的官方表述并不能当作最终事实。第四,同一调查报告对李文亮的信息也作出了“部分内容与实际不完全相符”的评价,这提醒我们:核查官方材料,不等于只挑对官方不利的部分来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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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E-080|如何判断一项批评是否构成双重标准?
v1.0 | 2026-10-21 CCE-100 公民教育工程 · 总目录 CCE-080 条目 如何判断一项批评是否构成双重标准? 摘要:“你这是双重标准”是人权争论里最常听到的一句话,它可能是一项严肃的质疑,也可能只是一句挡箭牌。本文提出一个可操作的四步检验:第一,两件事适用的是不是同一条规则;第二,两件事在与规则相关的方面是不是真的相似;第三,对待上的差别有没有正当理由;第四,即使双重标准成立,原来的批评还剩下什么。本文借用法哲学里“同类事项同样对待”的形式正义原则,说明为什么“相似”本身必须被论证;再用国际关系学者对“点名羞辱”和联合国普遍定期审议的实证研究,说明现实中确实存在按战略关系区别对待的现象;最后讨论反方观点:一些学者认为“同类同样对待”本身并无独立的道德力量,也有研究显示批评者与被批评者的关系会改变批评的效果。结论是:双重标准多半是一个需要用证据去检验的程度问题,而不是一个可以一票否决的判词;它指向的补救办法,通常是把同一把尺子用在更多的案例上,而不是把这把尺子扔掉。 一、先问:这句话到底在说什么 当有人说“这是双重标准”,通常包含三层意思:一,存在一个标准(规则);二,这个标准被用在了甲身上;三,对与甲相似的乙,却没有用,或用得宽松得多。要判断这个指控是否成立,三层都要检验,缺一层都不能成立。 这个问题并不是人权领域独有的。哲学里的“形式平等原则”说的就是:两个人在某个规范上相关的方面地位相同,就必须在这个方面被同样对待。斯坦福哲学百科引用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的说法,称之为“把相同的情形当相同的对待”,并且指出,有些作者把它看作一条理性规则:没有充分理由,就对相同的情形给予不同的对待,是不一致的,因而是不合理的。[1] 双重标准的指控,说到底就是在说“你违反了这条原则”。 二、第一道难题:谁来说“相似” 形式正义有一个著名的弱点。法学家哈特(H. L. A. Hart)认为“同类事项同样对待,不同类事项区别对待”是正义观念的核心之一,但他同时指出,这条规则本身“不能提供确定的行为指引”,因为任何一组人在某些方面相似,在另一些方面不同,在确定哪些相似和差异是相关的之前,“同类同样对待”只是一个空壳。[2] 这是一篇1973年的法学评论对哈特观点的转述。 这意味着,任何双重标准的指控,都必须先回答:以什么标准判断“相似”?比如,两个国家都有“限制集会自由”的法律,在这一点上相似;但一个有独立法院可以推翻这些限制,另一个没有,在“是否有救济渠道”这一点上就不相似。选择哪一个维度作比较,往往已经包含了结论。英国宪法协会的一篇评论文章也提出,判断两件事是否相似,应当参照公共机构的合理目标来判断,而不是单看表面。[3] 所以,指控双重标准的人需要给出比较的理由;反驳的人也需要给出区别的理由,而不能只说“不一样”。 三、第二道难题:现实中,是否真的存在按关系区别对待 这不是一个纯理论的问题,政治学者对此做过大量实证研究。 芝加哥大学的特尔曼和沃滕(Rochelle Terman 与 Erik Voeten)研究了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普遍定期审议(UPR)。他们写道,批评者指责这类机构过度政治化:各国选择性地谴责侵犯人权的行为,取决于自己的战略利益,同时保护朋友和盟友。他们的发现是:在同行审议的过程中,各国确实对自己的战略伙伴更宽容;但是,当它们真的提出批评时,这些建议被接受的比例,比其他战略联系较少的国家提出的、内容几乎相同的建议要高。[5] 特尔曼在2023年的书中进一步提出:现有的地缘政治关系,既影响一个国家是否会去批评另一个国家,也影响批评的效果;[15] 她的结论是,在人权外交里,“批评者是谁”和“批评的内容”同样重要,甚至更重要。[6] 2025年《社会问题》(Social Problems)刊载的一项研究,引用了政治学者哈夫纳-伯顿(Hafner-Burton)2008年的一句话:“有些犯下许多严重侵权的国家从未受到什么关注,而另一些侵权很少的国家却备受关注。”[7] 同一篇文章也强调,一个国家与美国的关系,是其地缘政治取向的关键特征之一。[7] 还有几项相关研究,摘要层面的信息如下。一项关于各国如何回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大陆)新疆维吾尔政策的研究发现,地缘政治立场的接近程度,既预测一个国家会不会点名批评,也预测它会不会为中国大陆辩护;民主国家明显较不可能为中国大陆的政策辩护,但并不因此更可能谴责。[8] 另一项发表于《国际研究季刊》的研究,考察基于标准化人权评估的制裁,是否同样受到实施制裁国家的战略性政治和经济利益的影响。[9] 2025年《实验政治学杂志》(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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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E-079|什么是“转移话题”(whataboutism)?如何识别它?
v1.0 | 2026-10-21 CCE-100 公民教育工程 · 总目录 CCE-079 条目 什么是“转移话题”(whataboutism)?如何识别它? 摘要:“那你们呢?”是辩论里最省力的一句话,也是最常见的一种回避。这种做法有个英文名叫whataboutism,中文常译作“转移话题”或“你也一样”式反驳。本文先举一个虚构的小例子,说明这个动作是怎么运作的;再交代这个词的来历,以及逻辑学为什么把它归入“你也一样”(tu quoque);接着用两组可以查证的材料来看实际用法——冷战时期苏联的“你们那里在对黑人动用私刑”,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国之间多年来互相发布人权报告的往来;然后讨论反方观点:不是每一次“你也如此”的比较都是转移话题,而“转移话题”这个标签本身也可能被滥用。最后给出四个识别问题。本文强调两点:一,反驳对方的指控不等于回答自己的问题;二,这个动作不属于任何一个国家或阵营。 一、一个虚构的对话 先看一段虚构的对话,用来说明动作本身,不对应任何真实的人或国家。 甲:你们那个案子里,三名被拘押的人,至今没有律师会见,这符合你们自己法律规定的程序吗? 乙:你们去年不也发生过类似的事吗?你们有什么资格问我们? 乙没有说甲的指控是假的,也没有说“有律师会见过”。他做的是两件事:把话题转到甲的国家,并质疑甲“有没有资格”提问。甲问的三个人是否见到了律师,仍然没有回答。 这就是本文要讨论的动作的最简形态:用一个反指控,代替对原指控的回答。 二、这个词从哪里来 Whataboutism 是一个年轻的词。大英百科全书记载,它最早的已知印刷用例出现在1978年5月,英国《卫报》刊登了一封读者来信,批评该报把苏联的专制和与西方结盟的军事独裁政权相提并论。[3] 词典网站的说法略有不同:whataboutism 一词可追溯到1978年,早一些的 whataboutery 出现在1974年,用于北爱尔兰与爱尔兰共和国之间的冲突。[4] 但这种做法比这个词古老得多。《韦氏词典》的词源说明写道:修辞学者一般把它视为“你也一样”(拉丁语 tu quoque)的一种,意思是不去反驳指控本身的真假,而是指责对方犯了同样的错。[1] 词典的释义是:用“别人犯下了类似或更严重的过错”来回应对不当行为的指控。[2] 剑桥大学出版社《国际组织》期刊上一篇相关论文也提到,这种做法常被描述成冷战时期苏联的修辞手段,但起源要早得多。[6] 三、为什么它在逻辑上站不住 《韦氏词典》给出的理由很直接:无论原来的指控者是否同样有罪,都不影响原指控本身是不是真的,所以“你也一样”被当作一种逻辑谬误。[1] 举例说,一个小偷指控别人伤人,并不因为他是小偷,那起伤人案就没有发生。 《韦氏词典》还指出了whataboutism在“你也一样”之外加的一层:它不只是说“你也犯过”,而是努力在两件不同的事之间建立一种等同关系,从而暗示指控者的是非观是颠倒的。[1] 这一步才是它最有效、也最需要提防的地方:两件事真的等同吗?有时是,有时只是在某个词上相似。 这个动作为什么仍然有说服力?因为它抓住了一种真实的直觉:我们不喜欢听伪善者的批评。剑桥那篇论文写道,哲学、逻辑和论证研究领域有一小批学者专门讨论过:tu quoque究竟在什么时候才是真正的谬误。[6] 这也是后面反方观点的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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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E-078|国际人权标准是如何形成的?
v1.0 | 2026-10-21 CCE-100 公民教育工程 · 总目录 CCE-078 条目 国际人权标准是如何形成的? 摘要:人们谈到“国际人权标准”时,常常把它想成一份从天而降的清单。实际上它是一层一层叠起来的:1948年的一份宣言,1966年的两个公约,之后几十年的专门条约、条约机构的解释,以及各国法院和政府的实践。每一层的约束力、起草者和争议都不一样。本文按时间顺序回答三个问题:这些标准是谁、在什么条件下写出来的;它们的约束力从哪里来,又在哪里停住;以及最常见的质疑——“人权标准只是西方的产物”——有哪些事实可以检验。结论有两层:标准的形成过程比“西方强加”的说法复杂,起草者和投票者来自多个地区;但“谁没有在场”同样是事实,当时联合国只有58个会员国,大量亚非人民仍处于殖民统治之下。本文不裁判任何一国的人权记录,只讲标准本身是怎么来的。 一、1946至1948年:一份宣言如何起草 《世界人权宣言》(下称《宣言》)于1948年12月10日在巴黎由联合国大会以第217A(III)号决议通过。联合国自己的叙述把它放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背景下:国际社会决心不再让那场战争中的暴行重演。[1] 起草过程由人权委员会承担,委员会当时由18名成员组成,埃莉诺·罗斯福(Eleanor Roosevelt,美国)任主席,法国的勒内·卡森(René Cassin)在汉弗莱蓝本的基础上起草了第一份完整草案,黎巴嫩的查尔斯·马利克(Charles Malik)任报告员,加拿大的约翰·汉弗莱(John Humphrey)作为联合国人权司司长准备了蓝本,副主席是代表中国的张彭春(P. C. Chang)。[1][4] 这里的“中国”指1948年联合国中的中华民国政府代表;张彭春在会上以儒家思想帮助各方寻求折中,这一点来自联合国的人物介绍。[15] 草案之后还要经过联合国大会第三委员会的审议。联合国法律事务厅的程序性记录显示:第三委员会为此开了81次会议,收到168份载有修正案的正式决议草案,最后以29票赞成、0票反对、7票弃权通过草案,再送交大会全体会议。[5] 也就是说,《宣言》不是几位专家闭门写成再宣布的,而是在会员国代表之间逐条争论、修改的产物。 二、投票:48票赞成,谁弃权了 1948年12月10日的大会表决中,联合国数字图书馆的记录显示:当时有效会员国58个,48票赞成,没有反对,8票弃权,2国(洪都拉斯和也门)没有参加投票。[2][6] 弃权的八国是:白俄罗斯、捷克斯洛伐克、波兰、沙特阿拉伯、南非、苏联、乌克兰和南斯拉夫。[3] 记录中“中国”一栏为赞成。[2] 没有一国投反对票,这一点常被引用。但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弃权者的分布:苏联和它的五个同盟国弃权,沙特阿拉伯和南非也弃权。[13] 另一份美国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图书馆刊载的研究提到,在最后阶段,代表们否决了苏联提出的决议,然后在午夜前后以48比0通过了《宣言》。[14] 这些弃权国在起草过程中其实都参加了讨论和合作。[13] 本文没有查到沙特阿拉伯和南非各自弃权的具体理由的原始记录,所以不替它们解释动机。 三、为什么先有“宣言”,后来又有两个公约 《宣言》本身不是条约。联合国图书馆的研究指南写得很直接:与公约不同,《宣言》不是条约,各国没有对它签署或批准。[7] 这是有意的安排:人权委员会成立后不久便认定,起草一份有法律约束力的人权法案是一项旷日持久的工作,所以更快的办法是先拿出一份宣言,同时着手准备有约束力的条约。[16] 条约这一步确实走得很慢。联合国法律事务厅的说明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下称《经社文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下称《公政公约》)于1966年12月16日由大会协商一致通过,没有弃权;两个公约之前经过了约十八年的辩论和谈判;推动它们通过的力量中,有从殖民统治中独立出来的新国家和拉丁美洲国家。[8] 《经社文公约》在35国批准后,于1976年1月3日生效;[9] 《公政公约》于1976年3月23日生效。[10] 为什么分成两个?常见的解释是冷战时期东西方阵营对两类权利的侧重不同——西方更强调公民和政治权利,社会主义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更强调经济和社会权利。这个解释在学界很常见,但本文没有在本次检索中找到专门的来源,所以只作为一般说法记录。可以确定的事实是:两个公约拆开谈判、拆开生效,而联合国把《宣言》和这两个公约合称“国际人权宪章”。[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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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E-077|战争罪指控应如何核查与追责?
v1.0 | 2026-10-21 CCE-100 公民教育工程 · 总目录 CCE-077 条目 战争罪指控应如何核查与追责? 摘要:“战争罪”是一个分量很重的词。一旦被说出口,它往往同时被当作新闻、证词、政治武器和法律结论来使用,而这四样东西的证明标准完全不同。本文想回答一个朴素的问题:当有人指控某方犯了战争罪,我们能用什么办法判断这个指控靠不靠谱,以及之后谁有权追究责任?本文采用“台阶”的写法:先说明法律上的战争罪指什么,再把指控从“有人说”到“被判有罪”分成四级台阶,每一级的证据要求不同;然后以乌克兰局势为案例,看联合国调查委员会和国际刑事法院分别走到了哪一级;接着讨论追责的管辖权困难,包括不是《罗马规约》缔约方的大国;最后回应批评者的几个主要意见,并给读者一份自用的核查清单。本文只讨论方法,不对任何一个具体当事方的全部记录下判断。 一、先把词弄清楚:什么算战争罪 日常说话时,“战争罪”常被用来指任何战争中的残酷行为。法律上的意思要窄得多。 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下称《罗马规约》)为例,第八条规定法院对战争罪有管辖权,“特别是”当这些罪行是作为计划或政策的一部分,或者是大规模实施时。[1][2] 同一条第二款随后列出了具体清单,开头是对1949年《日内瓦公约》的“严重破坏”:故意杀害,酷刑或不人道待遇,故意使人遭受重大痛苦或严重伤害身体或健康,以及不是出于军事必要而对财产进行的大规模毁坏和侵占,等等。[2] 清单后面还有对其他战争法规和惯例的严重违反,以及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条款。 这里有三个容易被忽略的地方。第一,战争罪以“武装冲突”为前提,平时发生的暴行可能是别的罪(比如危害人类罪),但不是战争罪。第二,战争罪针对的是受保护的人和物,主要是平民、战俘、伤病员和民用物体;对合法军事目标的正当攻击,即使造成了伤亡,也不一定是战争罪,关键在于攻击是否区分了军事目标与民用物体,附带伤害是否与预期的军事利益相比明显过分(《罗马规约》第8条第2款(b)项(iv)目)。第三,战争罪追究的是个人,而不是“一个国家”。国家可以承担国际法上的责任,但在刑事程序里站在被告席上的,是下达命令的人和执行命令的人。 所以,一句“某国犯了战争罪”,严格说是一个简写。更准确的问法是:某一具体行为,是谁在什么时间对什么人做的,是否符合某一项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 二、四级台阶:从“有人说”到“被判有罪” 把一项指控摆到台阶上,看它站在哪一级,是避免被情绪带着走的最简单办法。 第一级:指控。受害者、目击者、当事国政府、媒体或非政府组织说发生了某事。这一级门槛最低,也最容易混入误传和宣传。很多战争中的指控,同时来自交战双方,彼此矛盾。 第二级:记录与核实。独立的记者、非政府组织、联合国人权官员,用多个独立来源交叉验证。现在的一个重要变化是,大量证据来自手机拍摄的视频、卫星图像和社交媒体。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OHCHR)在2020年发布的《伯克利议定书》(Berkeley Protocol)正是为这类材料制定的专业标准,覆盖数字开源信息的识别、收集、保存、分析和呈现;它指出,要让开源信息在法庭上被采纳,检方和律师通常必须能够证明其真实性和保管链条。[4] 议定书的前言还承认,实践中这类材料曾被用得相当随意,其中一些视频或照片可能被篡改或错误归属。[4] 2024年,伯克利人权中心等机构又出了一份给法官和事实认定者的指南,重点不是教人怎么调查,而是教人如何评估数字开源图像的真实性、可靠性和证明力,关键办法包括分析内容、元数据、来源、地点和时间信息,以及地理定位等验证技术。[5] 第三级:国际事实调查机构的认定。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可以设立调查委员会。这一级的证明标准通常是“有合理理由相信”(reasonable grounds to believe)一类的表述,低于刑事审判,但高于一般的新闻报道。它的结论不是判决,不能给任何人定罪,但对后续的刑事调查有参考价值。 第四级:刑事程序。检察官起诉,法官在被告有辩护权的前提下审理,认定被告个人是否有罪。按《罗马规约》的一般原则,被告在被证明有罪之前被推定无罪,定罪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罗马规约》第66条)。 这四级之间不能跳跃。第二级的“记录”不等于第四级的“判决”,第一级的“控诉”更不等于前两者。读新闻时,一个有用的习惯是追问:这份材料是哪一级的? 三、一个案例:乌克兰局势走到了哪一级 乌克兰局势是近年来这四级台阶被用得最完整的例子之一,所以拿来作为演示。需要先说明:下面的描述全部是转述国际机构的公开材料,各方的说法不同,本文不裁判。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在2022年3月4日通过第49/1号决议,设立了独立国际调查委员会,调查在俄罗斯联邦对乌克兰采取行动背景下的人权侵犯、国际人道法违反及相关罪行。[6] 委员会此后发布了多份报告。路透社2023年3月16日报道说,这个联合国授权的调查机构表示,俄罗斯在乌克兰犯下了范围广泛的战争罪,例如故意杀害和酷刑。[8] 委员会在后来的任期里继续调查儿童被送往俄罗斯或转移到其他占领区的情况;在最近一份报告中,它写道,委员会此前已确定这些行为构成战争罪,并记录了总计1205名儿童被驱逐或转移的案例。[7] 这正好对应第三级台阶:一个国际调查机构,基于它收集的证据,作出结论。 第四级台阶则在海牙。2023年3月17日,国际刑事法院第二预审分庭签发了两份逮捕令,对象是俄罗斯总统普京和俄罗斯总统办公室儿童权利专员利沃瓦-别洛娃(Ma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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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E-076|国际人权批评存在选择性吗?应如何看待?
v1.0 | 2026-10-21 CCE-100 公民教育工程 · 总目录 CCE-076 条目 国际人权批评存在选择性吗?应如何看待? 摘要:“你为什么只批评我,不批评他?”这是被批评者最常用的反问,也是人权讨论里最容易吵成一团的地方。本文先承认一个事实:国际人权批评确实有选择性,而且有研究和联合国自己的会议记录可以支持。但“有选择性”和“批评是错的”是两回事。本文把选择性拆成三种——议程的选择、注意力的选择、投票的选择——各举一个有材料可查的例子:人权理事会常设的第七项议程(以色列与被占领的巴勒斯坦领土),国际人权组织关注哪些国家的研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理事国身份如何改变其他国家的投票。接着讨论“该怎么看”:选择性批评是一个值得追问的问题,但它不能替代对具体事实的核查。本文的建议是三个动作:先查事实,再比同类,最后看谁在选。 一、先把问题问清楚 “选择性”这个词,其实包含三种不同的情况。 第一种是议程选择:一个机构的制度设计,本身就让某些国家比另一些更容易被讨论。第二种是注意力选择:媒体、非政府组织和各国政府,把有限的关注投向哪些国家。第三种是投票选择:成员国在表决某国人权议题时,是看事实,还是看阵营。 这三种选择性可以分别检验,也可以分别成立或不成立。把它们混在一起说“联合国双重标准”,既容易让被批评者借机回避,也容易让批评者忽视真正的问题。 二、议程的选择:第七项议程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常设议程共有十个项目。其中第七项的标题是“巴勒斯坦和其他被占领阿拉伯领土的人权状况”,是唯一一个直接点名某一情势的常设议程项目。[1][4] 这一点有联合国自己的会议记录为证:2023年的会议摘要写道,一些发言者认为第七项议程“指定了一个国家,是不成比例、不公平和带有偏见的”,同时,许多发言者强调,维持这一项议程有高度支持,因为它是对巴勒斯坦人民的权利“长期未得到实现”的持续提醒。[1] 数字方面,各方说法不同,需要分开看。普遍权利小组(Universal Rights Group,日内瓦的一家政策智库,下称URG)统计,到2020年底,理事会就被占领巴勒斯坦领土通过了70项决议,举行了7次特别会议,远多于任何其他情势;排在第二的叙利亚是30项决议、5次特别会议。[2] 在2023年的一次会议上,以色列的代表称,理事会已经通过100项针对以色列的决议,占理事会历史上所有国别决议的三分之一以上;这是当事国一方的说法,本文没有核对。[3] 联合国观察(UN Watch,一个倡导性的非政府组织)则统计,理事会举行过9次关于以色列的特别会议,而关于叙利亚是5次、缅甸3次、伊朗和利比亚各1次(两家的统计截止时间不同,所以以色列一项的数字也不同)。[4] 它的立场鲜明,应当作为一方的数据来读。 反方的理由同样有分量。理事会通过的第七项议程决议,经常援引安全理事会和联合国大会已有的决议,重申以色列定居点在被占领领土上的非法性;例如2026年3月31日通过的关于定居点的决议,开头就援引了人权委员会、人权理事会、安理会和联大的相关决议。[5] 支持者的逻辑是:占领是一个持续的、有国际法认定的状态,不是一系列孤立事件,需要一个常设的位置去追踪。 有意思的是,对这项议程的失望并不只来自一边。普遍权利小组2021年的文章认为:理事会对被占领巴勒斯坦领土投入的关注虽然最多,却没有换来当地境况的改善;第七项议程长期“更多是为了赢取地缘政治上的分数,而不是促进巴勒斯坦人的权利”。[2] 它的结论既不是“应该取消”,也不是“应该维持现状”,而是质疑这种做法的实际效果。 美国的做法则是另一种选择性的例子。美国外交关系协会2016年的一份讨论文件写道:美国在理事会内的策略,是逐步稀释第七项议程的效果,同时反对在其下的讨论;它一再要求对每年重复的决议分别表决,并敦促盟友不要在第七项下发言,理由是这项议程缺乏正当性。[6] 这等于是对议程选择性的另一种选择性回应。 三、注意力的选择:谁被关注得多,谁被关注得少 议程之外,是注意力的问题。普遍权利小组2015年的研究发现,理事会通过的决议中,超过55%是一般性的专题决议,只有7%针对具体国家;在第四项议程(需要理事会关注的人权状况)下,理事会成立后的八年里,只有12个国家成为决议的对象。[7] 也就是说,受到国别决议点名的国家,只占很少数。 美国外交关系协会2015年的另一篇文章提供了历史视角:除了关于以色列和少数几个非洲国家的决议之外,人权理事会(和它的前身人权委员会)曾经很不愿意点名具体政府;是美国推动了国别决议,并鼓励其他国家合作。[8] 所以今天看到的“有选择”,是一个会随时间变化的格局,而不是固定不变的规律。 学术研究给出了更细的图景。莱博维奇和沃滕(Lebovi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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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E-075|国际人权监督是否侵犯国家主权?
v1.0 | 2026-10-21 CCE-100 公民教育工程 · 总目录 CCE-075 条目 国际人权监督是否侵犯国家主权? 摘要:“人权问题是内政,外界无权干涉”和“人权是全人类的正当关切”,这两句话常被当作互相排斥的立场。但翻开联合国自己的文件,会发现它们经常出现在同一份文件里。本文不从“主权”这个大词出发,而是把“国际监督”拆成一架从弱到强的阶梯:条约批准、报告审议、国别访问、理事会决议、安理会强制措施。每一级的权力来源不同,是否“侵犯主权”的答案也不同。接着介绍两种相反的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上反复强调的“不干涉内政、反对政治化”,以及《维也纳宣言》中“人权是国际社会的正当关切”。最后看一个特殊的例子:中华民国(台湾)不在联合国体系内,却自己立法、自己邀请国际专家来审查。本文的判断是:国际人权监督在“经国家同意”的那几级上,很难说侵犯主权;争议集中在没有国家同意的几级,以及“谁来决定哪些问题可以被监督”这个更难回答的问题上。 一、两句话为什么能同时成立 《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七款写道: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项,但这一原则不妨碍第七章规定的执行办法的适用。[1] 这是“不干涉内政”最常被引用的条文。注意它约束的对象是联合国这个组织,而且明文留了第七章的例外。 另一头,1993年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第四段说:促进和保护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是联合国的优先目标;“在这些宗旨和原则的框架内,促进和保护一切人权是国际社会的正当关切”。[2] 同一份文件第五段又说:人权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相互联系,同时“必须铭记民族特性和区域特性的意义,以及不同的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2] 更有意思的是联合国大会1993年设立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的第48/141号决议。它要求高级专员在《宪章》框架内工作,包括“尊重各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内管辖”的义务,同时在同一句里承认,促进和保护一切人权是国际社会的正当关切。[3] 也就是说,设立这个最主要的国际人权监督职位的文件,自己就把“尊重主权”和“正当关切”写在了一起。 所以争论的真问题,不是“主权和国际监督谁有道理”,而是:在具体的哪一环节、由谁、依据什么,可以对一国的人权状况说话。 二、监督的阶梯:从“同意”到“不同意也要” 下面五级,并不是联合国的官方分类,而是本文为了讨论方便做的整理。 第一级,条约批准。一国批准人权条约,是它自己行使主权的行为。条约一旦生效,条约规定的义务就成了这个国家的国际义务。这一级里,国家是主动者,很难说“被侵犯”。 第二级,定期报告与审议。条约机构由独立专家组成,缔约国定期提交报告,委员会审议后发表结论性意见,这些意见是建议,没有法律约束力。[4] 这一级的权力来源仍然是缔约国批准条约时的同意。 第三级,国别访问。特别程序的专家到一国访问,需要该国发出邀请。截至2023年底,有128个会员国和1个观察员国对专题特别程序发出了“常设邀请”。[4] 邀请是自愿的;不发邀请的国家,专家就进不去。这一级也基于同意,不过“同意”的程度更逐次、更可撤回。 第四级,人权理事会的决议、调查委员会和国别任务。这些不需要被审议国同意,由理事会47个成员国表决决定。[4] 本系列CCE-073已经讨论过:2022年10月6日,人权理事会以17票赞成、19票反对、11票弃权,否决了一份只要求就新疆问题举行一次辩论的决定草案。[4] 这一级已经是“没有被审议国同意”的监督,所以争议最大。 第五级,安理会依据《宪章》第七章采取的强制措施。这是《宪章》第二条第七款明文留出的例外。[1] 这一级不属于条约机构、特别程序或理事会自身的权力,本文只把它列出来作为阶梯的上端,不展开。 这样排开,一个简单的结论就出来了:前三级都建立在国家的同意之上,说它“侵犯主权”很难成立;真正有争议的是第四级——没有国家同意,由其他国家的投票来决定“讨论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立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这个问题上的立场相当一致,也有自己的论证。 第一,“不干涉内政”是核心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在2021年3月18日人权理事会第46届会议第8项议题的一般性辩论中说,不干涉主权国家内政是《宪章》确立的核心原则和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他们“有理由担心,有些国家试图以人权为借口,为干涉他国内政、损害他国主权寻找理由”。[5] 第二,反对“政治化”和双重标准。2018年3月23日,人权理事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出的第37/23号决议《促进人权领域互利合作》,记录表决结果为28票赞成、1票反对(美国)、17票弃权。[6] 新华社报道,决议呼吁各国建立基于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国际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7] 美国国会研究处的描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理事会提出的这类决议强调国家主权,并主张“安静对话”和合作,而不是调查和国际呼吁行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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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E-074|反恐战争中的权利克减具有正当性吗?
v1.0 | 2026-10-21 CCE-100 公民教育工程 · 总目录 CCE-074 条目 反恐战争中的权利克减具有正当性吗? 摘要:恐怖袭击之后,政府常说:安全先于自由,非常时期要用非常手段。这句话有没有道理?国际人权法的回答是“有一部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四条明文允许国家在“威胁到国家生命”的公共紧急状态下暂时克减一部分权利,但同时设了四道门槛:紧急状态真实存在并正式宣布,措施限于“严格必要”的范围,不得触碰酷刑、生命权等不可克减的底线,并且不得仅因种族、宗教等理由歧视。本文不先下结论,而是把这四道门槛当作一把尺,量三个案例:英国2004年的“贝尔马什”案,美国关塔那摩被关押者的人身保护令案(2008年),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新疆的反恐和“去极端化”做法。结论是:克减本身可以正当,但“反恐”这个理由本身并不自动让任何措施正当;检验的关键在于有没有一个能独立说“不”的机构,以及措施能不能被公开检查。三个案例里,前两个经过了法院审查,第三个目前没有对等的独立审查,所以本文只能报告各方主张,而不能替读者下裁判。 一、先分清:克减、限制、违反 “克减”(derogation)常被误解成“权利被取消”。它的意思更窄:国家在紧急状态下,暂时不履行公约中的某些义务。人权事务委员会在2001年的第29号一般性意见里说,克减必须是“例外的和暂时的”,并且在援引之前要满足两个基本条件:情况确实构成威胁国家生命的公共紧急状态,国家已经正式宣布紧急状态。[1][2]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反恐判例汇编也说,恐怖主义只有在非常具体的条件下,才可能导致紧急状态。[4] 它和平时就允许的“限制”不同。比如言论、集会、迁徙自由,在平时就可以依法因公共安全而受限制;委员会在谈到某些紧急情形时指出,靠迁徙、集会这类自由条款本身允许的限制,通常就已足够,不需要克减。[2] 所以反恐时第一个问题常常是:你真的需要“克减”,还是平时的限制条款就够用? 公约第四条第二款列出了不得克减的条款:生命权(第6条)、禁止酷刑(第7条)、禁止奴役(第8条第1、2款)、禁止因无力履行合同义务而监禁(第11条)、罪刑法定(第15条)、法律人格(第16条)和思想、良心与宗教自由(第18条)。[1] 委员会还说,公正审判的基本要求在紧急状态下也必须遵守:只有法院才能审判和定罪,必须尊重无罪推定,被剥夺自由的人有权向法院提出质疑以保护不可克减的权利。[2]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反恐人权手册同样指出,不得仅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或社会出身而歧视。[3] 换句话说,国际法并不要求国家在恐怖袭击面前“手脚被绑住”,但给出的空间有明确边界。这个边界有四条:真实的紧急状态、正式宣布、严格必要、底线不可碰。后面用它来量案例。 二、案例一:英国的“贝尔马什”案 2001年“九一一”袭击后,英国通过《2001年反恐怖主义、犯罪与安全法》。该法第四部分允许对被怀疑与恐怖活动有关、又无法被驱逐的外国人无限期关押,不经审判;这一权力只适用于非英国国民。[5][6] 为了这样做,英国政府通知减损《欧洲人权公约》第5条(人身自由)。[5] 2004年12月16日,英国上议院(当时的终审法院)审理了被关押在贝尔马什监狱的人的上诉。多数意见认为:该法第23条与《欧洲人权公约》不相容,并据此作出“不相容宣告”,上诉得直,并撤销了减损令。[5][6] 多数意见的核心理由是不成比例和歧视:同样的威胁也来自英国国民,却只对外国人关押。[6][7] 同一案中,最有名的是霍夫曼法官的意见。他认为政府根本没有证明存在“威胁国家生命”的紧急状态:“恐怖分子的暴力虽然严重,却不威胁我们的政府机构,也不威胁我们作为一个文明社会的存在。”他还说,战胜希特勒与否曾悬而未决,但“毫无疑问我们会战胜基地组织”。[6] 另一方面,宾厄姆勋爵也说过一段话,常被拿来支持政府一方:越是纯粹政治性的问题,越适合由政治机构而不是法院解决。[6] 这段话针对的是“是否存在紧急状态”这类问题:法院通常会让步。据本文读到的摘录,多数意见真正卡住政府的,是第二、三道门槛,即必要性与歧视(对多数意见各段的细节,本文没有核对全文)。 贝尔马什案还有后续:欧洲人权法院其后也审理了此案,2009年2月19日大审判庭作出判决,认定英国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5条第1款(就大多数申请人而言),并认为相关减损措施不成比例、构成不正当歧视。[9] 随后这套规定被废止,改以“控制令”取代。[9] 这也提醒我们:法院宣告某种做法不合法,并不意味着政府从此放弃“预防性限制”这条思路,只是换了形式。 三、案例二:美国的关塔那摩与人身保护令 美国的做法不同。它没有正式依据人权条约宣布克减,而是用“战争”的框架:国会2001年通过《使用武力授权法》,授权总统对策划、授权、实施或协助“九一一”袭击的人使用一切必要和适当的武力。[10] 在2004年的哈姆迪案中,奥康纳法官的四人复数意见承认,在阿富汗作战时被俘的人,在冲突期间被关押是“战争的基本和被接受的附带结果”(另有法官以不同理由支持国会授权的结论)。[10] 这是“战争模式”一方的有力论据:战时抓人、关人,本来就是战争法允许的。 问题出在关押在关塔那摩湾的外国人:他们由“战斗人员身份审查法庭”认定为“敌方战斗人员”,没有律师,可能不知道最关键的指控,传闻证据不受限制。[10] 国会连续通过《被关押者待遇法》(2005年)和《军事委员会法》(2006年),剥夺联邦法院审理这类人身保护令申请的管辖权。[10] 2008年6月12日,美国最高法院在“布迈丁诉布什”案中以五比四作出判决,肯尼迪大法官执笔。法院认为:这些被关押者享有宪法上的人身保护令特权;关塔那摩虽然美国不主张主权,但美国对其拥有完全而无限期的控制,不能靠一份1903年的租约让政治部门“随意开关宪法”;《军事委员会法》第7条构成对人身保护令的违宪中止,因为被关押者的身份审查程序不是人身保护令的“足够而有效的替代”。[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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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E-072|殖民历史如何影响今天的人权话语?
v1.0 | 2026-10-21 CCE-100 公民教育工程 · 总目录 CCE-072 条目 殖民历史如何影响今天的人权话语? 摘要:有一种说法是:人权是西方殖民者的话语,今天的人权批评不过是旧殖民主义的新形式。另一种说法是:殖民历史早已过去,不应再被拿来为今天的做法辩护。两种说法都有人信,也都漏掉了一些东西。本文从两次联合国表决说起: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和1960年《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联合国大会第1514(XV)号决议)。这两份文件显示,人权的语言和反殖民的语言从一开始就连在一起,但殖民国家与人权话语之间也确有选择性的记录。文章接着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如何使用殖民历史(1991年和2021年两份白皮书),再看一个殖民时期法律遗留的案例,印度最高法院2018年对第377条的判决,说明殖民历史能解释一部法律的来源,却不能免除今天的人对它的责任。最后给出读者可以自己使用的检验问题。本文不判断哪个国家“有资格”谈人权,只检验“殖民历史”这个论据能证明什么、不能证明什么。 一、两次表决 1948年:一位中华民国代表是起草者之一。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据联合国记录,表决结果为48票赞成、0票反对、8票弃权、2国未投票(当时58个会员国),其中包括中华民国。[3] 起草阶段的人权委员会副主席是中华民国代表张彭春(Peng-chun Chang),主席是美国的罗斯福夫人。[1] 联合国的介绍说,他“用儒家学说的某些方面”在对立的意识形态阵营之间找到折中。[1] 一篇2023年的学术论文摘要还说,他对殖民遗产“持高度批评态度”,尤其针对法国代表卡森(René Cassin)等人。[2] 这说明,在宣言的起草阶段,非西方代表既参与了人权语言的制定,也在批评其中的殖民影子。 1960年:反殖民被写成人权问题。 1960年12月14日,联合国大会以89票赞成、0票反对、9票弃权通过第1514(XV)号决议。[4] 决议由亚非国家推动,43国联署。[4] 它的第1段写道:使各民族受外国的征服、统治和剥削,“构成对基本人权的否定”。[4] 弃权的9国是:澳大利亚、比利时、多米尼加共和国、法国、葡萄牙、西班牙、南非、英国和美国。[4] 其中不少国家当时仍管辖殖民地或托管领土(本文未逐国核对)。当时在联合国代表“中国”的是中华民国政府,投了赞成票;[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71年才取得联合国席位,所以这两次表决里的“中国”,都是中华民国政府的代表。 这两次表决合起来说明了一个事实:人权话语不是单一来源,也不是单一用途。它被非西方的起草人用来写进宣言,被亚非国家用来反对殖民统治;而同一时期,若干殖民国家对反殖民宣言投了弃权票。把人权简单说成“西方强加的”,不符合1948年和1960年的记录;把它简单说成“超越历史的纯粹原则”,同样不符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如何使用殖民历史 中国大陆的官方表述,把殖民历史放在人权论述的起点。1991年11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第一份人权白皮书《中国的人权状况》,第一章的标题是“生存权是中国人民长期争取的首要人权”。[5] 白皮书写道:对任何国家和民族来说,生存权是最重要的人权,没有它,其他权利就无从谈起;在帝国主义侵略成为生存的主要威胁时,中国人民必须先争取到民族独立,才能获得生存权;1840年鸦片战争之后,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5] 2021年6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又发表白皮书《中国共产党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百年探索》,重申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并写道:从1840年起,西方列强通过战争和其他侵略手段,迫使中国政府签订了数以百计的不平等条约、章程和协定,掠夺领土,勒索赔款和特权。[6] 这段历史叙述有事实基础:1840年以后的战争和不平等条约,属于通行的史学共识。问题不在历史本身,而在从历史推到现在的那一步:从“国家独立是享有权利的前提”,推到“生存权和发展权优先于其他权利”,再推到“对政治权利的外部批评可以被视为干涉”。前一步有历史依据,后两步是价值选择和政策主张,需要独立论证。本文第四节会讨论这一点。 三、一个案例:印度第377条 殖民历史怎样影响今天的法律和人权,最清楚的案例之一,是印度《刑法典》第377条。该条把“违反自然秩序的肉体交往”定为犯罪,实际用来惩治同性性行为。2018年9月6日,印度最高法院五人宪法法庭在“纳弗泰吉·辛格·乔哈尔诉印度联邦”案中,判决该条在适用于成年人之间同性合意性行为的范围内违宪。[7] 判决书中钱德拉楚德法官(Justice Chandrachud)的意见对这条法律的来源讲得很直接:该条出自1860年《刑法典》,按该意见的说法(此处为中文意译),它反映了殖民权力在特定历史时点上强加的一套道德;它在印度存活了158年,既没有被反殖民斗争冲掉,也没有因民主的印度成立而消失。[7] 判决还追溯到英国1533年亨利八世时期的法令。[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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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E-071|美国存在的人权问题意味着什么?
v1.0 | 2026-10-21 CCE-100 公民教育工程 · 总目录 CCE-071 条目 美国存在的人权问题意味着什么? 摘要:美国确实存在严重的人权问题,这一点并不需要争论: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2023年的审议意见、美国司法部自己的调查报告和美国司法统计局的数据,都在记录这些问题。真正需要讨论的是第二步:这些事实“意味着”什么。本文把这个问题拆成三种常见的读法:一,人权标准对任何国家都没有豁免;二,因此美国无权批评别国,或者别国对它的批评就不是“双重标准”;三,因此美国的制度失败,另一种模式更优。本文的判断是:第一种读法成立;第二种读法要分成两半,指控是否属实与指控者是否可信是两个问题;第三种读法需要同口径的比较数据,而一份只列单方清单的报告提供不了。文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25年8月的报告、美国司法统计局的数字、联合国文件和美国2025年缺席联合国普遍定期审议这件事,逐项核对,并说明每个数字的口径和限度。 一、先分清两个问题 讨论“美国的人权问题”,常常把两个问题混在一起。第一个是事实问题:美国有哪些人权问题,规模多大,是否有可靠的数据支持。第二个是推论问题:这些事实能推出什么结论。事实问题可以查证,推论问题则取决于推理是否成立。下面先查事实,再看推论。 二、原始表述:谁说了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一方的表述,来自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25年8月17日,该办公室发表《2024年美国侵犯人权报告》,新华社同日发布了摘要。[1] 报告由序言、六个部分和结语组成,六个部分依次为:美式民主(金钱政治、选区划分、选民限制和政治暴力)、民生福祉(贫困、无家可归、毒品、医疗、枪支暴力、警察暴力和监狱)、种族主义、妇女儿童、无证移民、美国对外政策。[1] 报告的核心判断写在结语里:在权力与资本的合谋之下,人权成了政治“秀场”上的道具。[1] 这是一份由中国共产党执政的中国大陆政府机构发表的官方报告,立场鲜明,本文把它当作“一方的正式陈述”,不当作中立的统计汇编。 美国政府一方的最新表态,是不参加联合国审议。2025年8月27日,美国驻日内瓦使团代办致函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通知美国不会参加原定于2025年11月7日举行的普遍定期审议。信中说,美国已按总统2025年2月4日的行政命令停止参与人权理事会,参加审议“将意味着认可理事会的任务和活动”。[7] 三、核对几组数字 (一)警察致死。 报告写道,“1,300多人死于警察暴力执法”,脚注引用的是“警察暴力地图”(Mapping Police Violence)网站在2024年年内的一个滚动数字1,361。[1] 该项目是美国民间研究组织Campaign Zero的数据库。它2025年2月27日发布的2024年统计是至少1,365人,称这是2013年有记录以来最多的一年;[4] 它2026年2月的年终报告则说,2025年警察致死至少1,314人,是六年来第一次下降,降幅5%。[4] 所以,数量级是对的,趋势则要看年份:2024年是高点,2025年略有下降。(以上总数截至2026年2月发布的2025年年终报告;该数据库为滚动统计,其后发布可能修订。) 但这里有一个口径问题。该数据库统计的是“被警察杀死的人数”,不判断每一起是否违法。报告把这个数字直接称为“警察暴力执法”致死,把“致死”等同于“滥用”。这个等号,数据本身并不支持。同一份数据库的说明也承认,它依靠媒体报道和公开记录收集,可能有遗漏。[4] (二)监禁与种族差异。 美国司法统计局的数字,来自美国政府自己。2023年底,被判处一年以上、关押在州或联邦监狱的人,按全年龄人口计算是每10万人360人,比2013年的479下降了25%,但比2022年的355略有上升。[2] 分种族看,2023年黑人成年人的监禁率是每10万人1,218人,约为白人成年人(231)的5倍。[2] 在地方监狱(jail)层面,2024年年中黑人的关押率是每10万人566人,是白人(149)的约4倍。[3] 报告说,美国“每176人中有1人”被关押,约190万人。[1] 这个数字取自国际监狱研究中心。若用司法统计局的口径粗略相加:监狱360加地方监狱约198(2023年年中),合计约每10万人558人,约每179人中有1人。[2][3] 这是本文自己的粗略计算,两个数字的日期并不相同,只能说明报告的数字与官方数据同一量级,并没有夸大到不同的数量级。这是一个值得说明的事实:报告中这一项经得起核对。 (三)报告的材料从哪里来。 翻阅报告的脚注可以发现,关于美国国内的部分,材料绝大部分来自美国国内:美国司法部对密西西比州莱克星顿和田纳西州孟菲斯警察局的调查报告、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及大法官卡根(Ele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