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hor: Free China Movement

  • CCE-093|非暴力抗争在历史上起过什么作用?

    v1.0 | 2026-10-21 CCE-100 公民教育工程 · 总目录 CCE-093 条目 非暴力抗争在历史上起过什么作用? 摘要:“非暴力抗争有用吗”是一个既有数据、又有争议的问题。一方面,政治学者切诺韦思(Erica Chenoweth)和斯蒂芬(Maria Stephan)对1900年至2006年323场抗争运动的统计显示,重大非暴力运动的成功率为53%,暴力运动为26%;另一方面,后来的重新检验和复制研究质疑这一差距的大小,甚至质疑其是否稳健。本文先说明什么是非暴力抗争(它不等于合法,也不等于必然成功),再梳理这组数据及其批评;然后看三个具体案例:波兰1989年的圆桌会议与选举、中华民国(台湾)1990年的野百合学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大陆)1989年的抗议及官方对它的定性。三个案例的结果不同,说明非暴力抗争的作用取决于政权如何回应、运动能否延续、精英是否分裂等条件。本文还介绍“稳定优先”这一有分量的反方立场,并给出五个判断具体案例的问题。本文不对任何政体作整体评价,也不处理伤亡数字。 一、先分清:非暴力不等于合法,也不等于必胜 在讨论“作用”之前,先说清楚对象。本文所说的非暴力抗争(civil resistance),指的是不使用武力伤害他人而对当权者施加压力的集体行动,常见形式有游行、静坐、绝食、罢工、罢课、抵制。这个定义有两个容易混淆的边界。 第一,非暴力不等于合法。1990年3月,台湾大学生在台北中正纪念堂广场静坐,当时那一带是禁止集会游行的区域,报道称这是一场“非法的集会”,学生是在可能被警方驱离的压力下度过第一夜的[1]。非暴力的运动完全可能违反当时的法律;是否合法与是否使用暴力是两个问题。 第二,非暴力不等于必然成功。后面会看到,学者对成功率有不同的估计,案例里也有运动被镇压的情形。更严格地说,“成功”本身也需要定义:是达成了全部诉求,还是推动了谈判,还是长期改变了政治结构?不同研究的定义不同,结论也就不同。 二、系统证据:53%对26% 最常被引用的证据来自斯蒂芬和切诺韦思2008年发表在《国际安全》上的论文,以及2011年的专著《为什么公民抵抗有效》(Why Civil Resistance Works)。他们建立了一个名为NAVCO的数据集,收录1900年至2006年间323场暴力和非暴力的抗争运动,结论是:重大非暴力运动在53%的情况下取得成功,暴力抵抗运动是26%[2][3]。 他们给出的解释有两条:非暴力运动对参与的门槛较低,因而能动员更多的人;人多则更有可能分化政权的支持者,包括军队和安全部门中的人[2][3]。哈佛大学肯尼迪学院的介绍还提到,即使非暴力运动没有立即成功,也往往促使统治集团中的温和派或改革派逐步推动改变[4]。 切诺韦思后来补充了一些数据。2019年她在接受哈佛大学韦瑟黑德国际事务中心访谈时说,她手上截至2017年的初步数据显示,非暴力运动的成功率仍然明显高于暴力运动,但不像早期那样绝对[5]。她还提出过一个广为流传的“3.5%规则”,即动员了至少3.5%人口的运动都成功了;但她2020年的文章又加了谨慎的说明:不去建立更广泛的公众基础而只追求这个比例,并不能保证成功,组织能力和持续性与大规模参与同样重要[6]。 三、质疑:差距有多大,是否稳健 这组数据受到了几方面的质疑,值得认真对待。 第一,案例选择。莱胡克(Fabrice Lehoucq)2016年发表在《比较政治学》上的论文,利用中美洲的数据指出,切诺韦思和斯蒂芬的数据集漏掉了该地区26场运动中的13场,其中8场是失败案例,8场中7场是非暴力运动;在他列出的中美洲样本内(14场非暴力运动,6场成功),非暴力的成功率只有42%[7](注意:这是中美洲样本内部的比率,不是把遗漏案例补回全球323场样本后的重算结果)。(这是摘录层面的信息,本文没有读到全文,也没有核对他与原作者之间的往来回应。) 第二,复制研究。德沃夏克(Dworschak)2023年在《比较政治学》上的复制研究发现,在若干模型设定下,非暴力抵抗对运动成功的效应在统计上不显著,用自助法重抽样后,也难以与零区分[8]。 第三,更新的复制。2026年4月出现在SSRN上的一篇工作论文(Crabtree和Holbein)称,原著的一些结果被误报为支持公民抵抗,结果对模型设定的微小改动并不稳健,所依赖的工具变量模型假设不合理;他们的结论是,现有的跨国证据没有为“非暴力运动大幅度比暴力运动有效”提供清晰的依据。他们同时说明,这并不等于证明非暴力无效[9]。(本文写作时以SSRN工作论文形式流传;据两位作者的个人主页,该文已被《美国政治学评论》(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有条件接受。本文没有读全文。) 第四,对“非暴力”的界定。阿尼辛(Alexei Anisin)2020年发表在《批判社会学》的文章认为,这一领域的概念和编码有问题;他在样本中加入19世纪(1800—1900年)的案例和此前未被分析的20世纪案例后重新分析称,非暴力运动的成功率为48%,而采用“无武装暴力”的运动是61%[10]。 把这几组结果放在一起:不同的数据集、编码和模型会得出差别很大的结论,从“非暴力成功率是暴力的两倍”到“没有清晰的依据”都有。比较稳妥的说法是:这一领域的统计证据不是定论,不能被当作“非暴力一定有效”的证明,也不能被当作“无效”的证明。 四、案例一:波兰1989年——谈判与选举…

  • CCE-092|政治冷漠的根源是什么?会带来什么后果?

    v1.0 | 2026-10-21 CCE-100 公民教育工程 · 总目录 CCE-092 条目 政治冷漠的根源是什么?会带来什么后果? 摘要:“政治冷漠”听起来是一个清楚的词,其实把三种不同的情况混在了一起:真的不关心,想参与却缺少条件,以及有意识地选择不参与。把它们分开,才谈得上追问根源和后果。本文先用中华民国(台湾)总统选举1996年到2024年的投票率数据,说明投票率的起伏本身并不能说明“冷漠”;再梳理政治学里的几类解释——资源、心理投入和被动员的机会,以及制度是否让参与有意义;然后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大陆)地方选举研究中一个有意思的争论:到底是政治效能感高的人更愿意投票,还是更倾向于缺席?不同的调查给出了相反的结论。关于后果,本文介绍利普哈特(Arend Lijphart)关于“不平等的参与”的论证,也介绍对它的质疑。结论是:衡量政治冷漠,先问“谁没有参与、为什么”,再问“参与有没有意义”;而投票率只是起点。本文也列出了没有读到的材料和不能下的判断。 一、先分清:三种“不参与” 假设一个人在选举日没有去投票。把他归为“冷漠”之前,至少要区分三种可能。 第一种,不关心。他对公共事务缺乏兴趣,也没有形成对任何候选人或议题的看法。这是通常所说的冷漠。 第二种,想参与但没有条件。他没有时间,或者不知道在哪里投票,或者不具备理解选票内容所需的知识,或者没有人邀请他、动员他。这不是态度问题,而是资源和机会问题。 第三种,有意识地选择不参与。他对选举有看法,甚至很关心,但认为参与没有意义,或者以缺席表示不满。这有时被称为“抗议性弃权”。 三种情况在统计上一模一样——都是“没投票”——但原因不同,后果不同,改变它们的办法也不同。如果把第三种当成第一种,用宣传“投票光荣”去回应,只会让人更觉得不被倾听。 二、根源:政治学里的三类解释 关于为什么有人参与、有人不参与,政治学里有一个影响很大的分析框架,叫“公民志愿模型”(Civic Voluntarism Model)。牛津大学出版社2022年出版的政治学手册中,有一章介绍了这个模型的最新发展,把政治参与归结到三类相互关联的个人因素:资源,包括时间、金钱和公民技能;对政治的心理投入,包括对议题的强烈关切;以及是否被邀请参与、是否接触到动员[1]。这一章还指出,这些因素本身是在家庭、学校、工作场所、宗教组织和非政治组织的经历中积累起来的[1]。 这个框架至少给出了三条检验线索。第一,缺资源的人参与少,这是第二种“不参与”。第二,缺少心理投入的人参与少,这是第一种。第三,没有人邀请的人参与少,这一点往往被忽略:很多时候,人不是不愿意,而是从来没有人问过。 除此之外,还要加上制度这一条。假如选举的结果与你的生活毫无关系,不参与可能是一种理性的判断,而不是缺陷。后面两节会看到,对这一点,台湾和中国大陆的材料都有话可说。 三、中华民国(台湾):投票率的起伏说明了什么 中华民国(台湾)自1996年起直接选举总统。根据中央选举委员会的数据和媒体对选委会主委发布结果的报道,历届总统选举的投票率依次是:1996年76.04%,2000年82.69%,2004年80.28%,2008年76.33%,2012年74.38%,2016年66.27%,2020年74.90%,2024年71.86%[2][3][4][5]。 从2000年的高点到2016年的低点,下降了16.42个百分点;2020年又回升了8.63个百分点;2024年再次回落。这条曲线有三点值得注意。 第一,起伏很大。如果把投票率下降理解为“台湾社会越来越冷漠”,就无法解释2020年的回升。同一批公民,不太可能在四年里先变冷漠、再变热情。更合理的解读是:参与的意愿随选举的竞争性和议题而变化。这一解读是本文的推测,投票率数据本身不能证明它。 第二,数字背后有很多人没去投票。2024年总统选举,选举人数为19,548,531人,投票14,048,310人,投票率71.86%[2];没有投票的人约为550万(本文用两个官方数字相减得出)。当选人赖清德得票5,586,019张,得票率40.05%[2]。也就是说,没有投票的人数,比当选人的得票数只少约8.6万。中央社的报道指出,中央社的报道指出,赖清德的得票率是继2000年陈水扁(得票率39.30%)以来,首次有总统当选人得票率未过半[6]。这个对比不是为了说明“当选者缺乏正当性”——该选举的结果合法有效——而是提醒:“沉默的多数”是真实存在的一大群人,即便这群人里相当一部分只是因为各种原因没能投票。 第三,不同类型的选举,投票率差别很大。2025年8月23日,台湾举行第三核能发电厂(核三厂)延役公投,选举人数20,002,091人,投票5,906,370人,投票率29.53%;同意票4,341,432张(74.17%),反对票1,511,693张(25.83%),但同意票未达选举人总数四分之一的门槛而不通过;中央社说这是公投史上第三低的投票率[7]。同一个社会,2024年的总统选举与2025年的这次公投,投票率相差超过四十个百分点。这与利普哈特的观察一致:地方、区域和不那么受关注的选举,投票率往往格外低[8]。 对“冷漠”的判断,从这三点看,结论是谨慎的:投票率告诉我们有多少人没来,但没有告诉我们为什么。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大陆):一个相反方向的发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更高层级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9]。围绕直接选举的参与行为,学界做过不少调查研究,其中有一个争论,对理解“冷漠”特别有启发。 石天建(Tianjian Shi)利用1991年的全国调查,区分了两类选举:只有一名候选人的“公决式”选举,和给选民一定选择的“半竞争性”选举。他发现二者的投票行为性质不同:在给予有限选择的选举中,政治资源较多的人不再以不投票来表示抗议,而是去投票,为的是追求自己的政治利益,其中惩罚腐败官员和推动民主转型的愿望起了重要作用[10]。 陈洁(Jie Chen)和钟扬(Yang Zhong)则利用1995年在北京的调查,重新检验了石的论点,得出相反结论:民主取向更强、内部效能感(自认为有能力影响政治)更强的人,在这类半竞争性选举中更少投票;认同现政权、对政治权威有情感依附的人,则更可能投票[11]。钟扬和陈洁另一项关于江苏村委会选举的研究也发现,投票者往往是内部效能感和民主价值水平较低、生活满意度和对公共事务的兴趣较高的人,而效能感和民主取向较高的农民因为选举的制度限制而不去投票[12]。…

  • CCE-091|公民教育应包含哪些权利知识?

    v1.0 | 2026-10-21 CCE-100 公民教育工程 · 总目录 CCE-091 条目 公民教育应包含哪些权利知识? 摘要:“公民教育要讲权利”几乎没有人反对,分歧在于讲什么、讲到哪一步。本文先给出一个可以检验的答案:权利知识至少有四层——知道权利有哪些,知道权利的来源和边界,知道权利受侵害时的程序和出口,以及知道权利教育本身应当如何做。这四层大体对应联合国《人权教育与培训宣言》(2011年)所说的“关于人权的教育、通过人权的教育、为了人权的教育”。本文随后把这个框架用在两份公开的官方文本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大陆)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2016年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以及中华民国(台湾)教育部的《十二年国民基本教育课程纲要》及其“人权教育”议题和“公民与社会”科的学习内容。两者都把权利与义务、权利与法治放在一起讲;差别主要出现在可以逐条核对的地方,例如大纲文本里有没有出现“言论”“结社”“游行”这些宪法第三十五条的词,课程里有没有“权力限制权利须经立法授权”这样的追问。本文也认真对待两种反方意见:一是“权利必须与义务、国情并重”,二是“知道权利不等于会用权利,也不等于会改变政治”。最后给出一份由本文作者自己整理的权利知识清单,并说明哪些内容本文没有读到,不能下结论。 一、先给答案:权利知识的四层 一个中学生学完公民课,如果被问“你有什么权利”,可能答得出“受教育权、财产权、选举权”这几个名词。名词当然需要,但只会背名词,距离“遇到事情知道怎么办”还很远。本文把权利知识分成四层,每一层都对应一个可以检验的问题。 第一层,权利有哪些。包括生命、人身自由、受教育、财产、隐私,也包括选举和被选举、言论、集会、结社、批评和申诉的权利,还包括社会经济权利。检验问题:学生能不能不看书,说出十种以上,并分清哪些是宪法写明的,哪些是法律规定的? 第二层,权利从哪里来、边界在哪里。同一项权利,通常既有保护的范围,也有限制的条件:什么情况下国家可以限制、由谁决定、要不要有法律依据、限制到什么程度。只讲第一层不讲第二层,学生会以为权利是绝对的;只讲限制不讲保护,学生会以为权利是恩赐的。检验问题:学生能不能举出一项权利,说明它的限制条件写在哪一条? 第三层,出了问题怎么办。包括向谁申诉、能不能打官司、证据怎么留、时限多长、费用谁出、如果官司输了还有什么办法。检验问题:学生能不能为一个具体案例画出一条从投诉到诉讼的路径? 第四层,教育本身是否尊重权利。学校里学生有没有表达意见的机会,教师有没有教学自主,学生被处分时有没有申辩的程序。这一层不是“知识”,却决定前三层是不是真的。检验问题:学生在学校里经历过一次合规的申诉或自治程序吗? 这个分层不是任何机构的标准,是本文作者为了便于比较而设的。它的依据在下一节。 二、国际框架:知道、通过、为了 联合国大会2011年12月19日不经表决通过的《人权教育与培训宣言》(A/RES/66/137)是目前最直接可引用的国际文件。第一条第一款写道:“人人有权了解、寻求和获得关于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信息,并应能获得人权教育与培训。”[1]第二条第二款把人权教育分成三类:“关于人权的教育”,即提供关于人权规范和原则、其背后的价值以及保护机制的知识和理解;“通过人权的教育”,即以尊重教育者和学习者权利的方式来学和教;“为了人权的教育”,即使人们有能力享有和行使自己的权利,并尊重和维护他人的权利[1]。 对照上一节,“关于”大致相当于第一、二层,“为了”大致相当于第三层,“通过”正是第四层。这个对应是本文的解读,不是联合国的原话;但三个词的原文可以逐一核对。 更早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也规定:“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2]该宣言1948年12月10日通过时,表决为四十八票赞成、零票反对、八票弃权,当时代表“中国”投赞成票的是中华民国政府。需要说明的是,宣言本身不是条约,其条款的法律地位是另一个问题。本文这里只引它关于教育目的的文字。 值得注意的是,《宣言》是软法,没有强制力,也没有规定课程里必须有哪些具体权利。所以不能拿它去“判定”某个国家的课程合格与否,只能拿它当一把尺:课程有没有只讲其中一部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大陆):文本里写了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写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同时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三十四条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三十五条是“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条是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国家赔偿的权利,同时规定“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3]。(上述条文依据中国政府网公布的英文宪法文本核对,中文措辞以官方中文本为准。) 学校里怎么教这些?最直接的文件是2016年7月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联合印发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它的基本原则开宗明义:“以宪法教育为核心,以权利义务教育为本位。”并要求“将权利义务教育贯穿始终,使青少年牢固树立有权利就有义务、有权力就有责任的观念”[4]。内容上,它要求按学段安排“公民基本权利义务、家庭关系、社会活动、公共生活、行政管理、司法制度、国家机构等领域的主要法律法规以及我国签署加入的重要国际公约的核心内容”,并把“自由、平等、公正、民主、法治”等理念与“宪法法律至上、权利保障、权力制约、程序正义”等原则结合起来[4]。 分学段来看,初中阶段要求“认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义。加深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认识”;高中阶段要求“了解保障人权的重要性及其含义,理解法治与权利保障的关系”,“了解选举制度和重要法律规定,认知法治与民主的关系”,“了解宪法实施及其监督的程序与机制”,以及“建立对正当程序原则的认识,树立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的意识”;高等教育阶段的目标是学生“基本具备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自身权利、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同时“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理想和信念”[4]。对国际公约,高中阶段点名的是儿童权利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后面还有一个“等”字[4]。 早一些的2007年《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在小学阶段列出了更具体的权利清单:“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受监护权、休息权、隐私权、财产权、继承权、受教育权”,并要求学生“知道权利受到侵犯时如何寻求法律保护,了解寻求法律保护的渠道”[5]。2017年教育部介绍小学和初中法治专册时,强调教材讲国家权力时“强调权力有边界,‘法无授权不可为’”,讲公民权利时“同时强调权利义务对等”[6]。 这些文本里有一点可以直接核对,也最容易被误读,所以单独说明:本文读到的2016年大纲正文中,没有出现“言论”“结社”“游行”这几个词,也没有出现“批评”一词;2007年纲要小学部分所列的权利清单(本文读到的节选)里也没有这些权利。这不等于课堂上不讲——大纲只是纲领,教材和课堂内容本文没有读到,不能下判断。但它说明,如果有人问“官方课程大纲里列了哪些权利”,答案要以文本为准,而不是以宪法第三十五条为准。同样,大纲写到“选举制度”“宪法实施及其监督的程序与机制”,说明选举和宪法监督是列入了的,具体讲到什么程度,同样要看教材。 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核对点:关于法治专册放在哪个年级,教育部网站上有两种说法。2016年12月陈宝生的署名文章说,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法治专册设在“六年级下册和八年级上册”[7];北京市教委网站2023年的一篇文章则写“六年级上册和八年级下册”[8]。本文没有查教材,不能判断哪个是现行安排,只能提醒读者:引用年级时要先看版本。 四、中华民国(台湾):课程里写了什么 中华民国(台湾)的做法不同:权利知识主要分散在“议题融入”和“公民与社会”科里,而不是一个专门的“权利课”。 《十二年国民基本教育课程纲要总纲》的课程目标之一是“涵育公民责任”,原文是“厚植民主素养、法治观念、人权理念、道德勇气、社区/部落意识、国家认同与国际理解,并学会自我负责”[9]。总纲列有十九项应融入课程的议题,其中包括人权和法治[9]。教育部国家教育研究院的《议题融入说明手册》把人权教育的学习目标写成:“了解人权存在的事实、基本概念与价值;发展对人权的价值信念;增强对人权的感受与评价;养成尊重人权的行为及参与实践人权的行动”,并列出这项议题的依据,包括《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合称两公约)、《联合国原住民族权利宣言》和《两公约施行法》等[10]。手册还写道,“尊重”与“包容”是人权的基本概念与核心价值,而“互惠的权利与责任,则是民主法治社会中每个人所应谨守的共同契约”[10]。 可以看出,中华民国(台湾)的官方课程文本同样讲权利与责任互惠。所以“是否讲义务”并不是两边的差别所在。 差别在“公民与社会”科的学习内容。本文读到的条目里有这样一些追问:“宪法与基本权利的保障,有什么关联?基本权利的限制,有何范围?国家如何促进基本权利的实现?”“宪法如何规范国家公权力之行使以保障人权?”,延伸探究更进一步:“国家必须经由立法授权才能限制人民的基本权利,什么样的限制是侵犯人性尊严而不得为之?”还有“国际人权公约与相关国际组织(包括联合国与非政府组织等)如何促成普世人权的实现?”“我国如何将国际人权公约的相关主张融入法律制度中?”“有哪些大法官解释,立下重要人权保障的里程碑?”“为什么人民的志愿结社受到相关法律的规范?会产生什么影响?”以及“民主国家中,人民或政府如何才会被赋予法律上的义务或责任(包括学生参与校园民主及学生自治的责任)?”[11] 用本文的四层来看:它覆盖了第二层(限制的范围和授权),第三层中的宪法解释,以及第四层的校园自治。需要同样谨慎的是,这里引用的是学校网站转录的课纲条目,而非教材;这些条目是“学习内容”的提问,教科书怎么回答、课堂怎么讨论,本文没有读到。 中华民国(台湾)这套做法的弱点,官方研究机构自己也谈过。国家教育研究院电子报引用《课程发展指引》写道:“议题教育性质上不宜单独设科,而应该以融入各领域/科目或学校本位课程实施”;文章同时建议,师资培育机构和专业团体应更积极培训教师议题教育的知识、技能和态度[12]。换句话说,权利知识若散在各科里,能不能教到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这篇文章举的例子是环境教育和海洋教育,不是人权教育,所以不能直接说人权教育的教学成效如何;本文也没有查到人权教育的教学成效评估。 五、两份文本并排:能比的和不能比的…

  • CCE-090|统计数字与文献引文应如何核查?

    v1.0 | 2026-10-21 CCE-100 公民教育工程 · 总目录 CCE-090 条目 统计数字与文献引文应如何核查? 摘要:一个数字或一条引文在被转述几次之后,常常已经和原件不一样了。核查的任务,是把它带回原件,弄清楚它测的是什么、分母是什么、哪一年、哪个版本,并检查引用它的人是否忠实。本文提出一套适用于普通读者的数字核查五问和引文核查四步(作者的整理,不是通行标准),并用四个已公开的案例演示:哈佛大学艾什中心(Ash Center)中国民意调查中“中央政府满意度”在不同报道中的两个数字[1]—[3];《中国国民账户的法证式检验》论文在不同版本中的两个估计[4][5];中华民国(台湾)2025年马鞍山核电厂公投中“74%赞成”与“占选民21.7%”的差别[6][7];莱因哈特—罗格夫(Reinhart–Rogoff)论文中的电子表格错误及其争议[8]—[10]。另用格林伯格(Greenberg)2009年对引文网络的分析说明,错误可以不靠伪造数据,而靠引用本身扩散[11]。本文还报告一次实际核查:作者读了艾什中心政策简报的原表,发现其2016年中央政府满意度为93.1%,与哈佛《公报》报道的95.5%不一致,但未能确定原因。 一、先给答案:五问核数字,四步核引文 核数字,可以按这个顺序问五个问题: 第一,数字出自哪里?是原始数据或原始论文,还是别人转述的?转述了几手? 第二,它测的是什么?定义、对象、问卷问法是什么? 第三,分母是什么?百分比的基数是有效回答者、全体选民、还是全体人口? 第四,哪一年、哪个版本?同一篇报告的草稿、工作论文和正式出版版本,数字可能不同。 第五,算术和比较对不对?单位、小数点、百分点与百分比,加总是否一致,两个数字是否同口径。 核引文,可以走四步:找到被引的原件;核对被引处原文是否真有那句话;核对引用者是否忠实地概括了它(包括它的限定条件);如果一条结论只靠一连串引用支撑,就追到链条的起点,看起点处是否真有数据。 下面用实例展示这些步骤。 二、案例一:同一个调查,两个数字(一次实际核查) 哈佛大学肯尼迪学院艾什民主治理与创新中心(Ash Center for Democratic Governance and Innovation)自2003年至2016年在中国大陆进行了八轮面对面调查;2020年7月发布的政策简报称,数据来自“超过31,000名”受访者[1]。顺带一个小差异:哈佛《公报》的报道写的是32,000名受访者[2]。这是同一调查的第一处数字不一致。简报的第一个核心发现是:中国公民对政府的满意度自2003年以来“几乎普遍上升”[1]。 这项调查被广泛转述。我们关注的是一个数字:2016年受访者对中央政府的满意度。 来源之一,是《中国日报》(China Daily)2020年7月报道,说这一数字从2003年的86.1%升到2016年的93.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21年的一个英文页面也引用该调查,称约93%[3]。来源之二,是哈佛《公报》(Gazette)2020年7月9日的报道,原话是:2016年,也就是调查进行的最后一年,95.5%的受访者对北京“比较满意”或“非常满意”[2]。 两个数字相差2.4个百分点。哪个对?我们去读原件。艾什中心政策简报的表1(列为2003、2004、2005、2007、2009、2011、2015、2016年)按年份列出了对中央政府的评价:采用4级量表,对2016年,选“3”的占61.5%,选“4”的占31.6%,“满意”(Sat.)栏为93.1%;不满意(Dis.)栏为4.3%[1]。作者核对了算术:61.5加31.6等于93.1,与“满意”栏一致;2003年同理,60.7加25.4等于86.1[1]。这说明简报自己的数据是自洽的,而且93.1%与《中国日报》的转述一致。 那么95.5%从何而来?表1中央政府一行里没有95.5。该行最高的数字是2009年的95.9%[1]。我们没有找到解释:可能是《公报》作者使用了另一个版本的数据或另一个口径,可能是笔误,也可能是我们没有读到的另一个表。本文不作推测,只报告:简报原表给出的2016年数字是93.1%,《公报》的文字是95.5%,两者没有被调和。需要注意的是,我们读到的是PDF的文本提取,版面有部分乱码,数字可读但建议读者直接核对原表[1]。 这个例子说明:第一,核查的第一步是找到原件,而不是在两个转述之间投票;第二,多数来源一致(《中国日报》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都引93%),不等于它们都读过原表,也可能是同一个上游转述;第三,核查的结果可以是“不一致,原因未知”,这是合法的结论。 另外,这项调查本身还有需要注意的地方。简报强调满意度与受访者的物质福利变化关系最密切,并在结论中说,中国共产党不能把民众的政治支持视为理所当然[1]。《公报》引述研究者的话说,调查在每年3,000多人的有目的分层样本中进行,不包括外来务工人员[2],这些都是读数字时应带上的限定。满意度数字是回答者在调查中说出的态度,如何理解(例如是否受到不敢如实回答的影响),是另一个问题;关于这类问题,本系列另一篇文章讨论过列表实验[12]。 三、案例二:同一篇论文,不同版本的估计 陈玮(Wei…

  • CCE-089|什么是断章取义?如何还原完整语境?

    v1.0 | 2026-10-21 CCE-100 公民教育工程 · 总目录 CCE-089 条目 什么是断章取义?如何还原完整语境? 摘要:任何引用都是截取,所以“引用”本身不是问题。断章取义指的是:截取之后,被引部分传达的意思,与它在原来整体中的意思不同,而引用者却把它当作原话的意思来使用。本文先回到这个成语的出处,说明它在春秋时代原本是公开的“借用”,后来才变成对“歪曲原意”的指责[1][2][3];接着提出一个由六步组成的语境还原法(作者的整理,不是通行标准);再用三个案例演示:毛泽东1938年的“枪杆子里面出政权”[4]—[7],中华民国(台湾)总统蔡英文2020年接受BBC采访时的一句话[8]—[14],以及2008年西藏报道中的图片语境争议[15]—[17]。结论有一点可能出乎意料:还原语境有时会削弱对一句话的指责,有时反而证实它,所以还原语境不等于替说话人开脱。本文不评判任何政府、政党或媒体的政治立场。 一、先给答案 判断一处引用是不是断章取义,只需要回答一个问题:把被省略的部分补回去,这句话的意思变了吗?如果变了,而且变化对读者的判断有影响,就是断章取义;如果没变,那只是正常的节选。 还原语境的办法,是沿着一个“语境阶梯”往上走:这句话所在的段落、整篇文章或整场讲话、说话的场合与听众、提问者问了什么、说话人在其他场合怎么说,以及如果经过翻译,原文是什么。每上一级,都问一次“意思变了吗”。 二、这个成语的来历:原本是公开的“借用” “断章取义”出自《左传·襄公二十八年》。齐国大夫卢蒲癸娶了同姓女子,有人问他为什么不避同宗,他回答:“赋诗断章,余取所求焉,恶识宗?”意思是,赋诗的时候可以只取一章,我只拿我需要的,哪管什么同宗。教育部《成语典》解释说,春秋时代的人在外交场合常常截取《诗》中的一章一句来表达自己的意思,而不顾原诗本意;后来这个词泛指截取别人诗文或谈话的某一段,而不顾其原意[1]。 也就是说,在春秋时代,“断章取义”是一种大家都懂规则的修辞:赋诗的人和听的人都知道,这里是借诗句说自己的话。孔子与学生论《诗》,也常常借诗句引申出新意;有研究者把这种做法与“情境生义”并列为早期儒家解释《诗》的两种方法[2][3]。清代学者皮锡瑞的区分很有用:诗有“正义”(作诗的本意)、有“旁义”、也有“断章取义”,以旁义为正义是错误,把断章取义当成本义更错[3]。 这给我们一个重要的提醒:问题不在于“截取”,而在于“冒充”。借用一句话表达自己的意思,如果公开说明是借用,并不欺骗谁;把借来的意思说成是原作者的意思,才是我们今天批评的断章取义。现代汉语里这个词几乎只用作贬义,指的就是后一种情形[1]。 三、还原语境的六步法 以下方法是作者的整理。 第一步,找到最完整的原文。不要停留在引用者给出的那一段,也不要只看新闻标题;要找原始文稿、完整录音录像、官方全文或权威文集。如果只有节选版本,要标明这是节选。 第二步,确定“被引单位”。被引的是半句、一句、一段,还是一个观点?一个短语放到不同的单位里,意思可能完全不同。 第三步,看前后各一层。紧接在被引部分之前和之后的内容,往往包含限定、转折或反问。 第四步,看场合与提问。对话类材料要看问题是什么;会议讲话要看是对谁说的、为什么说;论战文章要看对方的观点是什么。 第五步,看翻译与措辞。如果经过翻译,对照原文;如果引用者改了标点、省略号、大小写,注意这些改动。引文中一个括号或逗号,有时就足以改变意思。 第六步,做“实质性”测试。把省略的部分补回去,再读一遍:被引部分的意思变了吗?变了多少?是否影响读者的判断?同时也问:还原之后,对原话的批评是否仍然成立? 四、案例一:“枪杆子里面出政权”——补回后文,有的变了,有的没变 这句话是毛泽东1938年11月6日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的结论发言的一部分,后来收入《毛泽东选集》第二卷的《战争和战略问题》[4][5]。它常被单独引用,既被用来说明“暴力是政权的来源”,也被单独用作党史口号。我们来还原。 原文的相关部分是:“共产党员不争个人的兵权(决不能争,再也不要学张国焘),但要争党的兵权,要争人民的兵权。……每个共产党员都应懂得这个真理:‘枪杆子里面出政权’。我们的原则是党指挥枪,而决不容许枪指挥党。但是有了枪确实又可以造党……枪杆子里面出一切东西。从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学说的观点看来,军队是国家政权的主要成分。谁想夺取国家政权,并想保持它,谁就应有强大的军队。”之后他又说:“我们是战争消灭论者,我们是不要战争的;但是只能经过战争去消灭战争,不要枪杆子必须拿起枪杆子。”[4] 第一个层次:紧接着的一句是“我们的原则是党指挥枪,而决不容许枪指挥党”。只引前半句,读者看不到“党指挥枪”这一对军队与政党关系的原则;而只引后半句,则丢掉了前面“枪杆子里面出政权”的论断。两个引用单位各自传达的意思都比原话窄。 第二个层次:整篇的背景。编者在这篇文章的说明里写道,这是在党内克服右倾机会主义、说明战争和战略问题的首要地位的背景下所作的结论[4]。它也不是1938年才第一次出现的想法:党史材料说,毛泽东1927年八七会议上说的是“须知政权是由枪杆子中取得的”,后来才演化为“枪杆子里面出政权”[6]。 第三个层次:补回后文之后,“暴力是政权来源”这个解读是被削弱了,还是被证实了?答案是:基本被证实了。同一篇文章开头写道:“革命的中心任务和最高形式是武装夺取政权,是战争解决问题。”[7]后文还有“谁想夺取国家政权,并想保持它,谁就应有强大的军队”[4]。所以,如果有人只引“枪杆子里面出政权”来说毛泽东认为军事力量对夺取政权至关重要,这并不是歪曲;这样引用的人需要补上的,是“党指挥枪”这个限定,以及“我们是战争消灭论者”这类表态所处的论证位置,这些改变的是对这句话含义的完整描述,而不是推翻“武装夺取政权”这一核心主张。 反过来,如果有人只引“我们是战争消灭论者,我们是不要战争的”,而不提“只能经过战争去消灭战争”,则恰恰相反,丢掉的是整个论证的核心[4]。这说明:断章取义可以向两个方向发生,指控别人断章取义的一方,也要警惕自己的引用。 本文对该论断本身不作评价,只演示还原的过程:补回后文,有些解读得到证实,有些被修正。 五、案例二:蔡英文2020年BBC采访——问题、标点和节选版本 2020年1月14日,中华民国(台湾)总统蔡英文接受BBC采访。BBC报道引用她的话:“我们不需要宣布自己是一个独立国家。我们已经是一个独立国家,我们称自己为中华民国(台湾)。”[10]总统府网站先后发布了两个页面:1月15日页面注明“BBC于1月15日发布了采访的一部分”,页面上的问答里,这句话紧跟在“原则上是否赞成正式的台湾独立”这个问题之后[8];1月18日发布的文字稿里,第一个问题(排除时间表等因素后,是否原则上赞成正式的台湾独立)的回答是:“现实是我们已经是功能上独立的国家……实际上我们已经是一个国家了。”第二个问题(是否有一天需要把这一现实用“国家”之名、用正式的独立宣言来表明)的回答才是“我们不需要宣布自己是一个独立国家”这一句[9]。 这两页摘录并不完整,本文没有查明两者为什么不同,可能是节选编辑所致。但它说明了第一步“找到最完整的原文”的重要性:同一句话,在节选版本中紧跟的是第一个问题,在全文中紧跟的是第二个问题,而问题不同,这句话回应的是什么,也略有不同。 标点同样重要。总统府的文本写作“Republic…

  • CCE-088|政治口号如何影响思维?如何解剖一句口号?

    v1.0 | 2026-10-21 CCE-100 公民教育工程 · 总目录 CCE-088 条目 政治口号如何影响思维?如何解剖一句口号? 摘要:政治口号是把复杂的政治主张压缩成一句短语,便于记忆、传播和动员。它的力量来自简短,风险也来自简短:被压缩掉的往往是定义、条件、证据和代价。本文先说明口号为什么有效,再回顾奥威尔(George Orwell)对政治语言的批评[1][2]和利夫顿(Robert Jay Lifton)提出的“终止思考的套话”概念[3][4],同时讨论这些概念被滥用的风险。随后提出一个由五步组成的“解剖法”(作者的整理,不是通行标准),并用三句口号演示:邓小平1989年的“稳定压倒一切”[5]—[10],中华民国(台湾)政府2020年的“Taiwan can help”(“台湾可以帮忙”)[11]—[14],以及美国政治中的“Make America Great Again”[15][16]。三例来自不同的政治体系,目的是演示方法,不是比较体制优劣,也不评判这些口号背后政策的对错。 一、先给答案 口号影响思维,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它把一个有争议的判断包装成不言自明的前提,让人不再追问“为什么”;第二,它用评价性强、定义弱的词(“伟大”“稳定”“幸福”)制造情感一致,掩盖实际分歧;第三,它通过重复变成熟悉感,而熟悉感容易被误当成真实感。但口号不等于欺骗。口号往往也包含真实的政策取向和可检验的事实,问题在于听的人能否把这两部分分开。 解剖一句口号,可以问五个问题:它从哪里来、原话是什么;它由哪几种话组成(事实、价值、号召、身份);它省略了什么条件和前提;其中哪些可以核对,核对结果如何;把关键词换成具体定义之后,句子还剩下多少内容。下文逐项展开。 二、口号为什么有效 口号有效,并不是因为人们愚蠢。政治沟通面对的是时间有限、注意力有限的受众。一句短语可以做到这几件事:让成千上万的人记住同一个方向;让支持者互相认出彼此(身份标记);让复杂的政策争论在一次演讲、一张海报里完成第一轮传达。民主社会的竞选和威权社会的政治动员都要使用口号,这一点没有差别。 因此,本文不主张“口号是坏东西,应当取消”。本文讨论的是:当我们作为公民,需要根据一句口号判断一项政策时,如何把压缩前的内容尽量还原出来。 三、两位思想家的提醒:奥威尔与利夫顿 英国作家乔治·奥威尔1946年发表《政治与英语》(Politics and the English Language)。他的一个著名判断是:在我们的时代,政治演说和政治写作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不可辩护之事辩护[1]。他举过的例子是:对无防御村庄的轰炸被称作“绥靖”(pacification),把农民赶离家园被称作“人口转移”(transfer of population)[1]。这是关于委婉语的批评,即用一个听上去温和的词,遮住它所指的事。 奥威尔还有一段与“民主”这类词直接相关的话:法西斯主义这个词,除了表示“不受欢迎的东西”,已经没有意义;“民主”“社会主义”“自由”“爱国”“现实”“正义”这些词,每一个都有互相无法调和的几种意思;以“民主”为例,不仅没有公认的定义,而且各方都抵制给它下定义;人们普遍觉得称一个国家“民主”就是在夸它,于是各种政体的辩护者都声称自己是民主[1]。这段话不针对任何一个国家:它描述的是一个词变成“褒义标签”之后会发生什么。 美国精神病学家罗伯特·杰伊·利夫顿1961年出版《思想改造与极权主义心理学》,研究起于对在中国经历’思想改造’的西方被囚者与中国知识分子的访谈。他提出“终止思考的套话”(thought-terminating cliché):极权主义环境里的语言,把最深远、最复杂的人类问题压缩成简短、高度简化、听上去不容置疑的短语,易记易说,它们成了任何意识形态分析的“起点和终点”[3][4]。 这个概念需要谨慎使用,理由有两个。第一,利夫顿讨论的是一个封闭的、强制性的环境,不能把它直接套到所有政治口号上。第二,网络上对这个概念的通俗解释常把“事情就是这样”“不同意见可以保留”这类日常套话也算进去[4],这会让概念过度膨胀,变成一个可以随意贴给对方的标签。换句话说,“终止思考”应当是对一句口号在具体场合的功能描述(它在这里是不是被用来阻止追问),而不是对口号本身的定性。 四、解剖口号的五步法…

  • CCE-087|如何区分相关关系与因果关系?常见的因果谬误有哪些?

    v1.0 | 2026-10-21 CCE-100 公民教育工程 · 总目录 CCE-087 条目 如何区分相关关系与因果关系?常见的因果谬误有哪些? 摘要:两件事同时出现、同步变化,只说明它们“相关”,并不说明其中一件“造成”了另一件。要从相关走到因果,至少要回答三个问题:时间上是不是原因在先?有没有第三个因素同时推动了两者?如果把原因拿掉或改变,结果会不会跟着变?本文先给出这套判断的基本框架,列出后此谬误、反向因果、共同原因、辛普森悖论等常见的因果谬误,再用三个已公开、可核对的案例展示判断过程:1973年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研究生招生数据[5][6]、吸烟与肺癌的因果论证[1][2][4]、收入与民主的关系[7][9][10]。第四个案例并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国大陆)官方文本中方向相反的两种因果叙述[13][14],只演示“应当追问什么”,不评判其结论。本文反对两种极端:一是把任何相关都当作因果,二是因为因果难证明就拒绝讨论因果。最后给出一份读者可以自己使用的检验清单,并说明本文的证据限制。 一、先给答案:相关是线索,因果是对“如果改变会怎样”的回答 “相关”描述的是数据里的共同变化:A多的时候B也多,或者A多的时候B少。它只需要看两列数字。“因果”回答的是另一类问题:如果我们主动改变A,B会不会随之改变?这是一个关于“假如”的问题,数据里看不到现成的答案,因为同一个对象不可能同时既被改变又没被改变。 因此,把因果判断拆成三步会更清楚。第一步,确认相关是否真实:样本是否足够大,是不是偶然碰巧。第二步,排除其他解释:时间顺序是否对得上,有没有共同原因,是不是反过来的因果,是不是选样造成的假象。第三步,寻找能支持“假如”的证据:随机对照实验、自然实验(制度或政策的外生变化)、剂量—反应关系、多地多时的重复,以及机制是否说得通。 流行病学家奥斯汀·布拉德福德·希尔(Austin Bradford Hill)在1965年的经典论文里,把“关联”与“因果”的距离说得很直白:当观察到一个清楚的关联、且不能归于偶然之后,要问的是该关联的哪些方面,足以让我们认为最可能的解释是因果[1]。他列出九个考察角度,并明确提醒:这九点中没有任何一点能提供无可争辩的证据,也没有任何一点是必需条件[2]。这句话同时堵住了两条路:不能因为满足了其中一两点就宣布因果成立,也不能因为缺了某一点就宣布因果不成立。 二、为什么“相关”不够:四种常见的“假因果” 下面四类,是相关出现而因果不成立(或不确定)时最常见的来源。这里的分类是本文作者为教学整理的,不是某一部权威教材的原文。 第一,纯属偶然。变量足够多、时间足够长,总会找到一对碰巧同步的数字。一个构造出来的例子:某城市某年冰淇淋销量与溺水人数同步上升。这是说明性的假设例子,并非实际统计。 第二,共同原因(混杂)。同上例,夏天高温既让人多吃冰淇淋,也让更多人下水。高温是两者的共同原因,冰淇淋与溺水之间没有直接因果。 第三,反向因果。我们以为A导致B,其实是B导致A,或者两者互相影响。后文收入与民主的案例,核心争议之一就是箭头的方向。 第四,选择偏差与分组假象。我们看到的样本本身是被筛选过的,或者把不同性质的群体合并后再比较,得出的“整体相关”和“分组后的相关”方向相反。这就是辛普森悖论,见下一节伯克利案例。 此外,“后此谬误”(拉丁文 post hoc ergo propter hoc,意思是“在此之后,所以因此之故”)是把时间先后直接当作因果:事情先发生,再有结果,就断定前者是后者的原因。时间在先只是因果的必要条件,不是充分条件。 三、案例一:伯克利招生数据——合并看有偏见,分组看几乎没有 1975年,统计学家彼得·比克尔(P. J. Bickel)、人类学家尤金·哈梅尔(E. A. Hammel)与J. W. 奥康奈尔在《科学》(Science)杂志发表论文,分析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1973年秋季研究生招生数据[5]。 论文分析的是1973年秋季全校的研究生申请:有12,763份申请材料完整、足以作出决定,其中男性申请者8,442人,女性申请者4,321人,约44%的男性和约35%的女性被录取[5]。这个差距已经足以让作者进一步检验。教学中最常用的是R语言自带的UCBAdmissions数据集,它不是全校数据,只包含六个最大系所的合计:2,691名男性申请者中1,198人被录取(44.5%),1,835名女性申请者中557人被录取(30.4%),样本比值比约为1.84,看上去男性被录取的机会接近女性的两倍[6]。读到这类数字时要先问范围:全校合计与六个最大系所合计是两组不同的数字,后者不能写成“伯克利整体”。如果只看其中任何一组,都很容易得出“录取过程歧视女性”的因果结论。…

  • CCE-085|信息审查与谣言传播之间是什么关系?

    v1.0 | 2026-10-21 CCE-100 公民教育工程 · 总目录 CCE-085 条目 信息审查与谣言传播之间是什么关系? 摘要:很多人直觉上认为,审查是对付谣言的办法:把不实的信息删掉,谣言就少了。也有人认为恰好相反,信息被压住,谣言才会疯长。本文的看法是:两种说法都只说对了一半,关键在于三个问题:谁来认定“谣言”,认定得有多快,以及被删除的信息里有多少其实是真的或者后来被证明是真的。文章以2019年12月底至2020年初武汉疫情最早期的信息为主线,参考中国大陆法律对“谣言”的规定、公民实验室(Citizen Lab)对微信等平台关键词审查的研究,以及学者对疫情谣言和辟谣的实证研究,说明审查与谣言之间并不是简单的相互抵消。再以中华民国(台湾)的做法作对照:既有针对特定领域不实信息的刑罚,也有《社会秩序维护法》第63条的争议,同时形成了民间的事实查核机制。文章也回应“谣言确实会造成恐慌,不管不行”的反方观点,并说明本文的限度。 一、先问一个问题:什么叫“谣言” “谣言”一词,学者的定义并不完全一致。有研究者把谣言定义为没有经过证实、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引用的是奥尔波特(Allport)和波斯特曼(Postman)1946年发表的论文《谣言分析》(An Analysis of Rumor)[12][14]。这个定义的好处在于,它只说“未经证实”,没有说“一定是假的”。一条消息在刚出现时,可能是谣言,也可能是真相的早期版本;它是哪一种,要等到后来才能确定。 这一点对本文很重要。如果把“未经证实”和“已被证实为假”混为一谈,处理谣言的办法就会误伤早期的真实信息。反过来,如果认为一切未经证实的消息都应当传播,也会让真正有害的虚假信息畅通无阻。我们需要的是一条能够经得起检验的线,而不是一句口号。 二、武汉的最早几天 2019年12月30日17时43分,武汉市中心医院的医生李文亮在一个大学同学的微信群里转发了几条信息:华南海鲜市场确诊了7例SARS,在医院隔离;随后他又写道,最新消息是冠状病毒感染确定了,正在进行病毒分型,大家不要外传,让家人亲人注意防范。这些内容被截图后大量转发[7]。2020年1月1日,武汉市公安局在官方微博上通报,已对八名“散布谣言”的人进行调查;1月3日李文亮在派出所被要求签署训诫书[5]。1月29日,新华社发出武汉警方的回应:这八人“情节特别轻微”,当时只是被教育、批评,没有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的处罚[6]。 后来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组的通报认定:李文亮在微信群发布信息,没有扰乱公共秩序的主观故意;在有关部门和专家尚未对不明原因肺炎作出明确诊断的情况下,他没有核实就转发,部分内容与当时实际情况不完全相符;而派出所出具训诫书不当,执法程序不规范,建议撤销[7]。 这个案例展示了本文的第一个论点:早期的警告和早期的谣言,在形式上几乎一模一样。这条信息里“确诊7例SARS”这一点后来看并不准确,但“有一种新的、需要防范的呼吸道疾病”这一点是对的。如果规则是“凡未经证实的就处理”,就会同时处理准确的和不准确的部分,而这两部分在当天是无法区分的。 三、审查的实际做法与谣言的关系 再看平台层面。加拿大多伦多大学的公民实验室(Citizen Lab)对微信和直播平台YY做了研究:YY在2019年12月31日,也就是李文亮发出警告的第二天,就把45个与当时尚不明确的病毒相关的关键词加入了审查列表;微信则在2020年1月1日至2月15日之间,有516个关键词组合被审查,被审查的内容不仅有对政府的批评、谣言和猜测性的信息,还有李文亮的名字,以及在国家媒体上报道过的、对中国政府抗疫工作的中性表述[8]。研究者认为,许多审查规则很宽,实际上会阻断包含病毒名称或信息来源的消息,可能限制了与疾病信息和预防相关的重要沟通[8]。另有一项发表在《美国国家科学院院刊》上的研究发现,新冠疫情大幅、持续地增加了中国网民翻越审查获取敏感话题信息的行为[15],这说明在审查之下,人们寻找信息的需求并没有消失。公民实验室后续的时间线报告写道,这种审查的时间点表明在疫情的极早阶段就存在官方压力[9]。公民实验室是一家学术研究机构,上述发现基于它对平台关键词的技术测试,中国政府对此的回应本文没有查证。 审查与谣言之间的关系,学者的研究提供了几条线索。一篇关于中国社交媒体上疫情谣言的论文(发表于《美国行为科学家》)写道:在危机中,谣言是传递信息的方式,用来填补信息的空缺;在疫情初期,中国当局收紧了社交媒体的审查,以遏制对当时未知病毒的预警[10]。另一篇研究疫情谣言的论文指出,公众清楚传播非官方来源信息的法律后果,并主动进行自我审查;论文作者认为,国家可以把任何给自己带来不便的信息当作谣言,并惩罚信息的来源,李文亮的案例就是一例[12]。中国科协主办期刊上的一项研究分析了微信辟谣平台和丁香园收集的230条谣言(2019年12月下旬至2020年2月13日),结论包括:新问题上人们认知有限,使疫情充满模糊性;信息不透明使公众陷入认知困境;并建议建立社会化的协同辟谣机制[13]。 把这些研究放在一起,可以得出一个有限度的判断:在一个新的、令人焦虑的事件里,缺少权威、及时的信息会让谣言更有市场;早期的审查可能同时阻断了谣言和有价值的信息。但这些研究并没有证明“审查一定产生更多谣言”。因果方向很难从这些描述性的数据中单独分离出来:谣言的增多,可能同时来自事件本身的不确定性、社交媒体的传播速度和审查。这是需要说明的地方。 四、反过来:快速辟谣也是可行的 另一方面,中国大陆的平台和机构也做了大量辟谣工作。2020年上半年,微博社区管理中心官方认定了一批虚假谣言[10]。一项针对新冠疫情谣言的研究共收集到1,943条被辟谣的谣言,发布与辟谣之间的间隔中位数为1天[11]。这说明,针对已出现的具体谣言,快速、公开的更正是有效的办法,它不依赖于惩罚发布者。 但是需要区分两种不同的治理:一种是针对具体信息的更正(“这条消息不属实,真实情况是……”),另一种是针对发布者的惩处和对关键词的屏蔽。前者是增加信息,后者是减少信息。公民实验室发现的是后者;1,943条辟谣的研究描述的是前者。 五、法律工具:谁来认定、认定得多快 再看法律。中国大陆有两个层面的规定。一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于2025年6月27日修订,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第二十九条规定:故意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4]。(旧法的相应规定在第二十五条,文字为“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罚款上限五百元;新条文增加了“故意”和“灾情”,罚款上限提高到一千元。)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的司法解释(法释〔2013〕21号):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属于“情节严重”;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1]。《人民法院报》也报道了这一入罪标准[2]。 官方的立法理由是保护公民权利和社会秩序[1]。批评意见则来自法律界:一家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的评论认为,这个司法解释是为配合政府打击网络谣言而出台,不少规定考虑欠周,例如第5条把网络上编造虚假信息的行为归入寻衅滋事罪,而2013年7月的同类司法解释并没有这样的规定[3]。本文只引述这些不同意见,不对司法解释的合法性作结论。 这里的核心问题有三个。一,谁来认定“虚假”?在武汉的例子里,是基层公安机关在事发当天认定的;而事后的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组认为训诫书不当[7]。二,认定得多快?谣言和预警在当天无法区分,处理却在当天就发生了。三,认定之后的救济是什么?调查组直到3月19日才建议撤销李文亮的训诫书[7]。这三个问题,不涉及立场,只是制度设计中的问题。 六、中华民国(台湾)的做法:同样有法律,也有民间机制 为避免只说一方,我们看看中华民国(台湾)。《社会秩序维护法》第63条第1项第5款规定,散布谣言、足以影响公共之安宁者,可处拘留或罚款;美国国家亚洲研究局(NBR)2021年的报告说,该条最高罚款为3万元新台币,拘留不超过3天,而且这一条经常被学者、公民团体和政治人物批评为戒严时期严格社会控制的残余;报告指出,台湾法院对“足以影响公共之安宁”的解释比字面意思窄得多,被理解为“足以引起恐慌”[16]。中央研究院的一项研究也提到,社维法实行“法官保留”:警察机关即使认为有散布谣言,也只能移送法院,由法院决定是否处罚,这使法院可以节制行政机关的滥权[23]。2022年内政部曾提出修正草案,理由是该款“要件过于抽象不明确”,建议给假信息明确定义[22]。 此外,中华民国(台湾)在2019年前后针对特定领域增订了散布不实信息的刑责:核子事故、食品安全和灾害防救领域,分别在《核子事故紧急应变法》《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灾害防救法》中新增条文,规定散播有关谣言或不实信息、足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要负刑事责任[17]。行政院在2018年解释,《灾害防救法》第41条草案参照《民用航空法》,依后果轻重分层设定刑罚,最高到致人死亡的重刑,并举跨年倒数活动中有人散布楼塌谣言引发踩踏为例说明立法理由[18]。这一立法当时受到过媒体质疑和批评,行政院的回应是媒体对条文有误解[18]。疫情期间,台湾疾病管制署曾发布公告,澄清一则有关台北市越南籍人士大规模感染的网络传言并不属实,并指出散布假新闻属于违法行为[19]。可以看到,同样是民主社会,也有针对谣言的法律工具。 与此同时,中华民国(台湾)形成了民间事实查核的网络:由公民团体g0v发起的Cofacts(真的假的)LINE聊天机器人,以及2018年4月成立、同年11月获国际事实查核联盟(IFCN)认证的台湾事实查核中心[20]。台湾事实查核中心的总编辑陈慧敏说,疫情期间台湾社会最宝贵的成果,是人们逐渐形成了“辟谣机制”,高数字素养的人会把可疑信息发给辟谣聊天机器人[21]。需要说明的是,这是台湾事实查核中心自己的评价,本文没有对其效果做独立评估。…

  • CCE-062 | ¿Qué revela la práctica de la Constitución de la República de China en Taiwán?

    CCE-062 | ¿Qué revela la práctica de la Constitución de la República de China en Taiwán? v1.0 | 2026-10-19 Proyecto de Educación Cívica CCE-100 · Entrada del índice CCE-062 ¿Qué revela la práctica de la Constitución de la…

  • CCE-062 | Was zeigt die Praxis der Verfassung der Republik China in Taiwan?

    CCE-062 | Was zeigt die Praxis der Verfassung der Republik China in Taiwan? v1.0 | 2026-10-19 CCE-100-Projekt für staatsbürgerliche Bildung · Indexeintrag CCE-062 Was zeigt die Praxis der Verfassung der Republik China in Taiwan? Zusammenfassung: Die 1947 in…