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標題:一場沒有最後攻城的圍城,如何造成大規模平民死亡——圍城的形成、糧食封鎖、平民的出路、雙方各自需要回答的問題,以及死亡數字為何至今沒有定論。
自由中國運動(FCM)歷史研究
概要
1948年的長春圍城,是第二次國共內戰中最嚴重的平民災難之一。
從1948年5月下旬至10月,東北人民解放軍對中華民國軍隊控制的長春實施了長達數月的包圍。隨著機場、陸路補給和人員通道逐漸被切斷,城內糧食迅速短缺,大批平民試圖逃離,相當一部分人滯留在城外封鎖線與守軍防線之間的地帶。
平民死亡總數至今沒有共識。但美國國務院的同時代外交電文、國史館檔案研究、公開出版的軍事電報與後來的歷史研究,共同支持一個基本判斷:大量平民在飢餓與圍困條件下非正常死亡。
一、圍城並非普通的城市戰
從1948年5月下旬至10月,東北人民解放軍長期圍困長春,城內糧食、交通與軍事補給持續惡化,並造成大量平民非正常死亡。(時間錨點:5月24日大房身機場失守、空中通道被切斷;5月30日,林彪召集東北局、東北軍區負責人會議,確定對長春採取圍困方針。不同史料對「圍城開始」的界定略有出入,「5月下旬」之說可以成立,但不宜視為唯一標準。)10月17日第六十軍起義,19日新七軍繳械,鄭洞國於21日凌晨在中央銀行大樓投降,圍城結束。
1948年的美國外交記錄提供了同時代的外部觀察。6月15日,美國駐奉天(瀋陽)總領事安格斯·沃德向華盛頓發出第258號電報,稱長春已處於激烈的圍城狀態:炮火從每日約百發一度增至八百發(6月13日前後回落至約五百發),城內北機場因炮火威脅無法使用,國軍空投補給須由戰鬥機護航,米和高粱價格已上漲約五十倍。(FRUS 1948, vol. VII, doc 893.00/6–1548)這類材料的價值在於時間——它們寫於圍城進行之時,而非幾十年後的政治回憶。6月21日的後續電報稱,圍城「強度有所緩和,但仍在繼續」。
從軍事史角度看,長春是一場典型的消耗性圍城:以包圍、切斷補給、持續施壓迫使守軍投降,而非以強攻奪城。
1948年9月9日,羅榮桓起草、以林彪、羅榮桓、譚政名義致毛澤東的《關於圍困長春的報告》寫道:「饑民便乘夜或於白晝大批蜂湧而出,經我趕回後,群集於敵我警戒線之中間地帶,由此餓斃者甚多」;報告同時寫明,「不讓饑民出城,已經出來者要堵回去」(《羅榮桓軍事文選》)。美國國務院的同時代電文提供了外部印證:4月13日,駐奉天總領事沃德報告,從吉林撤入長春、希望返回吉林的難民不被允許離開長春,接近共產黨前哨的難民被告知返回長春「消耗糧食」(FRUS 1948, vol. VII, doc 893.00/4–1348);8月11日,沃德又報告,共產黨繼續維持對長春的嚴密封鎖,「平民糧食短缺已到危急程度」(doc 893.00/8–1148)。封鎖政策的完整命令鏈與執行方式,仍需依據原始軍事檔案逐項核實。
二、理解長春悲劇的關鍵:平民能否離開?
長春圍城的歷史責任,不能只從「城內糧食不足」這一結果來理解,還必須追問三個問題:
第一,誰控制著進出長春的道路;第二,是否允許無武裝平民自由通過包圍線;第三,軍事指揮機關在何時、通過什麼渠道,得知長期封鎖正在造成平民飢餓和死亡。
如果軍方在明知城內有大量平民的情況下,仍把限制補給和限制人口流動共同作為迫使守軍屈服的手段,那麼歷史研究就必須進一步調查:相關決策是如何作出的,命令鏈是怎樣的,決策者對平民後果知道多少。
因此,評價長春的人道代價,不能只看最後是否發生了大規模強攻。
三、糧食為什麼成為決定性因素
隨著圍城持續,糧食從生活物資變成了左右戰局與生死的關鍵。城內原有多少儲備、軍糧需求多大、空投能力如何、市場價格怎樣波動、徵糧與配給政策如何執行、圍城部隊是否放行糧食或平民——這些直接決定了死亡規模。
研究必須把幾個層面分開看:
- 城內原有糧食儲備和市場供給;
- 國軍和地方當局的糧食徵用、配給與控制;
- 空投和外部補給的規模及覆蓋對象;
- 平民逃離城市的規模;
- 包圍部隊對糧食進入和人員離開的具體政策;
- 難民在城外或兩軍陣地之間的處境。
把這些問題混成一句「城內發生饑荒」,解釋不了災難是如何形成、又如何持續數月的。
四、中華民國方面同樣需要接受歷史檢驗
調查包圍方的封鎖政策,並不意味著免除國軍及中華民國政府的責任。
在全面圍困之前,長春已出現糧彈不足與防務壓力。國府隨後採取了空投、糧食管制、人口疏散等措施,但始終未能根本解決補給與撤離問題。據國史館檔案研究引用的鄭洞國1948年8月15日致蔣介石電,守軍每日需糧十五萬斤,而5月31日至8月9日實際空投到的糧食僅約一百四十五萬斤;空軍方面另有六、七月空投一千四百五十七噸之說。兩項數字的統計時段與口徑不同,不宜直接換算比較,並存本身值得追問。(許浩〈1948年長春戰役〉,《國史館館刊》第71期,2022年)
完整研究必須繼續追問:
- 在補給和解圍能力持續惡化的情況下,為何仍決定固守長春?
- 平民疏散為何沒有更早、更大規模地實施?
- 軍隊徵糧和糧食管制如何影響普通居民?
- 當解圍成功的可能性越來越低,繼續守城的軍事價值如何與平民代價權衡?
- 地方和中央不同層級是否有能力改變政策而沒有改變?
這些問題不能代替對包圍方封鎖政策的調查,也不能與之相互抵銷。不同責任,必須分別依據證據判斷。
五、共產黨軍隊的封鎖政策需要回答什麼?
對東北人民解放軍方面,研究應聚焦於可用檔案驗證的問題:圍城的作戰命令原文如何表述,是否明確下令切斷糧食等民生物資;對無武裝平民離城、對滯留在封鎖線附近的難民,分別採取了什麼政策;哪一級指揮機關收到了關於飢餓、死亡和難民狀況的報告;圍城期間是否出現過放寬政策、開放通道的討論;這些政策在不同階段有無變化。
這些問題應儘量依靠東北野戰軍的命令、電報、會議記錄、作戰日誌和參與者的同期材料回答,不能僅憑後來的回憶或政治敘述推定動機。已有公開出版的電文可作核查起點,例如1948年9月11日林彪、羅榮桓等致肖勁光等電《關於長春難民出城的處置》,收入《中國人民解放軍歷史資料叢書·遼瀋戰役》(解放軍出版社,1993)。
1948年長春圍城的平民死亡人數,至今沒有一個能被主要史料共同驗證的單一數字。因此,本文不把任何一個最高或最低估計直接寫成確定事實。
公開出版物和後來的研究中,可以看到從十餘萬到三十餘萬不等的估算。這些數字反映了不同研究者使用的史料、人口基數、時間範圍和死亡定義,並不等於已經完成逐名核實的死亡名冊。(各估計的提出者與出處見下文一覽;在完成獨立核實前,本文不採納其中任何一個為定論。)
造成差異的主要原因包括:
— 圍城開始和結束日期的界定不同;
— 「城內居民」「城外難民」和兩軍之間地帶死亡者是否同時計入;
— 是否把疾病、營養不良、暴露死亡以及戰鬥死亡全部計入;
— 戰前、戰中人口基數存在差異;
— 戶籍、埋葬、救濟、醫院和難民記錄不完整;
— 一些數字來自回憶錄或後來的綜合估算,而非同時代統計。
本文採用以下表述:
「1948年長春圍城造成大規模平民死亡,其中大量死亡與長期糧食短缺、飢餓、疾病以及平民被困於戰爭封鎖環境直接相關。不同研究對死亡人數的估計存在顯著差異,常見估計從十餘萬至三十餘萬不等;在完成更系統的檔案與人口資料交叉核驗以前,FCM不採用單一數字作為最終死亡總數。」
FCM不會把不同數字取平均值,也不會因為某個數字更高、更具政治衝擊力而優先採用。
已見諸出版物的主要估計(均須獨立核實,以下僅列出提出者與出處,不採納為定論):
— 《中央日報》1948年10月24日:城外「不下十五萬具」(戰地屍體計數,方法未詳);
— 尚傳道(1946–48年長春市長):十二萬人「餓、病而死」,自稱據進城後統計(1985年出版,依據不可獨立查證);
— 張正隆《雪白血紅》(解放軍出版社,1989):採用十二萬之說,基於百餘人訪談與電報;
— 徐焰(國防大學):十二萬人左右,據國共雙方掩埋屍體數合計(2010年文章,方法有說明);
— 龍應台《大江大海一九四九》(2009):「從十萬到六十五萬,取其中,就是三十萬」——此為對估計區間取平均值,方法不可取,不可作為數據點引用;
— 杜斌《長春餓殍戰》(2017):37–46萬人(依據待查);
— 李發鎖(2017):58,063人遇難(數字精確,推導方法待查)。
另須注意:《長春市志》所載1948年初61.1萬人口降至10月19日17.9萬,是人口淨減少,不是死亡數,常被誤讀為傷亡數字。任何引用該志人口差作為死亡數的做法,都是方法錯誤。
要核實每一個重要數字,至少需要說明:1. 誰提出該數字;2. 首次出現在哪一份資料或出版物;3. 採用什麼人口基數;4. 統計時間範圍;5. 是否包括難民、軍人、疾病死亡和戰鬥死亡;6. 是否能夠由其他獨立史料交叉驗證。
更可靠的死亡數字,需要以下幾類資料相互印證:1947—1948年長春人口與戶籍資料;圍城前後人口淨變化;國軍糧食配給、徵糧與疏散記錄;東北野戰軍封鎖、放行和難民處置命令;醫院、慈善和救濟機構資料;屍體掩埋與處理資料;美國及其他國家1948年的外交記錄;戰後地方志;倖存者證言;國共雙方軍事檔案。
這裡需要區分三個問題:
第一,多少人死亡?——人口史問題。
第二,他們怎樣死亡?——戰爭與社會史問題。
第三,哪些軍事、政治決策造成或加劇了這些死亡?——責任史問題。
三者不能由同一個未經核實的數字代替。
六、「和平解放 / 兵不血刃」敘事需要怎樣重新閱讀?
後來的一些敘事強調長春最後沒有經歷大規模城市強攻,使用「不戰而勝」「兵不血刃」或「和平解放」等表述。
但「沒有發生最後的大規模攻城」與「圍城期間沒有發生大規模平民死亡」,是兩個完全不同的命題。
圍城本身就是戰爭行為的一部分。糧食供應、人口流動、難民處置和長期封鎖,都可能產生嚴重的人道後果。因此,研究1948年的長春,不能只從城池最終以何種方式易手來評價戰爭代價。
對於任何勝利敘事,歷史研究都應把平民經驗重新放回中心,並用同時代材料檢驗後來形成的政治語言。
七、法律評價應與歷史事實分開
本稿現階段不直接把長春圍城定性為「戰爭罪」「反人類罪」或「種族滅絕」。
如果未來進行法律分析,需要明確區分:
A. 1948年當時適用的國內法與國際法規範;B. 後來進一步發展、編纂的國際人道法規則;C. 現代歷史與法律研究對圍城、平民飢餓和人口限制的評價。
在適用法律、行為要件、主觀要件和證據鏈沒有完成系統分析以前,FCM不會用現代法律標籤代替歷史事實調查。
八、長春需要一份公開、可複核的歷史責任檔案
FCM認為,1948年長春圍城研究不應止於尋找一個服務於今天政治立場的死亡數字,而應建立能夠被外部研究者複核的證據鏈。
優先資料包括:
- 中共東北野戰軍圍城命令和每日作戰記錄;
- 林彪、羅榮桓及東北局相關電報與會議記錄;
- 國軍第一兵團、第六十軍和新七軍檔案;
- 中華民國國防部、行政院及地方政府檔案;
- 美國及其他國家1948年的外交電報;
- 城內糧食價格、配給與人口資料;
- 難民登記、救濟、醫院及死亡記錄;
- 倖存者、守軍和圍城部隊的口述史;
- 戰後形成的黨史、軍史和地方志;
- 能夠驗證個體身份和死亡情況的私人日記、家書與墓葬記錄。
這些資料應相互驗證,而不是選擇性引用。
九、現有證據能夠確認什麼?什麼仍然不確定?
在現階段,證據較為穩固地支持以下結論:
- 長春經歷了持續數月的圍城;
- 城內補給嚴重惡化;
- 平民發生了大規模飢餓、疾病和非正常死亡;
- 大量平民試圖離開城市;
- 圍城與守城雙方的軍事和行政決策都直接影響平民生存條件。
仍需進一步核實的核心問題包括:
- 平民死亡的準確總數;
- 不同階段平民通過封鎖線的具體政策與實際執行;
- 各級指揮機關對平民死亡規模的實時認知;
- 特定命令與具體死亡結果之間能夠建立多強的因果證據;
- 城內軍民糧食分配的完整數據;
- 可以逐名確認的死者規模。
對這些問題保持開放,是為了避免用未經驗證的確定語氣,破壞真正的責任追究。
資料與研究說明
資料層級(優先順序):
- 1948年同時代外交記錄;
- 軍事命令、電報、政府檔案與人口記錄;
- 經檔案核實的歷史學術研究與大學出版社著作;
- 回憶錄與口述史(須明確標註);
- 僅在缺乏更強來源時使用的二手綜述。
主要資料線索:
- 美國國務院《美國對外關係文件》(FRUS)1948年中國卷:其中6月15日駐奉天總領事沃德第258號電報(doc 893.00/6–1548,history.state.gov/historicaldocuments/frus1948v07/d236)及6月21日後續電報,本文已直接引用;另有4月13日(doc 893.00/4–1348)、8月11日(doc 893.00/8–1148)、8月24日(doc 893.00/8–2448)、10月14日(doc 893.00/10–1448)等電文涉及難民與封鎖;
- 國史館館刊及相關檔案學術研究:許浩〈1948年長春戰役〉(《國史館館刊》第71期,2022年)引國史館《國民政府》檔與《蔣檔》,空投與補給數字已核實;
- 美國陸軍《Military Review》/陸軍大學出版社:長春圍城歷史分析;
- 人口史與檔案研究中討論傷亡估計的論著;
- 提出較高傷亡估計的倖存者記述與文獻彙編:引用時保持明確歸因,不作事實陳述;
- 《中國人民解放軍歷史資料叢書·遼瀋戰役》(解放軍出版社,1993):收1948年9月11日林彪、羅榮桓等《關於長春難民出城的處置》電;
- 《長春市志》(1999):人口數據可用,人口差不可直接推導為死亡數;
- 長春市檔案館《長春解放1948.10.19》(中國檔案出版社,2009):10月19日時間錨點。
FCM 的做法是:在任一數字的原始來源、統計方法與人口基數完成獨立核查之前,不把它作為「最終數字」。
結語
長春城裡的普通居民沒有決定發動國共內戰。
他們沒有決定戰略部署,沒有決定圍城,也沒有決定是否繼續固守,卻承擔了軍事決策最嚴重的後果。
七十多年以後,研究長春圍城的意義,不是在國民黨與共產黨之間再打一次宣傳戰,而是把戰爭中的平民放回歷史的中心。
誰下達了什麼命令,誰在何時知道平民正在死亡,哪些人有能力改變政策卻沒有行動——以及,究竟有多少人死亡,他們是誰?這些問題,不應因為某一方最終贏得戰爭而停止追問。
一個自由社會面對自己的歷史,不應要求受害者為勝利敘事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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