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E-062|中华民国宪法在台湾的实践说明了什么?

v1.0 | 202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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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宪法在台湾的实践说明了什么?

摘要:1947年施行的《中华民国宪法》在台湾经历了三个截然不同的阶段:被临时条款架空的四十余年、以增修条文推动民主转型的十余年,以及民主体制下各宪政机关反复角力的当下。本文认为,这段经验最清楚地说明了一点:成文宪法本身不会自动约束权力,它的效力取决于是否有独立机构愿意援引它、是否有政治力量愿意为它付出代价,以及各方是否接受同一套游戏规则。

一、一场仍在进行的争论

2025年12月19日,宪法法庭公告114年宪判字第1号判决,宣告[1][2]立法院2024年12月20日三读、2025年1月23日公布的《宪法诉讼法》修正条文违宪失效[13]。该修正规定,参与评议的大法官不得少于10人,作出违宪宣告须至少9人同意[3];而当时在任大法官只有8人,立法院又未同意总统提出的大法官提名,宪法法庭因此长期无法作成判决。判决由5位大法官作成,认为修法“立法程序有明显重大瑕疵”,并违反权力分立原则。

另一方的立场同样以宪法为名。据中央社2025年10月8日报道,蔡宗珍、杨惠钦、朱富美三位大法官当天发表共同声明[5],认为“大法官须遵守现行有效之宪法诉讼法规定”,宪法法庭“不得以违宪方式自我扩权”。同一部宪法,被双方用来论证截然相反的结论。这一争议正是理解宪法实践的入口。

二、概念:宪法文本、宪政与“宪法变迁”

“有宪法”与“行宪政”不同。前者指存在一份成文的根本法;后者指权力在实际运作中确实受到这份法律的限制,包括定期选举、权力分立和独立的违宪审查。宪法学上还区分“修宪”(依法定程序修改条文)与“制宪”(另立新宪法),以及不改动文字、而经由解释或惯例改变实际运作的“宪法变迁”。中华民国宪法在台湾的历程,三种情形都出现过。

三、第一阶段:有宪法而无宪政(1948—1991)

宪法于1947年1月1日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但1948年5月10日公布的《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以“优于宪法而适用”的方式授予总统紧急处分权,并使总统连任不受宪法限制(这一连任豁免系1960年修订临时条款时加入)[7];1949年5月起台湾实施戒严[15]。第一届中央民意代表长期不改选,形成“万年国会”。

这一阶段说明,宪法条文可以被保留为合法性的象征,同时在实质上失去约束力。值得注意的是,执政者始终没有废弃宪法,而是用“临时”的名义暂停其部分效力。这一选择在后来反而为改革者提供了依据:要求“回归宪法”,比要求推翻现行体制在政治上更容易获得支持。

四、第二阶段:以修宪完成民主转型(1990—2005)

转型并没有采取制定新宪法的路径。1990年6月21日的释字第261号解释[8]要求第一届未改选的中央民意代表于1991年底前终止行使职权;1991年5月1日临时条款废止,同时公布第一次宪法增修条文。此后经过多次修宪,总统改由人民直选(1996年首次实施),国民大会的职权逐步缩减。

这一阶段最具说明力的案例,是1999年第三届国民大会以无记名投票通过延长自身任期的修宪案。2000年3月24日,大法官作成释字第499号解释[9],认定该次修宪程序违反公开透明原则,有“明显重大瑕疵”,宣告相关增修条文失效。宪法法庭日后出版的英文判例选编指出,这是世界上少数由宪法法院或最高法院宣告整部修宪条文违宪的判决之一[10]。它显示:当修宪机关试图为自身谋利时,司法机关可以援引宪法的基本原则加以阻止。

2005年第七次修宪废除国民大会,此后修宪案须经立法院提出、公民复决通过。修宪门槛之高,使得此后二十年未再有修宪成功的案例。

五、第三阶段:民主体制下的宪法守护

民主化以后,宪法实践的重心从“结束紧急体制”转向“保障基本权利”和“处理机关冲突”。2017年5月24日的释字第748号解释[11]认定,民法婚姻章未使相同性别二人得成立永久结合关系,违反宪法第22条婚姻自由与第7条平等权,并要求有关机关在两年内完成修法;立法院于2019年通过《司法院释字第七四八号解释施行法》。这一案例说明,违宪审查可以在立法长期停滞时,迫使政治部门作出回应,同时把“采取何种形式”留给立法机关决定。

2024至2025年的宪法法庭停摆则显示了另一面:违宪审查本身也依赖其他机关的配合。大法官的提名需立法院同意,审理程序由立法院以法律规定。当立法多数与行政部门对立时,宪法法庭的运作条件可以被普通立法改变。

六、反方论证:这部宪法的正当性本身有问题

一种有分量的批评认为,中华民国宪法制定于1946年的南京,制宪代表绝大多数来自中国大陆,台湾人民几乎没有参与;其领土与机关设计(如五院制)也与今日台湾的实际治理范围不相符。持这一观点者主张,靠增修条文“打补丁”无法弥补根本的正当性缺口,台湾需要由现有选民制定新宪法。

这一批评指出了真实的问题:增修条文本身以“因应国家统一前之需要”为前提,宪法文本与实际政治共同体之间确实存在落差。但从实践效果看,修宪路径避免了制宪可能引发的国内分裂和外部危机,并在三十年间维持了多次和平的政权更替。批评者与支持者争论的,与其说是宪法有无效力,不如说是宪法的正当性应来自历史延续,还是来自当代人民的重新授权。这个问题至今没有共识。

在当前的机关冲突中,另一种反方观点认为,立法院以法律规定评议人数,是民主多数对司法的正当监督,较高的门槛能增强违宪判决的正当性;由5位大法官排除不参与评议的3位、自行作成判决,反而难以说服社会。这一观点同样援引权力分立,不能简单归为破坏宪政。

七、方法上的局限

第一,宪法“是否发挥作用”难以量化,本文主要依赖大法官解释和修宪史等制度事件,较少涉及基层行政中宪法权利的日常落实。第二,2024年以来的宪法法庭争议仍在发展,相关判决(如115年宪判字第5号[6]所附的个别意见)显示大法官内部分歧持续,结论具有时效性。第三,本文对三位大法官声明的引述以中央社原始报导为准[5],学术博客的分析[16]仅作辅助核对。

八、结论

中华民国宪法在台湾的实践说明,宪法的力量不在纸面,而在三个条件:存在愿意援引宪法、并承担政治代价的独立司法机关(释字第261号、第499号、第748号);存在接受宪法裁决的政治力量(1991年资深代表退职、2019年立法院依释字第748号修法);以及各方对“谁有权说宪法是什么”保持基本共识。前两个条件在1990年代逐步具备,使一部长期被冻结的宪法成为民主转型的框架。第三个条件在2024至2025年受到了严峻考验。

对于观察者而言,台湾的经验既不支持“宪法只是装饰”的犬儒看法,也不支持“写进宪法就有保障”的乐观想象。宪法是一套需要持续维护的公共规则,其效力最终取决于参与者是否愿意在输掉一场争论时,仍然遵守规则本身。

参考文献

其他语言版本

审稿记录:Editorial 独立审稿,2026-10-19。结论:PA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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