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标题:一场没有最后攻城的围城,如何造成大规模平民死亡——围城的形成、粮食封锁、平民的出路、双方各自需要回答的问题,以及死亡数字为何至今没有定论。
自由中国运动(FCM)历史研究
概要
1948年的长春围城,是第二次国共内战中最严重的平民灾难之一。
从1948年5月下旬至10月,东北人民解放军对中华民国军队控制的长春实施了长达数月的包围。随着机场、陆路补给和人员通道逐渐被切断,城内粮食迅速短缺,大批平民试图逃离,相当一部分人滞留在城外封锁线与守军防线之间的地带。
平民死亡总数至今没有共识。但美国国务院的同时代外交电文、国史馆档案研究、公开出版的军事电报与后来的历史研究,共同支持一个基本判断:大量平民在饥饿与围困条件下非正常死亡。
一、围城并非普通的城市战
从1948年5月下旬至10月,东北人民解放军长期围困长春,城内粮食、交通与军事补给持续恶化,并造成大量平民非正常死亡。(时间锚点:5月24日大房身机场失守、空中通道被切断;5月30日,林彪召集东北局、东北军区负责人会议,确定对长春采取围困方针。不同史料对"围城开始"的界定略有出入,"5月下旬"之说可以成立,但不宜视为唯一标准。)10月17日第六十军起义,19日新七军缴械,郑洞国于21日凌晨在中央银行大楼投降,围城结束。
1948年的美国外交记录提供了同时代的外部观察。6月15日,美国驻奉天(沈阳)总领事安格斯·沃德向华盛顿发出第258号电报,称长春已处于激烈的围城状态:炮火从每日约百发一度增至八百发(6月13日前后回落至约五百发),城内北机场因炮火威胁无法使用,国军空投补给须由战斗机护航,米和高粱价格已上涨约五十倍。(FRUS 1948, vol. VII, doc 893.00/6–1548)这类材料的价值在于时间——它们写于围城进行之时,而非几十年后的政治回忆。6月21日的后续电报称,围城"强度有所缓和,但仍在继续"。
从军事史角度看,长春是一场典型的消耗性围城:以包围、切断补给、持续施压迫使守军投降,而非以强攻夺城。
1948年9月9日,罗荣桓起草、以林彪、罗荣桓、谭政名义致毛泽东的《关于围困长春的报告》写道:"饥民便乘夜或于白昼大批蜂涌而出,经我赶回后,群集于敌我警戒线之中间地带,由此饿毙者甚多";报告同时写明,"不让饥民出城,已经出来者要堵回去"(《罗荣桓军事文选》)。美国国务院的同时代电文提供了外部印证:4月13日,驻奉天总领事沃德报告,从吉林撤入长春、希望返回吉林的难民不被允许离开长春,接近共产党前哨的难民被告知返回长春"消耗粮食"(FRUS 1948, vol. VII, doc 893.00/4–1348);8月11日,沃德又报告,共产党继续维持对长春的严密封锁,"平民粮食短缺已到危急程度"(doc 893.00/8–1148)。封锁政策的完整命令链与执行方式,仍需依据原始军事档案逐项核实。
二、理解长春悲剧的关键:平民能否离开?
长春围城的历史责任,不能只从"城内粮食不足"这一结果来理解,还必须追问三个问题:
第一,谁控制着进出长春的道路; 第二,是否允许无武装平民自由通过包围线; 第三,军事指挥机关在何时、通过什么渠道,得知长期封锁正在造成平民饥饿和死亡。
如果军方在明知城内有大量平民的情况下,仍把限制补给和限制人口流动共同作为迫使守军屈服的手段,那么历史研究就必须进一步调查:相关决策是如何作出的,命令链是怎样的,决策者对平民后果知道多少。
因此,评价长春的人道代价,不能只看最后是否发生了大规模强攻。
三、粮食为什么成为决定性因素
随着围城持续,粮食从生活物资变成了左右战局与生死的关键。城内原有多少储备、军粮需求多大、空投能力如何、市场价格怎样波动、征粮与配给政策如何执行、围城部队是否放行粮食或平民——这些直接决定了死亡规模。
研究必须把几个层面分开看:
- 城内原有粮食储备和市场供给;
- 国军和地方当局的粮食征用、配给与控制;
- 空投和外部补给的规模及覆盖对象;
- 平民逃离城市的规模;
- 包围部队对粮食进入和人员离开的具体政策;
- 难民在城外或两军阵地之间的处境。
把这些问题混成一句"城内发生饥荒",解释不了灾难是如何形成、又如何持续数月的。
四、中华民国方面同样需要接受历史检验
调查包围方的封锁政策,并不意味着免除国军及中华民国政府的责任。
在全面围困之前,长春已出现粮弹不足与防务压力。国府随后采取了空投、粮食管制、人口疏散等措施,但始终未能根本解决补给与撤离问题。据国史馆档案研究引用的郑洞国1948年8月15日致蒋介石电,守军每日需粮十五万斤,而5月31日至8月9日实际空投到的粮食仅约一百四十五万斤;空军方面另有六、七月空投一千四百五十七吨之说。两项数字的统计时段与口径不同,不宜直接换算比较,并存本身值得追问。(许浩〈1948年长春战役〉,《国史馆馆刊》第71期,2022年)
完整研究必须继续追问:
- 在补给和解围能力持续恶化的情况下,为何仍决定固守长春?
- 平民疏散为何没有更早、更大规模地实施?
- 军队征粮和粮食管制如何影响普通居民?
- 当解围成功的可能性越来越低,继续守城的军事价值如何与平民代价权衡?
- 地方和中央不同层级是否有能力改变政策而没有改变?
这些问题不能代替对包围方封锁政策的调查,也不能与之相互抵销。不同责任,必须分别依据证据判断。
五、共产党军队的封锁政策需要回答什么?
对东北人民解放军方面,研究应聚焦于可用档案验证的问题:围城的作战命令原文如何表述,是否明确下令切断粮食等民生物资;对无武装平民离城、对滞留在封锁线附近的难民,分别采取了什么政策;哪一级指挥机关收到了关于饥饿、死亡和难民状况的报告;围城期间是否出现过放宽政策、开放通道的讨论;这些政策在不同阶段有无变化。
这些问题应尽量依靠东北野战军的命令、电报、会议记录、作战日志和参与者的同期材料回答,不能仅凭后来的回忆或政治叙述推定动机。已有公开出版的电文可作核查起点,例如1948年9月11日林彪、罗荣桓等致肖劲光等电《关于长春难民出城的处置》,收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历史资料丛书·辽沈战役》(解放军出版社,1993)。
1948年长春围城的平民死亡人数,至今没有一个能被主要史料共同验证的单一数字。因此,本文不把任何一个最高或最低估计直接写成确定事实。
公开出版物和后来的研究中,可以看到从十余万到三十余万不等的估算。这些数字反映了不同研究者使用的史料、人口基数、时间范围和死亡定义,并不等于已经完成逐名核实的死亡名册。(各估计的提出者与出处见下文一览;在完成独立核实前,本文不采纳其中任何一个为定论。)
造成差异的主要原因包括:
— 围城开始和结束日期的界定不同;
— "城内居民""城外难民"和两军之间地带死亡者是否同时计入;
— 是否把疾病、营养不良、暴露死亡以及战斗死亡全部计入;
— 战前、战中人口基数存在差异;
— 户籍、埋葬、救济、医院和难民记录不完整;
— 一些数字来自回忆录或后来的综合估算,而非同时代统计。
本文采用以下表述:
"1948年长春围城造成大规模平民死亡,其中大量死亡与长期粮食短缺、饥饿、疾病以及平民被困于战争封锁环境直接相关。不同研究对死亡人数的估计存在显著差异,常见估计从十余万至三十余万不等;在完成更系统的档案与人口资料交叉核验以前,FCM不采用单一数字作为最终死亡总数。"
FCM不会把不同数字取平均值,也不会因为某个数字更高、更具政治冲击力而优先采用。
已见诸出版物的主要估计(均须独立核实,以下仅列出提出者与出处,不采纳为定论):
— 《中央日报》1948年10月24日:城外"不下十五万具"(战地尸体计数,方法未详);
— 尚传道(1946–48年长春市长):十二万人"饿、病而死",自称据进城后统计(1985年出版,依据不可独立查证);
— 张正隆《雪白血红》(解放军出版社,1989):采用十二万之说,基于百余人访谈与电报;
— 徐焰(国防大学):十二万人左右,据国共双方掩埋尸体数合计(2010年文章,方法有说明);
— 龙应台《大江大海一九四九》(2009):"从十万到六十五万,取其中,就是三十万"——此为对估计区间取平均值,方法不可取,不可作为数据点引用;
— 杜斌《长春饿殍战》(2017):37–46万人(依据待查);
— 李发锁(2017):58,063人遇难(数字精确,推导方法待查)。
另须注意:《长春市志》所载1948年初61.1万人口降至10月19日17.9万,是人口净减少,不是死亡数,常被误读为伤亡数字。任何引用该志人口差作为死亡数的做法,都是方法错误。
要核实每一个重要数字,至少需要说明:1. 谁提出该数字;2. 首次出现在哪一份资料或出版物;3. 采用什么人口基数;4. 统计时间范围;5. 是否包括难民、军人、疾病死亡和战斗死亡;6. 是否能够由其他独立史料交叉验证。
更可靠的死亡数字,需要以下几类资料相互印证:1947—1948年长春人口与户籍资料;围城前后人口净变化;国军粮食配给、征粮与疏散记录;东北野战军封锁、放行和难民处置命令;医院、慈善和救济机构资料;尸体掩埋与处理资料;美国及其他国家1948年的外交记录;战后地方志;幸存者证言;国共双方军事档案。
这里需要区分三个问题:
第一,多少人死亡?——人口史问题。
第二,他们怎样死亡?——战争与社会史问题。
第三,哪些军事、政治决策造成或加剧了这些死亡?——责任史问题。
三者不能由同一个未经核实的数字代替。
六、"和平解放 / 兵不血刃"叙事需要怎样重新阅读?
后来的一些叙事强调长春最后没有经历大规模城市强攻,使用"不战而胜""兵不血刃"或"和平解放"等表述。
但"没有发生最后的大规模攻城"与"围城期间没有发生大规模平民死亡",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命题。
围城本身就是战争行为的一部分。粮食供应、人口流动、难民处置和长期封锁,都可能产生严重的人道后果。因此,研究1948年的长春,不能只从城池最终以何种方式易手来评价战争代价。
对于任何胜利叙事,历史研究都应把平民经验重新放回中心,并用同时代材料检验后来形成的政治语言。
七、法律评价应与历史事实分开
本稿现阶段不直接把长春围城定性为"战争罪""反人类罪"或"种族灭绝"。
如果未来进行法律分析,需要明确区分:
A. 1948年当时适用的国内法与国际法规范; B. 后来进一步发展、编纂的国际人道法规则; C. 现代历史与法律研究对围城、平民饥饿和人口限制的评价。
在适用法律、行为要件、主观要件和证据链没有完成系统分析以前,FCM不会用现代法律标签代替历史事实调查。
八、长春需要一份公开、可复核的历史责任档案
FCM认为,1948年长春围城研究不应止于寻找一个服务于今天政治立场的死亡数字,而应建立能够被外部研究者复核的证据链。
优先资料包括:
- 中共东北野战军围城命令和每日作战记录;
- 林彪、罗荣桓及东北局相关电报与会议记录;
- 国军第一兵团、第六十军和新七军档案;
- 中华民国国防部、行政院及地方政府档案;
- 美国及其他国家1948年的外交电报;
- 城内粮食价格、配给与人口资料;
- 难民登记、救济、医院及死亡记录;
- 幸存者、守军和围城部队的口述史;
- 战后形成的党史、军史和地方志;
- 能够验证个体身份和死亡情况的私人日记、家书与墓葬记录。
这些资料应相互验证,而不是选择性引用。
九、现有证据能够确认什么?什么仍然不确定?
在现阶段,证据较为稳固地支持以下结论:
- 长春经历了持续数月的围城;
- 城内补给严重恶化;
- 平民发生了大规模饥饿、疾病和非正常死亡;
- 大量平民试图离开城市;
- 围城与守城双方的军事和行政决策都直接影响平民生存条件。
仍需进一步核实的核心问题包括:
- 平民死亡的准确总数;
- 不同阶段平民通过封锁线的具体政策与实际执行;
- 各级指挥机关对平民死亡规模的实时认知;
- 特定命令与具体死亡结果之间能够建立多强的因果证据;
- 城内军民粮食分配的完整数据;
- 可以逐名确认的死者规模。
对这些问题保持开放,是为了避免用未经验证的确定语气,破坏真正的责任追究。
资料与研究说明
资料层级(优先顺序):
- 1948年同时代外交记录;
- 军事命令、电报、政府档案与人口记录;
- 经档案核实的历史学术研究与大学出版社著作;
- 回忆录与口述史(须明确标注);
- 仅在缺乏更强来源时使用的二手综述。
主要资料线索:
- 美国国务院《美国对外关系文件》(FRUS)1948年中国卷:其中6月15日驻奉天总领事沃德第258号电报(doc 893.00/6–1548,history.state.gov/historicaldocuments/frus1948v07/d236)及6月21日后续电报,本文已直接引用;另有4月13日(doc 893.00/4–1348)、8月11日(doc 893.00/8–1148)、8月24日(doc 893.00/8–2448)、10月14日(doc 893.00/10–1448)等电文涉及难民与封锁;
- 国史馆馆刊及相关档案学术研究:许浩〈1948年长春战役〉(《国史馆馆刊》第71期,2022年)引国史馆《国民政府》档与《蒋档》,空投与补给数字已核实;
- 美国陆军《军事评论》(Military Review)/陆军大学出版社:长春围城历史分析;
- 人口史与档案研究中讨论伤亡估计的论著;
- 提出较高伤亡估计的幸存者记述与文献汇编:引用时保持明确归因,不作事实陈述;
- 《中国人民解放军历史资料丛书·辽沈战役》(解放军出版社,1993):收1948年9月11日林彪、罗荣桓等《关于长春难民出城的处置》电;
- 《长春市志》(1999):人口数据可用,人口差不可直接推导为死亡数;
- 长春市档案馆《长春解放1948.10.19》(中国档案出版社,2009):10月19日时间锚点。
FCM 的做法是:在任一数字的原始来源、统计方法与人口基数完成独立核查之前,不把它作为"最终数字"。
结语
长春城里的普通居民没有决定发动国共内战。
他们没有决定战略部署,没有决定围城,也没有决定是否继续固守,却承担了军事决策最严重的后果。
七十多年以后,研究长春围城的意义,不是在国民党与共产党之间再打一次宣传战,而是把战争中的平民放回历史的中心。
谁下达了什么命令,谁在何时知道平民正在死亡,哪些人有能力改变政策却没有行动——以及,究竟有多少人死亡,他们是谁?这些问题,不应因为某一方最终赢得战争而停止追问。
一个自由社会面对自己的历史,不应要求受害者为胜利叙事让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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