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 Democracy & Civil Society
Verified reporting on Chinese democracy, democratic opposition, protests, civic organization,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civil-society activity.
-
CCE-072|殖民历史如何影响今天的人权话语?
v1.0 | 2026-10-21 CCE-100 公民教育工程 · 总目录 CCE-072 条目 殖民历史如何影响今天的人权话语? 摘要:有一种说法是:人权是西方殖民者的话语,今天的人权批评不过是旧殖民主义的新形式。另一种说法是:殖民历史早已过去,不应再被拿来为今天的做法辩护。两种说法都有人信,也都漏掉了一些东西。本文从两次联合国表决说起: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和1960年《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联合国大会第1514(XV)号决议)。这两份文件显示,人权的语言和反殖民的语言从一开始就连在一起,但殖民国家与人权话语之间也确有选择性的记录。文章接着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如何使用殖民历史(1991年和2021年两份白皮书),再看一个殖民时期法律遗留的案例,印度最高法院2018年对第377条的判决,说明殖民历史能解释一部法律的来源,却不能免除今天的人对它的责任。最后给出读者可以自己使用的检验问题。本文不判断哪个国家“有资格”谈人权,只检验“殖民历史”这个论据能证明什么、不能证明什么。 一、两次表决 1948年:一位中华民国代表是起草者之一。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据联合国记录,表决结果为48票赞成、0票反对、8票弃权、2国未投票(当时58个会员国),其中包括中华民国。[3] 起草阶段的人权委员会副主席是中华民国代表张彭春(Peng-chun Chang),主席是美国的罗斯福夫人。[1] 联合国的介绍说,他“用儒家学说的某些方面”在对立的意识形态阵营之间找到折中。[1] 一篇2023年的学术论文摘要还说,他对殖民遗产“持高度批评态度”,尤其针对法国代表卡森(René Cassin)等人。[2] 这说明,在宣言的起草阶段,非西方代表既参与了人权语言的制定,也在批评其中的殖民影子。 1960年:反殖民被写成人权问题。 1960年12月14日,联合国大会以89票赞成、0票反对、9票弃权通过第1514(XV)号决议。[4] 决议由亚非国家推动,43国联署。[4] 它的第1段写道:使各民族受外国的征服、统治和剥削,“构成对基本人权的否定”。[4] 弃权的9国是:澳大利亚、比利时、多米尼加共和国、法国、葡萄牙、西班牙、南非、英国和美国。[4] 其中不少国家当时仍管辖殖民地或托管领土(本文未逐国核对)。当时在联合国代表“中国”的是中华民国政府,投了赞成票;[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71年才取得联合国席位,所以这两次表决里的“中国”,都是中华民国政府的代表。 这两次表决合起来说明了一个事实:人权话语不是单一来源,也不是单一用途。它被非西方的起草人用来写进宣言,被亚非国家用来反对殖民统治;而同一时期,若干殖民国家对反殖民宣言投了弃权票。把人权简单说成“西方强加的”,不符合1948年和1960年的记录;把它简单说成“超越历史的纯粹原则”,同样不符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如何使用殖民历史 中国大陆的官方表述,把殖民历史放在人权论述的起点。1991年11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第一份人权白皮书《中国的人权状况》,第一章的标题是“生存权是中国人民长期争取的首要人权”。[5] 白皮书写道:对任何国家和民族来说,生存权是最重要的人权,没有它,其他权利就无从谈起;在帝国主义侵略成为生存的主要威胁时,中国人民必须先争取到民族独立,才能获得生存权;1840年鸦片战争之后,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5] 2021年6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又发表白皮书《中国共产党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百年探索》,重申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并写道:从1840年起,西方列强通过战争和其他侵略手段,迫使中国政府签订了数以百计的不平等条约、章程和协定,掠夺领土,勒索赔款和特权。[6] 这段历史叙述有事实基础:1840年以后的战争和不平等条约,属于通行的史学共识。问题不在历史本身,而在从历史推到现在的那一步:从“国家独立是享有权利的前提”,推到“生存权和发展权优先于其他权利”,再推到“对政治权利的外部批评可以被视为干涉”。前一步有历史依据,后两步是价值选择和政策主张,需要独立论证。本文第四节会讨论这一点。 三、一个案例:印度第377条 殖民历史怎样影响今天的法律和人权,最清楚的案例之一,是印度《刑法典》第377条。该条把“违反自然秩序的肉体交往”定为犯罪,实际用来惩治同性性行为。2018年9月6日,印度最高法院五人宪法法庭在“纳弗泰吉·辛格·乔哈尔诉印度联邦”案中,判决该条在适用于成年人之间同性合意性行为的范围内违宪。[7] 判决书中钱德拉楚德法官(Justice Chandrachud)的意见对这条法律的来源讲得很直接:该条出自1860年《刑法典》,按该意见的说法(此处为中文意译),它反映了殖民权力在特定历史时点上强加的一套道德;它在印度存活了158年,既没有被反殖民斗争冲掉,也没有因民主的印度成立而消失。[7] 判决还追溯到英国1533年亨利八世时期的法令。[7]…
-
CCE-071|美国存在的人权问题意味着什么?
v1.0 | 2026-10-21 CCE-100 公民教育工程 · 总目录 CCE-071 条目 美国存在的人权问题意味着什么? 摘要:美国确实存在严重的人权问题,这一点并不需要争论: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2023年的审议意见、美国司法部自己的调查报告和美国司法统计局的数据,都在记录这些问题。真正需要讨论的是第二步:这些事实“意味着”什么。本文把这个问题拆成三种常见的读法:一,人权标准对任何国家都没有豁免;二,因此美国无权批评别国,或者别国对它的批评就不是“双重标准”;三,因此美国的制度失败,另一种模式更优。本文的判断是:第一种读法成立;第二种读法要分成两半,指控是否属实与指控者是否可信是两个问题;第三种读法需要同口径的比较数据,而一份只列单方清单的报告提供不了。文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25年8月的报告、美国司法统计局的数字、联合国文件和美国2025年缺席联合国普遍定期审议这件事,逐项核对,并说明每个数字的口径和限度。 一、先分清两个问题 讨论“美国的人权问题”,常常把两个问题混在一起。第一个是事实问题:美国有哪些人权问题,规模多大,是否有可靠的数据支持。第二个是推论问题:这些事实能推出什么结论。事实问题可以查证,推论问题则取决于推理是否成立。下面先查事实,再看推论。 二、原始表述:谁说了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一方的表述,来自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25年8月17日,该办公室发表《2024年美国侵犯人权报告》,新华社同日发布了摘要。[1] 报告由序言、六个部分和结语组成,六个部分依次为:美式民主(金钱政治、选区划分、选民限制和政治暴力)、民生福祉(贫困、无家可归、毒品、医疗、枪支暴力、警察暴力和监狱)、种族主义、妇女儿童、无证移民、美国对外政策。[1] 报告的核心判断写在结语里:在权力与资本的合谋之下,人权成了政治“秀场”上的道具。[1] 这是一份由中国共产党执政的中国大陆政府机构发表的官方报告,立场鲜明,本文把它当作“一方的正式陈述”,不当作中立的统计汇编。 美国政府一方的最新表态,是不参加联合国审议。2025年8月27日,美国驻日内瓦使团代办致函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通知美国不会参加原定于2025年11月7日举行的普遍定期审议。信中说,美国已按总统2025年2月4日的行政命令停止参与人权理事会,参加审议“将意味着认可理事会的任务和活动”。[7] 三、核对几组数字 (一)警察致死。 报告写道,“1,300多人死于警察暴力执法”,脚注引用的是“警察暴力地图”(Mapping Police Violence)网站在2024年年内的一个滚动数字1,361。[1] 该项目是美国民间研究组织Campaign Zero的数据库。它2025年2月27日发布的2024年统计是至少1,365人,称这是2013年有记录以来最多的一年;[4] 它2026年2月的年终报告则说,2025年警察致死至少1,314人,是六年来第一次下降,降幅5%。[4] 所以,数量级是对的,趋势则要看年份:2024年是高点,2025年略有下降。(以上总数截至2026年2月发布的2025年年终报告;该数据库为滚动统计,其后发布可能修订。) 但这里有一个口径问题。该数据库统计的是“被警察杀死的人数”,不判断每一起是否违法。报告把这个数字直接称为“警察暴力执法”致死,把“致死”等同于“滥用”。这个等号,数据本身并不支持。同一份数据库的说明也承认,它依靠媒体报道和公开记录收集,可能有遗漏。[4] (二)监禁与种族差异。 美国司法统计局的数字,来自美国政府自己。2023年底,被判处一年以上、关押在州或联邦监狱的人,按全年龄人口计算是每10万人360人,比2013年的479下降了25%,但比2022年的355略有上升。[2] 分种族看,2023年黑人成年人的监禁率是每10万人1,218人,约为白人成年人(231)的5倍。[2] 在地方监狱(jail)层面,2024年年中黑人的关押率是每10万人566人,是白人(149)的约4倍。[3] 报告说,美国“每176人中有1人”被关押,约190万人。[1] 这个数字取自国际监狱研究中心。若用司法统计局的口径粗略相加:监狱360加地方监狱约198(2023年年中),合计约每10万人558人,约每179人中有1人。[2][3] 这是本文自己的粗略计算,两个数字的日期并不相同,只能说明报告的数字与官方数据同一量级,并没有夸大到不同的数量级。这是一个值得说明的事实:报告中这一项经得起核对。 (三)报告的材料从哪里来。 翻阅报告的脚注可以发现,关于美国国内的部分,材料绝大部分来自美国国内:美国司法部对密西西比州莱克星顿和田纳西州孟菲斯警察局的调查报告、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及大法官卡根(Elena…
-
CCE-069|从威权向民主转型的路径有哪些?
v1.0 | 2026-10-21 CCE-100 公民教育工程 · 总目录 CCE-069 条目 从威权向民主转型的路径有哪些? 摘要:一个威权体制的领导人下台之后,接下来会发生什么?比较政治学者巴巴拉·格迪斯(Barbara Geddes)等人对1946年至2010年间280个威权政权的统计表明,战后威权体制中的领导人更替,只有不到四分之一最终带来民主化,政权崩溃之后转入另一种威权的,比转入民主的还多。[1] 本文因此不问“转型是否会发生”,而问:在确实发生过的转型里,关键的一步是怎样迈出的。本文选取四个有官方档案或权威二手资料可查的案例:中华民国(台湾)、韩国、西班牙和波兰,把它们概括为四条路径——执政者先松动、街头压力逼迫让步、旧体制议会自我改造并交付公投、圆桌谈判分配席次。四条路径的共同点是:真正的转折都是一项可以执行的规则变更,而不是一次领导人更替;终点都是一场执政者可能落败的竞争性选举。反方观点同样重要:托马斯·卡罗瑟斯(Thomas Carothers)认为,把所有离开独裁的国家都叫作“转型国家”本身就是误导;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2021年的报告则批评外部强加的民主模式。[2][20] 本文不预测中国大陆(中华人民共和国,由中国共产党执政)会走哪条路,只给读者一把检验“转型”说法的尺子。 一、先问基础问题:独裁者倒台之后会发生什么? 说到“转型”,人们容易想到一个顺序:独裁者下台,选举举行,民主建立。格迪斯、赖特(Joseph Wright)和弗朗茨(Erica Frantz)的数据集提醒我们,这个顺序并不是常态。他们整理了1946年至2010年间存在过的280个威权政权,记录每个政权如何退出权力、过程中有多少暴力、接替者是民主还是新的威权。按作者的概括,当一个威权体制的领袖失去权力,只有三种结果:民主选举产生的领导人接替;同一统治集团内的另一人接替而政权延续;或者统治集团被另一个集团取代,建立新的威权政权。[1] 数字的含义相当冷静。该文指出,战后将近65年里,威权体制中的领导人更替只有大约45%演变成政权更替,而政权崩溃里有一半以上是从一种威权转向另一种威权;换言之,不到四分之一的领导人更替带来了民主化。[1] 文中举的例子很直观:埃及总统萨达特遇刺后,同属统治圈的穆巴拉克接任,政权照旧;突尼斯的本·阿里在2011年出走后,原来支持他的军政精英转向了民主化;1979年伊朗国王被推翻,上台的却是一个性质完全不同的神权威权政权。[1] 另一组发现同样值得记住。在整个战后时期,只有军人政权崩溃后转向民主的可能性高于转入新威权;个人化独裁最不容易民主化;一党居支配地位的政权比个人化独裁更常民主化,但就整个战后时期而言,其垮台之后出现新威权的情形仍然多于民主。1990年至2010年间,民主化的前景明显上升,不过各类政权之间的排序没有改变。[1] 需要说明,本文引用的是该文在PSU网站上公开的预印版本,正式发表见《政治学展望》第12卷第2期,页码以正式版为准。 所以,“路径有哪些”其实是一个后一步的问题:在少数确实通向竞争性选举的转型里,它们是怎样走通的? 二、中华民国(台湾):执政者先松动,反对派和法院把门推开 中华民国(台湾)自1949年起实行戒严。1986年10月,时任总统蒋经国接受《华盛顿邮报》董事会主席格雷厄姆专访,据该报1986年10月8日的报道,他表示政府将提议结束戒严令。[3] 立法院在1987年7月7日作出决议,1987年7月15日起,台湾地区解除戒严;金门、马祖后来另行解除,本文不展开。[4] 解严是自由化,不等于民主化。当时民意机关的主体,仍是多年没有改选的第一届中央民意代表。[5]1990年3月,大学生在台北中正纪念堂广场静坐,提出解散国民大会、废除《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召开国是会议、订定政经改革时间表等诉求。[22] 同年6月21日,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释字第261号解释,要求第一届中央民意代表至迟于1991年12月31日终止行使职权。[5] 1991年5月1日,临时条款被正式废止。[6] 1996年,中华民国(台湾)举行首次总统直选,投票率76.04%,李登辉、连战获得5,813,699票,占54.00%。[7] 2000年,陈水扁当选,中央选举委员会把它记为首次政党轮替,得票率39.30%。[8] 这条路径的特点,是旧体制自己把改革的节奏握在手里,反对运动、学运和宪法解释一起把门推开。政治学者郑敦仁(Tun-jen Cheng)在1989年的研究中,就把当时的国民党政权称为“准列宁式”政权,并讨论它如何走向民主。[9] 从解严到首次总统直选约九年,到首次政党轮替约十三年,是本文四个案例里最长的一条。自由之家《2026年世界自由度》给中华民国(台湾)的评分为93分(满分100),列为“自由”。[21] 三、韩国:街头压力逼出的“六二九宣言” 韩国的路径开始于一次宣布暂停修宪讨论的决定。1987年,全斗焕政权推出所谓“四一三护宪措施”,要求把修宪搁置,而在野势力和学生要求总统直选。[10] 朴钟哲1987年1月在审讯中被刑讯致死、延世大学学生李韩烈在6月游行中被催泪弹击中(7月5日不治)等事件,成为导火索,全国各地同时爆发大规模抗议。[11]…
-
CCE-068|司法审查如何保障公民权利?
v1.0 | 2026-10-21 CCE-100 公民教育工程 · 总目录 CCE-068 条目 司法审查如何保障公民权利? 摘要:司法审查是指由法院或宪法法庭在具体案件或抽象争议中判断法律、命令乃至终审裁判是否违宪,并使违宪的规定失效或被撤销的制度。本文以中华民国(台湾)宪法法庭2024年的死刑判决为起点,回答三个问题:司法审查实际保护了什么,保护得有多深,以及它的边界在哪里。官方统计显示,2022年新制施行后的三年里,宪法法庭收到的声请99.10%来自人民,但只有约4.2%进入实体裁判;进入审查的终审裁判案件中,87.1%被宣告违宪并发回。这说明审查确实打开了公民的一条通道,也说明它是一道极窄的门。死刑案同时显示,司法审查可以提高程序门槛,却不等于废止某项制度,判决后仍有执行。相比之下,中国大陆(中华人民共和国,由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法院没有解释宪法或宣告法律违宪的权力,2001年齐玉苓案批复在2008年被废止。审查的价值,不在于法院“总是站在公民一边”,而在于公民有一条可以启动、可以公开说理、能让规定失效的路径。 一、从37名死刑犯的声请说起 2024年9月20日,中华民国(台湾)宪法法庭作出113年宪判字第8号判决,也就是“死刑案”。声请人是当时全部37名死刑定谳者,他们主张,对杀人、强盗杀人、强制性交杀人和掳人勒赎杀人等罪规定死刑,以及他们经历的刑事程序,违反宪法。[2] 判决的结果很难用“赞成”或“反对”死刑来概括。多数意见认为,对这几类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在“最严重的情形”并符合“最严格的正当法律程序”的前提下,不违反宪法保障的生命权;但1999年版本中“掳人勒赎而故意杀被害人者,处死刑”的绝对死刑规定,因不分情节一律处死,违反罪责原则,被宣告违宪。[2] 法庭同时要求:侦查中必须有辩护人,终审必须有辩护人并进行言词辩论,判死刑须由职业法官合议庭一致决;有精神状况明显影响辨识或防御能力者不得判死刑,丧失受刑能力者不得执行。[2] 其中若干事项(例如涉及精神状况的规定)给予有关机关两年检讨修正期限,修法完成前法院即须依判决意旨办理,已定谳的声请人可以请检察总长提起非常上诉。[2] 这份判决有两个细节值得留意。其一,法庭明确说明,本案不处理死刑在一般意义上是否合宪,也不处理叛国、毒品等其他罪名。[2] 其二,判决书的英文摘要附有译者注:本案背景写成于2024年9月,此后一名声请人已于2025年1月16日被执行死刑。[2] 司法审查提高了程序门槛,但并没有让死刑成为过去。 二、先把概念说清楚 “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常被简化为“法院可以推翻法律”,其实包含几个不同的层次。第一是抽象的法规范审查:法官、人民或机关指出某一条法律违宪。第二是裁判审查:对法院的终局判决本身,以其侵害宪法权利为由,请宪法法庭审查。第三是机关争议、政党违宪解散等其他职权。中华民国(台湾)自2022年1月4日起适用新的宪法诉讼制度,人民可以在用尽审级救济后,于终局裁判送达次日起六个月内,声请宪法法庭宣告该裁判违宪,或连同所适用的法规范一并宣告违宪。[4] 这与许多人想象的不同点在于:它保护的是“被适用在自己身上的权利”,而不是任何人对任何法律的抽象不满。声请需要说明自己的宪法上权利如何遭到不法侵害。[4] 此前的释字第748号解释(2017年5月24日)认定民法婚姻章未使相同性别二人得成立永久结合关系,违反宪法,并给立法机关两年期限,立法院在2019年制定了施行法。[8] 这是“限期修法”这一常见做法的早期例子,死刑案沿用了同一种结构。 三、数字:这扇门有多宽,又有多窄 宪法法庭自己公布的“新制施行三周年”统计专案分析,给出了相当具体的轮廓。[1] 先看门有多宽。2022至2024年底,累计声请7,254件(含2021年底未结的旧案387件,新收6,867件),平均每月新收190.8件,是旧制近五年(2017至2021年)平均每月50.0件的3.8倍;新收案件中人民声请6,805件,占99.10%。[1] 据该报告说明,新制未采强制代理,也不征收裁判费,这是理解声请量的背景。[1] 再看门有多窄。三年里,法庭以不受理裁定终结的案件达6,341件,其中由三位大法官组成的审查庭一致决不受理的有6,145件,占96.91%。[1] 受理并作成实体裁判的案件共278件(判决51件,併案226件,实体裁定1件),法庭计算的实体裁判比例为4.20%;2022年为1.16%,2023年为5.06%,2024年为10.89%。[1] 然后看进入审查之后的结果。51件判决中,法规范审查共142项次,其中72项次(50.70%)被宣告违宪,70项次(49.30%)未被宣告违宪。[1] 涉及终局裁判的审查中,受审裁判共31件,宣告合宪的4件(12.9%),宣告违宪、废弃发回的27件(87.1%)。[1] 另外,51件判决中有24件举行了言词辩论(47.06%),远高于旧制释宪时期(1993至2021年)3.59%的水平。[1] 这些数字要小心使用。“半数法规范被宣告违宪”并不意味着中华民国(台湾)一半的法律有违宪问题,因为能走到判决这一步的,是从6,800多件声请中筛出的极少数。更合理的读法是:对公民来说,机会很多,成功很少,但一旦被受理,成功的比例不低。 四、一个权利案例:公然侮辱罪 在言论自由方面,2024年4月26日的113年宪判字第3号判决(“公然侮辱罪案”)提供了清楚的例证。声请人共24位,其中一半是被判有罪的人,另一半是怀疑该罪违宪的法官或合议庭。[3] 法庭的结论既不是废除,也不是放任。刑法第309条第1项在特定解释范围内合宪:构成公然侮辱须是公然、故意地贬损他人名誉,并且超出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程度;法院还要在冒犯言论的表达自由与被害人名誉之间权衡,考虑言论对名誉的影响、对公共讨论的贡献、学术专业领域的价值及文艺性质。[3]…
-
CCE-066 | ¿Ofrece el federalismo una opción institucional para el futuro de China?
CCE-066 | ¿Ofrece el federalismo una opción institucional para el futuro de China? v1.0 | 2026-10-20 Proyecto de educación cívica CCE-100 · Entrada del índice CCE-066 ¿Ofrece el federalismo una opción institucional para el futuro de China? Resumen:…
-
CCE-066 | Bietet der Föderalismus eine institutionelle Option für Chinas Zukunft?
CCE-066 | Bietet der Föderalismus eine institutionelle Option für Chinas Zukunft? v1.0 | 2026-10-20 CCE-100 Projekt für Bürgerbildung · Indexeintrag CCE-066 Bietet der Föderalismus eine institutionelle Option für Chinas Zukunft? Zusammenfassung: Föderalismus ist eine Staatsstruktur, in der die…
-
CCE-066 | Le fédéralisme offre-t-il une option institutionnelle pour l’avenir de la Chine ?
CCE-066 | Le fédéralisme offre-t-il une option institutionnelle pour l’avenir de la Chine ? v1.0 | 2026-10-20 Projet d’éducation civique CCE-100 · Entrée d’index CCE-066 Le fédéralisme offre-t-il une option institutionnelle pour l’avenir de la Chine ? Résumé…
-
CCE-066|聯邦制是否為中國未來提供了一種制度選項?
CCE-066|聯邦制是否為中國未來提供了一種制度選項? v1.0 | 2026-10-20 CCE-100 公民教育工程 · 總目錄 CCE-066 條目 聯邦制是否為中國未來提供了一種制度選項? 摘要:聯邦制是一種由憲法劃分全國政府與成員單位權力、任何一方都不能單方面改寫這一劃分的國家結構。本文的回答是:作為一種制度選項,聯邦制在中國近代思想史上真實存在,而且被不同陣營反覆提出,其中包括1922年的中國共產黨本身;但它不是一把可以單獨起作用的鑰匙。聯邦制要發揮分權和保護少數的作用,前提是憲法有真正的約束力、有獨立的裁決機構、地方官員向本地選民而不是向上級負責。在一黨體制下,經濟上的「事實分權」可以存在,卻隨時可以被中央收回;在民主轉型中,按民族劃分的聯邦設計又可能放大分離壓力。因此,聯邦制更像是民主憲政建立之後的一道設計題,而不是繞開民主的捷徑。 一、同一個國名,兩種命運 1922年7月,中國共產黨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在上海通過宣言。宣言列出黨在當時的奮鬥目標,其中第四、第五條寫道:「蒙古、西藏、回疆三部實行自治,成為民主自治邦」;「用自由聯邦制,統一中國本部、蒙古、西藏、回疆,建立中華聯邦共和國」。[1] 八十六年後,2008年12月,劉曉波等人起草、三百餘位各界人士首批聯署的《零八憲章》公布。其第十八條題為「聯邦共和」,主張「以大智慧探索各民族共同繁榮的可能途徑和制度設計,在民主憲政的架構下建立中華聯邦共和國」。[2] 2009年12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劉曉波有期徒刑十一年。據相關報導,判決書援引的《零八憲章》內容中就包括這一句。[3] 同一個國名構想,前者出自後來執政的政黨,後者出自一群沒有任何權力的公民,結局截然不同。這件事本身不能證明聯邦制好或壞,但它提示了本文的第一個判斷:在中國大陸,聯邦制從來不只是一個行政技術問題,它直接觸及「誰有權決定權力如何劃分」。 二、先把概念說清楚 聯邦制(federalism)不是「地方權力大」的同義詞。比較政治學通常用三條標準來識別它:第一,至少存在兩級政府,各自直接治理同一批公民;第二,兩級政府的權限由憲法劃分,而不是由中央以普通法律或行政命令授予;第三,這一劃分不能由任何一級政府單方面改變,修憲通常需要成員單位參與,權限爭議由法院或類似的獨立機構裁決。美國政治學者賴克(William H. Riker)1964年的經典研究,就把聯邦制界定為兩級政府各自至少在一個領域擁有最終決定權的憲政安排。[4] 與之相對,單一制國家的「地方權力」來自中央授予,中央可以收回。單一制國家也可以高度分權,例如地方首長民選、地方擁有獨立稅源;聯邦制國家在實踐中也可能高度集中。區分二者的關鍵,不在於地方「管多少事」,而在於地方權力「從哪裡來、能不能被單方面拿走」。 還要區分聯邦形成的兩條路徑。政治學者斯泰潘(Alfred Stepan)1999年指出,美國式聯邦是原本獨立的單位「走到一起」(coming-together);印度、西班牙、比利時等則是原本單一的國家為了維繫統一,把權力下放給地方,屬於「維繫在一起」(holding-together)。[5] 如果中國大陸將來討論聯邦制,現實的路徑只可能是後一種。這意味著聯邦不是各省談判出來的,而是由一個全國性的制憲過程決定的。 三、中共政府的憲法怎麼寫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寫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第三條規定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並規定「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第四條規定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同時強調「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6] 按照上面的三條標準,這是典型的單一制設計:地方權限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由全國性法律安排,沒有成員單位參與的修憲程序,也沒有獨立機構裁決中央與地方之間的權限爭議。香港、澳門的「高度自治」同樣如此。國務院新聞辦公室2014年6月發表的《「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稱,中央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擁有「全面管治權」,香港的高度自治權「不是固有的,其唯一來源是中央授權」。[7] 這句話幾乎就是聯邦制的反面定義。 中共的官方黨史敘述也承認這是一次轉向。人民網黨史頻道一篇題為《建立單一制多民族國家》的文章承認,二大宣言曾主張用聯邦制實現各民族的聯合統一,但評價這一主張「具有較為濃重的教條主義和『經濟決定論』色彩,基本上照搬了蘇聯和共產國際」的模式。[8] 四、聯邦制想回答哪些問題 主張聯邦制的人,通常指向三個問題。 第一是規模。中國大陸有三十餘個省級行政單位,不少省份的人口超過歐洲一個中等國家,各地的經濟結構、語言文化和發展水平差別很大。由一個中央政府統一決定教育、醫療、戶籍和產業政策,資訊與責任都會層層失真。聯邦制允許不同地區做不同選擇,也讓失敗的政策只在局部付出代價。 第二是權力約束。憲法明確劃分權限,等於在橫向的立法、行政、司法分立之外,再加一道縱向的分權:中央不能隨意剝奪地方的財政和人事,地方也不能越過全國性的基本權利保障。《零八憲章》第二條「分權制衡」就提出,「在中央和地方之間建立分權與制衡制度,中央權力須由憲法明確界定授權,地方實行充分自治」。[2] 第三是多民族地區與特殊地區。西藏、新疆、內蒙古等地的區域自治,在現行體制下由中央授予,並由各級黨委主導。一些流亡學者和民主運動人士,例如嚴家祺在1992年出版的《聯邦中國構想》中,主張以聯邦乃至邦聯式的安排容納不同地區的差異。[9] 《零八憲章》也把聯邦共和與維護港澳的自由制度、兩岸和解、各民族共同繁榮寫在同一條裡。[2] 這裡必須說清楚一點:中華民國(台灣)是一個實行民主憲政、由人民選舉政府的政治實體。任何「聯邦」方案,都不能在沒有台灣人民民主同意的情況下適用於台灣;《零八憲章》本身也只提「平等談判與合作互動」。把聯邦制當作處理台灣問題的現成方案,是對這一概念的誤用。 五、兩次接近實踐的歷史…
-
CCE-066 | Does Federalism Offer an Institutional Option for China’s Future?
CCE-066 | Does Federalism Offer an Institutional Option for China’s Future? v1.0 | 2026-10-20 CCE-100 Civic Education Project · Index entry CCE-066 Does federalism offer an institutional option for China’s future? Abstract: Federalism is a state structure in…
-
CCE-065 | ¿Qué valor tiene la autonomía local para la construcción democrática?
CCE-065 | ¿Qué valor tiene la autonomía local para la construcción democrática? v1.0 | 2026-10-20 Proyecto de educación cívica CCE-100 · Entrada del índice CCE-065 ¿Qué valor tiene la autonomía local para la construcción democrática? Resumen: La autonomí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