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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E-098|公民社会组织在民主政治中扮演什么角色?
v1.0 | 2026-10-21 CCE-100 公民教育工程 · 总目录 CCE-098 条目 公民社会组织在民主政治中扮演什么角色? 摘要:“结社越多,民主越稳”是一个流行的说法,托克维尔和帕特南常被引来支持它;但政治学者谢里·伯曼(Sheri Berman)对魏玛德国的研究提醒我们:活跃的社团既可能支撑民主,也可能把民主拆掉。本文先说明什么叫“公民社会组织”,再梳理它在民主政治里常被说到的四种作用,然后用两个有文件可查的例子来看:中华民国(台湾)2014年围绕《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的公民运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大陆)以民政部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党组织嵌入为特点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最后给出五个判断问题。本文不评定哪一种安排“更民主”,而是指出:判断公民社会组织的角色,要看它是否自愿成立、是否独立决定自己的议程、是否接受公开规则,以及它的主张最终通过什么渠道进入决策。 一、先说清“公民社会组织”指什么 日常说法里,“公民社会组织”包括很多东西:慈善基金会、行业协会、环保团体、读书会、工会、业主委员会、宗教团体。它们的共同点,通常被概括为三点:一、在政府之外;二、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三、成员自愿加入和退出。 政治学里经常引用的是罗伯特·帕特南(Robert Putnam)的研究。他和同事在意大利1970年设立大区政府之后,用约二十年的时间比较各大区政府的表现,结论是:北部大区的政治制度运转得更好,原因不在经济发展本身,而在“公民生活的质量”,也就是投票率、读报率,以及从体育俱乐部到合唱团的各种社团的参与程度[1]。这项研究之后,“社团越多,民主越好”几乎成了常识。也有人重新检验过:2014年发表在《现代意大利》(Modern Italy)上的一篇文章把意大利共产党的得票和执政情形加以控制之后,仍然发现各大区政府表现的差异与“公民共同体”有关[2]。 需要说明的是,帕特南的“社团”指的是人们自发组成、自愿参加的组织。这个界定很重要,因为本文后面要比较的两个案例,在“自发”与“被组织”之间,位置并不相同。 二、人们常说的四种作用 教科书里关于公民社会组织的作用,大致有四种说法。以下的分类是本文作者的整理,并非学界统一的标准。 第一,培养公民技能。参加社团,要开会、写信、做报告、组织活动,这些都是政治参与需要的能力。维巴(Sidney Verba)、施洛茨曼(Kay Schlozman)与布雷迪(Henry Brady)1995年的《声音与平等》一书研究了美国人的政治参与,指出家庭、学校、工作场所、志愿团体和宗教组织里获得的“公民技能”,会影响一个人参与政治的程度;后续的一项研究摘要还指出,这些资源在不同社会经济地位的人之间分配并不平均[3a]。托克维尔1835年在《论美国的民主》中的一个著名比喻,是把乡镇制度对自由的作用比作小学对科学的作用[3b]。 第二,表达与整合利益。个人的声音很小,有组织的声音大。行业协会、消费者团体、邻里团体,把分散的诉求变成清楚的、可以谈判的主张。 第三,监督与制衡。独立的媒体、律师团体、监督组织,可以对政府的做法提出公开质疑,让决策者知道哪些做法会引起反弹。 第四,提供服务、补位。救灾、养老、助学、扶贫,很多国家的社会组织承担了政府做不了、做不好或来不及做的事。这一项与民主不民主关系较弱:一个非民主的政府同样可以允许、甚至鼓励社会组织来提供服务。 可以看到,这四种作用不是同一回事。前两种和政治参与有关,第三种和权力的制衡有关,第四种主要与公共服务有关。讨论“公民社会在民主中的作用”,如果不分开说,很容易把“社会组织很多”等同于“民主程度高”。 三、一个反面的教训:魏玛德国 1997年,伯曼在《世界政治》上发表了《公民社会与魏玛共和国的崩溃》。她写道:认为活跃的公民社会总会加强民主政府是“新托克维尔主义”的看法,这种“新的常识”是有缺陷的;她的论文说明,一个活跃的公民社会如何帮助摧毁了二十世纪最关键的一次民主实验——魏玛德国。她的结论是:在某些条件下,社团活动与民主稳定可能反向相关;要知道公民社会活动什么时候会具有对立性甚至反民主的倾向,需要依据具体的政治现实来分析[4]。 另有一篇经济学研究的通俗介绍(CEPR的VoxEU专栏)说,两次大战之间的德国,在社团密度较高的城镇,纳粹党扩张得更快(社团密度高一个标准差,纳粹党力量增长至少快三分之一),而且各类社团——无论退伍军人团体还是合唱团、体育俱乐部——都有同样的预测作用,与社团自身的意识形态方向无关[5]。(这一条来自搜索摘录,未核对原论文。) 这些研究并不推翻帕特南。它们提出的问题更具体:同样是社团,如果政治制度本身软弱,政党又不能整合社会,社团可能成为极端运动的组织基础;而在制度较稳固的地方,它们更可能成为民主的助力。所以,说“公民社会有益于民主”,要加一个条件:它在什么样的制度环境里。 四、案例一:中华民国(台湾)——2014年的“太阳花” 先看一个公民团体与立法机关直接碰撞的例子。 2013年6月21日,海峡交流基金会与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代表在上海签署《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简称“服贸协议”。据沃草的回顾,反对的公民团体(包括后来的“经济民主连合”前身“反黑箱服贸民主阵线”)展开抗议与游说,促使立法院作出决议:协议要逐项审查、逐项表决,不得整案包裹表决[6]。 2014年3月17日,立法院内政委员会召集委员张庆忠以审查期限已逾期为由,宣布协议“视为已审查”,送院会存查。据中央社的回顾,整个过程只用了约30秒,引发“黑箱作业”的质疑[7]。3月18日晚,以学生和公民团体为主的群众冲入立法院,占领议场24天[7]。中央研究院社会学研究所的吴介民把这场运动描述为:它冲击了国民党政府,中断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作,使公众对中国大陆影响力的看法定型,并造就了一个新的政治世代[8]。 运动的主要诉求之一是“先立法、再审查”,也就是先通过一部监督两岸协议的法律,再审查服贸协议。运动在2014年4月10日结束[7],行政院也在4月初通过了自己的监督条例草案[9]。但这部条例至今没有完成立法:2024年(运动十周年)的媒体回顾仍称它“依旧无解”[10]。民间后来取得的另一条出路,是2019年修订《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5条之3:据沃草对当事人的访谈整理,涉及政治议题的两岸协议,须经全体立法委员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委员四分之三同意(协商开始前与院会审查时各一次),再送公民投票复决,有效同意票须超过投票权人总额之半数,才能签署生效[11]。 这个例子里,公民团体做了三件事:一、发出警报(程序是否合规);二、提出替代方案(民间版条例);三、迫使立法机关就同一问题作出决议。但也要看到它的限度:它推动的监督条例没有成立,而最终的法律成果(第5条之3)并不是原来诉求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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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E-097|社会分歧应通过什么机制解决?
v1.0 | 2026-10-21 CCE-100 公民教育工程 · 总目录 CCE-097 条目 社会分歧应通过什么机制解决? 摘要:一个社会里的人,在利益、价值和对事实的判断上总会有分歧。问题不在于有没有分歧,而在于分歧发生以后,由谁来、用什么办法来了结。本文把常见的办法分成五类:计票(选举与议会多数)、公民投票、司法与宪法审查、审议协商、以及调解与信访式的行政处理,并用三个有文件可查的例子说明它们怎样运作:中华民国(台湾)2017年至2019年围绕同性婚姻的释宪、公投与立法;爱尔兰2016年至2018年的公民大会与堕胎公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大陆)2022年施行的《信访工作条例》和“多元化解”体制。本文不替读者选择哪一种机制“最好”,而是提出五个可以自己使用的判断问题。本文的证据多数停留在官方文件和搜索摘录层面,限度在最后一节逐条说明。 一、先分清是什么样的分歧 “社会分歧”这个词太宽。不同的分歧,适合的解决办法并不一样,所以要先分。 第一种是利益分歧。例如征地补偿多少,税怎么收,钱怎么分。这类分歧通常可以折中,今天少一点、明天多一点。第二种是价值分歧。例如婚姻的定义,堕胎是否应当允许,死刑是否应当保留。这类分歧很难折中,因为一方的底线往往正是另一方的核心主张。第三种是事实分歧:某个工厂是否污染了水源,某位官员是否贪腐。这类分歧原则上可以靠调查和证据解决,但前提是调查者被各方信任。 本文的“机制”指一套事先公开、各方都知道的程序:谁有资格参与,怎样表达,怎样作出结论,不服怎么办。有程序的做法,才算机制;只靠某位官员的个人决定,或者靠谁嗓门大、谁人多,不算。 判断一套机制好不好,至少可以看四件事:一、受影响的人能不能进来说话;二、输的一方是否愿意接受结果;三、少数人的基本权利有没有保护;四、结果能不能在以后被修改。这四条是本文作者的整理,没有经过效果检验。 二、五类常见机制 第一类是计票。选举产生代表,议会或人民代表大会以多数通过法律。它的长处是快、规则清楚;短处是多数可能忽略少数,特别是遇到价值分歧时。 第二类是公民投票,简称公投。把一个具体问题直接交给选民。它的长处是问题明确、结果有正当性;短处是只能回答“是”或“否”,容易把复杂的问题简化,而且投票率和门槛会影响结果的代表性。中华民国(台湾)2025年8月23日关于马鞍山核电厂是否继续运转的公投,同意票4,341,432对不同意票1,511,693,同意票占投票数的74.17%,但投票率只有29.53%,同意票没有达到“占全体投票权人25%”的门槛(约5,000,523票)而未通过[1]。这个例子说明,同一个“多数”,在公投里要同时通过“多于反对票”和“占足够比例的投票权人”两道关。 第三类是司法与宪法审查。由法院判断某项法律或决定是否符合宪法、是否侵犯权利。它的长处是在价值分歧里给少数人一个不依赖多数票的出口;短处是法官并非选举产生,有人认为这是少数人替多数人决定。 第四类是审议协商。把当事人或被随机抽选的公民请到一起,在听取专家意见、彼此交换理由之后再形成意见。它的长处是人们有机会听到对方的理由;短处是它通常只给建议,没有最终的决定权,要靠别的机制接手。 第五类是调解、行政复议、信访等“就近处理”的办法。它们的长处是成本低、速度快,当事人不必打官司;短处是结果容易依赖承办人的态度和上级的重视,而不是公开的规则。 现实里几乎没有哪个社会只用一种。下面三个例子,都是“几种机制接力”的情形。 三、案例一:中华民国(台湾)的同性婚姻——释宪、公投与立法 这个例子里有三个机关先后出手:司法机关、选民、立法机关。 第一步是司法。2017年5月24日,司法院大法官作出释字第748号解释,认为民法亲属编婚姻章“未使相同性别二人,得为经营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在这个范围内违反宪法第22条保障的婚姻自由和第7条保障的平等权。解释要求有关机关在公布之日起2年内完成相关法律的修正或制定;至于采取什么形式(修改婚姻章、另立专章、制定特别法或其他形式),属于立法形成的范围;如果逾期未完成,同性二人可以依婚姻章的规定,持两名以上证人签名的书面,向户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2]。 这份解释有一个设计值得注意:它划出了一个底线(不能不保障),又把“怎么保障”留给立法机关,并设了期限和一个到期自动生效的备用办法。这等于告诉国会:你们可以选方式,但不能不选。 第二步是公投。2018年11月24日,全国性公民投票与地方选举同日举行。中央选举委员会11月30日公告的结果显示(投票权人数19,757,067人)[3]: 第10案“民法婚姻规定应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结合”,同意7,658,008票,不同意2,907,429票,同意票占投票权人的38.76%,通过。第11案(案文为国中、小学不应实施性别平等教育法施行细则所定的同志教育,媒体简称为“反同志教育”)同意7,083,379票,不同意3,419,624票,通过。第12案“以民法婚姻规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保障同性别二人永久共同生活的权益”,同意6,401,748票,不同意4,072,471票,同意票占投票权人的32.40%,通过。而第14案“婚姻平权”,同意3,382,286票,不同意6,949,697票,未通过。 可以看到:主张把婚姻限定为一男一女的第10案通过,主张用民法婚姻规定以外的形式保障同性伴侣的第12案也通过,而标为“婚姻平权”的第14案没有通过。两种方向不同的诉求,在同一天的公投里都取得了同意票多于不同意票、也达到法定比例的结果;这个结果本身就包含着分歧。 第三步是处理这两者的关系。中华民国(台湾)的大法官在公投之后发表说明:公投通过创制的立法原则,行政院固然应当迅速提出法律案送立法院,但依这个程序完成的法律仍然是法律位阶,不得抵触宪法,也不得抵触具有相当于宪法位阶效力的司法院解释;释字第748号解释已经说明,同性二人成立永久结合关系是宪法保护的婚姻自由和平等权[4]。也就是说,第10案的结果不能用来推翻释字第748号。 第四步是立法。2019年5月17日,立法院三读通过《司法院释字第七四八号解释施行法》,总统5月22日公布,5月24日施行,恰好是释字第748号解释公布后2年的期限[5]。这部法律采取“专法”的形式,规定同性二人可以成立永久结合关系,并向户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同时也规定了财产、继承、收养、扶养等权利义务;行政院性别平等会说明,这部法律既遵照释字第748号,也依据公投结果,“以民法婚姻规定以外的其他形式”来保障权利[6]。法务部在当天的新闻稿中说,立法过程“经过不计其数的讨论与折衷”,使各方“放下歧见、相互退让”,并称这是中华民国(台湾)“民主社会面对分歧性议题的重要典范”[5]。(这是政府部门对自己成果的评价,应当当作立场陈述,而不是第三方的结论。) 这个例子里,没有哪一种机制单独解决了问题:法院划底线,选民表达了分歧,立法机关用折中的形式(专法而非修民法)把两边的要求放进同一部法律。但它也留下了疑问:对不同意的一方,这个折中有多少是他们真心接受的?本文没有查阅事后的民调或各方的反应,无法回答。 四、案例二:爱尔兰——先审议,再公投 爱尔兰的案例常被拿来作为“审议协商”的样本。1983年爱尔兰宪法加入第八修正案(宪法第40.3.3条),承认胎儿的生命权,实际上禁止大多数堕胎。2016年,政府成立公民大会,由99名依据人口统计抽选出来的公民加上一名独立主席组成,第一个议题就是这条修正案[7]。 公民大会用了约9.5天的会期,收到逾13,000份公众意见书(其中约12,200份在大会网站公布),在2017年6月29日向议会提交报告[8]。会员投票的结果是:以79票对12票,建议第40.3.3条不应保留原样;以50票对39票,建议“替换”而不是“废除”;另外,约64%的会员支持终止妊娠不设理由限制(孕期上限系另行表决,多数支持者选择12周或22周)[9][10]。议会的联合委员会随后建议举行公投。2018年5月25日,公投的结果是:1,429,981票(66.4%)同意删除第八修正案,723,632票(33.6%)反对,投票率64.1%[11]。 研究者法雷尔(David Farrell)等人比较公民大会成员和全体选民的立场,发现公民大会的立场在整个过程中朝更自由化的方向移动,而它的最终立场大体上被后来的全民公投所反映[12]。需要说明:这个对应关系并不等于“审议造成了公投结果”。公民大会成员一开始就有相当比例倾向放宽,公投时选民的立场又受到许多其他因素影响,本文没有检验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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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E-096|制度与领袖个人,哪个对政治发展更重要?
v1.0 | 2026-10-21 CCE-100 公民教育工程 · 总目录 CCE-096 条目 制度与领袖个人,哪个对政治发展更重要? 摘要:“靠制度还是靠人”是一个古老的争论。一种说法是:好的领袖能带来好的治理,制度只是工具;另一种说法是:再好的领袖也会老去、犯错,只有制度才能长久。本文不想简单地选边。它先把“重要”拆成三种意思:谁对结果影响更大、谁更稳定、谁更能被问责;然后用三类证据检验:一项以领导人在任内去世为“自然实验”的经济学研究,以及对独裁政体领导人更替的统计研究;中华民国(台湾)的两个事实,即蒋经国1985年的“不能也不会”声明和宪法增修条文对总统任期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两个事实,即邓小平1980年对领导制度弊端的论述,以及2018年修宪删去国家主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规定。文章同时陈述官方的理由和批评者的忧虑。本文的核心判断是:制度决定领袖能产生多大的影响,二者不是互相排斥的选项。最后给出五个可以自己使用的判断问题,并说明本文的限度。 一、先把“重要”拆开 “制度与领袖,哪个更重要”这个问题,要先问“重要”是什么意思。至少有三种。 第一种是影响的大小:如果换一个人,结果会不会明显不同?第二种是稳定:领袖离开以后,规则还在不在,社会还能不能照常运转?第三种是可问责:领袖做错了,有没有办法在不流血、不动乱的情况下让他承担后果、让别人接手? 这里的“制度”,指一套比个人长久、对掌权者也有约束力的规则,包括任期限制、选举、权力分立、司法审查、继承规则。“领袖”,指在一个时期内居于最高决策位置的个人。需要强调:这两个词是在不同层次上说话。领袖是行动者,制度是行动者所处的游戏规则。所以更有用的问法也许是:在不同的制度下,领袖个人的影响有多大? 二、证据一:领袖什么时候重要? 经济学家本杰明·琼斯(Benjamin Jones)与本杰明·奥尔肯(Benjamin Olken)2005年发表在《经济学季刊》的论文《领袖重要吗?》,用领导人在任内去世作为外生的变化来源,来检验领导人更替是否带来一国增长率的变化。摘要说,他们发现领袖对增长“有稳健的影响”,而且这种影响在对领袖权力约束较少的独裁环境里最强;论文的另一处摘录进一步说,民主国家里领导人的更替对经济增长似乎没有影响,而独裁国家的领导人,尤其是没有政党或立法机关与之竞争的领导人,似乎有影响[1]。 这项研究的意思很清楚:领袖的重要程度并不是一个常数,它取决于制度给了领袖多大的空间。制度约束越少,领袖个人就越重要,换一个人,结果就可能不同;制度约束越多,个人的影响就被稀释。要小心的是,该研究只涉及经济增长这一个结果,而且它并没有说影响的方向是好是坏。(这篇论文本文只读到摘要和摘录。) 政治学者芭芭拉·格迪斯(Barbara Geddes)等人对1946年至2010年280个独裁政体的研究给出另一个角度:约45%的独裁领导人更替会导致政体的改变;超过一半的政体崩溃,结果是由一个独裁政体换成另一个独裁政体;不到四分之一的领导人更替带来民主化;个人化独裁最不可能走向民主[2]。这说明,在缺少规则化继承的政体里,领导人的更替本身就是一个高风险的节点:它既可能是转机,也可能只是换了一个人继续同样的统治。 三、案例一:中华民国(台湾)——个人的选择,被宪法固定下来 先看一个“领袖主动放权”的例子。1985年12月25日,行宪纪念日,蒋经国在行宪纪念大会上表示,下一任总统必须依宪法产生;有人问他家人中是否有人会竞选下一任总统,他的回答是“不能也不会”;对于是否会变成军人政府,回答同样是“不能也不会”。《纽约时报》次日的报道记录了这段话,蒋经国百年诞辰纪念网页把同一内容归在这一天,并说他同年8月在接受《时代》周刊采访时已经表示过类似意思[3]。《台北时报》的专栏则称,这一声明与蒋介石时代“儿子顺理成章接班”的做法不同[3]。 这个例子有两层意思。一层是领袖的选择:一位有最高权力的人选择了不传位给家人。另一层更重要:这个选择之后,被写进了制度。今天的《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2条规定,总统、副总统由自由地区全体人民直接选举,自1996年第九任总统选举起实施;总统、副总统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一次[4]。这就是以规则的形式,把“不世袭、不无限任期”固定了下来,即使以后的领袖没有蒋经国那样的意愿。 另一个例子说明制度可以拦住领袖一方的利益。2000年3月24日,大法官释字第499号解释,宣告1999年国民大会通过的修宪条文(其内容涉及国民大会代表任期自我延长)因程序上明显重大瑕疵、违反公开透明原则而无效[5]。这是一个由司法机关对政治行动者作出约束的例子。 之后的政党轮替,也提供了可以观察的事实:2000年、2008年和2016年的总统选举结果带来政党轮替[6];2024年,赖清德当选总统,接替无法再连任的蔡英文,所属政党在立法院并未取得多数[6]。这些事实表明,在这套制度下,权力会按规则易手,最高职位的任期是有限的。 需要说明的限度:本文没有评估台湾各任总统在位时权力集中的程度,也没有评估这些制度的缺陷(例如总统与立法院分属不同政党时出现的僵局),因此这一节只能说明制度如何把个人的选择固定下来,而不能说明台湾制度是否运作良好。 四、案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制度”的论述与2018年修宪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情形需要分两段说,因为官方对“制度与领袖”的论述本身就有变化。 第一段是邓小平。1980年8月18日,他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作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7]。同月,他两次接受意大利记者法拉奇采访,据转述,他在采访中强调要从制度方面解决问题,以避免重犯类似“文化大革命”的错误。(这段采访本文只读到转述,没有核对原始访谈记录,只作线索。)一位美国学者在接受美国全国公共广播电台采访时说,国家主席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的限制,是邓小平在1982年设立的,目的是避免毛泽东时期那种单一领袖带来的混乱[8]。(这是学者的说法,经媒体转述。) 第二段是2018年的修宪。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以2958票赞成、2票反对、3票弃权通过《宪法修正案》,把宪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改为“……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即删去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规定[9]。官方给出的理由有两个。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说明:中国共产党对党中央总书记和中央军委主席没有任期限制,所以这一条是否保留一直有不同意见;二是官方文章称这是“健全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重大举措”[9]。美国国会研究处的简报也指出,当时中国的领导人同时担任党的总书记、党的中央军委主席和国家主席三个最高职位,党章对前两个职位没有设任期限制[9]。 批评者持不同看法。BBC中文的报道称,不少学者对修宪表示忧虑,形容它是政治的大倒退[10]。(这些学者的姓名本文没有逐一记录,只是转述报道。)另一种分析则认为,宪法在中国大陆的作用更多是中央控制的工具,而不是权利的执行机制:这是美国学者的一项2022年研究的结论,该研究还指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只有建议权[11]。(这是一家之言,也只涉及到2022年初。) 本文对这一事件不作评判,只指出一个事实:删去任期限制,改变的是“最高职位上的人可以任职多久”的规则;而是否会、会在多大程度上影响治理的稳定与问责,需要等到有更多事实才能检验。 五、两种相反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领袖更重要”。其理由是:改革往往要靠有魄力的人来推动,制度可能保守、僵化。琼斯与奥尔肯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支持这一点:在约束少的环境里,领袖的确会改变增长的方向[1]。中华人民共和国官方为2018年修宪给出的理由,是“健全党和国家领导体制”,使国家主席的任职规定与党中央总书记、中央军委主席相衔接[9];这一理由着眼于领导体制的衔接与连续,本身不是“领袖比制度更重要”的命题,但它以领导体制的稳定作为修宪的正当性依据,同样应当认真对待。但它有两个限定:一是“领袖重要”并不等于“好”,同样的论文没有说影响一定是正面的;二是领袖的影响往往发生在制度约束薄弱的地方,而这正是风险所在。 第二种意见认为“制度更重要”。其理由是:任何人都会老去、犯错,只有可预期的继承规则、任期和问责机制,才能让政治在领袖离场之后继续运转。格迪斯等人的统计显示,缺乏规则化继承的政体里,领导人更替常常导致大的变动,而且个人化的政体最不容易走向民主[2]。台湾的例子则是一个制度把个人的选择固定下来的案例[3][4]。 两种意见并不是对立的两极。它们实际上回答的是不同层次的问题:一个社会越依赖某个领袖,越需要关心这个领袖离开之后会怎样;制度越健全,个人的作用越被稀释,也越容易被替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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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E-095|基层自治实践能培养公民的哪些能力?
v1.0 | 2026-10-21 CCE-100 公民教育工程 · 总目录 CCE-095 条目 基层自治实践能培养公民的哪些能力? 摘要:很多人相信,公民不是靠背诵“民主”二字学会的,而是在真正需要商量、投票、算账、监督的小事里学会的。村里修路、小区换物业、社区预算怎么花,都是这样的小事。本文问的是:基层自治的实践,到底可能培养公民的哪些能力?这些能力在现实中有多少证据?本文先界定“基层自治”,在中国大陆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这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中华民国(台湾)指地方自治制度,其中最末端是民选的村里长。然后提出六项可能被培养的能力,借用政治学者维巴(Sidney Verba)等人的“公民技能”研究作为参照;接着按公开文本介绍中国大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含2018年和2025年两次修正),以及学术研究对村委会选举的评估;再介绍台湾里长制度的法律定位。最后讨论两种相反的意见:一种认为基层自治只训练“小事”,不能外推到更高层级的政治能力;另一种是官方立场,认为基层自治是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本文不对任何制度作整体评判,只提出可检验的问题。 一、先把“基层自治”说清楚 “基层自治”在不同制度里指的东西并不相同,要先分清。 在中国大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把村民委员会定义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它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并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1]。这是2018年12月29日修正后的文本。城市里对应的是居民委员会,由《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2018年的同一决定也修改了该法的任期条款[2]。(该法已于2025年10月28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面修订,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与下文所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25年修正同日通过、同日生效;本文对居民委员会仅述其与村民委员会的对应关系,不展开新修订文本。) 在中华民国(台湾),地方自治的主体是直辖市、县、市和乡镇市,它们的首长和议员(代表)由居民选举,任期四年;乡以内编组为村,镇、县辖市和区以内编组为里。村里长由村里民依法选举,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受乡镇市区长指挥监督,办理村里公务和交办事项[10][11]。内政部的函释指出,里的定位是“行政编组”,不是地方自治团体[12]。这个区别很重要:里长是民选的,但里本身并不是一级拥有独立权力的自治政府。 所以,本文说的“基层自治实践”是一个宽松的范畴:由居民或村民自己选举负责人、开会讨论本地公共事务的活动。两个地方的制度差别很大,下面会逐一说明。 二、可能培养的六项能力 下面的六项能力是本文作者的整理,不是某一部教科书的原文,目的是让“培养公民能力”这个说法变得可以检验。 第一,获取并理解本地公共信息。比如村务公开、账目公布,参与者要能看懂数字。 第二,开会和商量。在会上发言、听别人的意见、接受少数服从多数的结果,也包括如何在意见不同时继续合作。 第三,决定与分配。哪笔钱先花在哪里,哪条路先修,需要在有限资源下取舍。 第四,监督与问责。查账、质询、投票换人,甚至依法提出罢免。 第五,组织与动员。把分散的人聚到一起,起草文件,联系有关部门。 第六,容忍分歧。在熟人社会里与不同意见的邻居长期共处。 学术上有一个可以对照的概念:维巴、施洛兹曼(Kay Lehman Schlozman)和布雷迪(Henry Brady)1995年的《声音与平等》(Voice and Equality)提出“公民技能”,据一份教育研究报告的转述,包括写信、参加会议、参与决策、筹划或主持会议、发言或演讲等能力[16]。他们同期的论文《超越社会经济地位》(Beyond SES)的摘要说,这些技能不只是早年习得,也在工作场所、各类组织和教会等非政治性的成人生活场所中发展,并且对政治参与有很强的影响[16]。这个思路把“小组织”和“大政治”连接了起来:在不那么政治的小圈子里练出的技能,可以用在政治场合。 更早的一个类似说法来自托克维尔(Alexis de Tocqueville)。本文所知的转述是:他在《论美国的民主》中认为,乡镇的制度之于自由,就像小学之于科学。这是二手转述,原文章节和措辞本文没有核对[17]。 需要强调:以上是“可能培养”的假设。能不能真的培养出来,要看具体的制度怎么设计、参与者有没有真实的权力,下面看证据。 三、中国大陆的村民自治:法律怎么写 先看法律文本。《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通过,2010年10月28日修订,2018年12月29日修正[1],2025年10月28日又作了第二次修正,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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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E-094|反对党的存在对政治健康有何意义?
v1.0 | 2026-10-21 CCE-100 公民教育工程 · 总目录 CCE-094 条目 反对党的存在对政治健康有何意义? 摘要:“反对党”这个词在不同的政治语言里含义很不一样。在一些国家,它是议会里依法对抗政府、争取下一次执政的正式角色;在另一些语境里,它被理解为“对立面”甚至“危险的力量”。本文先把几个容易混用的词分开:反对党、在野党、参政党。然后问一个具体的问题:一个政治体系里有没有合法、能竞争执政权的反对党,对这个体系的“健康”到底有什么影响?本文提出四项功能(提供替代选择、监督与披露信息、吸纳不满、让权力和平交接),再用三个可核对的事实做检验:中华民国(台湾)1986年民主进步党组党之后的演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2021年白皮书对“民主党派”的官方定位;1998年中国大陆“中国民主党”登记尝试及其后果。文章同时认真对待两种反方意见:一种认为多党竞争会造成撕裂和低效,另一种认为“有反对党”并不等于“有民主”。最后给出五个可以自己使用的判断问题,并说明本文的限度。本文只描述各方的制度安排和公开说法,不替读者下结论。 一、先把词说清楚 讨论之前要先分清三个词,因为它们常被混着用。 反对党,指的是不参加政府、而以挑战现任执政者为目的的政党,它通过选举和议会争取成为下一届执政者。政治学家罗伯特·达尔(Robert Dahl)在1966年主编的《西方民主国家中的政治反对派》(Political Oppositions in Western Democracies)一书,出版方的介绍把这一点说成民主制度发展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反对派有权组织起来,在选举和议会中向选民呼吁、反对政府[1]。后来的一篇综述引用达尔的话说,政党是民主国家中“最明显的、而且肯定是最有效的反对形式之一”[2]。 在野党,在中文里和反对党大体同义,强调“不在执政位置上”。 参政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八个民主党派的官方称呼。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21年6月发表的《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白皮书写道:“民主党派不是在野党、反对党,也不是旁观者、局外人,而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参与国家治理的参政党。”[4]这句话很重要:它直接说明,在中国大陆官方的制度设计里,这些政党不扮演反对党的角色。白皮书同时写明了这套制度的格局,叫“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4]。 所以,问“反对党有什么意义”,在不同制度里其实是在问不同的东西。本文先按达尔的意义使用“反对党”,即:合法存在、可以竞争执政权的政党;在谈到中国大陆时,会明确区分官方所说的“参政党”。 二、反对党可能起到的四项功能 下面的四项功能,是本文作者根据上述文献整理的分析框架,不是某位学者的原话,读者可以自行增减。 第一,提供替代选择。选举要有意义,选民面前就要有真正不同的候选人和政策。如果只有一套方案,选举更像是确认,而不是选择。 第二,监督与披露信息。在议会里质询、在媒体上批评、在选举中指出执政者的失误,这些都会让执政者的错误更早暴露。但这一功能是否发挥作用,取决于反对党是否有议席、有发言渠道,以及法律是否保护它说话。 第三,吸纳不满。一个社会总会有不满。如果有合法的政党渠道,不满可以变成选票和议案;如果这条渠道被关闭,不满会去哪里,常见的推测是转向街头、网络,或者更激烈的方式,但证据并不简单。一项对24个非竞争性政体中51个政党的跨国研究发现,其中超过六成的政党曾参与抗议或政治暴力等“对抗性行动”;作者用政治过程—机会理论解释差异,摘要显示的关系并不是“压得越紧越激烈”,而是当对政党组织的压制较低时,政党的对抗行动反而更多[17]。这项研究只读到摘要(Franklin 2002);它只说明在没有竞争性选举的政体里政党也会采取对抗行动,不能直接用来证明“关闭渠道必然引发激烈对抗”。 第四,让权力和平交接。反对党的存在使“换人”可以在规则内发生,而不是靠政变或革命。这是最难验证的一项,因为它要求现实中真的发生过交接。台湾的经历提供了一个检验的机会,见下一节。 反过来看,如果有反对党,不一定四项都能发挥作用。莱维茨基(Steven Levitsky)与路肯·威(Lucan Way)提出“竞争性威权主义”的概念:在这类政体里,选举和反对党是真实的,反对党确实用这些制度认真争夺权力,但竞技场极不平坦,现任者占有压倒性优势,所以这类政体不能算民主[3]。他们因此在民主的最低程序标准之外,增加了第五项条件:现任者和反对派之间有一个“合理公平的竞技场”[3]。这提醒我们:看一个体系,不能只数有几个党,还要看这些党是否在公平的条件下竞争。 三、案例一:中华民国(台湾)——从“党外”到组党,再到多次轮替 1949年5月,当局制定了《戒严期间防止非法集会结社游行请愿罢课罢工罢市罢业等规定实施办法》,限制人民结社自由;国家档案的教学资料把这称为“党禁”的实施,并记录1960年以雷震为中心的《自由中国》杂志社筹组“中国民主党”,以失败收场[11]。 1986年9月28日,党外人士在台北圆山大饭店宣布成立民主进步党。这个日期和地点,民进党官方历史页面、《台北时报》和台湾民间团体的资料都一致;出席或签名的人数则有出入,台湾通讯写135人,中文维基百科的党史条目写132人出席[8][12]。一篇1987年的英文论文记述,组党发起人费希平在当晚6时05分宣布“民主进步党成立”[15]。需要强调,这是一个当时仍被禁止的行为:民进党官方页面说,它“突破戒严禁制”,是战后台湾第一个本土政党[8];《台北时报》说,国民党当局没有逮捕任何人,而活动选在蒋介石家族的产业圆山大饭店举行[8]。 当时的最高领导人蒋经国对此的态度,目前只能间接引述。据中央社2026年的报道,蒋经国在接受《华盛顿邮报》发行人凯瑟琳·格雷厄姆采访时(该采访在1986年10月)说:“反对党不过是政治过程中的一种现象。”[9]这是第二手转述,没有核对原始采访,所以只能作为线索,不能当作原话。 1987年7月15日,戒严解除[10]。但这并不意味着一夜之间就有了完整的结社自由。国家档案的教学资料说,1987年政府“虽然开放党禁”,但因为动员戡乱时期尚未结束,1988年1月又公布了《动员戡乱时期集会游行法》,1989年1月27日公布《动员戡乱时期人民团体法》,仍然限制集会结社[11];另一篇媒体回顾则把1989年1月20日立法院修正人民团体法,称为开放政治团体登记的节点[11]。两个说法的日期不同(一个是公布日,一个可能是三读日),本文不替它们调和,只指出:党禁的解除是一个过程,而不是一个日期。 从组党到执政,用了十四年。1990年3月学生发起野百合运动,要求解散国民大会、废除《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这些要求后来逐步实现[18];1996年举行首次总统直选(中央选举委员会的数据,投票率76.04%)[18];2000年总统选举,民进党候选人胜出,中文维基百科的民进党历史条目称这是组党“14年后政权和平转移”[12]。2008年,马英九在就职演说中把当年的国民党胜选称为“二次政党轮替”,并说它的意义“不是庆祝政党或个人的胜利”[13]。2016年,民进党在总统选举和立法院选举中都占多数。2024年则出现另一种情形:赖清德以40.05%的得票率当选总统,但在立法院113席中,国民党52席、民进党51席、民众党8席、无党籍2席(据中央选举委员会数据库的整理)[14]。也就是说,总统所属政党并没有取得立法院的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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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E-093|非暴力抗争在历史上起过什么作用?
v1.0 | 2026-10-21 CCE-100 公民教育工程 · 总目录 CCE-093 条目 非暴力抗争在历史上起过什么作用? 摘要:“非暴力抗争有用吗”是一个既有数据、又有争议的问题。一方面,政治学者切诺韦思(Erica Chenoweth)和斯蒂芬(Maria Stephan)对1900年至2006年323场抗争运动的统计显示,重大非暴力运动的成功率为53%,暴力运动为26%;另一方面,后来的重新检验和复制研究质疑这一差距的大小,甚至质疑其是否稳健。本文先说明什么是非暴力抗争(它不等于合法,也不等于必然成功),再梳理这组数据及其批评;然后看三个具体案例:波兰1989年的圆桌会议与选举、中华民国(台湾)1990年的野百合学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大陆)1989年的抗议及官方对它的定性。三个案例的结果不同,说明非暴力抗争的作用取决于政权如何回应、运动能否延续、精英是否分裂等条件。本文还介绍“稳定优先”这一有分量的反方立场,并给出五个判断具体案例的问题。本文不对任何政体作整体评价,也不处理伤亡数字。 一、先分清:非暴力不等于合法,也不等于必胜 在讨论“作用”之前,先说清楚对象。本文所说的非暴力抗争(civil resistance),指的是不使用武力伤害他人而对当权者施加压力的集体行动,常见形式有游行、静坐、绝食、罢工、罢课、抵制。这个定义有两个容易混淆的边界。 第一,非暴力不等于合法。1990年3月,台湾大学生在台北中正纪念堂广场静坐,当时那一带是禁止集会游行的区域,报道称这是一场“非法的集会”,学生是在可能被警方驱离的压力下度过第一夜的[1]。非暴力的运动完全可能违反当时的法律;是否合法与是否使用暴力是两个问题。 第二,非暴力不等于必然成功。后面会看到,学者对成功率有不同的估计,案例里也有运动被镇压的情形。更严格地说,“成功”本身也需要定义:是达成了全部诉求,还是推动了谈判,还是长期改变了政治结构?不同研究的定义不同,结论也就不同。 二、系统证据:53%对26% 最常被引用的证据来自斯蒂芬和切诺韦思2008年发表在《国际安全》上的论文,以及2011年的专著《为什么公民抵抗有效》(Why Civil Resistance Works)。他们建立了一个名为NAVCO的数据集,收录1900年至2006年间323场暴力和非暴力的抗争运动,结论是:重大非暴力运动在53%的情况下取得成功,暴力抵抗运动是26%[2][3]。 他们给出的解释有两条:非暴力运动对参与的门槛较低,因而能动员更多的人;人多则更有可能分化政权的支持者,包括军队和安全部门中的人[2][3]。哈佛大学肯尼迪学院的介绍还提到,即使非暴力运动没有立即成功,也往往促使统治集团中的温和派或改革派逐步推动改变[4]。 切诺韦思后来补充了一些数据。2019年她在接受哈佛大学韦瑟黑德国际事务中心访谈时说,她手上截至2017年的初步数据显示,非暴力运动的成功率仍然明显高于暴力运动,但不像早期那样绝对[5]。她还提出过一个广为流传的“3.5%规则”,即动员了至少3.5%人口的运动都成功了;但她2020年的文章又加了谨慎的说明:不去建立更广泛的公众基础而只追求这个比例,并不能保证成功,组织能力和持续性与大规模参与同样重要[6]。 三、质疑:差距有多大,是否稳健 这组数据受到了几方面的质疑,值得认真对待。 第一,案例选择。莱胡克(Fabrice Lehoucq)2016年发表在《比较政治学》上的论文,利用中美洲的数据指出,切诺韦思和斯蒂芬的数据集漏掉了该地区26场运动中的13场,其中8场是失败案例,8场中7场是非暴力运动;在他列出的中美洲样本内(14场非暴力运动,6场成功),非暴力的成功率只有42%[7](注意:这是中美洲样本内部的比率,不是把遗漏案例补回全球323场样本后的重算结果)。(这是摘录层面的信息,本文没有读到全文,也没有核对他与原作者之间的往来回应。) 第二,复制研究。德沃夏克(Dworschak)2023年在《比较政治学》上的复制研究发现,在若干模型设定下,非暴力抵抗对运动成功的效应在统计上不显著,用自助法重抽样后,也难以与零区分[8]。 第三,更新的复制。2026年4月出现在SSRN上的一篇工作论文(Crabtree和Holbein)称,原著的一些结果被误报为支持公民抵抗,结果对模型设定的微小改动并不稳健,所依赖的工具变量模型假设不合理;他们的结论是,现有的跨国证据没有为“非暴力运动大幅度比暴力运动有效”提供清晰的依据。他们同时说明,这并不等于证明非暴力无效[9]。(本文写作时以SSRN工作论文形式流传;据两位作者的个人主页,该文已被《美国政治学评论》(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有条件接受。本文没有读全文。) 第四,对“非暴力”的界定。阿尼辛(Alexei Anisin)2020年发表在《批判社会学》的文章认为,这一领域的概念和编码有问题;他在样本中加入19世纪(1800—1900年)的案例和此前未被分析的20世纪案例后重新分析称,非暴力运动的成功率为48%,而采用“无武装暴力”的运动是61%[10]。 把这几组结果放在一起:不同的数据集、编码和模型会得出差别很大的结论,从“非暴力成功率是暴力的两倍”到“没有清晰的依据”都有。比较稳妥的说法是:这一领域的统计证据不是定论,不能被当作“非暴力一定有效”的证明,也不能被当作“无效”的证明。 四、案例一:波兰1989年——谈判与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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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E-092|政治冷漠的根源是什么?会带来什么后果?
v1.0 | 2026-10-21 CCE-100 公民教育工程 · 总目录 CCE-092 条目 政治冷漠的根源是什么?会带来什么后果? 摘要:“政治冷漠”听起来是一个清楚的词,其实把三种不同的情况混在了一起:真的不关心,想参与却缺少条件,以及有意识地选择不参与。把它们分开,才谈得上追问根源和后果。本文先用中华民国(台湾)总统选举1996年到2024年的投票率数据,说明投票率的起伏本身并不能说明“冷漠”;再梳理政治学里的几类解释——资源、心理投入和被动员的机会,以及制度是否让参与有意义;然后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大陆)地方选举研究中一个有意思的争论:到底是政治效能感高的人更愿意投票,还是更倾向于缺席?不同的调查给出了相反的结论。关于后果,本文介绍利普哈特(Arend Lijphart)关于“不平等的参与”的论证,也介绍对它的质疑。结论是:衡量政治冷漠,先问“谁没有参与、为什么”,再问“参与有没有意义”;而投票率只是起点。本文也列出了没有读到的材料和不能下的判断。 一、先分清:三种“不参与” 假设一个人在选举日没有去投票。把他归为“冷漠”之前,至少要区分三种可能。 第一种,不关心。他对公共事务缺乏兴趣,也没有形成对任何候选人或议题的看法。这是通常所说的冷漠。 第二种,想参与但没有条件。他没有时间,或者不知道在哪里投票,或者不具备理解选票内容所需的知识,或者没有人邀请他、动员他。这不是态度问题,而是资源和机会问题。 第三种,有意识地选择不参与。他对选举有看法,甚至很关心,但认为参与没有意义,或者以缺席表示不满。这有时被称为“抗议性弃权”。 三种情况在统计上一模一样——都是“没投票”——但原因不同,后果不同,改变它们的办法也不同。如果把第三种当成第一种,用宣传“投票光荣”去回应,只会让人更觉得不被倾听。 二、根源:政治学里的三类解释 关于为什么有人参与、有人不参与,政治学里有一个影响很大的分析框架,叫“公民志愿模型”(Civic Voluntarism Model)。牛津大学出版社2022年出版的政治学手册中,有一章介绍了这个模型的最新发展,把政治参与归结到三类相互关联的个人因素:资源,包括时间、金钱和公民技能;对政治的心理投入,包括对议题的强烈关切;以及是否被邀请参与、是否接触到动员[1]。这一章还指出,这些因素本身是在家庭、学校、工作场所、宗教组织和非政治组织的经历中积累起来的[1]。 这个框架至少给出了三条检验线索。第一,缺资源的人参与少,这是第二种“不参与”。第二,缺少心理投入的人参与少,这是第一种。第三,没有人邀请的人参与少,这一点往往被忽略:很多时候,人不是不愿意,而是从来没有人问过。 除此之外,还要加上制度这一条。假如选举的结果与你的生活毫无关系,不参与可能是一种理性的判断,而不是缺陷。后面两节会看到,对这一点,台湾和中国大陆的材料都有话可说。 三、中华民国(台湾):投票率的起伏说明了什么 中华民国(台湾)自1996年起直接选举总统。根据中央选举委员会的数据和媒体对选委会主委发布结果的报道,历届总统选举的投票率依次是:1996年76.04%,2000年82.69%,2004年80.28%,2008年76.33%,2012年74.38%,2016年66.27%,2020年74.90%,2024年71.86%[2][3][4][5]。 从2000年的高点到2016年的低点,下降了16.42个百分点;2020年又回升了8.63个百分点;2024年再次回落。这条曲线有三点值得注意。 第一,起伏很大。如果把投票率下降理解为“台湾社会越来越冷漠”,就无法解释2020年的回升。同一批公民,不太可能在四年里先变冷漠、再变热情。更合理的解读是:参与的意愿随选举的竞争性和议题而变化。这一解读是本文的推测,投票率数据本身不能证明它。 第二,数字背后有很多人没去投票。2024年总统选举,选举人数为19,548,531人,投票14,048,310人,投票率71.86%[2];没有投票的人约为550万(本文用两个官方数字相减得出)。当选人赖清德得票5,586,019张,得票率40.05%[2]。也就是说,没有投票的人数,比当选人的得票数只少约8.6万。中央社的报道指出,中央社的报道指出,赖清德的得票率是继2000年陈水扁(得票率39.30%)以来,首次有总统当选人得票率未过半[6]。这个对比不是为了说明“当选者缺乏正当性”——该选举的结果合法有效——而是提醒:“沉默的多数”是真实存在的一大群人,即便这群人里相当一部分只是因为各种原因没能投票。 第三,不同类型的选举,投票率差别很大。2025年8月23日,台湾举行第三核能发电厂(核三厂)延役公投,选举人数20,002,091人,投票5,906,370人,投票率29.53%;同意票4,341,432张(74.17%),反对票1,511,693张(25.83%),但同意票未达选举人总数四分之一的门槛而不通过;中央社说这是公投史上第三低的投票率[7]。同一个社会,2024年的总统选举与2025年的这次公投,投票率相差超过四十个百分点。这与利普哈特的观察一致:地方、区域和不那么受关注的选举,投票率往往格外低[8]。 对“冷漠”的判断,从这三点看,结论是谨慎的:投票率告诉我们有多少人没来,但没有告诉我们为什么。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大陆):一个相反方向的发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更高层级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9]。围绕直接选举的参与行为,学界做过不少调查研究,其中有一个争论,对理解“冷漠”特别有启发。 石天建(Tianjian Shi)利用1991年的全国调查,区分了两类选举:只有一名候选人的“公决式”选举,和给选民一定选择的“半竞争性”选举。他发现二者的投票行为性质不同:在给予有限选择的选举中,政治资源较多的人不再以不投票来表示抗议,而是去投票,为的是追求自己的政治利益,其中惩罚腐败官员和推动民主转型的愿望起了重要作用[10]。 陈洁(Jie Chen)和钟扬(Yang Zhong)则利用1995年在北京的调查,重新检验了石的论点,得出相反结论:民主取向更强、内部效能感(自认为有能力影响政治)更强的人,在这类半竞争性选举中更少投票;认同现政权、对政治权威有情感依附的人,则更可能投票[11]。钟扬和陈洁另一项关于江苏村委会选举的研究也发现,投票者往往是内部效能感和民主价值水平较低、生活满意度和对公共事务的兴趣较高的人,而效能感和民主取向较高的农民因为选举的制度限制而不去投票[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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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E-091|公民教育应包含哪些权利知识?
v1.0 | 2026-10-21 CCE-100 公民教育工程 · 总目录 CCE-091 条目 公民教育应包含哪些权利知识? 摘要:“公民教育要讲权利”几乎没有人反对,分歧在于讲什么、讲到哪一步。本文先给出一个可以检验的答案:权利知识至少有四层——知道权利有哪些,知道权利的来源和边界,知道权利受侵害时的程序和出口,以及知道权利教育本身应当如何做。这四层大体对应联合国《人权教育与培训宣言》(2011年)所说的“关于人权的教育、通过人权的教育、为了人权的教育”。本文随后把这个框架用在两份公开的官方文本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大陆)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2016年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以及中华民国(台湾)教育部的《十二年国民基本教育课程纲要》及其“人权教育”议题和“公民与社会”科的学习内容。两者都把权利与义务、权利与法治放在一起讲;差别主要出现在可以逐条核对的地方,例如大纲文本里有没有出现“言论”“结社”“游行”这些宪法第三十五条的词,课程里有没有“权力限制权利须经立法授权”这样的追问。本文也认真对待两种反方意见:一是“权利必须与义务、国情并重”,二是“知道权利不等于会用权利,也不等于会改变政治”。最后给出一份由本文作者自己整理的权利知识清单,并说明哪些内容本文没有读到,不能下结论。 一、先给答案:权利知识的四层 一个中学生学完公民课,如果被问“你有什么权利”,可能答得出“受教育权、财产权、选举权”这几个名词。名词当然需要,但只会背名词,距离“遇到事情知道怎么办”还很远。本文把权利知识分成四层,每一层都对应一个可以检验的问题。 第一层,权利有哪些。包括生命、人身自由、受教育、财产、隐私,也包括选举和被选举、言论、集会、结社、批评和申诉的权利,还包括社会经济权利。检验问题:学生能不能不看书,说出十种以上,并分清哪些是宪法写明的,哪些是法律规定的? 第二层,权利从哪里来、边界在哪里。同一项权利,通常既有保护的范围,也有限制的条件:什么情况下国家可以限制、由谁决定、要不要有法律依据、限制到什么程度。只讲第一层不讲第二层,学生会以为权利是绝对的;只讲限制不讲保护,学生会以为权利是恩赐的。检验问题:学生能不能举出一项权利,说明它的限制条件写在哪一条? 第三层,出了问题怎么办。包括向谁申诉、能不能打官司、证据怎么留、时限多长、费用谁出、如果官司输了还有什么办法。检验问题:学生能不能为一个具体案例画出一条从投诉到诉讼的路径? 第四层,教育本身是否尊重权利。学校里学生有没有表达意见的机会,教师有没有教学自主,学生被处分时有没有申辩的程序。这一层不是“知识”,却决定前三层是不是真的。检验问题:学生在学校里经历过一次合规的申诉或自治程序吗? 这个分层不是任何机构的标准,是本文作者为了便于比较而设的。它的依据在下一节。 二、国际框架:知道、通过、为了 联合国大会2011年12月19日不经表决通过的《人权教育与培训宣言》(A/RES/66/137)是目前最直接可引用的国际文件。第一条第一款写道:“人人有权了解、寻求和获得关于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信息,并应能获得人权教育与培训。”[1]第二条第二款把人权教育分成三类:“关于人权的教育”,即提供关于人权规范和原则、其背后的价值以及保护机制的知识和理解;“通过人权的教育”,即以尊重教育者和学习者权利的方式来学和教;“为了人权的教育”,即使人们有能力享有和行使自己的权利,并尊重和维护他人的权利[1]。 对照上一节,“关于”大致相当于第一、二层,“为了”大致相当于第三层,“通过”正是第四层。这个对应是本文的解读,不是联合国的原话;但三个词的原文可以逐一核对。 更早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也规定:“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2]该宣言1948年12月10日通过时,表决为四十八票赞成、零票反对、八票弃权,当时代表“中国”投赞成票的是中华民国政府。需要说明的是,宣言本身不是条约,其条款的法律地位是另一个问题。本文这里只引它关于教育目的的文字。 值得注意的是,《宣言》是软法,没有强制力,也没有规定课程里必须有哪些具体权利。所以不能拿它去“判定”某个国家的课程合格与否,只能拿它当一把尺:课程有没有只讲其中一部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大陆):文本里写了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写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同时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三十四条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三十五条是“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条是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国家赔偿的权利,同时规定“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3]。(上述条文依据中国政府网公布的英文宪法文本核对,中文措辞以官方中文本为准。) 学校里怎么教这些?最直接的文件是2016年7月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联合印发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它的基本原则开宗明义:“以宪法教育为核心,以权利义务教育为本位。”并要求“将权利义务教育贯穿始终,使青少年牢固树立有权利就有义务、有权力就有责任的观念”[4]。内容上,它要求按学段安排“公民基本权利义务、家庭关系、社会活动、公共生活、行政管理、司法制度、国家机构等领域的主要法律法规以及我国签署加入的重要国际公约的核心内容”,并把“自由、平等、公正、民主、法治”等理念与“宪法法律至上、权利保障、权力制约、程序正义”等原则结合起来[4]。 分学段来看,初中阶段要求“认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义。加深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认识”;高中阶段要求“了解保障人权的重要性及其含义,理解法治与权利保障的关系”,“了解选举制度和重要法律规定,认知法治与民主的关系”,“了解宪法实施及其监督的程序与机制”,以及“建立对正当程序原则的认识,树立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的意识”;高等教育阶段的目标是学生“基本具备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自身权利、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同时“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理想和信念”[4]。对国际公约,高中阶段点名的是儿童权利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后面还有一个“等”字[4]。 早一些的2007年《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在小学阶段列出了更具体的权利清单:“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受监护权、休息权、隐私权、财产权、继承权、受教育权”,并要求学生“知道权利受到侵犯时如何寻求法律保护,了解寻求法律保护的渠道”[5]。2017年教育部介绍小学和初中法治专册时,强调教材讲国家权力时“强调权力有边界,‘法无授权不可为’”,讲公民权利时“同时强调权利义务对等”[6]。 这些文本里有一点可以直接核对,也最容易被误读,所以单独说明:本文读到的2016年大纲正文中,没有出现“言论”“结社”“游行”这几个词,也没有出现“批评”一词;2007年纲要小学部分所列的权利清单(本文读到的节选)里也没有这些权利。这不等于课堂上不讲——大纲只是纲领,教材和课堂内容本文没有读到,不能下判断。但它说明,如果有人问“官方课程大纲里列了哪些权利”,答案要以文本为准,而不是以宪法第三十五条为准。同样,大纲写到“选举制度”“宪法实施及其监督的程序与机制”,说明选举和宪法监督是列入了的,具体讲到什么程度,同样要看教材。 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核对点:关于法治专册放在哪个年级,教育部网站上有两种说法。2016年12月陈宝生的署名文章说,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法治专册设在“六年级下册和八年级上册”[7];北京市教委网站2023年的一篇文章则写“六年级上册和八年级下册”[8]。本文没有查教材,不能判断哪个是现行安排,只能提醒读者:引用年级时要先看版本。 四、中华民国(台湾):课程里写了什么 中华民国(台湾)的做法不同:权利知识主要分散在“议题融入”和“公民与社会”科里,而不是一个专门的“权利课”。 《十二年国民基本教育课程纲要总纲》的课程目标之一是“涵育公民责任”,原文是“厚植民主素养、法治观念、人权理念、道德勇气、社区/部落意识、国家认同与国际理解,并学会自我负责”[9]。总纲列有十九项应融入课程的议题,其中包括人权和法治[9]。教育部国家教育研究院的《议题融入说明手册》把人权教育的学习目标写成:“了解人权存在的事实、基本概念与价值;发展对人权的价值信念;增强对人权的感受与评价;养成尊重人权的行为及参与实践人权的行动”,并列出这项议题的依据,包括《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合称两公约)、《联合国原住民族权利宣言》和《两公约施行法》等[10]。手册还写道,“尊重”与“包容”是人权的基本概念与核心价值,而“互惠的权利与责任,则是民主法治社会中每个人所应谨守的共同契约”[10]。 可以看出,中华民国(台湾)的官方课程文本同样讲权利与责任互惠。所以“是否讲义务”并不是两边的差别所在。 差别在“公民与社会”科的学习内容。本文读到的条目里有这样一些追问:“宪法与基本权利的保障,有什么关联?基本权利的限制,有何范围?国家如何促进基本权利的实现?”“宪法如何规范国家公权力之行使以保障人权?”,延伸探究更进一步:“国家必须经由立法授权才能限制人民的基本权利,什么样的限制是侵犯人性尊严而不得为之?”还有“国际人权公约与相关国际组织(包括联合国与非政府组织等)如何促成普世人权的实现?”“我国如何将国际人权公约的相关主张融入法律制度中?”“有哪些大法官解释,立下重要人权保障的里程碑?”“为什么人民的志愿结社受到相关法律的规范?会产生什么影响?”以及“民主国家中,人民或政府如何才会被赋予法律上的义务或责任(包括学生参与校园民主及学生自治的责任)?”[11] 用本文的四层来看:它覆盖了第二层(限制的范围和授权),第三层中的宪法解释,以及第四层的校园自治。需要同样谨慎的是,这里引用的是学校网站转录的课纲条目,而非教材;这些条目是“学习内容”的提问,教科书怎么回答、课堂怎么讨论,本文没有读到。 中华民国(台湾)这套做法的弱点,官方研究机构自己也谈过。国家教育研究院电子报引用《课程发展指引》写道:“议题教育性质上不宜单独设科,而应该以融入各领域/科目或学校本位课程实施”;文章同时建议,师资培育机构和专业团体应更积极培训教师议题教育的知识、技能和态度[12]。换句话说,权利知识若散在各科里,能不能教到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这篇文章举的例子是环境教育和海洋教育,不是人权教育,所以不能直接说人权教育的教学成效如何;本文也没有查到人权教育的教学成效评估。 五、两份文本并排:能比的和不能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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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E-090|统计数字与文献引文应如何核查?
v1.0 | 2026-10-21 CCE-100 公民教育工程 · 总目录 CCE-090 条目 统计数字与文献引文应如何核查? 摘要:一个数字或一条引文在被转述几次之后,常常已经和原件不一样了。核查的任务,是把它带回原件,弄清楚它测的是什么、分母是什么、哪一年、哪个版本,并检查引用它的人是否忠实。本文提出一套适用于普通读者的数字核查五问和引文核查四步(作者的整理,不是通行标准),并用四个已公开的案例演示:哈佛大学艾什中心(Ash Center)中国民意调查中“中央政府满意度”在不同报道中的两个数字[1]—[3];《中国国民账户的法证式检验》论文在不同版本中的两个估计[4][5];中华民国(台湾)2025年马鞍山核电厂公投中“74%赞成”与“占选民21.7%”的差别[6][7];莱因哈特—罗格夫(Reinhart–Rogoff)论文中的电子表格错误及其争议[8]—[10]。另用格林伯格(Greenberg)2009年对引文网络的分析说明,错误可以不靠伪造数据,而靠引用本身扩散[11]。本文还报告一次实际核查:作者读了艾什中心政策简报的原表,发现其2016年中央政府满意度为93.1%,与哈佛《公报》报道的95.5%不一致,但未能确定原因。 一、先给答案:五问核数字,四步核引文 核数字,可以按这个顺序问五个问题: 第一,数字出自哪里?是原始数据或原始论文,还是别人转述的?转述了几手? 第二,它测的是什么?定义、对象、问卷问法是什么? 第三,分母是什么?百分比的基数是有效回答者、全体选民、还是全体人口? 第四,哪一年、哪个版本?同一篇报告的草稿、工作论文和正式出版版本,数字可能不同。 第五,算术和比较对不对?单位、小数点、百分点与百分比,加总是否一致,两个数字是否同口径。 核引文,可以走四步:找到被引的原件;核对被引处原文是否真有那句话;核对引用者是否忠实地概括了它(包括它的限定条件);如果一条结论只靠一连串引用支撑,就追到链条的起点,看起点处是否真有数据。 下面用实例展示这些步骤。 二、案例一:同一个调查,两个数字(一次实际核查) 哈佛大学肯尼迪学院艾什民主治理与创新中心(Ash Center for Democratic Governance and Innovation)自2003年至2016年在中国大陆进行了八轮面对面调查;2020年7月发布的政策简报称,数据来自“超过31,000名”受访者[1]。顺带一个小差异:哈佛《公报》的报道写的是32,000名受访者[2]。这是同一调查的第一处数字不一致。简报的第一个核心发现是:中国公民对政府的满意度自2003年以来“几乎普遍上升”[1]。 这项调查被广泛转述。我们关注的是一个数字:2016年受访者对中央政府的满意度。 来源之一,是《中国日报》(China Daily)2020年7月报道,说这一数字从2003年的86.1%升到2016年的93.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21年的一个英文页面也引用该调查,称约93%[3]。来源之二,是哈佛《公报》(Gazette)2020年7月9日的报道,原话是:2016年,也就是调查进行的最后一年,95.5%的受访者对北京“比较满意”或“非常满意”[2]。 两个数字相差2.4个百分点。哪个对?我们去读原件。艾什中心政策简报的表1(列为2003、2004、2005、2007、2009、2011、2015、2016年)按年份列出了对中央政府的评价:采用4级量表,对2016年,选“3”的占61.5%,选“4”的占31.6%,“满意”(Sat.)栏为93.1%;不满意(Dis.)栏为4.3%[1]。作者核对了算术:61.5加31.6等于93.1,与“满意”栏一致;2003年同理,60.7加25.4等于86.1[1]。这说明简报自己的数据是自洽的,而且93.1%与《中国日报》的转述一致。 那么95.5%从何而来?表1中央政府一行里没有95.5。该行最高的数字是2009年的95.9%[1]。我们没有找到解释:可能是《公报》作者使用了另一个版本的数据或另一个口径,可能是笔误,也可能是我们没有读到的另一个表。本文不作推测,只报告:简报原表给出的2016年数字是93.1%,《公报》的文字是95.5%,两者没有被调和。需要注意的是,我们读到的是PDF的文本提取,版面有部分乱码,数字可读但建议读者直接核对原表[1]。 这个例子说明:第一,核查的第一步是找到原件,而不是在两个转述之间投票;第二,多数来源一致(《中国日报》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都引93%),不等于它们都读过原表,也可能是同一个上游转述;第三,核查的结果可以是“不一致,原因未知”,这是合法的结论。 另外,这项调查本身还有需要注意的地方。简报强调满意度与受访者的物质福利变化关系最密切,并在结论中说,中国共产党不能把民众的政治支持视为理所当然[1]。《公报》引述研究者的话说,调查在每年3,000多人的有目的分层样本中进行,不包括外来务工人员[2],这些都是读数字时应带上的限定。满意度数字是回答者在调查中说出的态度,如何理解(例如是否受到不敢如实回答的影响),是另一个问题;关于这类问题,本系列另一篇文章讨论过列表实验[12]。 三、案例二:同一篇论文,不同版本的估计 陈玮(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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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E-089|什么是断章取义?如何还原完整语境?
v1.0 | 2026-10-21 CCE-100 公民教育工程 · 总目录 CCE-089 条目 什么是断章取义?如何还原完整语境? 摘要:任何引用都是截取,所以“引用”本身不是问题。断章取义指的是:截取之后,被引部分传达的意思,与它在原来整体中的意思不同,而引用者却把它当作原话的意思来使用。本文先回到这个成语的出处,说明它在春秋时代原本是公开的“借用”,后来才变成对“歪曲原意”的指责[1][2][3];接着提出一个由六步组成的语境还原法(作者的整理,不是通行标准);再用三个案例演示:毛泽东1938年的“枪杆子里面出政权”[4]—[7],中华民国(台湾)总统蔡英文2020年接受BBC采访时的一句话[8]—[14],以及2008年西藏报道中的图片语境争议[15]—[17]。结论有一点可能出乎意料:还原语境有时会削弱对一句话的指责,有时反而证实它,所以还原语境不等于替说话人开脱。本文不评判任何政府、政党或媒体的政治立场。 一、先给答案 判断一处引用是不是断章取义,只需要回答一个问题:把被省略的部分补回去,这句话的意思变了吗?如果变了,而且变化对读者的判断有影响,就是断章取义;如果没变,那只是正常的节选。 还原语境的办法,是沿着一个“语境阶梯”往上走:这句话所在的段落、整篇文章或整场讲话、说话的场合与听众、提问者问了什么、说话人在其他场合怎么说,以及如果经过翻译,原文是什么。每上一级,都问一次“意思变了吗”。 二、这个成语的来历:原本是公开的“借用” “断章取义”出自《左传·襄公二十八年》。齐国大夫卢蒲癸娶了同姓女子,有人问他为什么不避同宗,他回答:“赋诗断章,余取所求焉,恶识宗?”意思是,赋诗的时候可以只取一章,我只拿我需要的,哪管什么同宗。教育部《成语典》解释说,春秋时代的人在外交场合常常截取《诗》中的一章一句来表达自己的意思,而不顾原诗本意;后来这个词泛指截取别人诗文或谈话的某一段,而不顾其原意[1]。 也就是说,在春秋时代,“断章取义”是一种大家都懂规则的修辞:赋诗的人和听的人都知道,这里是借诗句说自己的话。孔子与学生论《诗》,也常常借诗句引申出新意;有研究者把这种做法与“情境生义”并列为早期儒家解释《诗》的两种方法[2][3]。清代学者皮锡瑞的区分很有用:诗有“正义”(作诗的本意)、有“旁义”、也有“断章取义”,以旁义为正义是错误,把断章取义当成本义更错[3]。 这给我们一个重要的提醒:问题不在于“截取”,而在于“冒充”。借用一句话表达自己的意思,如果公开说明是借用,并不欺骗谁;把借来的意思说成是原作者的意思,才是我们今天批评的断章取义。现代汉语里这个词几乎只用作贬义,指的就是后一种情形[1]。 三、还原语境的六步法 以下方法是作者的整理。 第一步,找到最完整的原文。不要停留在引用者给出的那一段,也不要只看新闻标题;要找原始文稿、完整录音录像、官方全文或权威文集。如果只有节选版本,要标明这是节选。 第二步,确定“被引单位”。被引的是半句、一句、一段,还是一个观点?一个短语放到不同的单位里,意思可能完全不同。 第三步,看前后各一层。紧接在被引部分之前和之后的内容,往往包含限定、转折或反问。 第四步,看场合与提问。对话类材料要看问题是什么;会议讲话要看是对谁说的、为什么说;论战文章要看对方的观点是什么。 第五步,看翻译与措辞。如果经过翻译,对照原文;如果引用者改了标点、省略号、大小写,注意这些改动。引文中一个括号或逗号,有时就足以改变意思。 第六步,做“实质性”测试。把省略的部分补回去,再读一遍:被引部分的意思变了吗?变了多少?是否影响读者的判断?同时也问:还原之后,对原话的批评是否仍然成立? 四、案例一:“枪杆子里面出政权”——补回后文,有的变了,有的没变 这句话是毛泽东1938年11月6日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的结论发言的一部分,后来收入《毛泽东选集》第二卷的《战争和战略问题》[4][5]。它常被单独引用,既被用来说明“暴力是政权的来源”,也被单独用作党史口号。我们来还原。 原文的相关部分是:“共产党员不争个人的兵权(决不能争,再也不要学张国焘),但要争党的兵权,要争人民的兵权。……每个共产党员都应懂得这个真理:‘枪杆子里面出政权’。我们的原则是党指挥枪,而决不容许枪指挥党。但是有了枪确实又可以造党……枪杆子里面出一切东西。从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学说的观点看来,军队是国家政权的主要成分。谁想夺取国家政权,并想保持它,谁就应有强大的军队。”之后他又说:“我们是战争消灭论者,我们是不要战争的;但是只能经过战争去消灭战争,不要枪杆子必须拿起枪杆子。”[4] 第一个层次:紧接着的一句是“我们的原则是党指挥枪,而决不容许枪指挥党”。只引前半句,读者看不到“党指挥枪”这一对军队与政党关系的原则;而只引后半句,则丢掉了前面“枪杆子里面出政权”的论断。两个引用单位各自传达的意思都比原话窄。 第二个层次:整篇的背景。编者在这篇文章的说明里写道,这是在党内克服右倾机会主义、说明战争和战略问题的首要地位的背景下所作的结论[4]。它也不是1938年才第一次出现的想法:党史材料说,毛泽东1927年八七会议上说的是“须知政权是由枪杆子中取得的”,后来才演化为“枪杆子里面出政权”[6]。 第三个层次:补回后文之后,“暴力是政权来源”这个解读是被削弱了,还是被证实了?答案是:基本被证实了。同一篇文章开头写道:“革命的中心任务和最高形式是武装夺取政权,是战争解决问题。”[7]后文还有“谁想夺取国家政权,并想保持它,谁就应有强大的军队”[4]。所以,如果有人只引“枪杆子里面出政权”来说毛泽东认为军事力量对夺取政权至关重要,这并不是歪曲;这样引用的人需要补上的,是“党指挥枪”这个限定,以及“我们是战争消灭论者”这类表态所处的论证位置,这些改变的是对这句话含义的完整描述,而不是推翻“武装夺取政权”这一核心主张。 反过来,如果有人只引“我们是战争消灭论者,我们是不要战争的”,而不提“只能经过战争去消灭战争”,则恰恰相反,丢掉的是整个论证的核心[4]。这说明:断章取义可以向两个方向发生,指控别人断章取义的一方,也要警惕自己的引用。 本文对该论断本身不作评价,只演示还原的过程:补回后文,有些解读得到证实,有些被修正。 五、案例二:蔡英文2020年BBC采访——问题、标点和节选版本 2020年1月14日,中华民国(台湾)总统蔡英文接受BBC采访。BBC报道引用她的话:“我们不需要宣布自己是一个独立国家。我们已经是一个独立国家,我们称自己为中华民国(台湾)。”[10]总统府网站先后发布了两个页面:1月15日页面注明“BBC于1月15日发布了采访的一部分”,页面上的问答里,这句话紧跟在“原则上是否赞成正式的台湾独立”这个问题之后[8];1月18日发布的文字稿里,第一个问题(排除时间表等因素后,是否原则上赞成正式的台湾独立)的回答是:“现实是我们已经是功能上独立的国家……实际上我们已经是一个国家了。”第二个问题(是否有一天需要把这一现实用“国家”之名、用正式的独立宣言来表明)的回答才是“我们不需要宣布自己是一个独立国家”这一句[9]。 这两页摘录并不完整,本文没有查明两者为什么不同,可能是节选编辑所致。但它说明了第一步“找到最完整的原文”的重要性:同一句话,在节选版本中紧跟的是第一个问题,在全文中紧跟的是第二个问题,而问题不同,这句话回应的是什么,也略有不同。 标点同样重要。总统府的文本写作“Republi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