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中國運動(Free China Movement, FCM)政策草案 v1.0 · 發布日期:2026年9月20日 · 狀態:公開政策提案 / Public Consultation Draft
一、政策名稱
關於在中國大陸民主憲政轉型後將10月1日改設為「國家受難與自由紀念日」的政策提案
二、憲政前提
本草案以一項明確的政治—憲政前提為工作假設:在中國大陸結束中國共產黨一黨極權統治之後,恢復以主權在民、民主共和、基本權利保障與憲政法治為核心的共和秩序,並以《中華民國憲法》在中國大陸恢復實際效力作為過渡及後續憲政安排需要依法處理的核心議題之一。
《中華民國憲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為民主共和國,第二條規定中華民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該憲法目前在ROC(Taiwan)的現行憲政體系中繼續適用,並受增修條文調整。任何關於其在中國大陸恢復實際效力的制度安排,均應通過公開、和平、依法及具有民主正當性的程序處理。
三、政策目的
本提案建議:在上述民主憲政轉型完成並建立合法立法程序後,不再把10月1日作為慶祝中國共產黨在大陸建立政權的國家慶典日,而由依法產生的立法機關審議是否將該日改設為「國家受難與自由紀念日」。
紀念制度的目的應是保存事實、確認受害者、恢復個人尊嚴、建立公共檔案、推動依法問責與制度反思,而不是把責任擴大到任何族群、地區、家庭成員、普通黨員、普通公務人員或其他無個別責任的人。
四、紀念範圍
未來的國家紀念機制可以依法覆蓋在中共建立和維持大陸政治統治前後,與戰爭、政治暴力、政治運動、強制拘禁、勞改制度、嚴重政策災難、迫害、國家權力侵害及其他重大人權侵害有關的受害者。具體歷史事件、死亡人數、責任認定和國家賠償均應依據公開檔案、獨立研究、司法證據和個案審查確定,而不以政治口號代替事實調查。
五、建議建立的制度
- 國家受害者名錄與數位檔案:逐案記錄姓名、時間、地點、事件、證據來源、失蹤或死亡狀態,並允許家屬申請補充、更正與複核。
- 國家檔案開放機制:依法開放與重大政治運動、拘禁、處決、失蹤、勞改、政策災難和系統性迫害有關的政府及黨務檔案,同時保護無關個人隱私與必要的正當安全利益。
- 獨立真相調查機構:由具有法定獨立性的機構調查重大歷史事件,並公開事實認定、證據等級、爭議事項和無法確認的部分。
- 紀念館與公共教育:建立國家級紀念館、線上檔案、地方紀念設施與教育資源,使後代能夠理解制度性侵害如何發生以及如何防止重演。
- 賠償、恢復名譽與司法救濟:對能夠依法確認的受害者和家屬建立賠償、恢復名譽、身分更正及司法救濟渠道。
- 個別責任原則:刑事、行政或民事責任必須基於個人行為、證據和法定程序,不實行集體懲罰、血統歸罪、政黨成員身分推定有罪或報復性清算。
- 年度國家紀念儀式:10月1日以降旗、默哀、公布新增確認受害者名單、開放檔案及公共教育活動為主要形式,而非政黨慶典。
六、名稱與法律形式
建議名稱為「國家受難與自由紀念日」。最終名稱、是否列為法定假日、紀念儀式、檔案制度及預算,應由未來依法產生並具有民主授權的立法機關通過專門法律決定。
本提案不主張由任何臨時機構單方面永久決定國家紀念日。過渡機構可以提出臨時紀念安排,但永久制度應接受立法審議、公開聽證、專家意見、受害者與家屬參與以及司法審查。
七、與10月1日現行法律地位的關係
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將10月1日定為國慶日。1949年12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通過相關決議,自1950年起以10月1日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現行中國大陸節假日制度繼續把10月1日作為國慶節日期之一。
因此,本提案屬於未來制度變更建議,而不是對現行法律狀態的描述。實施該政策必須等待合法的民主憲政程序及相應立法。
八、與中華民國憲法恢復實際效力的關係
若未來政治轉型選擇在中國大陸恢復《中華民國憲法》的實際效力,則10月1日紀念制度的法律地位應與新的憲政秩序、中央與地方權限、基本權利保障、立法程序及ROC(Taiwan)的現行制度關係一併處理。不能僅憑紀念性決議替代這些更高層級的憲法問題。
本草案因此把「恢復《中華民國憲法》在中國大陸的實際效力」明確列為政策工作假設,同時保留由未來合法民主程序決定具體實施路徑、時間表和法律效果。
九、政策原則
紀念受害者,而不是紀念統治;保存事實,而不是重寫事實;追究個人責任,而不是製造集體罪責;以公開檔案、獨立調查、司法程序和民主立法建立國家記憶。
十、需要繼續研究的事項
正式立法前,應進一步研究:(1)紀念範圍與案件認定標準,包括但不限於:文化大革命期間遭受迫害、非法拘禁、酷刑、致死、傷殘、財產剝奪及其他嚴重權利侵害的受害者;1958—1961年「大躍進」及相關國家政策、糧食徵購與治理失誤所造成大飢荒中的死亡者及其他嚴重受害者;1949年以來因思想、良心、宗教、表達、新聞、學術、結社、和平政治參與或人權活動而遭受拘禁、判刑、勞改、失蹤、酷刑及其他迫害的良心犯、政治犯及其他受害者;1989年6月3日至4日及其後鎮壓中被殺害、受傷、拘禁、判刑或遭受其他迫害的六四事件受害者;以及國共內戰期間重大圍城、封鎖、徵糧、轟炸與其他軍事行動中死亡或遭受嚴重傷害的平民,包括1948年長春圍城期間因長期封鎖、糧食短缺與飢餓而死亡或受害的平民;以及其他經獨立調查、檔案、司法證據或可靠個案材料確認的重大政治迫害、國家暴力、戰爭與嚴重人權侵害受害者。具體範圍、事實認定、死亡人數及責任歸屬應逐案依據證據確定,不以未經核實的數字或政治標籤替代事實調查;(2)死亡、失蹤、拘禁和迫害數據的證據等級;(3)檔案開放與隱私保護規則;(4)賠償資格與財政上限;(5)刑事責任與追訴時效;(6)真相調查機構的獨立性;(7)ROC(Taiwan)現行法律與中國大陸過渡法律之間的銜接;(8)10月1日與其他國家紀念日、共和國紀念日及憲法紀念日之間的關係。
參考法律與官方資料
- 中華民國總統府:《中華民國憲法》,尤其第一條、第二條:https://english.president.gov.tw/Page/94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National Day(10月1日國慶日沿革):https://english.www.gov.cn/archive/china_abc/2014/08/27/content_281474983873427.htm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國家行政法規庫:《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
本頁為自由中國運動(FCM)政策研究與公開討論草案,並非對未來立法機關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文本。
十一、實施性法律包
為把本政策從原則性倡議轉化為可執行的 Third Republic 法制藍圖,自由中國運動(FCM)已建立一套相互引用的示範法律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