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ee China Movement(FCM)政策草案 v1.0
发布日期:2026年9月20日
状态:公开政策提案 / Public Consultation Draft
一、政策名称
关于在大陆民主宪政转型后将10月1日改设为“国家受难与自由纪念日”的政策提案
二、宪政前提
本草案以一项明确的政治—宪政前提为工作假设:在中国大陆结束中国共产党一党极权统治之后,恢复以主权在民、民主共和、基本权利保障与宪政法治为核心的共和秩序,并以《中华民国宪法》在中国大陆恢复实际效力作为过渡及后续宪政安排需要依法处理的核心议题之一。
《中华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民国为民主共和国,第二条规定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该宪法目前在ROC(Taiwan)的现行宪政体系中继续适用,并受增修条文调整。任何关于其在大陆恢复实际效力的制度安排,均应通过公开、和平、依法及具有民主正当性的程序处理。
三、政策目的
本提案建议:在上述民主宪政转型完成并建立合法立法程序后,不再把10月1日作为庆祝中国共产党建立大陆政权的国家庆典日,而由依法产生的立法机关审议是否将该日改设为“国家受难与自由纪念日”。
纪念制度的目的应是保存事实、确认受害者、恢复个人尊严、建立公共档案、推动依法问责与制度反思,而不是把责任扩大到任何族群、地区、家庭成员、普通党员、普通公务人员或其他无个别责任的人。
四、纪念范围
未来的国家纪念机制可以依法覆盖在中共建立和维持大陆政治统治前后,与战争、政治暴力、政治运动、强制拘禁、劳改制度、严重政策灾难、迫害、国家权力侵害及其他重大人权侵害有关的受害者。具体历史事件、死亡人数、责任认定和国家赔偿均应依据公开档案、独立研究、司法证据和个案审查确定,而不以政治口号代替事实调查。
五、建议建立的制度
- 国家受害者名录与数字档案:逐案记录姓名、时间、地点、事件、证据来源、失踪或死亡状态,并允许家属申请补充、更正与复核。
- 国家档案开放机制:依法开放与重大政治运动、拘禁、处决、失踪、劳改、政策灾难和系统性迫害有关的政府及党务档案,同时保护无关个人隐私与必要的正当安全利益。
- 独立真相调查机构:由具有法定独立性的机构调查重大历史事件,并公开事实认定、证据等级、争议事项和无法确认的部分。
- 纪念馆与公共教育:建立国家级纪念馆、线上档案、地方纪念设施与教育资源,使后代能够理解制度性侵害如何发生以及如何防止重演。
- 赔偿、恢复名誉与司法救济:对能够依法确认的受害者和家属建立赔偿、恢复名誉、身份更正及司法救济渠道。
- 个别责任原则:刑事、行政或民事责任必须基于个人行为、证据和法定程序,不实行集体惩罚、血统归罪、政党成员身份推定有罪或报复性清算。
- 年度国家纪念仪式:10月1日以降旗、默哀、公布新增确认受害者名单、开放档案及公共教育活动为主要形式,而非政党庆典。
六、名称与法律形式
建议名称为“国家受难与自由纪念日”。最终名称、是否列为法定假日、纪念仪式、档案制度及预算,应由未来依法产生并具有民主授权的立法机关通过专门法律决定。
本提案不主张由任何临时机构单方面永久决定国家纪念日。过渡机构可以提出临时纪念安排,但永久制度应接受立法审议、公开听证、专家意见、受害者与家属参与以及司法审查。
七、与10月1日现行法律地位的关系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将10月1日定为国庆日。1949年12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相关决议,自1950年起以10月1日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现行大陆节假日制度继续把10月1日作为国庆节日期之一。
因此,本提案属于未来制度变更建议,而不是对现行法律状态的描述。实施该政策必须等待合法的民主宪政程序及相应立法。
八、与中华民国宪法恢复实际效力的关系
若未来政治转型选择在大陆恢复《中华民国宪法》的实际效力,则10月1日纪念制度的法律地位应与新的宪政秩序、中央与地方权限、基本权利保障、立法程序及ROC(Taiwan)的现行制度关系一并处理。不能仅凭纪念性决议替代这些更高层级的宪法问题。
本草案因此把“恢复《中华民国宪法》在大陆的实际效力”明确列为政策工作假设,同时保留由未来合法民主程序决定具体实施路径、时间表和法律效果。
九、政策原则
纪念受害者,而不是纪念统治;保存事实,而不是重写事实;追究个人责任,而不是制造集体罪责;以公开档案、独立调查、司法程序和民主立法建立国家记忆。
十、需要继续研究的事项
正式立法前,应进一步研究:(1)纪念范围与案件认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文化大革命期间遭受迫害、非法拘禁、酷刑、致死、伤残、财产剥夺及其他严重权利侵害的受害者;1958—1961年“大跃进”及相关国家政策、粮食征购与治理失误所造成大饥荒中的死亡者及其他严重受害者;1949年以来因思想、良心、宗教、表达、新闻、学术、结社、和平政治参与或人权活动而遭受拘禁、判刑、劳改、失踪、酷刑及其他迫害的良心犯、政治犯及其他受害者;1989年6月3日至4日及其后镇压中被杀害、受伤、拘禁、判刑或遭受其他迫害的六四事件受害者;以及国共内战期间重大围城、封锁、征粮、轰炸与其他军事行动中死亡或遭受严重伤害的平民,包括1948年长春围城期间因长期封锁、粮食短缺与饥饿而死亡或受害的平民;以及其他经独立调查、档案、司法证据或可靠个案材料确认的重大政治迫害、国家暴力、战争与严重人权侵害受害者。具体范围、事实认定、死亡人数及责任归属应逐案依据证据确定,不以未经核实的数字或政治标签替代事实调查;(2)死亡、失踪、拘禁和迫害数据的证据等级;(3)档案开放与隐私保护规则;(4)赔偿资格与财政上限;(5)刑事责任与追诉时效;(6)真相调查机构的独立性;(7)ROC(Taiwan)现行法律与大陆过渡法律之间的衔接;(8)10月1日与其他国家纪念日、共和国纪念日及宪法纪念日之间的关系。
参考法律与官方资料
- 中华民国总统府:《中华民国宪法》,尤其第一条、第二条:https://english.president.gov.tw/Page/9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National Day(10月1日国庆日沿革):https://english.www.gov.cn/archive/china_abc/2014/08/27/content_281474983873427.htm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行政法规库:《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本页为FCM政策研究与公开讨论草案,并非对未来立法机关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本。
十一、实施性法律包
为把本政策从原则性倡议转化为可执行的 Third Republic 法制蓝图,FCM 已建立一套相互引用的示范法律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