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法過渡法律包

示範立法 · 採納候選文本 · 非現行法律

自由中國運動(FCM)「七法過渡法律包」是一套面向大陸民主轉型的綜合示範法律框架,供未來依法進行公開審議、民主討論、修訂或否決。目前不具有法律效力。

設計原則

  • 在適用範圍內,以中華民國憲法與相關現行法律作為國內法起點。
  • 永久性憲制選擇保留給未來經民主授權的程序決定。
  • 過渡權力須有明確授權、期限、審查與反規避機制。
  • 文官控制、司法審查、個人責任、正當程序與反對集體歸罪是全法律包的共同要求。
  • 檔案、選舉、財政連續性、安全部門轉型、地方自治與憲政整合作為一個相互銜接的制度體系設計。

七部法律

L01

《大陸地區民主轉型與過渡治理基本法》

規定法律包總體位階、權利底線、過渡機構、緊急權力限制、司法連續性、選舉基礎與落日機制。

L02

《國家安全部門民主轉型與軍隊國家化法》

規定文官指揮、軍隊國家化、安全部門轉型、指揮轉換、監督、緊急控制與制度落日。

L03

《轉型正義、責任追究、人員審查與受害者賠償法》

規定真相調查、個人責任、有條件赦免、檢察接口、人員審查、受害者救濟與賠償。

L04

《檔案、真相與制度審查法》

規定即時檔案保全、分布式保管、開放查閱、證據完整性、真相委員會實施、政治定罪複審與制度檔案。

L05

《經濟與社會連續性法》

規定銀行與支付、公共財政、存款保障、公共資產、基本服務、社會保障、財政透明與緊急經濟措施。

L06

《地方民主、選舉與自治法》

規定地方選舉、選舉管理、政黨登記、政黨實質連續性審查、區域自治、公務員制度、地方財政自治與救濟。

L07

《憲政整合與全國選舉法》

規定民主認證、全國代表機制、選舉順序、憲政協商、雙重同意保障、緊急狀態與選舉審查及最終轉型落日。

法律包狀態

目前文本為採納候選草案,已完成逐法審查、跨法衝突審查、整體權限審查、惡意濫用測試、實施情境測試與公開文本淨化。仍屬提案,並非已施行法律。

實施順序

第0–1日:合法文官權力、權利保障、檔案保全、行政連續性、基本支付與緊急指揮保障。第7–30日:緊急狀態審查、公共監督、安全部門監督與初始機構組建。第45–100日:指揮轉換、審查機關組建、選民登記、檔案清冊與財政正常化。第6–18個月:在最低法定條件具備時舉行首次地方選舉。第1年:主要臨時機構達到初始任期上限,依法移交、落日或僅在明確授權的審查程序下繼續。

法律地位與公眾審議

這些文本屬示範立法,不是現行中華民國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也不是已施行的過渡法律;可由未來民主與憲制程序修訂或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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