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 Democracy & Civil Society

Verified reporting on Chinese democracy, democratic opposition, protests, civic organization,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civil-society activity.

  • CCE-065 | Welchen Wert hat die kommunale Selbstverwaltung für den Aufbau der Demokratie?

    CCE-065 | Welchen Wert hat die kommunale Selbstverwaltung für den Aufbau der Demokratie? v1.0 | 2026-10-20 CCE-100 Projekt Bürgerbildung · Indexeintrag CCE-065 Welchen Wert hat die kommunale Selbstverwaltung für den Aufbau der Demokratie? Zusammenfassung: Kommunale Selbstverwaltung bedeutet, dass…

  • CCE-065 | Quelle est la valeur de l’autonomie locale pour la construction démocratique ?

    CCE-065 | Quelle est la valeur de l’autonomie locale pour la construction démocratique ? v1.0 | 2026-10-20 Projet d’éducation civique CCE-100 · Entrée d’index CCE-065 Quelle est la valeur de l’autonomie locale pour la construction démocratique ? Résumé…

  • CCE-065|地方自治對民主建設有何價值?

    CCE-065|地方自治對民主建設有何價值? v1.0 | 2026-10-20 CCE-100 公民教育工程 · 總目錄 CCE-065 條目 地方自治對民主建設有何價值? 摘要:地方自治指一定區域內的居民通過選舉產生的機關,在法定範圍內自行決定並執行本地公共事務。本文認為,地方自治對民主建設的價值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它是公民學習參與和問責的場所,是權力在縱向上的分散,也是政治人才與反對力量得以成長的空間。但地方自治本身不等於民主:一百年前浙江、廣東等省的「省憲」與縣自治條例大多停留在紙面,中華民國(台灣)1950年起推行的地方選舉則長期在戒嚴體制下運作。地方自治能否成為民主的基礎,取決於它是否有真實的財政與人事權、是否受法律而非上級意志保障,以及是否與全國層面的政治競爭相銜接。 一、一條法律的第一句話 1999年1月25日,李登輝總統公布《地方制度法》。總統府公報所載條文第一條寫道:「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十八條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一項制定之。」第二條接著定義:地方自治團體是「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自治事項是地方自治團體「得自為立法並執行」,「而負其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同一條還寫明:「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這幾句話看似技術性,卻記錄了一段轉折。依國家檔案管理局「檔案支援教學網」的整理,台灣省政府1950年4月20日頒布《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同年7月起實施地方自治;內政部的官方概況稱,首屆縣市長當年10月起由縣市民直接選出。也就是說,台灣的縣市長和議員選舉已經舉行了將近半個世紀,地方自治卻直到1999年才有了一部依憲法制定的法律。此前它的依據是行政命令。檔案局的說明特別指出,當時的地方自治「非根據《憲法》」辦理,顯現戰後台灣政治的特殊處境。 這一事實本身就說明了本文要討論的問題:地方選舉可以長期存在,而它的法律地位、權限範圍和與全國政治的關係,可以長期懸而未決。 二、三個概念 「地方自治」「地方分權」和「聯邦制」經常被混用。 地方分權(decentralization)是中央把部分權力交給地方行使,可以只是行政上的下放,地方官員仍由上級任命。地方自治(local self-government)更進一步:地方機關由本地居民選出,在法定範圍內自主決策,並向本地選民負責。聯邦制則是在憲法層面劃分中央與成員單位的權力,任何一方都不能單方面改變這一劃分。 本文討論的是第二個概念。它的核心不是「地方有多少事務」,而是「地方的決策者對誰負責」。 三、價值之一:民主的學校 最常被引用的論證來自托克維爾。他在1835年出版的《論美國的民主》第一卷中寫道,鄉鎮(township)的自治機構之於自由,正如小學之於學術,它們使自由成為人民可以接觸的東西,使人民學會和平地運用和享受自由。 這一論證的要點在於:在小範圍內,公共事務與居民生活直接相關,結果看得見,決策者也容易被找到和追究。居民在這裡學會開會、表決、監督預算、接受輸掉一次表決的結果,這些習慣是全國層面的民主運作所需要的。 一百年前中國的立憲者已經意識到這一點。依1921年《浙江省市鄉自治法》的後世電子文本,市鄉居民滿一百人可以聯署提案,議會否決後可以交付居民投票;市鄉的收入和預算須公開(第21、34至35條)。當年的《廣東暫行縣自治條例》規定縣長候選人由縣民直接選出三名,再由省長擇一任命(第43條)。這些設計都試圖把「本地事務由本地人決定」寫成可操作的規則。 四、價值之二:縱向的權力分散 地方自治的第二項價值,是在中央之外設立另一個由選舉產生的權力中心。這一點在中央政府有意集權時尤其重要:地方首長若由本地選民選出,上級就不能隨意撤換他;地方議會若掌握預算,上級政策的執行就必須經過另一套審議程序。 1921至1922年間的「聯省自治」運動正是從這一點出發的。1922年《東方雜誌》第19卷第22期刊載的《省憲中之行政機關》一文,比較了湖南、浙江、廣東、江蘇四省憲法或草案中省長產生的不同辦法:湖南由省議會提名四人再交全省投票,浙江由分區選舉團選出,廣東草案由縣和特別市議員選出。這些方案的共同目標,是讓省一級的權力來源於本省居民,而不是來自北京政府或某一位軍事首領的任命。 五、價值之三:人才與反對力量的空間 第三項價值較少被討論,卻可能對民主轉型最為關鍵:在全國政權尚未開放競爭時,地方選舉為反對派提供了合法的參政渠道。 台灣的經驗可以說明這一點。檔案局的「地方政府與地方自治」專題指出,1950年代末至1960年代組織反對黨的努力中,「其中多人皆為省議會成員」;組黨雖未成功,「卻對未來黨外民主運動的發展奠下基礎」。 1970年代以後,黨外人士以縣市長、省議員和縣市議員選舉為主要舞台,累積了選民基礎、組織經驗和公共知名度。這些人後來成為1986年組黨和1990年代全面選舉中的骨幹。地方選舉並沒有直接帶來全國民主,但當全國層面開放時,已經有一批經歷過競選和問政的人可以接手。 六、反方論證:地方自治也可以鞏固威權 一種有分量的反對意見認為,地方自治未必通向民主,反而可能成為威權統治的工具。 第一,地方選舉可以被執政者用來吸納和分化地方精英。執政黨通過提名、補助和分配地方資源,與地方派系結成互惠關係;地方選舉越熱鬧,地方派系對執政黨的依賴可能越深,而全國層面的權力結構並不因此改變。 第二,地方自治的權限可以被上級隨時收回。當地方自治的依據是行政命令而非憲法或法律時,上級可以調整選舉辦法、凍結地方財政、或以「派出機關」取代自治團體。1999年《地方制度法》把省改為「行政院派出機關」、取消省的自治地位,本身就說明了這一點:即使在民主體制下,地方自治的範圍也由全國立法決定。 第三,一百年前的「省憲」經驗顯示,地方自治的旗號可能被地方軍人利用。以浙江為例,1921年9月9日省憲會議公布了省憲法及附屬法律;同年10月,省議會以未經全省公民投票為由,議決暫緩施行,把它列為草案。依現有資料,浙江的這套設計並未真正運作。在缺乏統一法治和獨立司法的情況下,「自治」很容易變成「割據」的另一種說法。 這些批評揭示了地方自治的真實局限。但它們說明的是:地方自治需要條件,而不是說地方自治沒有價值。台灣的地方選舉在戒嚴時期確實被執政黨有效管理,但它同樣為黨外運動保留了一個難以完全關閉的空間;而地方派系問題在民主化之後,也逐漸受到全國性政黨競爭、媒體監督和司法追訴的約束。…

  • CCE-065 | What Is the Value of Local Self-Government for Democracy-Building?

    CCE-065 | What Is the Value of Local Self-Government for Democracy-Building? v1.0 | 2026-10-20 CCE-100 Civic Education Project · Index entry CCE-065 What is the value of local self-government for democracy-building? Abstract: Local self-government means that residents of…

  • CCE-064 | ¿Cuáles fueron las demandas del movimiento de protesta de Hong Kong y cuáles son sus raíces institucionales?

    CCE-064 | ¿Cuáles fueron las demandas del movimiento de protesta de Hong Kong y cuáles son sus raíces institucionales? v1.0 | 2026-10-20 Proyecto de Educación Cívica CCE-100 · Entrada del índice CCE-064 ¿Cuáles fueron las demandas del movimiento…

  • CCE-064 | Welche Forderungen stellte die Hongkonger Protestbewegung und welche institutionellen Wurzeln haben sie?

    CCE-064 | Welche Forderungen stellte die Hongkonger Protestbewegung und welche institutionellen Wurzeln haben sie? v1.0 | 2026-10-20 CCE-100-Projekt für staatsbürgerliche Bildung · Indexeintrag CCE-064 Welche Forderungen stellte die Hongkonger Protestbewegung und welche institutionellen Wurzeln haben sie? Zusammenfassung: Die…

  • CCE-064 | Quelles étaient les revendications du mouvement de protestation de Hong Kong et quelles sont leurs racines institutionnelles ?

    CCE-064 | Quelles étaient les revendications du mouvement de protestation de Hong Kong et quelles sont leurs racines institutionnelles ? v1.0 | 2026-10-20 Projet d’éducation civique CCE-100 · Entrée d’index CCE-064 Quelles étaient les revendications du mouvement de…

  • CCE-064 | 香港抗議運動的訴求與制度根源是什麼?

    CCE-064 | 香港抗議運動的訴求與制度根源是什麼? v1.0 | 2026-10-20 CCE-100 公民教育工程 · 總目錄 CCE-064 條目 香港抗議運動的訴求與制度根源是什麼? 摘要:2019年香港抗議運動由《逃犯條例》修訂引發,但很快超出一項法案的範圍,凝聚為「五大訴求」:撤回修例、收回「暴動」定性、釋放並撤銷對被捕者的控告、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實現行政長官與立法會「雙普選」。其中只有第一項得到滿足。本文認為,運動的制度根源在於《基本法》承諾的普選「最終目標」與其實施權限之間的結構性落差:香港居民可以表達意見,卻無法通過選舉更換政府,也無法通過本地程序決定選舉規則。當問責的正常渠道被封閉,一項法案就足以引發對整個制度的不信任。 一、一次讓步與四項未獲滿足的訴求 2019年9月4日,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發表電視講話,宣布「特區政府會正式撤回條例草案,完全釋除市民的疑慮」。特區政府新聞公報同時引述她的說法:當天提出的四項行動,「是對民間『五大訴求』的誠摯及莊嚴的回應」。她也承認,「我們眼前的矛盾是反映了長期積壓的政治、經濟和社會問題」,包括房屋、貧富懸殊、青年人的機遇,「以至公眾參與決策等」。 同一份講話對其餘訴求逐項作出了否定或迴避:撤銷控告被稱為「法治社會所不能接受」;對於雙普選,講話只表示這是《基本法》訂下的「最終目標」,須在「平和及互信的氛圍下」討論。也就是說,政府撤回了引發危機的法案,卻沒有回應危機背後的制度問題。抗議者的反應正說明了這一點:許多人認為這一讓步「太少、太遲」,運動隨後又持續數月。 二、「五大訴求」分屬兩個層面 理解這場運動,需要把五項訴求分成兩類。 第一類是針對具體事件的訴求:撤回修例、收回「暴動」定性、撤銷控告、獨立調查警方執法。它們回應的是2019年6月以後的事態,本身可以通過行政決定或法律程序處理。 第二類只有一項,卻是根本性的:行政長官與立法會由普選產生。它指向的不是某一位官員或某一項政策,而是香港政治體制中「誰有權決定」的問題。前四項訴求之所以難以滿足,在很大程度上也與第五項相關:當行政長官由小圈子選舉產生、立法會中有相當比例的議席不由一人一票選出時,政府對民意的回應主要取決於其自身判斷,而不是選舉壓力。 三、制度根源:被寫進《基本法》的承諾與限制 《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第六十八條對立法會作了類似規定。這兩條文字同時包含承諾和限制:普選是「最終目標」,但時間表與具體辦法並未寫明,而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修改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或備案。 2014年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從2017年開始,行政長官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但提名委員會須按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產生辦法組成,「提名產生二至三名行政長官候選人」,且「每名候選人均須獲得提名委員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的支持」。批評者認為,這等於讓一個由既有建制力量主導的機構預先篩選候選人;支持者則認為,這正是第四十五條「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的本義。這一分歧隨即引發同年的「雨傘運動」。2015年6月,依據該決定提出的政改方案在立法會未獲通過,普選因此擱置。 2019年的抗議因此有一個直接的前史:普選的承諾在2014年被具體化為一種多數香港市民難以接受的形式,又在2015年因無法達成共識而落空。2019年的修例爭議,則讓許多人意識到,在缺乏普選的情況下,他們無法通過制度內的方式阻止一項自己強烈反對的立法。 四、反方論證:憲制權限與社會秩序 官方立場提出了另一套同樣以憲制為依據的論證。香港特區律政司在2015年的立法會發言中指出,《基本法》第四十五條明確由提名委員會行使提名權,「提名委員會以外的任何機構、單位或個人也沒有提名權」,因此公民提名、政黨提名等方案「均違反《基本法》第45條」。依此觀點,2014年決定不是對承諾的背離,而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其憲制權限的正當行使。 官方還強調社會秩序。林鄭月娥在同一篇講話中說:「持續出現的暴力正動搖香港法治的根基」,政府「會對所有違法及暴力行為,嚴正執法」。這一論證的重點在於:無論訴求是否合理,以堵路、破壞公共設施等方式施壓,本身就損害了法治;撤銷控告、特赦等要求,會讓法律因政治壓力而失去一致性。 這一反方論證有其分量。法律文本確實賦予提名委員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鍵角色,抗議過程中也確有暴力事件。但它沒有回答一個問題:如果制度不提供任何能夠更換決策者的途徑,市民在強烈反對一項決定時還能做什麼?憲制權限的合法性,與該權限的行使能否獲得被治理者的認同,是兩個不同的問題。 五、運動之後:制度如何回應 運動之後的制度變化,從另一個方向證實了上述分析。2020年6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在香港刊憲實施;2021年3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就完善香港選舉制度作出決定,隨後附件一和附件二被修訂,候選人須經資格審查。這些變化沒有滿足普選訴求,而是以加強中央權限和收緊參選資格的方式,重新確定了「誰有權決定」這一問題的答案。 六、局限 本文主要依據特區政府、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律政司的公開文件,較少引用抗議參與者的一手文獻,對運動內部的組織形態、代際與階層差異著墨有限。關於2015年政改表決、2020年國安法和2021年選舉制度修改的敘述為概括性說明,未逐一引述具體條文。此外,「五大訴求」並無單一的官方文本,本文採用的是特區政府講話中逐項回應時所使用的表述。 七、結論 香港抗議運動的訴求,表面上是針對一項法案和隨後的執法爭議,深層則是對香港政治體制中問責渠道缺失的反應。《基本法》把普選寫成「最終目標」,卻把實施的關鍵權限交給了不受香港選民約束的機構;當這一承諾在2014年被具體化、在2015年落空,又在2019年遇上一項高度爭議的立法時,街頭便成為許多人表達反對的主要途徑。政府撤回修例回應了第一項訴求,卻沒有回應第五項。理解這一結構,有助於說明為何一次具體的讓步無法結束運動,也有助於說明問責為什麼必須有制度化的出口:可以用選票更換決策者,才是讓分歧留在制度之內的條件。 參考文獻 [1]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

  • CCE-064 | What Were the Demands of Hong Kong’s Protest Movement and What Were Their Institutional Roots?

    CCE-064 | What Were the Demands of Hong Kong’s Protest Movement and What Were Their Institutional Roots? v1.0 | 2026-10-20 CCE-100 Civic Education Project · Index entry CCE-064 What were the demands of Hong Kong’s protest movement and…

  • CCE-063 | ¿Qué significa la alternancia partidista para la rendición de cuentas política?

    CCE-063 | ¿Qué significa la alternancia partidista para la rendición de cuentas política? v1.0 | 2026-10-20 Proyecto de Educación Cívica CCE-100 · Entrada del índice CCE-063 ¿Qué significa la alternancia partidista para la rendición de cuentas política? Resum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