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 Democracy & Civil Society
Verified reporting on Chinese democracy, democratic opposition, protests, civic organization,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civil-society a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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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E-062 | Que révèle la pratique de la Constitution de la République de Chine à Taïwan ?
CCE-062 | Que révèle la pratique de la Constitution de la République de Chine à Taïwan ? v1.0 | 2026-10-19 Projet d’éducation civique CCE-100 · Entrée d’index CCE-062 Que révèle la pratique de la Constitution de la Républiq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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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E-062 | 中華民國憲法在台灣的實踐說明了什麼?
CCE-062 | 中華民國憲法在台灣的實踐說明了什麼? v1.0 | 2026-10-19 CCE-100 公民教育工程 · 總目錄 CCE-062 條目 中華民國憲法在台灣的實踐說明了什麼? 摘要:1947年施行的《中華民國憲法》在台灣經歷了三個截然不同的階段:被臨時條款架空的四十餘年、以增修條文推動民主轉型的十餘年,以及民主體制下各憲政機關反覆角力的當下。本文認為,這段經驗最清楚地說明了一點:成文憲法本身不會自動約束權力,它的效力取決於是否有獨立機構願意援引它、是否有政治力量願意為它付出代價,以及各方是否接受同一套遊戲規則。 一、一場仍在進行的爭論 2025年12月19日,憲法法庭公告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宣告[1][2]立法院2024年12月20日三讀、2025年1月23日公佈的《憲法訴訟法》修正條文違憲失效[13]。該修正規定,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不得少於10人,作出違憲宣告須至少9人同意[3];而當時在任大法官只有8人,立法院又未同意總統提出的大法官提名,憲法法庭因此長期無法作成判決。判決由5位大法官作成,認為修法「立法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並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另一方的立場同樣以憲法為名。據中央社2025年10月8日報道,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三位大法官當天發表共同聲明[5],認為「大法官須遵守現行有效之憲法訴訟法規定」,憲法法庭「不得以違憲方式自我擴權」。同一部憲法,被雙方用來論證截然相反的結論。這一爭議正是理解憲法實踐的入口。 二、概念:憲法文本、憲政與「憲法變遷」 「有憲法」與「行憲政」不同。前者指存在一份成文的根本法;後者指權力在實際運作中確實受到這份法律的限制,包括定期選舉、權力分立和獨立的違憲審查。憲法學上還區分「修憲」(依法定程序修改條文)與「制憲」(另立新憲法),以及不改動文字、而經由解釋或慣例改變實際運作的「憲法變遷」。中華民國憲法在台灣的歷程,三種情形都出現過。 三、第一階段:有憲法而無憲政(1948—1991) 憲法於1947年1月1日公佈、同年12月25日施行,但1948年5月10日公佈的《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以「優於憲法而適用」的方式授予總統緊急處分權,並使總統連任不受憲法限制(這一連任豁免係1960年修訂臨時條款時加入)[7];1949年5月起台灣實施戒嚴[15]。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長期不改選,形成「萬年國會」。 這一階段說明,憲法條文可以被保留為合法性的象徵,同時在實質上失去約束力。值得注意的是,執政者始終沒有廢棄憲法,而是用「臨時」的名義暫停其部分效力。這一選擇在後來反而為改革者提供了依據:要求「回歸憲法」,比要求推翻現行體制在政治上更容易獲得支持。 四、第二階段:以修憲完成民主轉型(1990—2005) 轉型並沒有採取制定新憲法的路徑。1990年6月21日的釋字第261號解釋[8]要求第一屆未改選的中央民意代表於1991年底前終止行使職權;1991年5月1日臨時條款廢止,同時公佈第一次憲法增修條文。此後經過多次修憲,總統改由人民直選(1996年首次實施),國民大會的職權逐步縮減。 這一階段最具說明力的案例,是1999年第三屆國民大會以無記名投票通過延長自身任期的修憲案。2000年3月24日,大法官作成釋字第499號解釋[9],認定該次修憲程序違反公開透明原則,有「明顯重大瑕疵」,宣告相關增修條文失效。憲法法庭日後出版的英文判例選編指出,這是世界上少數由憲法法院或最高法院宣告整部修憲條文違憲的判決之一[10]。它顯示:當修憲機關試圖為自身謀利時,司法機關可以援引憲法的基本原則加以阻止。 2005年第七次修憲廢除國民大會,此後修憲案須經立法院提出、公民複決通過。修憲門檻之高,使得此後二十年未再有修憲成功的案例。 五、第三階段:民主體制下的憲法守護 民主化以後,憲法實踐的重心從「結束緊急體制」轉向「保障基本權利」和「處理機關衝突」。2017年5月24日的釋字第748號解釋[11]認定,民法婚姻章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成立永久結合關係,違反憲法第22條婚姻自由與第7條平等權,並要求有關機關在兩年內完成修法;立法院於2019年通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這一案例說明,違憲審查可以在立法長期停滯時,迫使政治部門作出回應,同時把「採取何種形式」留給立法機關決定。 2024至2025年的憲法法庭停擺則顯示了另一面:違憲審查本身也依賴其他機關的配合。大法官的提名需立法院同意,審理程序由立法院以法律規定。當立法多數與行政部門對立時,憲法法庭的運作條件可以被普通立法改變。 六、反方論證:這部憲法的正當性本身有問題 一種有分量的批評認為,中華民國憲法制定於1946年的南京,制憲代表絕大多數來自中國大陸,台灣人民幾乎沒有參與;其領土與機關設計(如五院制)也與今日台灣的實際治理範圍不相符。持這一觀點者主張,靠增修條文「打補丁」無法彌補根本的正當性缺口,台灣需要由現有選民制定新憲法。 這一批評指出了真實的問題:增修條文本身以「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為前提,憲法文本與實際政治共同體之間確實存在落差。但從實踐效果看,修憲路徑避免了制憲可能引發的國內分裂和外部危機,並在三十年間維持了多次和平的政權更替。批評者與支持者爭論的,與其說是憲法有無效力,不如說是憲法的正當性應來自歷史延續,還是來自當代人民的重新授權。這個問題至今沒有共識。 在當前的機關衝突中,另一種反方觀點認為,立法院以法律規定評議人數,是民主多數對司法的正當監督,較高的門檻能增強違憲判決的正當性;由5位大法官排除不參與評議的3位、自行作成判決,反而難以說服社會。這一觀點同樣援引權力分立,不能簡單歸為破壞憲政。 七、方法上的局限 第一,憲法「是否發揮作用」難以量化,本文主要依賴大法官解釋和修憲史等制度事件,較少涉及基層行政中憲法權利的日常落實。第二,2024年以來的憲法法庭爭議仍在發展,相關判決(如115年憲判字第5號[6]所附的個別意見)顯示大法官內部分歧持續,結論具有時效性。第三,本文對三位大法官聲明的引述以中央社原始報導為準[5],學術博客的分析[16]僅作輔助核對。 八、結論 中華民國憲法在台灣的實踐說明,憲法的力量不在紙面,而在三個條件:存在願意援引憲法、並承擔政治代價的獨立司法機關(釋字第261號、第499號、第748號);存在接受憲法裁決的政治力量(1991年資深代表退職、2019年立法院依釋字第748號修法);以及各方對「誰有權說憲法是什麼」保持基本共識。前兩個條件在1990年代逐步具備,使一部長期被凍結的憲法成為民主轉型的框架。第三個條件在2024至2025年受到了嚴峻考驗。 對於觀察者而言,台灣的經驗既不支持「憲法只是裝飾」的犬儒看法,也不支持「寫進憲法就有保障」的樂觀想像。憲法是一套需要持續維護的公共規則,其效力最終取決於參與者是否願意在輸掉一場爭論時,仍然遵守規則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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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E-062 | What Does the Practic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Constitution in Taiwan Reveal?
CCE-062 | What Does the Practic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Constitution in Taiwan Reveal? v1.0 | 2026-10-19 CCE-100 Civic Education Project · Index entry CCE-062 What does the practic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Constitution i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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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E-061 | ¿Cuáles fueron los factores clave de la transición democrática de Taiw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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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E-061 | Was waren die Schlüsselfaktoren für die Demokratisierung Taiwa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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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E-061 | Quels sont les facteurs clés de la transition démocratique de Taïwan ?
CCE-061 | Quels sont les facteurs clés de la transition démocratique de Taïwan ? v1.0 | 2026-10-19 Projet d’éducation civique CCE-100 · Entrée d’index CCE-061 Quels sont les facteurs clés de la transition démocratique de Taïwan ? Résum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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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E-061 | 台灣民主化轉型的關鍵因素是什麼?
CCE-061 | 台灣民主化轉型的關鍵因素是什麼? v1.0 | 2026-10-19 CCE-100 公民教育工程 · 總目錄 CCE-061 條目 台灣民主化轉型的關鍵因素是什麼? 摘要:中華民國(台灣)從1949年起實施長達38年的戒嚴,到1996年首次總統直選、2000年首次中央政權政黨輪替,轉型在大約十餘年內基本完成。本文認為,沒有任何單一因素足以解釋這一過程:反對運動持續施加的壓力、執政黨改革派的策略性讓步、憲法與司法機制被重新激活、外部環境的約束,以及經濟社會變遷提供的條件,五者相互作用。其中,反對力量與執政者之間的「討價還價」結構,比單純的經濟增長或領導人個人意願更能說明轉型的時機與路徑。 一、問題從哪裡來:兩種針鋒相對的官方敘述 1986年10月7日,時任總統蔣經國在台北接受《華盛頓郵報》董事會主席凱瑟琳·格雷厄姆(Katharine Graham)專訪。據該報次日報道,他表示政府將很快提議解除俗稱「戒嚴」的緊急命令(報道為轉述,非逐字引語)。九個月後,1987年7月15日零時,台灣地區解嚴。 二十年後,2007年7月6日,時任總統陳水扁接受同一家報紙採訪時給出了另一種解讀。總統府公佈的英文記錄中,他說解嚴「並不只是蔣經國對台灣人民的寬宏姿態」,而是「即使他也無法對抗民主的潮流」;他把1979年高雄事件和1986年9月28日民主進步黨成立列為迫使解嚴的兩大因素。 兩種敘述分別對應學界的兩種分類。亨廷頓在《第三波》中把台灣歸入「變革」(transformation)型,即由掌權精英主導;民進黨一方則更傾向於「移轉」(transplacement)型,即政府與反對派共同行動的結果(參見冷紹詮與林正義1993年在《中國季刊》的綜述)。哪一種更接近事實,正是本文要檢驗的問題。 二、幾個容易混淆的概念 「自由化」與「民主化」不是一回事。解嚴、開放黨禁和報禁、廢止「懲治叛亂條例」,屬於放寬對言論、結社的限制,是自由化;而國會全面改選、總統由人民直選,才觸及「誰來統治、如何更換統治者」,屬於民主化。1987年解嚴後,《國家安全法》同時生效,政治案件中的「言論叛亂罪」要到1992年刑法第100條修正後才基本消除。可見解嚴是起點,不是終點。 「民主轉型」與「民主鞏固」也需區分。前者指競爭性選舉制度的建立;後者通常指各主要政治力量都把選舉視為唯一可接受的權力更替方式。2000年的首次政黨輪替之所以重要,在於它檢驗了舊執政黨是否願意在選舉失利後交出政權。 三、制度背景:被「凍結」的憲法 1947年施行的《中華民國憲法》本身規定了國會定期改選和總統任期限制,但1948年5月10日公佈的《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賦予總統緊急處分權,並使總統連任不受憲法限制。1949年5月20日起,台灣實施戒嚴。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在大陸選出後,因「國家遭遇重大變故」長期不改選,形成俗稱的「萬年國會」。 也就是說,台灣的民主化在法律形式上並非「引進」一部新憲法,而是讓一部被臨時條款架空的憲法恢復運作。這一點對理解後來的路徑很關鍵:改革者可以援引現行憲法的正當性,保守派也難以公開否認憲法條文本身。 四、因素一:反對運動的持續施壓 1979年12月10日,《美麗島》雜誌社在高雄舉行世界人權日集會,與鎮暴部隊發生衝突。據國家人權博物館整理的資料,此後黃信介、施明德、林義雄、呂秀蓮、張俊宏、陳菊、姚嘉文、林弘宣等8人於1980年3月18日起在警備總部軍事法庭受審,1980年4月18日宣判(部分資料記作4月5日,兩種日期並存,有待原始判決書核對),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定罪,施明德無期徒刑,黃信介14年,其餘12年。 鎮壓並沒有消滅反對運動。軍法大審公開進行,被告當庭陳述的政治主張經媒體大量報道;受刑人家屬和辯護律師隨後投入選舉,1983年林義雄之妻方素敏當選增額立法委員即為一例。1986年9月28日,黨外人士在黨禁尚未解除時宣佈成立民主進步黨。當局沒有再次大規模逮捕,十天後蔣經國對外宣佈解嚴意向。 鄭敦仁(Tun-jen Cheng)1989年在《世界政治》發表的研究認為,分析台灣民主化應聚焦於反對力量的形成,以及政權與挑戰者之間的討價還價結構,而非社會經濟變遷本身;反對派在議程設定、轉換談判場域、為執政黨內改革派創造參與誘因方面的能力,是突破的關鍵。 五、因素二:執政黨改革派的選擇 反對派施壓是必要條件,卻不是充分條件。同樣面臨抗議,許多威權政權選擇了更強硬的鎮壓。國民黨能走上改革,與其內部存在願意讓步的改革派有關,也與執政黨在地方選舉中長期積累的組織優勢有關:鄭敦仁同一研究指出,國民黨在新的政治框架中仍能維持主導地位;由此可以推斷(這是本文的推論),開放競爭對執政黨而言並非生死攸關的風險。 1988年1月蔣經國去世後,李登輝繼任。1990年3月中旬,大學生在台北中正紀念堂廣場靜坐(「野百合學運」),提出四項訴求:解散國民大會、廢除臨時條款、召開國是會議、訂定政經改革時間表。李登輝隨後於同年6月28日召開國是會議,1991年4月30日宣告動員戡亂時期於5月1日零時終止,臨時條款同日廢止。執政者順勢將社會壓力轉化為由上而下的修憲程序,這既推動了轉型,也讓國民黨得以掌控改革節奏。 六、因素三:憲法解釋打開的制度出口 「萬年國會」的終結,法律上的關鍵是司法院大法官1990年6月21日作成的釋字第261號解釋。該解釋由陳水扁等26名立法委員聲請,其解釋文認為,此前的釋字第31號、憲法第28條第2項及臨時條款相關規定,均「無使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無限期繼續行使職權或變更其任期之意」,並要求第一屆未定期改選的中央民意代表「應於中華民國八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終止行使職權」。 這一解釋並非全無爭議。大法官李志鵬提出不同意見書,主張依憲法第28條第2項和釋字第31號,第一屆代表應在次屆選出集會後才解職,多數意見「顯已抵觸」上述規定。這一分歧提醒我們:司法機關在轉型中的作用,取決於法官對政治形勢的判斷,而非法條本身的自動運作。 此後國會逐步全面改選。依1992年5月28日修正公佈的憲法增修條文,總統由「自由地區全體人民」選舉產生;1994年第三次修憲進一步明定直接選舉。1996年3月23日首次總統直選,投票率76.04%,李登輝、連戰以5,813,699票、得票率54.00%當選(中央選舉委員會數據)。 七、因素四:外部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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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E-061 | What Were the Key Factors in Taiwan’s Democratic Transition?
CCE-061 | What Were the Key Factors in Taiwan’s Democratic Transition? v1.0 | 2026-10-19 CCE-100 Civic Education Project · Index entry CCE-061 What were the key factors in Taiwan’s democratic transition? Abstract: The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w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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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E-018 | Are Human Rights Universal Values, or the Discourse of a Particular Civilization?
v0.5 | 2026-10-16 CCE-100 Civic Education Project · Index entry CCE-018 Research note: This article distinguishes original norms, government positions, legal application, and empirical judgments; reference materials are listed at the end. Abstract: “The universality of human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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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E-014 | Where Are the Boundaries of Free Speech? When Is Restricting Speech Justified?
v0.5 | 2026-10-16 CCE-100 Civic Education Project · Index entry CCE-014 Abstract: Freedom of speech is not a license without limits, nor is the government’s power to restrict expression unlimited. Assessing a specific restriction requires identifying the typ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