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 China News Upd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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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E-088|政治口号如何影响思维?如何解剖一句口号?
v1.0 | 2026-10-21 CCE-100 公民教育工程 · 总目录 CCE-088 条目 政治口号如何影响思维?如何解剖一句口号? 摘要:政治口号是把复杂的政治主张压缩成一句短语,便于记忆、传播和动员。它的力量来自简短,风险也来自简短:被压缩掉的往往是定义、条件、证据和代价。本文先说明口号为什么有效,再回顾奥威尔(George Orwell)对政治语言的批评[1][2]和利夫顿(Robert Jay Lifton)提出的“终止思考的套话”概念[3][4],同时讨论这些概念被滥用的风险。随后提出一个由五步组成的“解剖法”(作者的整理,不是通行标准),并用三句口号演示:邓小平1989年的“稳定压倒一切”[5]—[10],中华民国(台湾)政府2020年的“Taiwan can help”(“台湾可以帮忙”)[11]—[14],以及美国政治中的“Make America Great Again”[15][16]。三例来自不同的政治体系,目的是演示方法,不是比较体制优劣,也不评判这些口号背后政策的对错。 一、先给答案 口号影响思维,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它把一个有争议的判断包装成不言自明的前提,让人不再追问“为什么”;第二,它用评价性强、定义弱的词(“伟大”“稳定”“幸福”)制造情感一致,掩盖实际分歧;第三,它通过重复变成熟悉感,而熟悉感容易被误当成真实感。但口号不等于欺骗。口号往往也包含真实的政策取向和可检验的事实,问题在于听的人能否把这两部分分开。 解剖一句口号,可以问五个问题:它从哪里来、原话是什么;它由哪几种话组成(事实、价值、号召、身份);它省略了什么条件和前提;其中哪些可以核对,核对结果如何;把关键词换成具体定义之后,句子还剩下多少内容。下文逐项展开。 二、口号为什么有效 口号有效,并不是因为人们愚蠢。政治沟通面对的是时间有限、注意力有限的受众。一句短语可以做到这几件事:让成千上万的人记住同一个方向;让支持者互相认出彼此(身份标记);让复杂的政策争论在一次演讲、一张海报里完成第一轮传达。民主社会的竞选和威权社会的政治动员都要使用口号,这一点没有差别。 因此,本文不主张“口号是坏东西,应当取消”。本文讨论的是:当我们作为公民,需要根据一句口号判断一项政策时,如何把压缩前的内容尽量还原出来。 三、两位思想家的提醒:奥威尔与利夫顿 英国作家乔治·奥威尔1946年发表《政治与英语》(Politics and the English Language)。他的一个著名判断是:在我们的时代,政治演说和政治写作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不可辩护之事辩护[1]。他举过的例子是:对无防御村庄的轰炸被称作“绥靖”(pacification),把农民赶离家园被称作“人口转移”(transfer of population)[1]。这是关于委婉语的批评,即用一个听上去温和的词,遮住它所指的事。 奥威尔还有一段与“民主”这类词直接相关的话:法西斯主义这个词,除了表示“不受欢迎的东西”,已经没有意义;“民主”“社会主义”“自由”“爱国”“现实”“正义”这些词,每一个都有互相无法调和的几种意思;以“民主”为例,不仅没有公认的定义,而且各方都抵制给它下定义;人们普遍觉得称一个国家“民主”就是在夸它,于是各种政体的辩护者都声称自己是民主[1]。这段话不针对任何一个国家:它描述的是一个词变成“褒义标签”之后会发生什么。 美国精神病学家罗伯特·杰伊·利夫顿1961年出版《思想改造与极权主义心理学》,研究起于对在中国经历’思想改造’的西方被囚者与中国知识分子的访谈。他提出“终止思考的套话”(thought-terminating cliché):极权主义环境里的语言,把最深远、最复杂的人类问题压缩成简短、高度简化、听上去不容置疑的短语,易记易说,它们成了任何意识形态分析的“起点和终点”[3][4]。 这个概念需要谨慎使用,理由有两个。第一,利夫顿讨论的是一个封闭的、强制性的环境,不能把它直接套到所有政治口号上。第二,网络上对这个概念的通俗解释常把“事情就是这样”“不同意见可以保留”这类日常套话也算进去[4],这会让概念过度膨胀,变成一个可以随意贴给对方的标签。换句话说,“终止思考”应当是对一句口号在具体场合的功能描述(它在这里是不是被用来阻止追问),而不是对口号本身的定性。 四、解剖口号的五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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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E-087|如何区分相关关系与因果关系?常见的因果谬误有哪些?
v1.0 | 2026-10-21 CCE-100 公民教育工程 · 总目录 CCE-087 条目 如何区分相关关系与因果关系?常见的因果谬误有哪些? 摘要:两件事同时出现、同步变化,只说明它们“相关”,并不说明其中一件“造成”了另一件。要从相关走到因果,至少要回答三个问题:时间上是不是原因在先?有没有第三个因素同时推动了两者?如果把原因拿掉或改变,结果会不会跟着变?本文先给出这套判断的基本框架,列出后此谬误、反向因果、共同原因、辛普森悖论等常见的因果谬误,再用三个已公开、可核对的案例展示判断过程:1973年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研究生招生数据[5][6]、吸烟与肺癌的因果论证[1][2][4]、收入与民主的关系[7][9][10]。第四个案例并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国大陆)官方文本中方向相反的两种因果叙述[13][14],只演示“应当追问什么”,不评判其结论。本文反对两种极端:一是把任何相关都当作因果,二是因为因果难证明就拒绝讨论因果。最后给出一份读者可以自己使用的检验清单,并说明本文的证据限制。 一、先给答案:相关是线索,因果是对“如果改变会怎样”的回答 “相关”描述的是数据里的共同变化:A多的时候B也多,或者A多的时候B少。它只需要看两列数字。“因果”回答的是另一类问题:如果我们主动改变A,B会不会随之改变?这是一个关于“假如”的问题,数据里看不到现成的答案,因为同一个对象不可能同时既被改变又没被改变。 因此,把因果判断拆成三步会更清楚。第一步,确认相关是否真实:样本是否足够大,是不是偶然碰巧。第二步,排除其他解释:时间顺序是否对得上,有没有共同原因,是不是反过来的因果,是不是选样造成的假象。第三步,寻找能支持“假如”的证据:随机对照实验、自然实验(制度或政策的外生变化)、剂量—反应关系、多地多时的重复,以及机制是否说得通。 流行病学家奥斯汀·布拉德福德·希尔(Austin Bradford Hill)在1965年的经典论文里,把“关联”与“因果”的距离说得很直白:当观察到一个清楚的关联、且不能归于偶然之后,要问的是该关联的哪些方面,足以让我们认为最可能的解释是因果[1]。他列出九个考察角度,并明确提醒:这九点中没有任何一点能提供无可争辩的证据,也没有任何一点是必需条件[2]。这句话同时堵住了两条路:不能因为满足了其中一两点就宣布因果成立,也不能因为缺了某一点就宣布因果不成立。 二、为什么“相关”不够:四种常见的“假因果” 下面四类,是相关出现而因果不成立(或不确定)时最常见的来源。这里的分类是本文作者为教学整理的,不是某一部权威教材的原文。 第一,纯属偶然。变量足够多、时间足够长,总会找到一对碰巧同步的数字。一个构造出来的例子:某城市某年冰淇淋销量与溺水人数同步上升。这是说明性的假设例子,并非实际统计。 第二,共同原因(混杂)。同上例,夏天高温既让人多吃冰淇淋,也让更多人下水。高温是两者的共同原因,冰淇淋与溺水之间没有直接因果。 第三,反向因果。我们以为A导致B,其实是B导致A,或者两者互相影响。后文收入与民主的案例,核心争议之一就是箭头的方向。 第四,选择偏差与分组假象。我们看到的样本本身是被筛选过的,或者把不同性质的群体合并后再比较,得出的“整体相关”和“分组后的相关”方向相反。这就是辛普森悖论,见下一节伯克利案例。 此外,“后此谬误”(拉丁文 post hoc ergo propter hoc,意思是“在此之后,所以因此之故”)是把时间先后直接当作因果:事情先发生,再有结果,就断定前者是后者的原因。时间在先只是因果的必要条件,不是充分条件。 三、案例一:伯克利招生数据——合并看有偏见,分组看几乎没有 1975年,统计学家彼得·比克尔(P. J. Bickel)、人类学家尤金·哈梅尔(E. A. Hammel)与J. W. 奥康奈尔在《科学》(Science)杂志发表论文,分析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1973年秋季研究生招生数据[5]。 论文分析的是1973年秋季全校的研究生申请:有12,763份申请材料完整、足以作出决定,其中男性申请者8,442人,女性申请者4,321人,约44%的男性和约35%的女性被录取[5]。这个差距已经足以让作者进一步检验。教学中最常用的是R语言自带的UCBAdmissions数据集,它不是全校数据,只包含六个最大系所的合计:2,691名男性申请者中1,198人被录取(44.5%),1,835名女性申请者中557人被录取(30.4%),样本比值比约为1.84,看上去男性被录取的机会接近女性的两倍[6]。读到这类数字时要先问范围:全校合计与六个最大系所合计是两组不同的数字,后者不能写成“伯克利整体”。如果只看其中任何一组,都很容易得出“录取过程歧视女性”的因果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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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E-085|信息审查与谣言传播之间是什么关系?
v1.0 | 2026-10-21 CCE-100 公民教育工程 · 总目录 CCE-085 条目 信息审查与谣言传播之间是什么关系? 摘要:很多人直觉上认为,审查是对付谣言的办法:把不实的信息删掉,谣言就少了。也有人认为恰好相反,信息被压住,谣言才会疯长。本文的看法是:两种说法都只说对了一半,关键在于三个问题:谁来认定“谣言”,认定得有多快,以及被删除的信息里有多少其实是真的或者后来被证明是真的。文章以2019年12月底至2020年初武汉疫情最早期的信息为主线,参考中国大陆法律对“谣言”的规定、公民实验室(Citizen Lab)对微信等平台关键词审查的研究,以及学者对疫情谣言和辟谣的实证研究,说明审查与谣言之间并不是简单的相互抵消。再以中华民国(台湾)的做法作对照:既有针对特定领域不实信息的刑罚,也有《社会秩序维护法》第63条的争议,同时形成了民间的事实查核机制。文章也回应“谣言确实会造成恐慌,不管不行”的反方观点,并说明本文的限度。 一、先问一个问题:什么叫“谣言” “谣言”一词,学者的定义并不完全一致。有研究者把谣言定义为没有经过证实、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引用的是奥尔波特(Allport)和波斯特曼(Postman)1946年发表的论文《谣言分析》(An Analysis of Rumor)[12][14]。这个定义的好处在于,它只说“未经证实”,没有说“一定是假的”。一条消息在刚出现时,可能是谣言,也可能是真相的早期版本;它是哪一种,要等到后来才能确定。 这一点对本文很重要。如果把“未经证实”和“已被证实为假”混为一谈,处理谣言的办法就会误伤早期的真实信息。反过来,如果认为一切未经证实的消息都应当传播,也会让真正有害的虚假信息畅通无阻。我们需要的是一条能够经得起检验的线,而不是一句口号。 二、武汉的最早几天 2019年12月30日17时43分,武汉市中心医院的医生李文亮在一个大学同学的微信群里转发了几条信息:华南海鲜市场确诊了7例SARS,在医院隔离;随后他又写道,最新消息是冠状病毒感染确定了,正在进行病毒分型,大家不要外传,让家人亲人注意防范。这些内容被截图后大量转发[7]。2020年1月1日,武汉市公安局在官方微博上通报,已对八名“散布谣言”的人进行调查;1月3日李文亮在派出所被要求签署训诫书[5]。1月29日,新华社发出武汉警方的回应:这八人“情节特别轻微”,当时只是被教育、批评,没有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的处罚[6]。 后来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组的通报认定:李文亮在微信群发布信息,没有扰乱公共秩序的主观故意;在有关部门和专家尚未对不明原因肺炎作出明确诊断的情况下,他没有核实就转发,部分内容与当时实际情况不完全相符;而派出所出具训诫书不当,执法程序不规范,建议撤销[7]。 这个案例展示了本文的第一个论点:早期的警告和早期的谣言,在形式上几乎一模一样。这条信息里“确诊7例SARS”这一点后来看并不准确,但“有一种新的、需要防范的呼吸道疾病”这一点是对的。如果规则是“凡未经证实的就处理”,就会同时处理准确的和不准确的部分,而这两部分在当天是无法区分的。 三、审查的实际做法与谣言的关系 再看平台层面。加拿大多伦多大学的公民实验室(Citizen Lab)对微信和直播平台YY做了研究:YY在2019年12月31日,也就是李文亮发出警告的第二天,就把45个与当时尚不明确的病毒相关的关键词加入了审查列表;微信则在2020年1月1日至2月15日之间,有516个关键词组合被审查,被审查的内容不仅有对政府的批评、谣言和猜测性的信息,还有李文亮的名字,以及在国家媒体上报道过的、对中国政府抗疫工作的中性表述[8]。研究者认为,许多审查规则很宽,实际上会阻断包含病毒名称或信息来源的消息,可能限制了与疾病信息和预防相关的重要沟通[8]。另有一项发表在《美国国家科学院院刊》上的研究发现,新冠疫情大幅、持续地增加了中国网民翻越审查获取敏感话题信息的行为[15],这说明在审查之下,人们寻找信息的需求并没有消失。公民实验室后续的时间线报告写道,这种审查的时间点表明在疫情的极早阶段就存在官方压力[9]。公民实验室是一家学术研究机构,上述发现基于它对平台关键词的技术测试,中国政府对此的回应本文没有查证。 审查与谣言之间的关系,学者的研究提供了几条线索。一篇关于中国社交媒体上疫情谣言的论文(发表于《美国行为科学家》)写道:在危机中,谣言是传递信息的方式,用来填补信息的空缺;在疫情初期,中国当局收紧了社交媒体的审查,以遏制对当时未知病毒的预警[10]。另一篇研究疫情谣言的论文指出,公众清楚传播非官方来源信息的法律后果,并主动进行自我审查;论文作者认为,国家可以把任何给自己带来不便的信息当作谣言,并惩罚信息的来源,李文亮的案例就是一例[12]。中国科协主办期刊上的一项研究分析了微信辟谣平台和丁香园收集的230条谣言(2019年12月下旬至2020年2月13日),结论包括:新问题上人们认知有限,使疫情充满模糊性;信息不透明使公众陷入认知困境;并建议建立社会化的协同辟谣机制[13]。 把这些研究放在一起,可以得出一个有限度的判断:在一个新的、令人焦虑的事件里,缺少权威、及时的信息会让谣言更有市场;早期的审查可能同时阻断了谣言和有价值的信息。但这些研究并没有证明“审查一定产生更多谣言”。因果方向很难从这些描述性的数据中单独分离出来:谣言的增多,可能同时来自事件本身的不确定性、社交媒体的传播速度和审查。这是需要说明的地方。 四、反过来:快速辟谣也是可行的 另一方面,中国大陆的平台和机构也做了大量辟谣工作。2020年上半年,微博社区管理中心官方认定了一批虚假谣言[10]。一项针对新冠疫情谣言的研究共收集到1,943条被辟谣的谣言,发布与辟谣之间的间隔中位数为1天[11]。这说明,针对已出现的具体谣言,快速、公开的更正是有效的办法,它不依赖于惩罚发布者。 但是需要区分两种不同的治理:一种是针对具体信息的更正(“这条消息不属实,真实情况是……”),另一种是针对发布者的惩处和对关键词的屏蔽。前者是增加信息,后者是减少信息。公民实验室发现的是后者;1,943条辟谣的研究描述的是前者。 五、法律工具:谁来认定、认定得多快 再看法律。中国大陆有两个层面的规定。一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于2025年6月27日修订,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第二十九条规定:故意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4]。(旧法的相应规定在第二十五条,文字为“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罚款上限五百元;新条文增加了“故意”和“灾情”,罚款上限提高到一千元。)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的司法解释(法释〔2013〕21号):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属于“情节严重”;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1]。《人民法院报》也报道了这一入罪标准[2]。 官方的立法理由是保护公民权利和社会秩序[1]。批评意见则来自法律界:一家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的评论认为,这个司法解释是为配合政府打击网络谣言而出台,不少规定考虑欠周,例如第5条把网络上编造虚假信息的行为归入寻衅滋事罪,而2013年7月的同类司法解释并没有这样的规定[3]。本文只引述这些不同意见,不对司法解释的合法性作结论。 这里的核心问题有三个。一,谁来认定“虚假”?在武汉的例子里,是基层公安机关在事发当天认定的;而事后的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组认为训诫书不当[7]。二,认定得多快?谣言和预警在当天无法区分,处理却在当天就发生了。三,认定之后的救济是什么?调查组直到3月19日才建议撤销李文亮的训诫书[7]。这三个问题,不涉及立场,只是制度设计中的问题。 六、中华民国(台湾)的做法:同样有法律,也有民间机制 为避免只说一方,我们看看中华民国(台湾)。《社会秩序维护法》第63条第1项第5款规定,散布谣言、足以影响公共之安宁者,可处拘留或罚款;美国国家亚洲研究局(NBR)2021年的报告说,该条最高罚款为3万元新台币,拘留不超过3天,而且这一条经常被学者、公民团体和政治人物批评为戒严时期严格社会控制的残余;报告指出,台湾法院对“足以影响公共之安宁”的解释比字面意思窄得多,被理解为“足以引起恐慌”[16]。中央研究院的一项研究也提到,社维法实行“法官保留”:警察机关即使认为有散布谣言,也只能移送法院,由法院决定是否处罚,这使法院可以节制行政机关的滥权[23]。2022年内政部曾提出修正草案,理由是该款“要件过于抽象不明确”,建议给假信息明确定义[22]。 此外,中华民国(台湾)在2019年前后针对特定领域增订了散布不实信息的刑责:核子事故、食品安全和灾害防救领域,分别在《核子事故紧急应变法》《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灾害防救法》中新增条文,规定散播有关谣言或不实信息、足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要负刑事责任[17]。行政院在2018年解释,《灾害防救法》第41条草案参照《民用航空法》,依后果轻重分层设定刑罚,最高到致人死亡的重刑,并举跨年倒数活动中有人散布楼塌谣言引发踩踏为例说明立法理由[18]。这一立法当时受到过媒体质疑和批评,行政院的回应是媒体对条文有误解[18]。疫情期间,台湾疾病管制署曾发布公告,澄清一则有关台北市越南籍人士大规模感染的网络传言并不属实,并指出散布假新闻属于违法行为[19]。可以看到,同样是民主社会,也有针对谣言的法律工具。 与此同时,中华民国(台湾)形成了民间事实查核的网络:由公民团体g0v发起的Cofacts(真的假的)LINE聊天机器人,以及2018年4月成立、同年11月获国际事实查核联盟(IFCN)认证的台湾事实查核中心[20]。台湾事实查核中心的总编辑陈慧敏说,疫情期间台湾社会最宝贵的成果,是人们逐渐形成了“辟谣机制”,高数字素养的人会把可疑信息发给辟谣聊天机器人[21]。需要说明的是,这是台湾事实查核中心自己的评价,本文没有对其效果做独立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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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E-062 | ¿Qué revela la práctica de la Constitución de la República de China en Taiwán?
CCE-062 | ¿Qué revela la práctica de la Constitución de la República de China en Taiwán? v1.0 | 2026-10-19 Proyecto de Educación Cívica CCE-100 · Entrada del índice CCE-062 ¿Qué revela la práctica de la Constitución de 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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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E-062 | Was zeigt die Praxis der Verfassung der Republik China in Taiwan?
CCE-062 | Was zeigt die Praxis der Verfassung der Republik China in Taiwan? v1.0 | 2026-10-19 CCE-100-Projekt für staatsbürgerliche Bildung · Indexeintrag CCE-062 Was zeigt die Praxis der Verfassung der Republik China in Taiwan? Zusammenfassung: Die 1947 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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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E-062 | Que révèle la pratique de la Constitution de la République de Chine à Taïwan ?
CCE-062 | Que révèle la pratique de la Constitution de la République de Chine à Taïwan ? v1.0 | 2026-10-19 Projet d’éducation civique CCE-100 · Entrée d’index CCE-062 Que révèle la pratique de la Constitution de la Républiq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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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E-062 | 中華民國憲法在台灣的實踐說明了什麼?
CCE-062 | 中華民國憲法在台灣的實踐說明了什麼? v1.0 | 2026-10-19 CCE-100 公民教育工程 · 總目錄 CCE-062 條目 中華民國憲法在台灣的實踐說明了什麼? 摘要:1947年施行的《中華民國憲法》在台灣經歷了三個截然不同的階段:被臨時條款架空的四十餘年、以增修條文推動民主轉型的十餘年,以及民主體制下各憲政機關反覆角力的當下。本文認為,這段經驗最清楚地說明了一點:成文憲法本身不會自動約束權力,它的效力取決於是否有獨立機構願意援引它、是否有政治力量願意為它付出代價,以及各方是否接受同一套遊戲規則。 一、一場仍在進行的爭論 2025年12月19日,憲法法庭公告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宣告[1][2]立法院2024年12月20日三讀、2025年1月23日公佈的《憲法訴訟法》修正條文違憲失效[13]。該修正規定,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不得少於10人,作出違憲宣告須至少9人同意[3];而當時在任大法官只有8人,立法院又未同意總統提出的大法官提名,憲法法庭因此長期無法作成判決。判決由5位大法官作成,認為修法「立法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並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另一方的立場同樣以憲法為名。據中央社2025年10月8日報道,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三位大法官當天發表共同聲明[5],認為「大法官須遵守現行有效之憲法訴訟法規定」,憲法法庭「不得以違憲方式自我擴權」。同一部憲法,被雙方用來論證截然相反的結論。這一爭議正是理解憲法實踐的入口。 二、概念:憲法文本、憲政與「憲法變遷」 「有憲法」與「行憲政」不同。前者指存在一份成文的根本法;後者指權力在實際運作中確實受到這份法律的限制,包括定期選舉、權力分立和獨立的違憲審查。憲法學上還區分「修憲」(依法定程序修改條文)與「制憲」(另立新憲法),以及不改動文字、而經由解釋或慣例改變實際運作的「憲法變遷」。中華民國憲法在台灣的歷程,三種情形都出現過。 三、第一階段:有憲法而無憲政(1948—1991) 憲法於1947年1月1日公佈、同年12月25日施行,但1948年5月10日公佈的《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以「優於憲法而適用」的方式授予總統緊急處分權,並使總統連任不受憲法限制(這一連任豁免係1960年修訂臨時條款時加入)[7];1949年5月起台灣實施戒嚴[15]。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長期不改選,形成「萬年國會」。 這一階段說明,憲法條文可以被保留為合法性的象徵,同時在實質上失去約束力。值得注意的是,執政者始終沒有廢棄憲法,而是用「臨時」的名義暫停其部分效力。這一選擇在後來反而為改革者提供了依據:要求「回歸憲法」,比要求推翻現行體制在政治上更容易獲得支持。 四、第二階段:以修憲完成民主轉型(1990—2005) 轉型並沒有採取制定新憲法的路徑。1990年6月21日的釋字第261號解釋[8]要求第一屆未改選的中央民意代表於1991年底前終止行使職權;1991年5月1日臨時條款廢止,同時公佈第一次憲法增修條文。此後經過多次修憲,總統改由人民直選(1996年首次實施),國民大會的職權逐步縮減。 這一階段最具說明力的案例,是1999年第三屆國民大會以無記名投票通過延長自身任期的修憲案。2000年3月24日,大法官作成釋字第499號解釋[9],認定該次修憲程序違反公開透明原則,有「明顯重大瑕疵」,宣告相關增修條文失效。憲法法庭日後出版的英文判例選編指出,這是世界上少數由憲法法院或最高法院宣告整部修憲條文違憲的判決之一[10]。它顯示:當修憲機關試圖為自身謀利時,司法機關可以援引憲法的基本原則加以阻止。 2005年第七次修憲廢除國民大會,此後修憲案須經立法院提出、公民複決通過。修憲門檻之高,使得此後二十年未再有修憲成功的案例。 五、第三階段:民主體制下的憲法守護 民主化以後,憲法實踐的重心從「結束緊急體制」轉向「保障基本權利」和「處理機關衝突」。2017年5月24日的釋字第748號解釋[11]認定,民法婚姻章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成立永久結合關係,違反憲法第22條婚姻自由與第7條平等權,並要求有關機關在兩年內完成修法;立法院於2019年通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這一案例說明,違憲審查可以在立法長期停滯時,迫使政治部門作出回應,同時把「採取何種形式」留給立法機關決定。 2024至2025年的憲法法庭停擺則顯示了另一面:違憲審查本身也依賴其他機關的配合。大法官的提名需立法院同意,審理程序由立法院以法律規定。當立法多數與行政部門對立時,憲法法庭的運作條件可以被普通立法改變。 六、反方論證:這部憲法的正當性本身有問題 一種有分量的批評認為,中華民國憲法制定於1946年的南京,制憲代表絕大多數來自中國大陸,台灣人民幾乎沒有參與;其領土與機關設計(如五院制)也與今日台灣的實際治理範圍不相符。持這一觀點者主張,靠增修條文「打補丁」無法彌補根本的正當性缺口,台灣需要由現有選民制定新憲法。 這一批評指出了真實的問題:增修條文本身以「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為前提,憲法文本與實際政治共同體之間確實存在落差。但從實踐效果看,修憲路徑避免了制憲可能引發的國內分裂和外部危機,並在三十年間維持了多次和平的政權更替。批評者與支持者爭論的,與其說是憲法有無效力,不如說是憲法的正當性應來自歷史延續,還是來自當代人民的重新授權。這個問題至今沒有共識。 在當前的機關衝突中,另一種反方觀點認為,立法院以法律規定評議人數,是民主多數對司法的正當監督,較高的門檻能增強違憲判決的正當性;由5位大法官排除不參與評議的3位、自行作成判決,反而難以說服社會。這一觀點同樣援引權力分立,不能簡單歸為破壞憲政。 七、方法上的局限 第一,憲法「是否發揮作用」難以量化,本文主要依賴大法官解釋和修憲史等制度事件,較少涉及基層行政中憲法權利的日常落實。第二,2024年以來的憲法法庭爭議仍在發展,相關判決(如115年憲判字第5號[6]所附的個別意見)顯示大法官內部分歧持續,結論具有時效性。第三,本文對三位大法官聲明的引述以中央社原始報導為準[5],學術博客的分析[16]僅作輔助核對。 八、結論 中華民國憲法在台灣的實踐說明,憲法的力量不在紙面,而在三個條件:存在願意援引憲法、並承擔政治代價的獨立司法機關(釋字第261號、第499號、第748號);存在接受憲法裁決的政治力量(1991年資深代表退職、2019年立法院依釋字第748號修法);以及各方對「誰有權說憲法是什麼」保持基本共識。前兩個條件在1990年代逐步具備,使一部長期被凍結的憲法成為民主轉型的框架。第三個條件在2024至2025年受到了嚴峻考驗。 對於觀察者而言,台灣的經驗既不支持「憲法只是裝飾」的犬儒看法,也不支持「寫進憲法就有保障」的樂觀想像。憲法是一套需要持續維護的公共規則,其效力最終取決於參與者是否願意在輸掉一場爭論時,仍然遵守規則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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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E-062 | What Does the Practic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Constitution in Taiwan Reveal?
CCE-062 | What Does the Practic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Constitution in Taiwan Reveal? v1.0 | 2026-10-19 CCE-100 Civic Education Project · Index entry CCE-062 What does the practic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Constitution i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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