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E-062 | 中華民國憲法在台灣的實踐說明了什麼?

CCE-062 | 中華民國憲法在台灣的實踐說明了什麼?

v1.0 | 202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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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在台灣的實踐說明了什麼?

摘要:1947年施行的《中華民國憲法》在台灣經歷了三個截然不同的階段:被臨時條款架空的四十餘年、以增修條文推動民主轉型的十餘年,以及民主體制下各憲政機關反覆角力的當下。本文認為,這段經驗最清楚地說明了一點:成文憲法本身不會自動約束權力,它的效力取決於是否有獨立機構願意援引它、是否有政治力量願意為它付出代價,以及各方是否接受同一套遊戲規則。

一、一場仍在進行的爭論

2025年12月19日,憲法法庭公告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宣告[1][2]立法院2024年12月20日三讀、2025年1月23日公佈的《憲法訴訟法》修正條文違憲失效[13]。該修正規定,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不得少於10人,作出違憲宣告須至少9人同意[3];而當時在任大法官只有8人,立法院又未同意總統提出的大法官提名,憲法法庭因此長期無法作成判決。判決由5位大法官作成,認為修法「立法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並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另一方的立場同樣以憲法為名。據中央社2025年10月8日報道,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三位大法官當天發表共同聲明[5],認為「大法官須遵守現行有效之憲法訴訟法規定」,憲法法庭「不得以違憲方式自我擴權」。同一部憲法,被雙方用來論證截然相反的結論。這一爭議正是理解憲法實踐的入口。

二、概念:憲法文本、憲政與「憲法變遷」

「有憲法」與「行憲政」不同。前者指存在一份成文的根本法;後者指權力在實際運作中確實受到這份法律的限制,包括定期選舉、權力分立和獨立的違憲審查。憲法學上還區分「修憲」(依法定程序修改條文)與「制憲」(另立新憲法),以及不改動文字、而經由解釋或慣例改變實際運作的「憲法變遷」。中華民國憲法在台灣的歷程,三種情形都出現過。

三、第一階段:有憲法而無憲政(1948—1991)

憲法於1947年1月1日公佈、同年12月25日施行,但1948年5月10日公佈的《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以「優於憲法而適用」的方式授予總統緊急處分權,並使總統連任不受憲法限制(這一連任豁免係1960年修訂臨時條款時加入)[7];1949年5月起台灣實施戒嚴[15]。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長期不改選,形成「萬年國會」。

這一階段說明,憲法條文可以被保留為合法性的象徵,同時在實質上失去約束力。值得注意的是,執政者始終沒有廢棄憲法,而是用「臨時」的名義暫停其部分效力。這一選擇在後來反而為改革者提供了依據:要求「回歸憲法」,比要求推翻現行體制在政治上更容易獲得支持。

四、第二階段:以修憲完成民主轉型(1990—2005)

轉型並沒有採取制定新憲法的路徑。1990年6月21日的釋字第261號解釋[8]要求第一屆未改選的中央民意代表於1991年底前終止行使職權;1991年5月1日臨時條款廢止,同時公佈第一次憲法增修條文。此後經過多次修憲,總統改由人民直選(1996年首次實施),國民大會的職權逐步縮減。

這一階段最具說明力的案例,是1999年第三屆國民大會以無記名投票通過延長自身任期的修憲案。2000年3月24日,大法官作成釋字第499號解釋[9],認定該次修憲程序違反公開透明原則,有「明顯重大瑕疵」,宣告相關增修條文失效。憲法法庭日後出版的英文判例選編指出,這是世界上少數由憲法法院或最高法院宣告整部修憲條文違憲的判決之一[10]。它顯示:當修憲機關試圖為自身謀利時,司法機關可以援引憲法的基本原則加以阻止。

2005年第七次修憲廢除國民大會,此後修憲案須經立法院提出、公民複決通過。修憲門檻之高,使得此後二十年未再有修憲成功的案例。

五、第三階段:民主體制下的憲法守護

民主化以後,憲法實踐的重心從「結束緊急體制」轉向「保障基本權利」和「處理機關衝突」。2017年5月24日的釋字第748號解釋[11]認定,民法婚姻章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成立永久結合關係,違反憲法第22條婚姻自由與第7條平等權,並要求有關機關在兩年內完成修法;立法院於2019年通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這一案例說明,違憲審查可以在立法長期停滯時,迫使政治部門作出回應,同時把「採取何種形式」留給立法機關決定。

2024至2025年的憲法法庭停擺則顯示了另一面:違憲審查本身也依賴其他機關的配合。大法官的提名需立法院同意,審理程序由立法院以法律規定。當立法多數與行政部門對立時,憲法法庭的運作條件可以被普通立法改變。

六、反方論證:這部憲法的正當性本身有問題

一種有分量的批評認為,中華民國憲法制定於1946年的南京,制憲代表絕大多數來自中國大陸,台灣人民幾乎沒有參與;其領土與機關設計(如五院制)也與今日台灣的實際治理範圍不相符。持這一觀點者主張,靠增修條文「打補丁」無法彌補根本的正當性缺口,台灣需要由現有選民制定新憲法。

這一批評指出了真實的問題:增修條文本身以「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為前提,憲法文本與實際政治共同體之間確實存在落差。但從實踐效果看,修憲路徑避免了制憲可能引發的國內分裂和外部危機,並在三十年間維持了多次和平的政權更替。批評者與支持者爭論的,與其說是憲法有無效力,不如說是憲法的正當性應來自歷史延續,還是來自當代人民的重新授權。這個問題至今沒有共識。

在當前的機關衝突中,另一種反方觀點認為,立法院以法律規定評議人數,是民主多數對司法的正當監督,較高的門檻能增強違憲判決的正當性;由5位大法官排除不參與評議的3位、自行作成判決,反而難以說服社會。這一觀點同樣援引權力分立,不能簡單歸為破壞憲政。

七、方法上的局限

第一,憲法「是否發揮作用」難以量化,本文主要依賴大法官解釋和修憲史等制度事件,較少涉及基層行政中憲法權利的日常落實。第二,2024年以來的憲法法庭爭議仍在發展,相關判決(如115年憲判字第5號[6]所附的個別意見)顯示大法官內部分歧持續,結論具有時效性。第三,本文對三位大法官聲明的引述以中央社原始報導為準[5],學術博客的分析[16]僅作輔助核對。

八、結論

中華民國憲法在台灣的實踐說明,憲法的力量不在紙面,而在三個條件:存在願意援引憲法、並承擔政治代價的獨立司法機關(釋字第261號、第499號、第748號);存在接受憲法裁決的政治力量(1991年資深代表退職、2019年立法院依釋字第748號修法);以及各方對「誰有權說憲法是什麼」保持基本共識。前兩個條件在1990年代逐步具備,使一部長期被凍結的憲法成為民主轉型的框架。第三個條件在2024至2025年受到了嚴峻考驗。

對於觀察者而言,台灣的經驗既不支持「憲法只是裝飾」的犬儒看法,也不支持「寫進憲法就有保障」的樂觀想像。憲法是一套需要持續維護的公共規則,其效力最終取決於參與者是否願意在輸掉一場爭論時,仍然遵守規則本身。

參考文獻

審稿記錄:Editorial 獨立審稿,2026-10-19。結論:PA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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